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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銓敘部幫郭冠英說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12.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9998



辱台的前行政院官員郭冠英,在被撤職後由台灣省政府以違法程序聘為外事秘書,使郭得以順利辦理退休,以領取「低級的人」、「台巴子」每個月六萬元的退休金,但此退休案銓敘部亦認有違法爭議,原本暫停核付。

可議的是,日前郭冠英在電視節目上自爆已領到每個月六萬元的退休金,更用個人誠信保證「已領到了」,銓敘部對此僅消極否認,故此退休金疑雲,如果不是郭冠英「誠信」破產,那就是銓敘部說謊!然而,郭冠英是否領到退休金,事涉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圖利罪,銓敘部若無法解釋清楚,檢察官亦應啟動偵查。

省府以違法程序聘任郭冠英,行政行為應屬無效,因此銓敘部若核付郭冠英退休金,時任省府主席林政則及銓敘部官員即涉犯公務員圖利罪。事實上,省府招考公告(相當於行政命令)明文有面試程序,但省府錄取郭冠英卻未執行面試,即程序有違反行政命令的重大明顯瑕疵,聘任郭冠英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規定「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的無效行政處分。

更明確的是,銓敘部函釋指出,機關對於人事考用及留職停薪之准否等行政方法的採取,必須考量是否有助於「機關業務之推展及人力運用之延續性」(參銓敘部八十七年台甄五字第一五九八八○五號函),而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省府卻聘任即將退休的郭冠英,顯無助人力延續性的行政目的,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

因此,省府主席林政則及銓敘部官員「明知違背法令」,卻圖他人不法利益(使郭冠英領到退休金),涉犯五年以上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檢察官應啟動偵查,查明郭冠英和銓敘部到底「誰說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