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惠峰(作者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4.04.29
近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藍委常以散會動議未加處理提案,引發「程序不正義」之疑慮,事實上此舉已違反現行立法院之相關法規,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之規定:「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廿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條文內容並無程序委員會可以不交付委員會審查之規定,僅有經過廿人以上連署,經表決通過後逕付二讀之規定。換言之,只有加速審查之規定,並沒有阻礙審查之規定,法條文義相當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