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2.04.14
瑞典哥德堡大學近期發布二〇二一年
V-Dem (Varieties of Democracy)報告,顯示台灣是全世界接受境外假訊息侵擾最嚴重的第一名。而且,台灣從二〇一三年起就持續奪冠,
蟬聯九年冠軍。這個難堪的冠軍頭銜,或可歸咎於我國對抗虛假訊息法制落後,且修法怠惰之賜。
選舉可謂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政治活動,也是虛假訊息肆虐的高峰期。
緊急限制刊播令的修法倡議,就是衝著對抗選舉期間的虛假訊息而來。回顧歷史,二〇一九年五月間,行政院早已提出於相關選舉罷免法裡導入緊急限制刊播令的草案,並函請國會審議。在草案總說明裡,行政院嚴正地闡述修法目的乃「完備選舉罷免法制、保障選舉權、遏止抹黑文化,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破壞選舉罷免之公平及公正性」云云。具體而言,其內涵包括: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不實內容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緊急限制刊播令之聲請或抗告未具備程序合法要件,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以及不履行法院緊急限制刊播令裁定之法律效果等。
要注意的是,緊急限制刊播令並非我國法制上的獨見創獲。事實上係仿效二〇一八年
法國反資訊操縱法(La loi contre la manipulation de l’information)模式,賦予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不實內容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的管道。
二〇二二年當下,台灣遭各種虛假訊息的肆虐益加險峻。尤其,年底地方大選轉瞬將屆。二〇二四年的總統與國會選舉,亦是不遙遠的未來。導入緊急限制刊播令,明明是極具重要性與迫切性的修法,可惜卻因司法院反對,導致修法延宕近三年的無奈結果。試問:在接下來的重要選舉裡,儘管虛假訊息持續橫行,我國仍繼續用一九五〇年代違警罰法時代的散佈謠言條款來管制二十一世紀數位通訊時代的虛假訊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