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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從大埔事件談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座談會(與談資料)


吳明敏

(開南大學行銷系榮譽講座教授、台灣農業產學聯盟理事長)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農村陣線理事長)


詹順貴
(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現場錄影:http://ppt.cc/OOrV

*座談會相關資訊:http://ppt.cc/g-qK


(檔案開啟若有問題,請來信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從大埔事件談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座談會(現場影音)

(與談資料:http://ppt.cc/uUyi


【主持人劉志鵬 /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永社監事
與談人吳明敏 / 開南大學行銷系榮譽講座教授、台灣農業產學聯盟理事長



與談人
吳明敏 (第二段)
徐世榮 /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農村陣線理事長





與談人詹順貴 / 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與談人詹順貴 (第二段)
綜合座談



綜合座談(第二段)
【特別加場】逮捕注意事項(詹順貴) *約於7:17處開始



國防部 國賠部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2.07.2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29/today-o4.htm


洪仲丘命案,軍方日前拋出國賠洪家一億元的說法,姑且不論這是否因為全民「要真相」,軍方想以高額國賠金「轉移焦點」,單從法律上分析,國防部依法應先查明事件真相,才可能對洪案中有故意或過失的公務員,進行賠償責任的分配。然而,軍方有人先喊出賠一億元,似乎是要提醒犯錯的軍官預先脫產?最後的國賠就是全民買單。

二○一一年十一月,江國慶命案軍方國賠一億元,國防部也對馬總統任命的首任國防部長陳肇敏聲請「假扣押」;但荒謬的是,國防部在聲請「假扣押」的同時發佈新聞,形同「敲鑼打鼓」通知陳肇敏脫產。民事上,聲請假扣押的目的,就是擔心判決確定前,被告會脫產而執行無結果,所以在判決前,原告聲請假扣押必須具有「隱密性」,才能有效防免脫產。但國防部公然違反正常法律經驗,讓真正違法濫權、害死江國慶的陳肇敏等人順利脫身,江國慶案的一億元國賠由「全民買單」!

如今,國防部似要「故技重施」,在洪仲丘命案又「敲鑼打鼓」說要賠一億元。縱然國防部在輿論痛批「國賠說」目的是「轉移焦點」後,否認有國賠說法,但其通知害死洪仲丘的軍官「脫產」的效果,已和陳肇敏一樣。簡單地說,犯錯的軍官永遠不必賠錢,國防部所謂「國賠」,就是要全民買單!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陪審團制度與司法改革—美國經驗談座談會(現場影音+與談資料)

《司法改革雜誌》97期(2013.08),74-78頁
座談紀實 http://ppt.cc/r4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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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暨引言人: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永社常務理事
(書面資料:http://ppt.cc/Yztj




主談人:鄭文龍 / 律師、陪審團推動聯盟召集人
(書面資料:司改藍圖http://ppt.cc/LSJ3、訪美報告http://ppt.cc/BEa4






與談人:高涌誠 / 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與談人:黃國昌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問題討論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捍衛言論自由 控訴警察違法】聯合聲明


大埔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尤有甚者,今天(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基於以上情事,我們對馬政府做出以下三點要求:

1.      落實兩公約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人民對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範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也針對意見自由的保障提出進一步的闡釋,表明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施以酷刑,或威脅其生命甚至殺人等攻擊行為,否則皆不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的要求。我國既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即須依照兩公約的規定,有義務擔保人民得自由行使意見表達之權利,免於他人意圖使其噤聲之違法干預。馬政府不應執其公權力之便,從義務的擔保者轉身成為權利的加害者!
2.      停止違法及濫權行為
依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度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
3.       停止警察暴力行為、停止將警察做為違法工具
國安局及警察對人民違法暴力之逮捕,不僅已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第277條之傷害罪,更是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因此要求停止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暴力,同時呼籲員警不要成為上級違法亂紀的傀儡工具、國家濫權的代罪羔羊,否則恐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聯合聲明團體:
永社、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澄社、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鄭南榕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毀田拆屋 濺血逮人--回到戒嚴?

李彥賦2013.07.24
前言
 
苗栗縣政府十八日趁住戶北上抗議之際,在明知居民尚未搬遷、財物尚在屋內的情況下,偷襲強拆民居。楊儒門與陳為廷為表達不滿,分別在總統府與苗栗縣長劉政鴻家門前潑漆,先後遭侮辱公署罪及毀損罪扭送警局。先是強勢執法、引發抗爭、接著對民提告,這樣的故事情節,是不是令人感到似曾相識?
 
圖片說明:723早上大埔自救會於凱道抗議。(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政府利用警力優勢或訴訟程序來箝制言論自由、受評論之官署屢執刑法之尚方寶劍,動輒對於發表言論者祭出刑罰以杜絕悠悠之口,此類案件在台灣似乎經常發生,在苗栗更是罄竹難書。兩年前,政論節目的主持人及來賓即因批評大埔毀田事件,而遭劉政鴻提出侮辱公署的告訴,最後皆獲不起訴處分;兩年後,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涉及官舍的抗議行為就被以侮辱公署罪提告,家門口被潑漆的就以毀損罪「繩之以法」。多虧了陳為廷與楊儒門,讓我們看見苗栗縣長家門前的柏油路,居然比首都總統府前的凱道還要平坦;也多虧了這幾桶油漆,宣洩了政府的執法不公,也潑出了法律與執法品質問題。
 
想來抗爭?刑法伺候!
 

徹徹底底的馬不如扁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7.2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24/today-o2.htm


尚記得,二○○六年倒扁紅衫軍在陳前總統所到之處嗆扁,有群眾在未經申請的道路邊集體嗆扁,也有「嗆扁查理」的單人事件,但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嗆扁民眾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辦。

諷刺的是,馬政府雖通過「兩公約」立法,但馬總統很明顯「說一套、做一套」。學生或教授對馬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就是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內涵;而且教授與學生顯無「公共危險」行為,其阻塞交通的程度遠比紅衫軍還低,警察卻亂找罪名,濫權逮捕。這如果不是馬總統下令鎮壓異見,警政執法豈敢有「嗆扁可以,嗆馬不行」的恣意妄為?執政者是否落實人權保障,很清楚的,馬不如扁!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違法具保 檢察官公然拍馬屁?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苗栗大埔強拆事件後,台大學生郭冠均為表達抗議,徒步跟追總統車隊,大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的口號,不料遭警方以妨害公務及刑法第185條「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之罪將學生上銬五小時並移送北檢偵訊,最後以三萬元交保。這樣的事件告訴我們,台灣不僅國軍有病,為了拍馬英九馬屁,警察與檢察官就算違法也要「蠻橫硬幹」!

首先,郭同學的追車行為根本就不構成壅塞道路之罪。按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判決指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當然亦須達於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之程度始足當之」,只是跟追車輛,並非競速、並未一前一後佔用線道阻礙交通,警方以本條相繩、甚至還上銬,完全於法無據。

再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只有在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時,檢察官始得將被告逕命具保。在此所謂有羈押事由,是指同法第一百O一條第一項有逃亡、串證滅供之虞或所犯者為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有同法第第一百O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犯罪而有再犯之虞。但郭同學所被誣指涉犯之妨害公務或公共危險之罪,顯然皆不合上述「羈押事由」,檢察官對此所為之具保處分顯屬違法,根本就是在拍馬英九的馬屁!郭同學應可依照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條之準抗告程序,在交保後五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三萬元的具保處分!

2013年7月19日 星期五

「陪審團制度與司法改革—美國經驗談」座談會


司法快死了!怎麼辦?

我們需要陪審團與司法全面改革!台灣司法瀕臨死亡,人民對審判已不信任。野蠻的司法制度,帶來了恐龍法官、政治黑手判決及貪污舞弊事件。

英美的審判制度經歷數百年甚至上千年的進化,已然相當成熟且文明。因此本次將以美國的陪審團審判制度為中心,及國際公約的角度出發,全面性探討我國的司法制度,誠摯邀請各界參與,期待透過專家學者與公民的對話,勾勒出台灣司法改革藍圖,拯救台灣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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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7月25日(四)晚上6:45-9:30(備餐,請先報名)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辦:永社、陪審團推動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


主持人暨引言人:
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永社常務理事

主談人:
鄭文龍 / 律師、陪審團推動聯盟召集人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序)
高涌誠 / 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黃國昌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備註:本座談會提供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進修時數2小時


不是蔡沛然就得當洪仲丘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2.07.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19/today-o1.htm


陸軍下士洪仲丘虐死案,台灣社會高度關注,但馬總統昨天對洪仲丘案僅表示遺憾,然後將檢討的責任全推給國防部,要求國防部徹查。可見馬總統對於自己「領導無方」毫無反省之意,更對於洪仲丘家屬的傷痛沒有「同理心」。

馬總統誤以為每個台灣家庭,都有像自己女婿蔡沛然「規避兵役」的本領,所以無法體會役男家屬的「提心弔膽」,也不能理解制度殺人的濫權風險,這種沒有「同理心」的總統,恐抱持著「別人孩子死不完」的心態,因此不能感同身受,無法檢討自己,更不願意向受害家屬與社會道歉。

事實上,我國於二○○九年通過國際人權兩公約立法時,馬總統已公開承諾兩年內,政府會檢討相關法令是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項國際公約,如有不符公約之處,會完成修正。但「陸海空軍懲罰法」有關禁閉及悔過等懲罰,是以剝奪軍人「人身自由」作為處罰方式,其決策過程簡單草率,且未經法院審理程序,明顯牴觸兩公約和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意旨。三軍統帥馬英九如依其承諾,在兩年內(即二○一一年前)完成「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洪仲丘就沒有被關禁閉的法律依據,也不會枉死送命。簡單的說,馬總統的「跳票」,間接害死洪仲丘,但馬總統卻連一句道歉都沒有!

多數台灣人是洪仲丘,不是蔡沛然,每個家庭的男孩都要當兵!馬總統不能因為自己女婿「規避兵役」,就成為一個不能理解役男家屬擔心、受害家屬心碎,不願意認錯、道歉與檢討制度的三軍統帥!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 從大埔事件談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座談會




2010年6月,苗栗縣政府為土地徵收,不顧即將收成之稻米,連夜以怪手鏟除農地、強行徵收毀田的行為,引起社會譁然,並使大埔反徵收運動成為全國關注焦點。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輿論壓力下,邀集苗栗縣長劉政鴻等相關官員、大埔自救會及台灣農村陣線,展開協商,最終並作成「原屋保留、農地集中」之宣示,但大埔自救會內仍有四戶居民住家未獲保留。2013年6月,苗栗縣政府向該四戶發出擬予強拆公文,嗣於7月18日居民及自救會北上陳情之際,突襲拆屋。

大埔事件直指突顯台灣現行土地徵收制度之諸多不公問題,故於此刻邀請長期關注大埔事件之專家學者,藉由座談會之形式,一同從大埔徵地事件之發展,回顧現行土地徵收制度之種種問題,以使與會者更為了解系爭問題,並期待提出更為公平且可行之制度修正建議,為維護土地正義共同努力。



時間:727日(六)上午 9:15-12:00
地點改至: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辦:永社、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法學會
協辦:台灣環境法學會


主持人:
劉志鵬 /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永社監事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序)
吳明敏 / 開南大學行銷系榮譽講座教授、台灣農業產學聯盟理事長
徐世榮 /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農村陣線理事長
詹順貴 / 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備註:本座談會提供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進修時數2小時


從毛澤東看大埔拆遷事件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7.15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43116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間,針對暴力拆遷事件,毛澤東曾於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發表談話,內容大抵談到河南省某地方要修築機場,由於事先沒有說清道理就強迫農民搬家。於是地方群眾以小孩、婦女及男丁佈置三道防線,齊力趕走官員,農民獲得最後勝利。

毛澤東藉此故事,語重心長地告誡中國共產黨員兩個重點:一、有些人得了天下,就高枕無憂,橫行霸道。這樣的人,群眾反對他,我看是該當。二、縣委以上幹部有幾十萬人,國家命運掌握在他們手裡。如果脫離群眾,那麼工人、農民、學生就有理由不贊成他們。我們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長官僚主義作風,不要形成脫離人民的貴族階層。誰犯了官僚主義,不去解決群眾問題,罵群眾,壓群眾,群眾就有理由把他革掉。

回到大埔拆遷事件,政府在「公共利益」華麗口號偽裝下,為牟取暴利而以暴力強挖民田、試圖強拆民宅。此舉不僅令被害人民哭泣,也讓農民、學生與社會團體憤怒。毛澤東上述談話,值得台灣人民吟味再三。倘若我們放任脫離人民的官僚橫行霸道而不知起身對抗,昨天士林王家被拆,今天苗栗張家被剷,明天,輪到的就是你家。


(作者為永社理事)

2013年7月14日 星期日

軍官與馬英九

李彥賦

想想2013.07.13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981



前言

電影「軍官與魔鬼」中,一兵威廉因軍中不當管教而死亡,執行「紅色紀律」的官兵被控謀殺。飾演辯護律師的黛咪摩爾以及湯姆克魯斯認為此一命令乃上級交辦,被告不得不依令執行,因此為被告作無罪答辯。在軍方偽造證據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冒著受軍法懲處的風險,利用交互詰問的技巧,使戰地前線的最高指揮官承認曾下令執行這個無法令依據的「紅色紀律」,最後被移送軍法審判,難逃法網;兩名被告雖然因此無罪,卻也遭不名譽退役。

電影情節 真實上演

這種軍中不當管教虐人致死的電影悲劇情節,卻在台灣真實發生。陸軍五四二旅的洪姓下士因攜帶照相手機,軍方在未妥適做出身心評估之下,於退伍前將洪男急送禁閉,並在「紅旗警戒」的狀況下出操,最後導致橫紋肌溶解症,死於急性腎衰竭。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司法院定位—大法官釋字第530號之落實座談會(現場影音+與談資料)


《司法改革雜誌》99期(2013.12),67-78頁
座談紀實 http://0rz.tw/cmM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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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陳傳岳 / 律師、永社理事長



【引言人】
范光群 / 前司法院秘書長
引言資料:http://ppt.cc/B5Q-



【與談人】
吳祚丞 /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法官(司法院代表)
與談資料:http://ppt.cc/2gTE



【與談人】
錢建榮 /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與談資料:http://ppt.cc/C4He



【與談人】
顧立雄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與談人】
陳耀祥 /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副理事長



【問題討論】



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司法院定位—大法官釋字第530號之落實」座談會

你知道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只有 9個人嗎!? 而台灣最高法院法官有86人、最高行政法院23人、大法官15人,這群法官加起來一百多人,卻極少開庭辯論,坐領人民那麼多錢,台灣比起美國,裁判品質好嗎?效率高嗎?人民信賴嗎?

我們曾經下定決心,要司法改革,當年大法官還作成釋字530號解釋,要精簡、整頓司法院與最高法院等司法機關,結果馬總統上台後,似有意放棄改革?鞏固既得利益者?不執行釋字第530號?讓這些人民不信賴的司法高官繼續坐領高薪,你能接受嗎?

非常希望邀請您,一起來談談!

【時間】7月6日(六)上午 9:30-12:0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捷運中正紀念堂站4號出口)
【主辦】永社、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

【主持人】陳傳岳 / 律師、永社理事長
【引言人】范光群 / 前司法院秘書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序)
陳耀祥 /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副理事長
錢建榮 /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顧立雄 / 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司法院代表

【備註】本座談會提供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進修時數 2小時



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政府應正視「因貧而亡」悲劇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7.03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40369


報載六月二十四日桃園中壢市某中年女子,由於失業加上積欠卡債,無法負擔每月五千元房租而遭房東終止租約,選擇於租屋處跳樓自盡身亡。這則「因貧而亡」新聞出現於隔日(二十五日)各大報社會版的小角落,至於電子媒體則鮮少披露。接著再過一日,這則自殺死訊已消逝在茫茫新聞大海裡,逐漸被眾人遺忘。

好手好腳的失業中年女子,因失業付不起房租而選擇以跳樓方式輕生。這則新聞對信奉社會達爾文主義、屬於「人生勝利組」的社會菁英們來說,或許不過是再次印證「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是人世間不變的硬道理。尤其在競爭激烈的現實社會裡,跌入社會底層沈浮的「人生失敗組」或是自己欠缺努力,或是歹命拖磨,總之最該負責任的,就是這些貧民自己。這種觀點,筆者從當代憲法觀點學而論,殊難苟同。

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莎士比亞預言(0702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勞動派遣」羞辱了勞基法!(劉芳萍)
(獨評)謀財害命拼經濟(顧玉玲)
(聯合)服貿兩面刃/服貿配套救弱勢…劫貧濟貧?(羅承宗)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蘋果)陳光誠挺民主 郝柏村思威權(祝平次)
(立報)教官退出校園,歷史的終結?
(台時)陳光誠律師,台灣人不接受「一國兩制」(黃帝穎)

陳光誠律師,台灣人不接受「一國兩制」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7.01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39974



中國維權律師陳光誠訪台,獲得民間團體歡迎,但陳律師拜會民進黨時說,支持「一國兩制」,引起社會討論。

筆者必須跟陳律師說,大家都是法律人,共同追求人權與民主的普世價值,我對中國維權律師的勇敢,表示最誠摯的敬意,同時也相信維權人士,不會有強加他人成為「獨裁中國」一部分的想法。

事實上,多數台灣人不接受「一國兩制」,因為不論是媒體或學術機構作的民調都顯示,有超過七成民意認為,自己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簡單的說,「一國兩制」在民主台灣,是難以被接受的,我們不能同意自己成為「獨裁中國」的一部分。

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安樂死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7.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1/today-o4.htm


白狼張安樂返國,從事前的放話到事後的盛大接機過程來看,所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同虛設。

在二○○九年四月,台灣與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之後法務部與陸委會不斷宣揚,已成功遣返數百名逃往中國的犯罪者回台受審,成效極為卓著。惟以我方逃往中國的犯罪人數遠多於中國逃至台灣的情況下,是否遣返的決定權,實掌握於中方手中?這也難怪,我方每次提出遣返重大犯罪者的要求,如陳由豪、張安樂等時,由於這些人在中國皆有投資創業,中方就可根據此協議的第十五點,即遣返有損其利益或違反人道等空泛之理由來拒絕。故所謂遣返人犯成效卓著之宣傳,不過是聊以自慰的說詞。

更扯的是,已被列為通緝犯的張安樂,提出台胞證的文書認證申請,海基會不僅未依循自己所簽訂的協議內容,向中方為遣返要求,亦無視於檢警的強烈反對,竟仍發給公證書。雖此公證並不能因此使通緝的效力消失,卻也代表,不管在台灣犯下何種罪行,只要能逃至中國,並取得一定的社會、經濟地位,即可安然回台,甚至是衣錦還鄉。所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自也成為可有、可無之物了!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全憑中國決定 司法互助如虛設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7.0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01/35118704/


白狼張安樂逃亡至中國已17年,在返抵國門後,雖遭警方逮捕,並即移送地檢署,惟從事前的放話到事後的盛大接機來看,整起過程不僅宛如一場個人秀,更暴露出兩岸所訂定的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實已形同虛設。

淪為犯罪者保護傘

台灣與中國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宣稱是在不涉及主權爭議下,藉由明確遣返人犯之規範達成司法合作,也因此之故,雙方的談判主體,即非由台灣的陸委會與中國的國台辦為對談,而是分別委由海基會與海協會。但問題是,司法互助乃審判權之一部分,審判權又屬主權延伸,何能掩耳盜鈴,指稱此協議不涉國家主權?又何能委由私的財團法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