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0
頂新黑心油案一審判決魏應充無罪,彰化地檢署今天詳列原判決9大違誤,提起上訴。人民只能期待,高院確實「依法審判」,勿像彰化地院一樣,法官變身立法委員,自行立法,增加食管法所無的法律要件,再判頂新無罪。
彰化地院扭曲食管法的法律規定,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或假冒」,因此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油,以此「原料」混製成食用油,就已違反食管法,而這樣的判準為屏東地院強冠案及智財法院大統案所採,但彰化地院視而不見,法官宛如變身立法委員,擅自加了食管法所無的要件「致危害人體健康」,判決魏應充無罪。
在食管法的立法目的上,「非食品」本不得任意攙加或混充於「食品」而製造或販售,且應禁止攙加於食品者,並不以經科學證明有害於人體之毒物或物質為限。
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的食安法體系,法律應保障的是每個消費者,能透過銷售管道而到餐桌上供人食用的食品,毫無不適宜食用的風險。簡單的說,國家對食品的管制及究責,並不同於其他一般商品,基於最大保護健康的原則,食安防線並不是設在確定有害健康的科學定論時,才來發動特定的管制或處罰措施。
但可議的是,彰化地院曲解食安法,擅自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更無視先進國家食安的立法精神。因此,我們只能期待二審的高院法官,不會在審案時變身成立法委員,不會恣意增加食管法所無的「致危害人體健康」要件,確實依「法」審判,重建人民對食安法制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