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1997年修憲後,便埋下了我國憲政制度進入危機的伏筆。該次修憲賦予立法權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權力,使立法權可有效制衡行政權。同時,該次修憲案也賦予總統解散國會權,使行政權也有制衡立法權的可能。
不過,行政權以解散立法院作為制衡立法權的方法,卻以立法權先提出不信任案為前提,使行政權上述法定制衡手段相較於立法權,處於被動的地位。這進一步導致立法權在制衡關係中基於其主動性,實際上強於行政權,以及立法權與行政權僵局最終只能依靠司法權解決。若司法權可能無法履行職責,將使行政立法僵局難解,進而引發憲政危機。同時,我國憲法上並無明文憲法訴訟中裁判效力,更未指出裁判評決門檻,這導致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除了個案審理與大法官最高員額之外,在一定的條件下,可由立法權控制其能否運作。
前述極端的狀況,卻於2025年在我國出現。立法院內部朝野勢力極度對立,無法補齊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員額,並且修改《憲法訴訟法》提高評決門檻,導致司法院憲法法庭從2025年1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19日間進入停滯期。而上述狀況如延續至2027年,目前8名大法官中,謝銘洋、呂太郎、蔡宗珍、楊惠欽都將在2027年9月30日任期屆滿卸任。憲法法庭運作將進一步陷入困境。
而上述的僵局與困境,可溯源至立法院內的高度對立,且多數的一方視代議民主中的議事討論原則為無物。而這種極端現象的起因,似乎來自 2008 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起,我國憲政體制邁入「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與「席次減半」的轉折點,這是「票票不等值」的結構性禍根;而到了2024 年大選後的「三黨過不半」格局,看似打破了兩黨壟斷,實則並未解決選制病灶,使國會受國、眾兩黨把持的困境益發嚴重。
本次研討會將透過法理與實務之反思,探討我國現正面臨的權力分立危機。我們主張,唯有重建具備實質正當性的代議體制,才能讓台灣的憲政運行真正回歸國民主權與民主共和之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