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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PR22號法庭觀察團—1220開庭觀察紀錄【新聞稿】


今日(12/20)是徐世榮教授和洪崇晏同學因抗議大埔事件遭違法逮捕及傷害,自8月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正式成案的第一次準備程序庭。一早冷風颼颼伴著落雨,仍有將近10人到場關心旁聽,給予徐教授、洪同學和律師團加油打氣,感覺非常溫暖。

本次開庭著重在起訴法條及理由。徐教授向法官表示,他於案發現場高舉雙手呼口號時,遭員警強力將其拖行拉扯致使受傷,且強制帶回警局及做筆錄;洪同學也表示於其穿越馬路時、未做任何危險行為,卻遭員警莫名用力推倒,致使後腦流血受傷、至醫院縫合數針。而被告三人同時具有保證人地位,於所有勤務執行前,皆有對執行人員進行前教育之義務,並應以最小傷害之方式及手段維護現場所有人的安全,更不應有違法濫權之情事。因此律師團表示被告三人依特種勤務條例有犯意聯絡,控告三人違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第304條強制罪,及依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違法加重刑度。

而本案僅控告蔡局長、賴隊長、歐所長三人,並未追究實際施行傷害行為之員警,乃因該數位員警皆未受良好之行前教育,且與被告有上下從屬關係、依現場指揮犯案,僅為被利用犯案之工具;同時本案除個人權利遭受侵害外,更為妨害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因而應向指揮者究責,而非推卸至基層警員。

此外,由於自訴人及代理人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力,因此僅能依檢察官一般會進行證據調查之方式及內容,向法院提出聲請。然而前次聲請調閱賴隊長於案發當日之手機通聯紀錄,令人感到非常訝異的是,當日賴隊長於眾人面前不斷以手機打電話聯絡,該號碼亦為賴隊長親自手寫給徐教授的,而提供給法院之資料卻沒有任通話紀錄。由本案似可再次窺知,國家權力要呼嚨小老百姓是多麼輕而易舉。

律師團向法官表示,本案與以往類似案件不同,例如2008年陳雲林來台遭民眾抗議及警察濫權,因無法證明濫權者犯意及其主張依法令行為而免責。本案被告三人犯意聯絡明確,於自訴人於行使其憲法言論自由權利時,以明確的行為進行阻止,並使兩人身體遭受傷害,期望法院能審慎審理,以避免日後國家權力再度任意侵害人民。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PR22號法庭觀察團—1112開庭【後】聲明


今(11/12)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第二次準備程序庭,自訴人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同學,及律師團成員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都準時出庭,並有十多位法庭觀察者參與旁聽。被告賴俊堯隊長及歐陽俊所長亦準時出庭,惟仍未見蔡得勝局長。

本次開庭,法官認真仔細詢問兩方對於所提證據是否有異議及補充。自訴人律師向法官說明,由賴隊長及歐所長所提出之證據可知徐教授被逮捕時,並非在管制區內,亦無造成總統車隊任何危害之可能;同時,由於自訴人沒有調查證據之權限,希望法院依職權儘速調查將洪同學推倒受傷之警察為何人。法官表示本案將會進入審理程序,調查證據等相關事項,都將交由合議庭來進行。

我們對於賴俊堯隊長及歐陽俊所長於百忙之中仍準時出庭,予以肯定;而對於蔡得勝局長未能到庭,再次表示遺憾,期盼蔡局長能學習馬英九總統尊重司法之態度,下次準時出庭。本案案發當時,被告三人皆為特勤條例所指之主管人員,皆須負相關責任,因此呼籲法官,若被告再而三未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

本案關乎人民於合法表達言論自由時,遭公權力違法侵害,甚至受傷,已非僅是個人案件,因此需要大眾給予持續關注。感謝今日特地到庭參與旁聽的伙伴們,也再次邀請大家加入法庭觀察,一同守護言論自由。


【徵求】
7月23日於衞福部周邊現場,有拍攝到徐世榮教授或洪崇晏同學,兩人分別於案發當時之影片,以讓自訴人及律師團能有更強力的證據。(若有檔案或影片連結,請傳送至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或電話聯繫02-2388-3997鄭秘書,謝謝您。)

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PR22號法庭觀察團 0923開庭後聲明


徐世榮教授和洪崇晏同學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私行拘禁、強制及誹謗等罪。今(23)日中午於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10庭進行準備程序庭,自訴人徐世榮和洪崇晏及律師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皆準時出庭,及近30人參與旁聽,但未見被告3人。

於法官確認自訴人兩人身份後,由律師向法官簡要說明提告內容,及本案具有公眾性質之理由,法官對於案情未做任何詢問,僅就被告3人戶籍資料,詢問自訴人可否取得補正,及是否得知自訴狀中所述「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

律師當庭表示法院應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確認被告身份,及透過自訴人提供案發當日錄影之光碟查得「不知名」警察為何人,而法官並無進一步表示,僅於紀錄完成後結束開庭。

我們對於被告3人皆未到庭表示遺憾,自訴狀所載3人地址資料皆為工作地點,法院應相當容易確認及將通知送達被告,同時案發當日錄影資料充足,法院亦應可查得「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因此自訴人及律師團期望於下次開庭時,法院能傳喚被告3人到庭,以釐清此案之共犯及案情。

本案涉及人民於合法範圍表達言論時,遭受警方以暴力干擾、強制終止自訴人行使憲法賦予之基本自由權利,自訴人並因此受傷,及行動自由遭受限制。基此,本案已非只是個人刑事案件,而為關乎因警察及國安局濫權違法行為,產生人民基本權利受到嚴重侵害之後果,法院及社會大眾須以更嚴謹之態度面對及關心此案之發展。

感謝大家撥冗參與開庭旁聽及表示關心,由永社發起之「PR22號法庭觀察團」(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09/pr22.html)將持續關注此案,邀請您加入觀察團一同參與關注及給予支持。





備註:下次開庭時間11/12(二)上午9:05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11/pr221112.html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哲學星期五@台北】─「濫權的台灣─警察故事」 9 / 13 (五) 19:30 @ Café Philo(慕哲咖啡館)



從陳雲林事件、大埔等拆地事件、洪仲丘虐死案、一直到徐世榮等人,都遇到警察違法濫權,非法逮捕民眾。警察號稱人民褓姆,一旦濫用暴力,反過來與弱勢人民對立時,他們不過是強權的工具。然而,警察的養成過程是否有問題?許多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必須服從長官的命令時,他們是否應該具有自主性,讓良心的判斷超過服從的義務?還是當警察接受命令時,只能卑微地希望自己不要成為濫權者的代罪羔羊?

回顧2013/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當警察濫權以「公共危險」之名逕行逮捕和平的抗議群眾時,仔細思考「公共危險」 (雖然有其固定的法律意涵)一詞,難道不是弔詭地指向這些濫權的警察嗎? 這「公共危險」也提醒著我們,當有個人或一群人具有公權力時,不思節制,擅自擴張自己的權力,將反對者視為公共危險時,才是民主法政最危險的時刻。

在司法叢林中,一直有群俠客律師,路見不平,穿梭在大小的社會運動場合,為弱勢與正義辯護。本周【哲學星期五】很高興邀請到徐世榮與洪崇晏的義務辯護律師團之一翁國彥律師,談一下案情始末與發展,並請到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來跟我們談論警察濫權背後的制度與價值的錯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