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鏡報/即時 2026.04.14
筆者在「國際公法」課講到聯合國的設立、宗旨與任務時,會提醒學生聯合國幾乎在每個議題都會提到「和平」這個詞。可是聯合國從來不會單單講和平兩字,而是講和平與什麼,例如和平與人類安全、和平與永續發展、和平與科技革新、和平與國際合作等。《聯合國憲章》提到和平時,也緊緊地將和平與普世價值連結,例如和平與自由平等、和平與自主自決、和平與正義法治、和平與人性尊嚴等。聯合國從來不會只為和平而和平,正如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沒有社會公義,就不可能有人類和平。」
職是之故,當有人談論和平、訴求和平時,一定要問他所謂「和平」是建立在怎樣的前提之上。基本前提是和平絕對不能以侵害人性尊嚴、削除人權民主、違反正義法治、犧牲弱小國家與民族為代價。真正的和平不是建立在政治人物的承諾協議乃至於善心祝願之上,而是必須透過國際社會成員的共同協力、相互監督,一起遵守人類文明的普遍法則才得以達致。
再者,和平從來不是強權一方所定義,更不能是弱勢一方靠著討好、屈從、妥協來達成。和平需要人們持續堅持正義與普世價值才能達成。和平是奮鬥爭取而來的,不是靠躺平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