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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 星期一

【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抗議M503及航空城,要求毛、夏下台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


中國M503步步進逼,桃園P-3C全面撤退
  中國在台灣海峽中線片面劃設M503航線,29日啟用,明眼人都知道這是中國對台進逼的政軍部署,馬政府不僅不提出抗議,反而稱讚這是條「和平航線」、「比一九九九年進步」。M503航線不僅為解放軍在台灣海峽中線以西的常態部署提供掩護,壓縮台灣空防的預警時間與人力;廿六日,中國國防部發言人更進一步放話,要台灣空軍退讓,「為這條航路留出安全間隔」。

  曾經駕駛戰機叛逃中國的前北京軍區空軍副參謀長黃植誠分析:中國劃設M503有兩個目的,第一個是戰略角度,中國在東海設立防空識別區後,進一步劃設M503,可以防止美國的干預;第二是政治目的,中國劃設M503確有政治意涵,目的就是防止民進黨一旦贏得二○一六年大選,不承認「九二共識」,衝擊兩岸和平發展時,可以有討價還價的籌碼。國人應提防,中國政府操作M503爭議,甚至利用國際壓力,要求台灣進行兩岸軍事互信機制與和平協議的談判,進而要求台灣接受「一個中國」框架。

  就在中國軍政部署隨著M503航線步步進逼台灣的同時,馬政府卻將新購置的P-3C反潛機,從原先預定部署的桃園海軍航空基地,撤退到屏東基地,馬政府為了桃園航空城開發案,為了圖利財團,寧可將桃園P-3C基地作廢,寧可犧牲人民的安全並且大幅徵收民地。監察院調查報告指責政府:原本P-3C反潛機是要防守台灣海峽北部與東海的中國潛艇活動,現在居然撤退到防守巴士海峽;而桃園P-3C基地花費巨資興建,竟然尚未啟用就廢棄,浪費鉅額公帑。馬政府無視台灣安全,撤守的消極態度,恰與中國藉由M503步步進逼形成強烈反差。

兩岸權貴分贓:馬政府以M503航線,交換中國旅客來台中轉
  更令人憤怒的,兩岸權貴資本覬覦桃園航空城土地開發,是看上中國旅客來台中轉的商機,而北京政府則要求台灣以開放海峽中線航道作為交換。2014年8月於北京所舉行的第六次經合會例會上,中方明白表示對於「旅客中轉」這件事,台灣必須以開放海峽中線當作交換條件。馬政府為了成就兩岸權貴資本的利益,為了航空城開發案,竟然廢棄了桃園海軍航空基地,將P-3C反潛機撤退屏東,並且同意中國於海峽中線劃設M503航線,馬政府與魔鬼交易,犧牲的卻是台灣人民的安全與利益!

毛治國、夏立言荒腔走板
  面對中國的蠻橫,毛治國於立法院答詢時竟表示:中國M503航線「比1999年進步」,公然贊同、鼓勵中國政府片面改變台海現況是「進步」。而陸委會主委夏立言為求夏張會的進行,棄守談判立場,在我方未獲得明顯談判進展的情況下,輕率同意中國政府條件,誇言「M503新航路爭議圓滿解決之時,就是夏張會登場的時機」,我們要求毛治國、夏立言下台負責。

  我們要求:
  (一) 撤銷M503航線;
  (二) 毛治國、夏立言下台;
  (三) 停止兩岸協商;
  (四) 航空城重新檢討,官民共辦全區聽證。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對馬政府近日的宣傳提出四項質疑:

  (1)六月與十二月,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報告坦承「本案係自2014年6月開始」,交通部卻表示「雙方民航主管部門自2014年12月下旬起利用空運小兩會平台,共進行五回合的溝通」。請問,從2014年6月到2014年12月長達半年的時間,馬政府為何欺瞞國人與國會,無聲無息,甚至無所作為?

  (2)四浬與六浬,1月13日民航局就M503提出抗議,當時中國政府說飛機實際飛行時,會較M503航線偏西四海里,交通部還說要派軍機攔截,二月初,王張會還因M503航線無法達成共識而破局,此次中國政府僅象徵性地讓步二海里,偏西六海里,占海峽中線寬度(最窄130公里)半徑的5.7%,那原先所有的疑慮都因為中國二海里的象徵退讓而消除了嗎?

  (3)32架與33架,M503昨日啟用,中國民航局稱昨天有三十三班飛機飛航,台灣民航局監看紀錄則有卅二班,請問少一架飛機飛到哪去?顯見台灣無法完全掌握M503情況,那人民又如何能相信政府安全的保證呢?

  (4)18與51,國安局長李翔宙說中國解放軍每天派6到18架軍機在海峽中線以西巡弋,現在增加33班民航機,我方需監看標的暴增成三倍,未來飛航班次會更多,這不正就是對台灣空防預警人力的壓縮嗎?



  台灣人權促進會並指出,2007年,海軍為了防守中國東海艦隊,從空軍手中接下了桃園軍用基場,近500億購置12架P-3C反 潛機。但後來馬政府為了要推動桃園航空城,只留74.5公頃給海軍,剩下6架反潛機放置在桃園軍基地。2011年初,國防部還在桃園基地花下98億整建通訊系統。最後,卻在2011年8月12日,行政院裁定,桃園海軍基地全部遷往屏東,桃園基地至此開始納入航空城計畫規劃範圍,現規劃開發為商業區。而「陸客中轉」作為開發「航空城」的主要理由,卻是以放棄國防的「海峽中線」作為「交換條件」,凸顯出航空城計畫,已經不只是「迫遷」問題,更是「國安」危機!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表示,用這麼大的謊言及權力交換,來作為要迫遷一萬多戶家庭的主因,完全說不過去。這些事實都凸顯出航空城計畫的規劃,有很大瑕疵,缺乏國家整體安全及未來發展的實際考量,而交通部卻將於4月18日立即舉辦「預備聽證」,只讓部份「特農區」居民可以參與,並沒有涵蓋到所有利害關係人,且每人僅有三分鐘發言,沒有互相討論的「議定」過程,根本難以將航空城計畫的問題「爭點」妥善處理。反迫遷聯盟呼籲交通部應該立刻暫緩「預備聽證」,也呼籲立法院應該要求交通部作「專案報告」,釐清爭議!

  竹圍福海宮輔信王公祖廟主任秘書陳建松表示,第三跑道本來計畫在原海軍基地興建,後來政府於2009年推動航空城計畫,將第三跑道預定地往海邊靠移時,但福海宮當時未被納入計畫範圍。到2013年時,福海宮卻被納入航空城計畫範圍。廟方多次向王公祖「跋杯」求請示,神明均表示不願意離開此地,中央及地方官員均當面答應神明,替福海原地劃設較大範圍的宗教園區,但最後結果僅剩下一條細長通道、四面高牆隔離的小型監獄。福海宮的例子顯示,政府連神明也敢欺騙,更不害怕欺騙人民,交通部以興建第三跑道名義,騙取軍用機場;再用航空城計畫,把百姓、寺廟的土地騙走,最後都是只為圖利炒地集團。福海宮不是反對國家建設,但是這種不計代價、一騙再騙的做法,無法讓老百姓信服!福海宮必定抗爭到底!


全民射飛機,馬毛夏下台
  我們將在活動結束時,將貼有「毛治國下台」、「夏立言下台」的紙飛機射進行政院。

  「下台紙飛機」的樣張將公布在網路上,我們呼籲全民在以後任何馬英九、毛治國、夏立言出席的場合,向他們三位射出紙飛機表達人民的抗議,直到他們三位下台為止。「下台紙飛機」是和平的抗議,不會傷害任何人,而且可以通過金屬探測器的安檢,請大家踴躍響應。



更多照片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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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新頭殼:抗議M503 民團射紙飛機要馬政府下台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3-30/58362

自由時報:經民連赴政院抗議M503 要毛治國下台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72093

蘋果日報:M503啟用民眾到行政院射紙飛機抗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30/583448/

風傳媒:民團抗議政府同意M503 紙飛機射進行政院
http://www.storm.mg/article/45106

中央社:抗議M503 經民連赴政院射紙飛機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50330/14083659.html

ETtoday:P-3C反潛基地南移、航空城民團:步步退讓全為M503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330/485853.htm

中央廣播電台:抗議M503 經民連政院射紙飛機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181401

NOWnews:馬毛夏下台紙飛機行政院拒馬蛇籠警戒
http://n.yam.com/nownews/politics/20150330/20150330946365.html

聯合影音:不滿航空城自救會發起紙飛機抗議
https://video.udn.com/news/296149






修憲公聽會 應開放公民旁聽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3.3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30/20150330946422.html

立法院。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修憲時程終於進入緊鑼密鼓的時刻,自四月九日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將連續舉辦十場公聽會,如果一切順利,修憲案可望在六月中旬送出立法院,於明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時由公民複決。值得關切者注意的是,修憲委員會也已經投票選出召委,分別主持每周兩次的公聽會,召委擔任者分別是國民黨籍的呂學樟、吳育昇、江啟臣,以及民進黨籍的李俊俋以及鄭麗君,在這份名單中,最令人擔憂的,是呂學樟與吳育昇兩位委員。

在2010年,「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曾經行文各委員會召委簽署同意開放進入委員會旁聽,當時吳育昇便主導黨團幹部會議,要求所有召委一律不得簽署同意書,也不得提供發言紀錄、出席情形或任何問政資料給公督盟。若進一步瞭解吳育昇委員當時拒絕的理由,包括「已對外開放網路議事轉播視訊系統,可透過視訊系統了解開會情形」以及「為何要片面開放給公督盟旁聽?其他團體是否也要比照?」實在令人不免覺得可笑,可笑視訊轉播成了拒絕進入旁聽的理由、可笑吳委員竟然能夠如此扭曲平等原則。

此外,吳育昇委員所謂「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本來就不對外開放旁聽」的說法,其實也是恣意解釋法規,因為規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的《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其實與《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有所衝突,而依法規解釋ABC,組織法當然優先於議事規則。

而在2014年,呂學樟委員則是藉由考察中央研究院之機會,對參與318學運的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黃國昌實行各種檢查,包括言行、績效以及出勤紀錄,引發輿論質疑所謂考察中研院其實是針對黃國昌個人進行政治打壓,企圖形成寒蟬效應。雖然呂學樟對於質疑表示否認,但其脫口而出「中研院是直屬總統府單位,研究員卻頻頻向總統嗆聲,非常不得宜」等一番理由卻又再度顯現其自身對於學術自由的認識毫無水準可言,所以當時便遭黃國昌回以「比已故總統蔣介石還狂妄」,因為即便是蔣介石當年也都不至於對中研院院長胡適說出這樣的話。

回顧吳呂兩位委員的過去言行,一位善於曲解法令、一位對於自由民主毫無認識,令人憂慮二位委員是否又會自行發明出什麼「兄弟獨創見解」的奇想,用來阻止公民旁聽修憲委員會所舉辦的公聽會。有鑑於此,修憲委員會在召開公聽會之前,應預先訂定旁聽規則,並且將旁聽資訊公佈,廣邀社會各界參與,切莫臨時公佈,也不可黑箱作業、密室討論,如此方能符合公開、透明等程序正義諸原則。

18歲公民權喬不攏,朱立倫提早跛腳?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3.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9531

18歲公民權能否成為國民黨立委的修憲提案一事,檢驗朱主席是否提早跛腳。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4年12月12日朱立倫宣佈參選中國國民黨主席,在臉書宣示「擴大青年參與,降低投票年齡到18歲;降低政黨門檻到3%」等憲政主張,朱立倫在當選主席後,當然有義務落實競選承諾,在修憲提案中實現18歲公民權的憲改理念。

然而,國民黨前主席、現任總統馬英九對於18歲公民權的朝野共識,似無法接受,因此18歲公民權能否成為國民黨立委的修憲提案,考驗著朱立倫在國民黨內的領導威信,也檢驗朱主席是否提早跛腳。

立法院國民黨團修憲小組召集人呂學樟在2015年3月25日前往總統府報告修憲議題,馬總統態度保守,連朝野高度共識的投票權降至18歲,馬也表示疑慮。事實上,馬總統在去年6月已兩度公開反對修憲,甚至反對投票權降至18歲,但以世界各國為例,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在內等162個國家,人民滿18歲即有公民權,相較於我國人民18歲應負刑事責任、繳稅、服兵役等義務,卻在20歲以前未被視為具有公民地位,無法投票選舉民代或行政首長,這有明顯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問題。

馬總統在台灣民主化過程,一直站在阻礙民主發展的一方,所以馬總統反對憲改和18歲公民權,符合馬的一貫落後立場,但朱立倫主席標榜「改革」,具體主張18歲公民權,朱立場與馬前主席迥異,國民黨立委要聽馬意還是朱意?可從國民黨立委是否提出18歲公民權的修憲案,確定朱主席是否提早跛腳?

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別讓周榮宗白白犧牲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3.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6832

去年三二三事件,於行政院外遭警察打傷住院的老先生周榮宗,於近日過世,讓人唏噓不已。而因周老先生是第一位對馬英九、江宜樺等,提起教唆殺人未遂罪之自訴者,則在其死亡之後,關於此案件,恐將面臨訴訟的困境。

對於犯罪的偵查與起訴乃由檢察官所獨占,但為了防止檢方怠於訴追不法行為,在我國仍保有所謂自訴制度,即由犯罪被害人來對犯罪人提起刑事訴訟。不過,自訴制度畢竟屬例外,現行法就設有種種的限制。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卅七條,欲提起自訴就一定得委任律師。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二三條第一項,若檢察官已進行偵查,除非是告訴乃論之罪,否則,亦不得再提起自訴。

在三二三事件裡,遭警察暴力受傷的民眾,雖可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卻難以避免行政體系所必然存有的相互掩護與掩飾,也因此,被害人就只能採取自訴的途徑來救濟。而周榮宗老先生,就是開啟此等訴訟的第一人。只是台北地院在受理此案後,陸續有其他受傷者相繼提起自訴,卻全數遭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第二款,以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再訴,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以不受理判決駁回。這就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即明明是不同人提起訴訟,怎會是同一案件?

刑事上的同一案件,乃是以行為人及犯罪事實是否相同為認定。而由於三二三事件,提起自訴的對象與犯罪,乃為下令的上層公務員所涉及之教唆殺人未遂罪,雖然受警察暴力者眾,但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的想像競合,只能以一罪論,致屬於程序法上的同一案件。故只要法院受理一位受傷者的自訴,其他人所提起者,就必然被駁回。如此的論述,看似符合法律規定,惟若僅憑被告對象有重疊之處,就認定犯罪事實亦屬同一,不僅過於武斷,亦嚴重侵害人民自訴之權利。

更值得關注的是,在周榮宗老先生逝世之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三二條,雖可在一個月內,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來承受訴訟,若無人承受,就必須通知檢察官來擔當訴訟。但有疑問的是,今天受傷者之所以會提起自訴,乃是因檢察官怠於對施暴者為究責所致,要其擔當訴訟,實顯得矛盾與諷刺,更無異於宣告,此案必然不了了之的結果。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台灣還需要監察院嗎?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民間廢除監察院聯盟發言人)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8150

323行政院血腥鎮壓事件屆滿一周年,回顧在318立法院佔領行動的5天後攻占行政院的原因,有說是立院場內場外隔絕下,激進派系的宣洩出口,也有認為行政院才是服貿一案的主謀,只有政院撤回服貿,始能挽回「半分忠」在內政委員會所造成的不可回復的憲政危機,因此轉而強攻行政院,要求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給個交代。

從當時的地理位置來看,包圍在立法院外的群眾若要前往行政院,最快的路徑就是分別從中山南北路或鎮江街橫跨忠孝東西路前進,也就是說,在這個戰場移轉的過程中,監察院是夾在兩院中間必經之路。即使撇開地理位置相對較遠的司法、考試兩院,監察委員遲遲不對違法失職的陸委會提出彈劾、糾正,上開攻佔行政院的原因也大可複製到攻佔監院上。

監察院是夾在兩院中間必經之路。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攝)

究竟為什麼監察院被忽略?
遽聞當晚7時餘便有原住民青年組織嘗試佔領監察院,但攻入之後發現,現場完全沒有加派警力支援,甚至有網友形容「一點存在感也沒有」。身為憲法五權機關之一的監察院,到底為什麼這麼不重要? 監察院的功能既在整飭官箴、澄清吏治,按照孫中山原本對於監察權的想像與設計(憲法本文第91條),監察委員是由各地選舉出任,而正、副院長的產生方式,則是由地方選舉出的監委互選,藉由民意直接監督政府施政。

也是在如此的憲政設計下,原本在各國原應留諸於民意機關、用以監督行政機關之調查權與審計權,才獨立劃出由監察院來行使。但在修憲後,總統不僅握有行政實權,甚至能夠提名對於行政權負有監督權責的監委及正副院長,立法院即使握有同意權限,但也只有在秘密投票之下,才能打破黨意大於民意的現實,但也無法擺脫政治酬庸與鬥爭清算的形象。 監察院曾辯駁說,五權分立與世界潮流吻合,行之多年、沒有不妥,但事實上五權憲法乃中華民國憲法獨有,與世界潮流吻在一起也有兩個掛在外面不合,而陋習並不會隨著時間增長而妥善,五權憲法讓台灣當了幾十年的白老鼠,實驗到現在的結果又是什麼?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叢昌瑾攝)

監察院的任務
監察院目前身負兩項重要任務:第一,陽光法案下的政治獻金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第二,對違法失職案件的彈劾、糾舉、糾正權責。但不論以量化或質性的分析來看,這隻無牙老虎的性價比(C/P值)實在是奇低無比。首先在陽光法案的業務方面,監察院自2008年重新啟動以來,每年財產申報業務預算約編列9百至1千7百萬元不等,但是否真的達到「陽光」的效果?

以民眾就政治獻金以及財產申報的查詢方式來看,監察院政治獻金查詢網站僅公開收支結算表,其收支明細部分皆須親赴監察院始得借閱影印;此外,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詢網站僅公開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其他具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部分,則皆須親赴監察院始得查閱,且不得影印。相較於監察院的食古不化,民間「g0v.tw台灣零時政府」便曾在24小時內創下約31萬筆政治獻金資訊辨識完成並公開上網,而監察院卻六年餘如一日,完全「天龍/中央限定」的政策思維毫無更迭,陽光法案在監察院的操作下似乎只照得到台北市中心,其餘地區民眾則必須耗費可觀的交通費用始能看見太陽餘光。

而這六年多來,監察院共編列50多億預算,光是29位監委的薪水就耗費了4億6千餘萬元,但累計下來的調查、彈劾、糾舉、糾正的總案件數也才不過近4千件,以「人事」、「議事業務」以及「調查巡查」業務所編預算來計算,平均每案成本高達18萬,這當中甚至有就『近二年政府出版品中,多有以「中國」稱呼大陸地區,而以「臺灣」稱呼本國國名』而針對行政院提出的「2頁」糾正案文,平均1頁要價9萬。如果扣除這些對行政機關毫無拘束力的糾正案與調查案件,平均每件彈劾案件成本大約耗費5百萬。面對這樣的效能與品質,划算嗎?

不同於民進黨針對修憲廢除監察院的主張,國民黨所持的則是「政府組織再瘦身」的看法,認為行政機關、組織皆已減少、立委人數也減半,因此監察院的人數應該也要從現行29名監委減為15名。但比較不浪費還是浪費,功能不彰也不會因為人數減少而變成比較有用,不如廢去,將能夠對行政機關發揮完整制衡功能的調查權與審計權還諸國會,始能達到權力分立原有的監督設計,藉此邁向國家正常化的目標。






江宜樺王卓鈞 害死周老先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6256

北檢起訴學運參與者一一九人,昨日台北地院首度開庭,但北檢對於三二三政院血腥鎮壓,涉嫌「殺人未遂」的江宜樺、王卓鈞等權貴、官員連傳喚都不敢,辦民不辦官,公然選擇性執法。

事實上,去年三二三行政院「血腥鎮壓」,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警察暴力驅離,警棍與盾牌將手無寸鐵的學生、醫生、老師與民眾打得「頭破血流」,一位七十六歲的老先生周榮宗,當時跟著人群到行政院保護學生,警察看到老先生不便站立,不僅沒有上前攙扶,還吆喝要其他警察「打死他」,台北地院審理確認周老先生在三月二十四日「因警方上開驅離行動,而受有肋骨閉鎖性骨折(左側第十至十一、右側第八)、腰椎橫突骨折(兩側第二至四)合併後腹腔血腫等傷害」,也就是法院認定周老先生被警察打到嚴重骨折、內出血。

周老先生被警察毆打成傷後,長期住院治療,在舊病新傷的摧殘之下,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病故,但法院卻因為周老先生「未能具體特定毆打其之警員身分」,直接裁定駁回周老先生的自訴,而未審理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血腥鎮壓」的共犯責任,暫且不論法院是故意「包庇權貴」,或是單純「恐龍法官」,就算「司法無能」,暫時未能追究江、王的刑事責任,但周老先生在去年遭江宜樺、王卓鈞下令的暴警,打到骨折、內出血是事實,如今周老先生病故,行政院暴警吆喝「打死他」的老先生真的死了,間接害死周老先生的江宜樺、王卓鈞,真能逃過人性與良心的譴責,以及社會的非難?

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原來九二共識只能偷偷摸摸!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3.25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25/20150325936579.html

(圖片來源:番論戰/網路擷取


馬英九自從卸任國民黨主席後,終於落實了他在2008年就任前的諾言:當一個「第2線」總統。換句話說,原本一手掌握行政、立法兩院的太上皇,如今只剩下憲法明定的國防、外交權限能夠施展拳腳,平心而論,若今天角色互異、立場易地而處,還有誰會比他更悶呢?於是這位內鬥內行、外鬥外行的跛腳大仙便只能積極尋找舞台,原本針對「國是會議」不屑一顧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以前什麼「另起爐灶、疊床架屋」的質疑都不見了,自作主張的說「願意召開、主持」會議,希冀能夠再度獲得鎂光燈的一點關照,無奈也只能換來熱臉貼冷屁股的結果。

雖然好不容易能夠心無旁鶩回到總統本業,但六年多來只在國防議題上「觀賞」演很大的國防演習,外交政策上又堅持休兵策略的「活路外交」,馬英九似乎對於他的法定職權陌生至極。例如中國擅劃M503航線一事,影響國家安全與飛航安全甚鉅,但不論從一開始中國究竟能不能片面劃設,陸委會不敢談,馬英九也不吭聲;到本月初陸委會「接受」中國願將航路從往西偏移4浬讓步到6浬的提議,卻說不出中國軍機飛到海峽中線的時間從13秒延長3秒到16秒是否就沒有國安問題,更離譜的是國防部居然說這只是「心裡感受」的問題,而馬英九當然也完全沒反應;最後到中國片面宣布M503在本月底將從「試飛」轉為「正式啟用」,實際上已挑動中、台兩國的主權爭議,已經完全打破被馬奉為圭臬的「九二共識」中宣稱雙方願擱置主權爭議的「共識」,但看來馬英九也不敢有什麼意見。

而這個各說各話的「共識」到底是不是像馬英九講的「有延續性」、是一條「走得通的路」,看馬英九昨(24)日「以私人規格」前往新加坡弔唁星國前總理李光耀的方式就知道,人家中國跟新加坡眼裡就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活路外交」的結果就是外交成績掛蛋,「九二共識」在國際上不過就只偷偷摸摸見不得光的暗路,走多了總有一天會遇到鬼!

作為一國元首的馬英九被兩國壓著必須「低調」才能前往致哀,還「低調」到出了國才有人知道,總統府連總統到哪裡都不願證實,也在在證明了這位即將卸任的元首在卸任之前有太多管道能夠「棄國潛逃」,為了避免馬英九身上一整掛粽子的司法案件無從追究,「總統職務交接條例」必須盡速完成立法,並且嚴格控管並限制卸任元首的出國行程!

「黨產」卡住朱立倫的2016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3.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5785

朱立倫。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對於是否參選2016年總統大選,多次重申會把市政工作做好、做滿,但國民黨立委積極連署拱朱,讓外界仍將朱視為2016年的可能人選,朱立倫日前被媒體問到「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他與記者對看後苦笑,接著沉默約4秒鐘,才尷尬地說:「好,謝謝!」。

社會都知道,當年馬英九講了200多次不選台北市長,結果還是參選台北市長,並且連任;馬英九承諾當總統不會兼任黨主席,結果馬總統兼任黨主席,而且還連任3次;馬英九承諾黨產歸零,結果國民黨迄今一樣是全球最富有政黨。

因此,社會將拿朱立倫的「誠信」,與馬英九比較,看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朱立倫日前出席公益演唱會活動時,媒體詢及「帶職參選」2016的可能性,朱再次強調,會把市政工作、主席工作做好,從第一天到現在已經講得很清楚,不需要再講第100次吧!但除了2016參選與否,社會將優先以朱立倫競選國民黨黨主席「不當黨產歸還國家」的承諾,檢驗朱立倫的人格與誠信。

依據2014年內政部公佈的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資料,國民黨在2013年的擁有的黨產高達268億41萬303元,而這只是帳面上的數據,專家推估真實的國民黨黨產,恐是帳面上的數倍。事實上,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光是股利收入一年就可高達29億元,超過全國所有政黨收入的總和,這是政黨不公平競爭的根源,是台灣民主之瘤,朱立倫參選國民黨主席時,承諾「不當黨產歸還國家」,因此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就是檢驗朱立倫「誠信」與人格的指標。

正常的民主國家,政黨公平競爭,是民主憲政運作的基石,但台灣民主卻長年受到國民黨產的傷害,以2013年為例,國民黨有268億41萬303元財產,民進黨只有4億6709萬196元,最大在野黨的資產連國民黨的零頭都不到,國民黨公職彷彿有用不完的資源可以打選戰,這樣的不當黨產,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嚴重傷害台灣民主,因此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是台灣民主改革的指標法案,朱立倫所率領的國民黨立委,能否通過政黨法等陽光法案,以制度解決黨產問題,與2016年朱立倫是否「背信」新北市民一樣,都是檢驗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的標準。

總統「偷偷出國」的風險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廣場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5921

總統馬英九24日搭乘華航專機前往新加坡悼念前天凌晨過世的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姚介修攝
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於廿三日辭世,據報載,馬英九為了順應星國的「強烈要求」,因此決定僅派遣代表出席國葬,自己則是以「私人身分」,於昨日搭乘「華航」特別航班而非空軍一號,前往新加坡弔唁致哀,中國也不意外地立刻吃馬豆腐,宣稱「李光耀生前堅持一個中國政策」,將馬英九奉為圭臬、宣稱走得下去的「九二共識」打得一文不值。

而馬英九的這趟私訪行程,在星國眼中似乎是個大麻煩,因此才要求馬要「低調」,不過這一「低調」卻低到國人全然不知,就連總統府在馬私訪期間也都不願證實總統本人究竟何在,也令網友為之氣結,隔空對馬喊話,要求其不得利用國務機要費來支付交通及奠儀等相關費用。

國務機要費事小,這趟私訪已確切證實這位即將卸任的元首在卸任之前有太多管道能夠「棄國潛逃」!也就是說,這位肩負數十件刑案的潛在被告,目前仍躲在刑事豁免權的保護傘下,但馬英九有沒有可能在卸任前再度利用私人行程出境以規避卸任後的刑事訴追?因此,國會應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條例」立法,藉以嚴格控管擬卸任元首的出境行程!

Control of Judicial Yuan is in Ma’s hand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3.24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3/24/2003614265

Four members of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will complete their terms in September, and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is preparing its nominees to fill the vacancies. If the legislature approves all four, then all 15 grand justices will have been appointed by the same president, which is a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Unfortunately,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does not have the power to counteract this situation.

Article 5 of the Additional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states: “Among the grand justic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in the year 2003, eight members, including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hall serve for four years. The remaining grand justices shall serve for eight years.” The objective was to create a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to allow the appointment of grand justices during each presidential term and thus avoid an overconcentration of power. The problem is this system broke down in 2008.

In 2007, the eight grand justices completed their four-year term. However,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which was then in opposition, rejected four of the nominees. When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ok office in 2008, he immediately nominated and won approval for four candidates.

Before it was amended early last month, Article 5 of the Organic Law of the Judicial Yuan (司法院組織法) stated that their term should be completed at the end of the original term, which means that they should step down in September. So far, however,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has made no preparations to nominate replacements for these four judges, disrupting the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Even worse, in 2010,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tepped down because of a bribery case involving several High Court judges, and Ma had to nominate two more grand justices.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system of staggered office terms, these two justices should have stepped down in 2011, but because Ma did not appoint any replacements; the two continued on as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and grand justices. The irony of asking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this unconstitutional situation is quite obvious.

Faced with this constitutional chaos, the public cannot pin its hopes on the authorities, and it is unlikely that the Judicial Yuan itself will provide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only way to resolve the issue is for the public to initiate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However, according to Article 5 of the act regulating case handling by grand justices (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 it is only in cases of illegal rights infringement, when legal action has been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law on which the final verdict is based migh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tha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an be requested.

These are severe restrictions, and so long as a verdict has not been finalized and every avenue has not been exhausted, there would be no grounds for requesting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f this difficult situation cannot be resolved, it might be possible to ask the court, based 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371, that the trial be suspended and to reques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However, the decision to do this rests with the judge, which creates a factor of uncertainty.

Moreover, even if the judge were to file a request,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get an impartial interpretation if the grand justices that are also interested parties do not recuse themselves from the case. This clearly shows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will break down if the legislature accepts all the grand justice candidat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宗教王國 法外之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c5799e8-8f8d-45b5-8e09-f13d01a9da37

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不是一件簡單任務。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從內湖開發案爭議為契機,有關慈濟基金會特權辦學、施壓媒體等諸多爭議,近來廣受社會關注,尤其是財務黑箱、勸募資金流向不透明的質疑,更是成為輿論聚焦話題。

若從收入面加以觀察,營利事業與宗教團體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係依賴提供消費者商品或服務而取得對價,獲取利潤;至於後者,則常透過傳講者要求或鼓勵信眾履行「有利教務發展之行為規範」,並獲得宗教發展所需的財物或利益。

蘇銘翔律師在其2002年所著《「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以社會利益說及政教分離為理論基礎》碩士論文即舉例指出,如佛教則常透過法師傳講六道輪迴及三世因果論要求信徒供養法師、興建佛寺以於今生獲得福報,來生轉世成為智慧富貴之人。若干新興宗教亦販賣蓮座、靈骨塔或發光照片等具有使親人亡靈超生的法力,以使信徒出資購買。

至於基督教,則常透過牧師傳講聖經瑪拉基書第3章第10節「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要求信徒必須將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獻給所屬教會。無可諱言,透過來自於信眾無對價關係的勸募,乃所有宗教團體的帳本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

目前規範宗教的相關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而且是1929年在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略,也僅規範佛、道兩教,其他宗教類別尚不包括在內,有違宗教平等及國家中立原則。部分條文更於2004年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顯見我國有盡速制定一部全新宗教團體法之必要。遺憾的是,無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大抵對宗教團體法的制定一向抱持消極曖昧態度。於本屆立法院完成審議相關草案的可能性,恐怕也微乎其微。

持平而論,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這本來就不是一件簡單任務。尤其在台灣「三步一廟」、「五步一堂」、「大師滿街跑」的特殊東方風土環境下,有關宗教團體資金捐募、管理乃至透明化,更是超高難度的挑戰。

誠如已故公共政策學者孫本初教授2004年所著〈我國非營利組織未來初探:以慈濟功德會發展為例〉(人事月刊,第39卷第3期)一文深入剖析,在西方基督教之性惡論傳統,使得政治結構設計多採取分權制衡體制,以限制獨裁者出現。而非營利組織的出現,雖然給予免稅等待遇,但同時也將其透過法令納入政府的管理中。

在東方,宗教型非營利組織扮演著神聖化的角色,在人民厭惡政府管理的傳統中,非營利組織常常挾其神聖性而試圖脫離政府的管理,形成自己的宗教王國。承此,為何宗教團體法長期陷入立法怠惰困境?答案恐怕與宗教團體強大的「政治遊說力」脫不了關係。

孫本初教授語重心長提醒:慈濟在證嚴法師指引下,確實扮演福國利民角色,惟其畢竟需要主事者高度道德情操。針對類似組織實不能仰仗人治之慈悲,而應將其導入政策規範當中才是,否則恐怕難以杜絕假宗教之名行詐騙之實者。大哉斯言矣!沒有一部規範完善的宗教團體法,類似爭議只會繼續滋生,直到永遠。

法院體制:被遺忘的憲改課題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6517



查閱立法院議事系統,截自本月23日止,本屆立委連署提出的憲改草案總計15案,其中涉及憲法本文的提案有4案,其餘則為增修條文的修改。另外就內容而論,目前觸及的憲改課題大抵包括:降低投票年齡、人權條款擴充、降低修憲門檻、廢省、廢考試院、監察院、增加立委席次、立委得兼任官吏、恢復立院閣揆同意權、修改增修條文前言…等。在這波可謂琳瑯滿目的憲改提案裡,一向飽受民間批判、公信力低落的法院體制,究竟應如何妥善變革為妥?這個重要的憲改課題,迄今遲遲未見主要政黨乃至立委提出高見。

現行憲法第77條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78條亦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現行法制下,所謂「司法院」質變為只掌理法院行政業務,這種情形非但與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憲法意旨不符,更導致法院行政長年凌駕法院審判的怪現象,進而使人民對審判獨立的信賴產生合理質疑。

再者,由於司法院並非審判機關,另分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使終審機關成為「多頭馬車」,欠缺單一的終審機關,法律見解不易統一,徒增加人民困擾。此外,憲法本文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解釋憲法,但並未明定設置憲法法院,使大法官解釋憲法仍採會議形式,不易呈現司法權的審判功能。況且現行憲法對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效力等都未明確規定,而是委由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這裡的「憲法沈默」也形成立法權不當干預違憲審查權的漏洞。

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揭櫫「權利之保障未臻確實,權力分立制度未予釐定之社會,不得謂為有憲法之社會」,明確指出近代意義憲法應有內涵。在我國當前憲政架構下如何確保法院獨立性,賦予法院制衡行政、立法的妥適權限,進而建立切合台灣現況的違憲審查機制,這一點當為不可忽略的憲改課題。

至於具體的憲改方向,筆者提出如下建議:首先應落實法院一元化理念,於憲法明定除憲法審判事項外,以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摒除法院行政機關指揮干涉法院弊端。其次,有關違憲審查制度的設計,雖然在美國總統制下,司法審查採分散制,各級法院在審理個案時,均有法令違憲審查權,得不予適用違憲法令。但在第三波民主國家中,大多數國家設置憲法法院。在我國場合,憲法法院仍有設置必要,以發揮民主轉型期間維護憲政秩序的穩定功能。

最後附帶一提者,我國近70年來法制上慣以「司法」泛指院、檢兩方,使得法院系統與檢察系統產生糾葛不清的複雜關係。迄今為止各級檢察署的中文全銜仍冠以各級法院之名(如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但英文稱謂卻又刻意跳過法院不翻(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以免貽笑國際社會,即為例證。為了澈底導正長久以來錯將權力分立體制下屬行政權的檢察機關混入法院的誤謬,未來在修憲時應勇於揚棄「司法」用語,而以「法院」加以取代。

2015年3月24日 星期二

從華倫到林輝煌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3.2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aac6871-6958-43fe-a0ac-baa5a5f7f76d

最高層級法官的任命所存有的高度政治性,更反映出人格的複雜與可變性致難以預測。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法務部推薦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引起公民團體質疑,當事人也發表聲明,陳述自己在美麗島事件時,擔任軍事檢察官所扮演的角色,如此的聲明是否能釋各界之疑,不得而知。惟從美國著名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華倫(Earl Warren)的事蹟,或可給予我們一些啟發。

華倫早年,因擔任鐵路工的父親遭強盜殺害之故,自小即存有嫉惡如仇的個性。而在其取得柏克萊大學的法律學位後,即進入檢察體系工作,並以訴追組織犯罪而聞名,也因此得以爬上加州檢察總長的位置。而在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美國國防部以日裔可能配合母國從事間諜行動為由,而提出隔離日裔美人的計畫。華倫身為檢察總長,對於此等帶有族群歧視的作法,不僅未為反對,還挺身支持,甚至配合執行此政策,雖得以成就競逐加州州長之目的,卻也留下反人權的烙印。

二次大戰結束後,即便有人不斷質疑,華倫卻不曾對其過往種族歧視與隔離的作為有所道歉。而在1952年,華倫準備更進一步,角逐美國總統大位,卻因在共和黨初選,遭遇聲望比他還高的戰爭英雄艾森豪,其即以退出初選來換取將來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位置。而在艾森豪當選後不久,因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台灣習稱院長)出缺,即依照此協議來為任命。而因華倫在二戰時所展現的極端保守氣息,似能符合共和黨的理念與政策,所以艾森豪也認為此等交易,絕對是最正確的選擇。惟就在華倫上任後不久,最高法院即推翻了「隔離且平等」(Separation but Equality)這個著名的判決,也從此開啟了華倫法院所代表的自由、人權與前衛傾向,致與之前的保守作風截然不同。艾森豪也因此感嘆,任命華倫乃其人生所犯的最大錯誤。從此歷程,既凸顯出最高層級法官的任命所存有的高度政治性,更反映出人格的複雜與可變性致難以預測。

而觀台灣過去的戒嚴時代,不僅言論自由受到嚴密的管制,更完全否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權。若有如美麗島事件般,敢於衝破如此的枷鎖,亦被以強盜、匪徒視之,致得依懲治盜匪條第2條第1項處以極刑。甚至根據戒嚴法第8條第1項,於戒嚴時期,若觸犯此等罪名,就算是一般民眾,亦是由軍事機關來起訴與審判。而以林輝煌於警總擔任的軍事檢察官來說,對於案件的偵查、起訴或於法庭的論告,必是基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則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的行為不罰,似不應對其有所究責。

不過,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對於違法的上級命令,下級公務員並無服從義務,若不拒絕而仍執行,是不能因此阻卻行為的不法性。而此依違法命令執行不得排除違法的原則,也為1998年,國際社會所簽訂的羅馬規約第33條所確認。依此而論,林輝煌雖僅是擔任位階極低的軍事檢察官,但面對迫害人權的違憲法律與命令及本於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理應慨然拒絕,若仍聽命行事,實就得負起一定的法律責任。只是法的應然,有時只是個理想,致與實然面有很大的落差。

尤其是以美麗島事件當時的軍事審判體制,任何案件的訴追,皆須由上級長官來核准與掌控,軍檢能有多少獨立辦案的自由,實得打個大問號。甚且於其個人,亦會面臨拒絕服從所可能帶來的不利風險,致陷入嚴重的義務衝突下,林輝煌於美麗島案,恐只能以棋子或工具視之,要說是殘害人權的共犯或劊子手,顯也太過。

只是不能對林輝煌為法律究責,卻不代表其必能適任大法官一職。尤須特別關注的是,因其長期服務於司法行政部門,是否太習慣於官僚體制,致已養成一種唯命是從的威權性格,而與大法官須絕對超然與公正的本質相扞格,肯定得受到最嚴格與嚴厲的檢視。此外,由於台灣未曾有過轉型正義,故也不知有多少司法人員曾服膺於獨裁者的意志而非法律。也因此,如此以放大鏡般的檢驗標準,也應適用於其他被推薦為大法官的人選。

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全國憲改聯盟318成立大會 【會後新聞稿】

時間:2015/03/18 (三) 上午10:00-12:00
地點:NGO會館 演講廳(青島東路8號)

流程
10:00-10:05 開場
10:05-10:30 貴賓致詞
10:30-10:35 發表成立宣言與團體簽署支持(呼口號與四大訴求)
10:35-11:05 加盟團體代表發言(呼口號,與四大訴求)
11:05-11:15 全憲盟籌組過程報告
11:15-12:00 召開全憲盟工作會議


全國憲改聯盟318成立大會
【會後新聞稿】

全國憲改聯盟(全憲盟)於今日(3月18日)早上10點於正式成立,由近40個團體發起,現場並有20多的公民團體出席大會,並邀請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主席團主席徐偉群與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台聯黨黨團總召賴振昌以及尤美女、李應元、李俊俋、劉建國、鄭麗君等多位提案立委參與討論。現場公民團體簽署成立宣言。成立宣言中,重申今年2月10日啟動籌備時提出的四項訴求:

1、於今年5月20日前召開全國憲改會議
2、廣徵憲改提案清單
3、擴大各界參與,建構憲改平台
4、要求各政黨、總統及立委候選人承諾支持修憲公投

  全國憲改聯盟召集人顧忠華表示,318太陽花學運屆滿一週年,當時倡議的公民憲政會議遲未召開,但在去年1129選舉後,馬英九總統辭去國民黨黨主席一職,而新北市市長朱立倫則在選舉甫落幕的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憲法應朝向內閣制修改,不啻擲出了一顆震撼彈,儼然開啟了明年大選期間進行修憲公投的機會之窗。三一八的口號是「自己國家自己救」,而全憲盟的口號是「自己的憲法自己改」。透過公民社會龐大的集結,就是希望社會對修憲這件事情,不能太過於被動。公民要不斷的發聲,才能夠讓好不容易開啟的憲政改革之窗一事無成,不會雷聲大雨點小、辜負社會全體的期待。

  籌備至今,全國憲改聯盟已建構起廣泛的組織網絡和意見平台,不僅在媒體持續刊登專欄文章,鼓吹憲改理念,同時也積極參與各項公聽會、相關論壇活動,不斷站在公民社會的立場為憲改發聲。經歷多次的籌備會議,全國憲改聯盟選擇於318舉行成立大會,並發表成立宣言,象徵進入更為組織化的階段。

  顧忠華也提到,未來的任務是更為持重,全憲盟成立後將緊接著拜訪各個黨團、各個政黨,公民團體不會讓修憲這件事情變成政治交換,全憲盟會展現這樣的意志力,同時也要憲改跟總統大選還有立委大選結合,要讓所有候選人都承諾要把現行憲法,修成人民比較滿意的情況。另外,也提到即日起正式向各界邀請憲改清單,並有臉書專頁「全國憲改聯盟」為收受憲改清單的媒介,邀請各團體於臉書提出憲改提議。



  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這個會期剛開始的時候,民進黨與台聯要成立修憲委員會,但國民黨一直擋修憲案,到這個會期才面對,之後許多立委包含尤美女、李俊俋、鄭麗君都有提修憲案,成立了憲改委員會。

  柯建銘再次說明,過去修憲委員會是11個召委,現在變成5個召委,召委會輪流主持。這個月底會把召委都選出來,民進黨現在要推出2個召委,這月底3月26會選出所有召委,4月份開始開會,包含公告至少還要7個月的時間,所以民進黨一定要團結起來,有共識時間就會夠。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憲動盟)主席團主席徐偉群表示,318開啟新一波台灣憲改契機,開啟不同的民主想像,加起來形成由下而上的憲改運動。他強調由下而上非常不容易,因為大家多數對憲法沒有感覺的,想要感召這個國家就必須要有更大的招喚力量。

  徐偉群也提到,很高興看到全憲盟限盟這麼多團體在平常關心的議題之外,也願意集結起來,民間集結越大,政黨承受的壓力就越大,完成重大憲改工程的機會也提高。目前看到民進黨有善意的回應,但是還缺臨門一腳。今年啟動的時間點已經是越來越來不及,他特別盼望全憲盟的成立能將憲改這把火燒得旺起來。

  台聯黨黨團總召賴振昌表示,憲法雖然很重要,但一般人認為他太重要了反而覺得距離遙遠,目前台灣用的這套憲法是中國大陸搬來台灣的。此外,長期使用動員戡亂凍結憲法,在台灣沒有實現的經驗。後來經歷7次修改,但這個修改的過程人民也參與不多,跟民意有落差,造成現在的憲法先天不良、後天失調。去年318之後,這個社會上大家開始正視憲法修改必要,但去年醞釀出來的力量在選舉以後,這個社會改革的情緒或是不滿好像已經找到一個出口,但是這個出口其實不夠,選舉是一時、憲法改革才是永久的影響。

  立法委員李俊俋表示,雖然324要開第一次的修憲委員會,但是如何進行都還沒有個譜。根據上次做的統計,委員的提案被程序委員會擋下來總共被擋101次。目前希望是提案都能夠先通過為目標,再到修憲委員會看如何處理。另外,修憲的機關應該不能只有立法院,公民應該也要有。所以民進黨也有提案公民提案權應該要開放,具體什麼時候拿出來,要看當場的狀況。

  李俊俋也說明民進黨有四個具體共識,分別為18歲投票權、五權改為三權、代議制度問題、修憲的門檻跟修憲程序。如果要在2016大選時提出修憲,勢必受到時間的壓縮,所以能過得先過、能處理先處理。另外,對於全憲盟成立他表示,全民如果沒有憲法意識的話,這個國家沒有希望,但至少那多公民團體願意站出來,共同關心我們的憲法,代表台灣未來還有機會。

  立法委員鄭麗君表示,去年太陽學運除對黑箱密室政治不滿,也是因為代議體制的失靈。去年318心情讓他覺得必須深刻反省,野百合運動時也開啟憲改時刻,開啟參與七次修憲的過程,但二十年下來仍不能人民作主。過去修憲是由上而下,政治算計與政黨協商的修憲有太多的因人設事、因時制宜。希望這一次由現代年輕人,能真正啟動二次民主化,讓憲改真的能夠由下而上。

  鄭麗君表示,希望真的能夠展開由下而上的修憲,但也考驗政黨能不能排除政治算計,用約翰羅爾斯無知之幕的概念,應該要假設不知道自己未來是否執政,希望能透過社會力督促的力量,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政府體制。



  立法委員尤美女委員提到,今天剛好是318學運周年,318帶給這個社會的是公民的覺醒,讓大家看到改變可以成真,現在我們看到修憲的可能的重要時刻。以前的修憲都沒有台灣人民的參與,如何讓大家由下而上提憲改清單?德國政治學家說憲法是人民寫給國家的情書,我們對社會對國家想像的未來是什麼,我們期待未來是怎樣的社會,讓我們對國家的想望,透過憲法時刻一條一條列出來。尤美女也表示立法委員會聆聽,把大家想望凝聚成共識、變成憲法。

  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表示,今天全憲盟跟憲動盟的號召,跟太陽花一樣,由下而上全面修憲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這是第一個奇蹟。另外,人類歷史上制度的建立都是政界帶動,無論是專制的、民主的都是,但是台灣的憲政體制卻不能用,政界人士竟然不領導修憲,這也是人類第一次,算是第二個奇蹟。而政界人士常說人民沒有修憲的聲音,但民調顯示多達七成以上,政界人士卻說沒有聽到,這是第三個奇蹟。

  林濁水另外解釋,台灣憲政秩序亂成這樣,是因為大家盤算太多?他認為其實人類沒有一次修憲不是政治角力的結果,政治角力不是問題,但問題是這個盤算經不精確,遠不遠。另外,雖然有喬不攏的情況,林濁水建議大家都把重要的相關配套一樣一樣來,可以透過做民意調查,譬如問總統直選要不要?同意權要不要?總統可不可以兼任黨魁?總統可不可以直接介入內閣?一個基本民意的輪廓就會出來。



出席貴賓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主席團主席徐偉群
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
立法院台聯黨黨團總召賴振昌
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
民進黨立法委員李應元
民進黨立法委員李俊俋
民進黨立法委員鄭麗君
民進黨立法委員劉建國
民進黨前立法委員林濁水


出席名單

永社楊聰榮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理事長莊豐嘉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何賴傑
民主鬥陣副總召吳崢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理事長洪裕程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歐宇帥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高成炎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謝國清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副理事長蔡素貞
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
台灣北社范姜提昂
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常務監察賴立穎
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秘書長洪耀南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專員許靖健
台灣農村陣線理事長/台灣第三部門學會理事長徐世榮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副會長劉志堅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平路
華人民主文化協會理事長曾建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伍杜
陳定南教育基金會發展委員會委員朱達明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謝仁郡

發起團體 (共34個,陸續加盟中)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21世紀憲改聯盟
台灣教授協會
永社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
台灣法學會
民主鬥陣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關懷生命協會
台灣北社
台灣生態學會 
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
宜蘭人文基金會
陳定南教育基金會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
議會革新聯盟
華人民主文化協會
華人民主書院
澄社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台灣農村陣線
台灣陪審團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北投文化基金會
台灣第三部門學會
台南社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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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憲改聯盟成立宣言


2014年的3月18日,石破天驚的青年佔領國會行動掀起了一連串波濤巨浪,衝擊了台灣的政治生態,包括在九合一選舉之後,各政黨紛紛推出憲改主張,而國會的修憲委員會也蓄勢待發,看起來,憲改列車真的就要開動了嗎?

經過整整一年的喧囂和激盪,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愈來愈多年輕的世代體會到,如果不積極參與政治,等於是被不合理的政經結構壓迫得喘不過氣來,剝奪了自己的未來;另一方面,也有愈來愈多的公民覺醒到,如果不認真實踐「主權在民」的憲政原理,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往往形同具文,根本不會自動兌現!當「割闌尾」的罷免行動雖然引發熱烈的嚮應,卻仍因為達不到超高投票門檻功敗垂成,即具體顯示了憲政理想與殘酷現實之間的巨大落差!

面對自己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民投票)、乃至集會結社等等權利,全都受到種種束縛,根本無從全面享有,台灣的公民們能不生氣嗎?!但是歸根究底,我們必須重新檢視全體國民與國家訂定的「終身契約」,也就是被稱作「根本大法」的憲法,究竟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我們明明知道:種種政治亂象實源自於憲政體制存在著「權責不符」的缺陷,或所謂的「五權憲法」完全背離「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依舊只能忍受這一部不合時宜、修修補補的殘破憲法?於是,讓憲政改革成為「翻轉」現實政治的槓桿,便是「公民自救運動」應該勇敢踏出的第一步!

總結過去多次修憲的教訓,我們清楚理解,為了要落實國民主權,宣示公民的主體性,這次的憲改進程,不能任由政黨權謀計算,而應由公民社會展現意志力,共同凝聚出理想的憲政願景,從而要求政黨及公職候選人必須尊重多數國民的選擇,不能以敷衍的態度欺騙「頭家」,故意抵制或不作為,使得憲改承諾淪為一場騙取選票的空頭支票!有鑑於此,全國憲改聯盟集合了數十個公民團體,在318的重要日子正式成立,並再次重申啟動籌備作業時提出的四大訴求:

一、於今年5月20日前召開全國憲改會議
二、廣徵憲改提案清單
三、擴大各界參與,建構憲改平台
四、要求各政黨、總統及立委候選人承諾支持修憲公投。

我們也藉此時機,邀請廣大的民眾利用全國憲改聯盟的臉書專頁,踴躍提供對於下列五大議題範疇的憲改建言,包括:


一、政府體制是三權?或五權?考試院和監察院的是否功能不彰?廢「省」是否不夠徹底?有待全民公決!
二、如何落實公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如公民投票)的權利?又對於代議制度的偏差如何糾正(含國會選制改革)?
三、公民參政權的年齡限制有無客觀條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齡門檻應一視同仁或分別規定?
四、人權及進步的價值如何充分反映在憲法條文中?性別、世代、族群、勞動、環境、健康、財政…等等與公平正義相關的條款應如何入憲?
五、修憲門檻應該如何訂立方屬合理?憲法應強調穩定性或是與時俱進?

除了以上五大議題範疇,若有任何對於憲法具體修訂的提案,亦非常歡迎提出。全國憲改聯盟希望即日起開始蒐集提案,並準備聯合社會各界,拜會朝野政黨及意見領袖,共同促成於今年5月20日前召開全國憲改會議。接下來,全國憲改聯盟亦會辦理各種論壇,以維持全民參與「與國家重新議約」此一盛宴的熱度,同時發起向總統及立法委員候選人要求承諾憲改之行動,更不排除以人民請願之形式,向國會修憲委員會提交憲改清單。最重要的目標,是敦促修憲委員會在六月中以前完成提案審查及院會表決程序,以進入六個月公告期,待2016年大選同步舉行修憲公投,完成憲改第一階段的任務。

憲政改革不是鏡花水月,也不是利益交換,而是台灣公民們行使主人權利的最佳機會,全國憲改聯盟呼籲朝野政黨摒棄一己之私、體察民心向背,與公民社會站在一起,共同為憲改大業創造出新的里程碑,如此才能造福自身及下一代,為台灣的長治久安奠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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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朝野談修憲 全憲盟籲少政治算計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64157

聯合報:憲改聯盟 促520前開全國憲改會議
http://udn.com/news/story/6656/774663

自立晚報:與時俱進 全國憲改聯盟成立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50319abcd001

台灣時報:全憲盟推憲改會議、修憲公投
www.twtimes.com.tw/?page=news&nid=474654

公庫:20150318 全國憲改聯盟成立
www.civilmedia.tw/archives/28702






2015年3月21日 星期六

馬英九包辦大法官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 2015.03.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4796

四位大法官將在九月任期屆滿,總統府正進行提名作業,惟若此次提名立法院全數過關,就出現十五位大法官全由同一位總統提名的違憲狀態。面對如此情境,依現行法制,恐無力為制衡。

根據一九九七年所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從二○○三年開始,除八位大法官任期四年外,其餘七位及之後的大法官任期皆為八年且不得連任,致形成所謂交錯任期制。這樣的設計,乃是為了讓每屆總統都能有提名大法官之機會,以避免權力的過度集中。只是如此的機制,卻已於二○○八年被打破。

因在二○○七年,八名四年任期屆滿的大法官,遭當時在野的國民黨杯葛,致出現了四名缺額,而在馬英九就任總統後,立刻補提名通過,而依今年修正前的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其任期應到原任期屆滿,也就是今年九月卸任。但此四名缺額,目前並未出現在總統府的提名規劃中,則於將來,關於大法官的交錯任期制,就肯定被打亂。

更糟的是,於二○一○年,因發生法官集體貪瀆事件,致造成司法院正、副院長辭職下台,總統又再補提名兩位大法官。原本依照交錯任期制,此兩人應於二○一一年卸任,卻因馬總統未有任何補提名的動作,致使兩位擔任正、副院長的大法官,目前就處於違憲狀態下在做憲法解釋,實顯得相當諷刺。

面臨如此的違憲亂象,在不可能期待公機關,尤其是司法院自行提出釋憲下,就只能依賴人民提起憲法訴訟為解決。惟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五條第二款,只有在權利受不法侵害,依法訴訟且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才可聲請釋憲。此等的要件限制極為嚴苛,且只要判決尚未確定,就不算是窮盡一切救濟手段,致陷入提起釋憲的障礙。

若為解決此等困境,似可在審判過程中,依據釋字第三七一號,請求法院停止審判並來聲請大法官解釋。惟此決定權乃掌握於法官手中,致繫於一種不確定,且即便為聲請,但若有利害關係的大法官未為迴避,如此的憲法解釋,實也難求公正。從此也凸顯出,若今年總統提名的大法官,立法院仍照單全收,則憲政體制必將被破壞殆盡。

2015年3月20日 星期五

殺人未遂 棄馬潛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4494

馬英九的親信金溥聰、江宜樺、王郁琦等接連辭官,個個「棄馬潛逃」,連跟隨馬最久的警政署長王卓鈞也請辭獲准,但王卓鈞署長任內「依馬行政」的違法惡行,必須接受司法及歷史的檢驗。

二○○八年「陳雲林事件」,當時馬英九說「如果沒做好維安,就不配稱作政府」,王卓鈞奉行馬意,下令警察強力驅離,警察不只折損國旗、「非法入侵」上揚唱片,更有台大學生被警察拖到盾牌後暴力攻擊,打得「頭破血流」,王卓鈞卻堅稱「依法行政」,但事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賠成立,確定警察違法,王卓鈞迄今毫無悔意,未向人民道歉。

更嚴重的是,去年三二四政院「血腥鎮壓」,手無寸鐵的學生、醫生、老師被警棍打得「頭破血流」,下令警察攻擊的王卓鈞「兩手一攤」,在立法院面對立委質問是否抓到施暴警察,無賴地說「我能力不好」。

依據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意旨,「若行為人於行為之際,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江宜樺與王卓鈞明知學生手無寸鐵,卻下令警察持武器攻擊學生頭部,依照最高法院見解及共犯理論,足認江宜樺、王卓鈞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觸犯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未遂」,王卓鈞就算「棄馬潛逃」,未來一樣必須面對司法究責。

318周年 馬政府改變了什麼?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3.2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20/20150320927967.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在實踐「實質民主」精神的憲政國家,國家是為了人民而存在,政府則是為了落實此精神而被設置或組成。依循此精神而進一步來說,對於人民之需求,政府有「回應之義務」;未能確實履行「回應義務」的政府,便是一個失職失能的政府。從去年318學運以來,全體國人與國際社會,率皆親眼目睹或甚至親身體驗,這一個政府是如何在「回應義務」上發生「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的現象。

所謂「民主赤字」,意指政府「產出」的施政作為與人民「投入」的期待兩者之間發生落差,其症狀時常發作於一個僵化的政府。僵化的政府,既無法作出正確的事(do right thing),也無法正確的作事(do things right)。對於佔領立法院議場的學生以及公民團體等民眾所發出的訴求,馬政府至今仍舊無法處理,便是一個最佳的負面案例。無法貫徹「民主治理」的馬政權,無法排解累積的民怨,終於在九合一大選後一蹶不振,決策小圈圈與執政團隊的成員紛紛「跳船求生」。

草案擺爛,鎮壓無責

在無視「回應義務」的態度底下,由於行政院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其實是「不監督條例」,「擺爛」結果使得學生與公民要求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至今仍未通過。馬政府甚至不懂得記取教訓,規避「國會監督」,繼續在檯面底下進行「貨貿」的談判作業。

此外,去年3月23日發生的「行政院暴力驅離案」,只有看到九十幾位以學生與公民為主的受害者遭到起訴,卻從未看到有任何一個施暴的員警面對司法機關的究責,包括警政署長以及行政院發言人等官員也能夠毫無羞恥地坦承「找不到人」 ─ 施暴者毫無責任,受害者卻必須面臨司法。更荒謬的是,這一個國家甚至連司法正義也遭到人民的懷疑,最高法院恣意以「同一案件」為由駁回四十餘位被害人的自訴,無視此案件彼此間並非同一案件,僅因被害人較晚提出自訴便剝奪被害人的訴訟權,淪為包庇國家暴力的加害者。

死皮賴臉,妄稱一家

行政院不思反省的賴皮嘴臉,在學運周年更是肆無忌憚。當天中午,行政院透過臉書專頁「台灣好政點」發表了一千多字名為「實現跨世代正義,攜手努力向前行」文章,大談民主價值,並用理性和平、社會轉型以及對於年輕世代的關懷等等詞彙「粉飾太平」,最後以「我們永遠是一家人」作結,惹來輿論「哪有這樣的一家人」、「家暴前科」的譏諷或批評。

而在當天晚上,也就是公民團體回到濟南路立法院外舉辦晚會的同時,行政院則是在網路舉辦「內閣踹共」,由陸委會主委夏立言親自說明「協議監督條例」最新進度。然而,整場活動就如同上午的「一家人」文,只是換湯不換藥的包裝,拿膚淺表面的文字,自以為就能貼近年輕族群。可見政院高層至今仍未清楚為何流失民意,也仍無法理解問題真正的所在。

從馬政府在學運周年的言行,似乎可以看出,馬政府已然欲振乏力,所以對於任何國家任務或公共議題,只能夠消極被動地丟出「安全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頭過身就過」的苟且心態,已經證明執政團隊失去國家治理的能力;此外,馬政府的「溫情牌」,除了「鞏固基本盤」的企圖,更有求取「和解」的用意,已經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端倪,馬英九總統有意替「第三次政黨輪替」預留後路,避免自己遭到司法追訴。如果這些推測屬實,再想起馬政府任期還有一年兩個月,有這種國家領導者與執政團隊,實在是令任何一個關心國家的人民不禁悲從中來。

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馬政府的大洩密者們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3.18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18/20150318922113.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318學運周年前夕,當時在323下令「明天上班之前一定要清空」的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已逃往美國哈佛大學擔任訪問學人,而執行清空任務的警政署署長王卓鈞也請辭獲准,司法機關對於一干施暴人等似乎只能雙手一攤,反倒技術性限制受毆打民眾的自訴權利;而對於手無寸鐵的學生,北檢則選擇在農曆年前大規模起訴。有趣的是,在此過程當中,許多當事人甚至是在媒體朋友的告知下才知道自己被傳喚、被起訴,顯見媒體不論對於已偵結或未偵結的案件,都有相當規模的「資訊來源」。

以黃世銘案的老梗為例:2013年8月31日晚間8時36分,黃世銘透過總統隨行秘書致電馬英九,當時正值颱風康芮來襲之際,馬正在進行防災會報,事後便順利進入總統官邸,向馬報告尚未偵結的案件,並將監聽所得的通話譯文與林秀濤證詞交予馬。當大家在質疑黃世銘於8月31日至9月5日間究竟涉犯幾次洩密時,似乎也忘了調閱8月31日以前的通聯記錄,為什麼在人命關天之際,黃打個電話就能順利見到馬?馬的隨行秘書知不知情?洩密的時點是否早在8月31日之前?或者直接回到通案的提問:這樣的洩密流程是不是檢察體系長年累積的習慣?

又以媽媽嘴命案以及近日發生的嘉義太保焚屍案兩段情殺案為例:在媽媽嘴命案中,案件爆發的前幾周經由媒體大幅報導,民眾大多認為八里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股東歐石城及友人鍾典峰皆涉有重嫌,甚至爆出股東歐石城的轎車在案發後報廢且拆除後座、腳踏墊,疑似為棄屍工具,最後被證實為子虛烏有、皆為咖啡店女店長說謊而來,但這些在偵查中本應保密的資訊,居然還能有節目夠到場模擬,這些究竟是怎麼知道的?天聽嗎?在嘉義太保的焚屍案中,死者與嫌犯是否交往?與男友是否吵架?到底睡在床上還是地上?這些偵查中應保密的資料,為什麼媒體居然能夠在嫌犯說謊前、後掌握得一清二楚?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以及「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下,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等等資料皆應加保密,原則上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即使在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案件的例外情況下,也只有在調查後與認事實相符時,始允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事實證明,柯王司法關說案已簽結、媽媽嘴命案主嫌也只有謝依涵一人、嘉義太保命案被害人男友也說沒吵架,這些事證當時究竟有沒有經過確切調查?為什麼就這樣被洩漏出來?

在馬英九所包庇、主導、從總長以降的檢察洩密一條鞭下,為保持檢警與上級、媒體的「良好互動關係」,「偵查不公開」或許只是一句寫在紙上的玩笑話而已!

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抵抗權應入憲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0482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太陽花學運已屆一週年,惟在農曆年前,北檢卻起訴了參與此運動的上百位學生,致突顯出人民對抗不公、不義政策的無奈。也因此,現正興起的修憲熱潮,肯定不能忽略將抵抗權入憲的議題。

將抵抗權(Widerstandsrecht)入憲的顯例,即是德國於二次世界大戰後,鑑於納粹對於威瑪憲法的破棄,於法律體系上竟無任何機制足以為反抗,故在《基本法》第20條第4項,即明文對於毀棄德國民主自由體制者,所有人皆可對之實行抵抗權。 只是關於抵抗權的實施,在客觀上,往往易與所謂革命、政變等非法制的權利產生混淆,故其發動也必須有一定的要件限制。

抵抗權的行使要件
首先,只在有抵抗情狀,也就是對《德國基本法》第20條所揭示的民主、社會福利等憲法基本原則之破毀行為出現時,才得為抵抗權的行使。至於為此破毀行為,雖以政府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為常見,但此條文所明示的抵抗對象,卻不僅於此。故若有團體或組織為毀憲行為,人民仍有對之行使抵抗之權利。其次,由於抵抗權的實施,必然會衝撞現有的法律體制,甚至帶來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故其發動就必須基於補充性原則,即最後手段性。這也象徵,即便有抵抗情狀出現,若仍有合法的途徑為反制,仍不得實行抵抗權,以免有人動輒以抵抗權之名,而來行奪權之實。

市民不服從亦應列入抵抗權中
而與抵抗權相近者,即是所謂市民不服從(ziviler Ungehorsam)。此概念乃來自於美國小說家梭羅,於美墨戰爭時,為抗議此不義戰爭而拒絕繳稅,並因此入獄所發表的一篇短文,之後,並為甘地、金恩等人所發揚光大,而成為公民運動反抗體制的典範。而此種權利所對抗者,僅是為單一法律或政策的不公、不義,且強調以和平、非暴力方式為之,這就與抵抗權不限定是溫和的行為有很大的不同。不過此種區分,於現實面,卻非可截然兩分,甚且在兩者皆來自於天賦人權之想法下,於考量抵抗權入憲化的同時,亦應將市民不服從列於其中。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擷取自維基百科


而將抵抗權及市民不服從入憲,不僅是在宣示此等人權的天賦性,也會帶來實質的法律效果。這主要是因,在公民運動的場合,如太陽花學運所針對的服貿協議,竟於立法院以粗暴且倉促的手段通過,在民主機制已然失能的情況下,學生以衝入立法院的方式為制衡,已屬於一種最後手段,致應屬抵抗權或市民不服從的範疇。只是在現行法律並無明文如此的權利下,法官若以超法規事由來阻卻此等行為的不法性,肯定會受到質疑,也必然會遭保守的上級法院所撤銷。因此,若將這樣的權利入憲,就算行動者被檢方所起訴,法官亦可名正言順的引用憲法條文,來阻卻觸犯下位法行為的不法性。

人權,既然是與生俱來,自無庸任何的法律規定才能擁有。只是於現實世界,往往有野心者利用國家機器與法制來否定人權,也因此,憲法自有將抵抗權明文以為對抗之必要。

2015年3月14日 星期六

大法官人選應留待國會新民意決定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3.1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13/20150313914022.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在當代憲政民主法治國家,國家主權與權力透過「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而分配及安排予立法權、行政權以及司法權等部門行使。在流程順序而言,立法權制定法律、行政權依法行政,遇有爭議則由司法權審判,在此意義上,司法權是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普遍被期待是「憲法的守護者」。

在我國的憲法規範結構,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等職權,大法官的任命權限則是由總統與立法院共享,必須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此外,總統府「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的設立,也說明了大法官提名的慎重性。

法務部推薦林輝煌之爭議性
近日前,法務部向總統府「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推薦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一職,在輿論界掀起軒然大波,來自社會各方的反對聲浪,以「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為首的民間團體,包括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及澄社等等團體,更是發起「反對法務部推薦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聯合聲明,呼籲審薦小組與馬總統,對於法務部的推薦人選不予提名。

反對聲浪大起的原因,在於林輝煌的過去記錄並非十分光彩。翻開過去記錄,他曾經是「美麗島大審」的軍事檢察官,以「叛亂罪」起訴黃信介、林義雄以及施明德等八人,並以公訴檢察官之姿,在法庭上與時任律師的陳水扁還有張俊雄等人交手;除此之外,他也曾經協助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提出「不應剝奪檢察官的羈押權來回應人權掛帥的目的」、「檢察官是司法機關」、「法院包括檢察機關」以及「檢察官得行使羈押權」等論點,在憲法法庭上主張「檢察官擁有羈押權不違憲」的立場。

隨著台灣政治的民主化發展,「美麗島事件」不是叛亂而是民主運動,已經是社會共識;而羈押權不應由檢察官所擁有,在今日的台灣也已經是民主的ABC、法律人的基本常識,林輝煌當時之所以違背法律人基本素養而扭曲憲法文義,無非是為了替威權體制辯護。

馬總統已失去提名大法官權限之正當性
縱然多次失言且任內毫無建樹,羅瑩雪的部長寶座至今仍然屹立不搖,這現象說明了馬英九總統對她的肯定與愛護;提名林輝煌出任大法官,是羅部長對馬總統的回報。雖然民主法治素養奇低無比,但是曾經當過法務部長的馬英九總統畢竟是擅於權力競逐的政治動物,當然知道大法官對於自己的重要性。

在台灣高等法院對於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的確定有罪判決中,清楚指出馬英九至少構成了一次洩密罪以及兩次的教唆洩密罪,若採一罪一罰,並以刑法公務員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規定,從重處罰,那麼馬英九最重可判處13年6個月徒刑。依憲法總統有刑事豁免權,一旦明年馬總統交接總統一職予下任總統,則依法檢察官可立即對於馬限制出境。

如果假定馬英九並未在任內先行潛逃出國,未來在卸任後就絕對必須面對司法訴訟,在罪名成立機率接近百分之百的情況之下,馬英九未來的「救命符」,勢必是在案件審理中請求承審法官提出釋憲,或是等到全案定讞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為何聲請大法官解釋是馬英九的「救命符」?在過去幾年扁政府「少數政府」以及馬政府「完全執政」的情況之下,現任15位大法官中,已有11位是由馬英九所提名,超過了一半以上。如此組織結構,很難相信釋憲結果的公正性。雖然,此一憲政亂象已經因為完全悖離憲法制度對於「一屆總統提名約半數大法官」之設計,而被譏諷為「面目全非的大法官任期制度」。

在憲法結構已然過度傾斜偏頗的情況之下,馬英九總統不應再行對立法院提出大法官人選的提名名單,立法院也應該拒絕接受馬總統提出的大法官提名名單,留待國會新民意決定,否則,未來整個國家要面對的,將會是一個15位大法官皆由同一位總統所提名的釋憲組織結構。

除此之外,若將今年九月份出缺的四席大法官職缺,以及將於明年一月底任期屆滿的立法院,兩者相互對照,則我們會發現,一個任期僅剩下半年左右的國會民意,將要對於未來任期長達八年的四席大法官人選行使同意權,這會是人民所能接受的嗎?如果人民還記得318學運、還記得318學運之後湧現的憲改渴望,那麼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特偵組特別照顧前朝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2448

前總統陳水扁。(自由時報/資料照


徐佳青在美國演講時爆料,陳前總統曾收受建商幾十億台幣,特偵組也介入調查。只是這幾年來,特偵組早已對陳前總統及其家人的資產為窮盡一切的調查,此時果真有重行調查或訴追的必要嗎?

從二○○八年,即陳水扁總統卸任後,已不知有多少的案件被特偵組調查、起訴與判決。而這其中,除少數,如龍潭購地、二次金改案等被判有罪確定外,在當初鬧得沸沸揚揚的大多數案件,要非被不起訴或以無罪確定,即是纏訟至今。也因對陳前總統的特別眷顧,而使特偵組被暱稱是扁偵組,致讓人質疑其淪為政治的打手。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應為調查,故即便名嘴爆料,無指出任何確切的人、事、地、物,亦無相關的具體事證,檢方仍有開啟偵查的義務。惟須注意的是,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確定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六○條,除非有新事實、新事證,否則,不得重新起訴。又若同一事實的案件已經起訴但尚未確定者,本於一事不再理,檢察官亦不得重複起訴。甚而若判決已經確定,除非有新事證而得聲請再審,否則,任何人都不能推翻法院判決的既判力,檢察官自也無再行起訴之權力。

既然在六年多來,特偵組已對扁家的財產及金錢流向做了不知幾遍的搜查,甚至已到了鋪天蓋地的情況,則到底陳前總統及其家人,還有多少個人財產的隱私,實難以想像。所以,即便名嘴爆料言之鑿鑿,卻因內容極為空泛與模糊,致有很大可能性是屬舊事重談,更遑論可成為法庭上的新事實、新證據,而得成為重行起訴或聲請再審之理由。

也因此,特偵組聽此傳聞即立刻分案調查,或基於其職責所在,卻須遵守法律上,針對同一案件不得雙重訴追之原則。更重要的是,特偵組對於卸任總統窮追猛打的作法與精神,若不能一體適用於對現任總統不法獻金的偵辦上,實就很難去除扁偵組的污名。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投票權怎麼下修:「簡潔明快」,還是要「整人」?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54722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預計於本月底開始運作,意味著暌違已久的憲改列車將正式啟動。由於本次修憲的公民複決必須搭配明年1月16日的總統暨立委大選,因此今年6月15日乃這波憲改工程的「臨界點」。於僅有2個多月的短促時程中,關於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部分,由於各政黨已有共識且不涉及體制過大變動,普遍被認為是最有可能擠上今年這班憲改列車的修憲提案之一。然而應如何進行具體憲法條文修改為妥?在立法技術上立委諸公見解仍有分歧。

查目前立法院針對降低投票年齡的修憲提案計有4案,其中有3案以提出「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案」處理,簡潔明快將法條內的20歲降至18歲。另有1案則主張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處理,其中第1項先昭告國民年滿18歲有選舉權,第2項再拖泥帶水地回頭對憲法第130條進行「死亡宣告」,亦即所謂的「停止適用」。兩相比較,即便是沒有受過科班教育訓練的法律素人,亦應能清楚分辨以前者處理方式為妥。

憲法既然是一國的最高與根本大法,對於一般人民而言,最好是明確易懂,體系清楚。這樣對於解釋者或適用者而言,都可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爭執。(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換言之,憲法既然是一國的最高與根本大法,對於一般人民而言,最好是明確易懂,體系清楚。這樣對於解釋者或適用者而言,都可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爭執。修憲乃依據憲法典本身規定程序,對憲法所加的變更(增補、刪除、追加)。倘若憲法條文內有不合時宜之處需要修正時,立法技術上以新修正的條項文字直接取代舊有條項文字,方符常理,同時這也是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正統修憲方式。

至於後者,亦即我國採取所謂「保留憲法本文不動」,而「附加增修條文」的方式,自1991年以來即延續至今。惟誠如憲法學界長久以來批判,從現代比較憲法學觀點視之,類似美國憲法增補條款(Amendments)的修憲方式,必須是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共同構成整部憲法;反觀現行憲法卻以增修憲法條文方式,來增訂違反憲法原文的條項,且更進而凍結憲法原文的效力。骨子裡與過去「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有頗多雷同。於此冠以「增修憲法條文」之名,卻做「同語異義」的移植繼受,實乃混淆民眾視聽的欺瞞之舉。

若憲法規範無法在一部完整的憲法典裡忠實呈現,不僅形成條文的重複累贅,體系的支離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體系的明確性,增加人民閱讀與理解憲法的困難度,將使人民因不易理解憲法規範內容而導致憲法意識降低,進而逐漸失去憲法感情。(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再者,從憲法常識的普及化而言,這種憲法典外增刪的修憲方式堪稱「整人」。即便將憲法條文閱讀完畢,人民依舊無法理解憲法規範內容為何?其中究竟那些條文因「停止適用」而遭宣告死亡,還必須仔細反覆對照增修條文內容,方知分曉。要之,所有憲法規範無法在一部完整的憲法典裡忠實呈現,不僅形成條文的重複累贅,體系的支離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體系的明確性,增加人民閱讀與理解憲法的困難度,將使人民因不易理解憲法規範內容而導致憲法意識降低,進而逐漸失去憲法感情。對於人民的憲法意識與憲法感情的維護而言,都產生非常壞的負面影響,這種與時代脫節的修憲方式,早應斷然揚棄。

綜上所述,此次修憲若欲降低投票年齡,最合理的選項應是直接將憲法第130條條文裡原定的20歲下修改為18歲,而非疊床架屋另立新的增修條文處理。如此作法不僅符合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所採行之修憲方式及立法技術,同時亦可以減少人民閱讀或理解憲法的困難。草成此文,萬望立委諸公明鑑!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歸還馬的臉書帳號 朱主席開始清理不當黨產?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3.1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11/20150311909168.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擷取自 馬英九總統 粉絲專頁

馬英九日前在「馬英九總統」臉書上貼出他在總統府記者聯誼會春酒上與記者們的兩張廣角自拍合照,裝可愛的模樣讓人憶起當年「馬英九總統」臉書帳號開通時,馬還特地放上自拍視訊影片、自稱緊張又興奮的那些過去。

其中令人好奇的是,這兩張照片並沒有出現在總統府的官網上,而實際比對馬總統的公務行程,從這半個月以來的「出席228事件68週年中樞紀念儀式」、「出席2015年臺北國際工具機展開幕典禮」等活動,耗費總統府預算聘用的攝影官所拍攝的照片中,「馬英九總統」臉書以及總統府官網上所公布的也有重疊或有所不同,著作權及所有權究竟歸誰?是總統府還是國民黨文傳會?

「馬英九總統」臉書帳號係於2011年1月28日開通,迄今已設立5年,日前因國民黨黨主席的交接而回到總統府管理,預計應該會在馬卸任後下架,而其即將結束的一生不僅顛沛流離,也可能為國民黨處理不當黨產建立起新的里程碑。而其身世眾說紛紜,當時馬的競選辦公室發言人說,這是馬英九個人所有,但事後爆出耗費總統府資源,甚至要求公務員在上班時間管理經營後,官方統一改採總統府發言人的說法:臉書專頁是屬於總統府的資源。

而不論在臉書上個人資訊行銷價碼、府方耗資4萬2千餘元的春聯App製作費用、打卡鐘以及相關人事管理費用,都在在顯示「馬英九總統」臉書屬於總統府依國有財產法第2、3條規定,由預算支出所取得的國有公務用財產,範圍包括其內所含電磁紀錄與圖文著作權。

但有趣的是,馬英九宣布投入第13任總統選舉後,該臉書帳號便於同年7月2日交予馬辦「台灣加油讚」運作管理,大選結束後便改由國民黨文傳會新媒體部繼續經營。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條及第7條之規定,由政府出資完成的網頁若欲交由民間營運管理,屬於勞務委外性質,本應踐行採購流程。馬英九跳過這個程序,把中華民國總統府所擁有的國有財產無償贈與中國國民黨,這個過程是否似曾相似?

對了!全台各地積極為國民黨輔選的民眾服務社,其本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移轉過程便與此相類!日前最高法院判決中國廣播公司所應返還的板橋機室等8筆國有土地所有權案亦是如此!「馬英九總統」臉書案便是國民黨從佔用國家實體資源過渡到虛擬資源的最佳例證,根本就是「黨產2.0」!而不願做「馬英九2.0」的朱主席日前已將「黨產2.0」相關業務退回總統府管理,主要目的雖是與舊主切割,但也算是清理黨內不當黨產的第一步,值得鼓勵。不過,要避開2.0的稱號,釜底抽薪之計還是督促你的黨儘速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陽光法案吧!

BTW,小馬,你手上那支「HTC RE」,應該跟國務機要費沒有關係吧?

特偵組的2:71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評論網 2015.03.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1811

總統馬英九。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


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海外談及陳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案,徐佳青為引用傳聞卻「未經查證」,向扁及社會公開道歉,但特偵組立即對此分案調查。換句話說,媒體揭露徐佳青海外「失言」不到兩天,特偵組馬上要分案調查陳前總統,效率驚人。

相較之下,馬總統的政治獻金案,去年十月十五日週刊踢爆馬總統是頂新門神,媒體人周玉蔻、吳子嘉等分別爆料馬總統收受頂新非法獻金二億到十億元不等數額,各政論節目不斷討論,也陸續加入多名爆料人士,特偵組受不了輿論壓力下,終於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對馬英九政治獻金案分案調查。特偵組辦馬英九,從爆料到分案,歷時七十一天,這與調查陳前總統的兩天分案效率,真是天差地別!

特偵組對扁、馬的「差別待遇」,更明確的是,徐佳青坦言她所說的政治獻金言論「未經查證」,因此公開「道歉」,此案陳前總統是否收受政治獻金的「人、事、時、地」都不明確,反觀媒體人爆料馬總統收受科技界政治獻金二億元,具體指出「人、事、時、地」,結果特偵組對案情不明的陳前總統「兩天分案」,卻對案情相對明確的馬總統,拖了七十一天才分案,這種藍、綠「差別待遇」的偵辦效率,如何讓社會信服?

處理不當黨產 憲改才可能成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52718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憲改是當前朝野的共識,要建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才能使台灣國家的民主發展正常化,而當代的民主原則,是以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能否回溯到人民的整體意志作為檢驗,因此選舉與公投制度,都是人民有效掌握國家權力的機制。

然而,台灣與世界民主國家最大的差異在於,我國民主化後,未曾落實「轉型正義」,我們的選舉長年建構在買票與賄選之上,擁有龐大黨產的中國國民黨,光是一年的股利就可高達新台幣29億元,比國內其他所有政黨年收入的總和還要高,如此不公平政黨競爭,傷害台灣的民主發展,更簡單的說,只要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存在一天,民主憲政的改革就不可能成功。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雖然高喊「憲改」,更具體主張「內閣制」,但不論是總統制、雙首長制或內閣制,只要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下,國民黨還擁有不當黨產,則不公平的政黨競爭,都無法讓總統制、雙首長制或內閣制的憲政體制正常運行。

2013年12月,當時參選中國國民黨主席的新北市長朱立倫承諾,若當選國民黨主席,主張清理黨產,不當黨產一定要歸還國家,但事實上,朱立倫擔任國民黨副主席期間,對於前主席馬英九承諾的「黨產歸零」跳票,毫無積極作為,直到參選國民黨主席,才說要把不當黨產歸還國家,這種口號是否發自內心,應該透過制度給予檢驗。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在立法院,民進黨等在野立委提出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陽光法案,已遭國民黨立委杯葛200多次,朱立倫如無法率領國民黨立委優先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條例,則表示朱立倫不只是第二個馬英九,更是將「憲改」當成政治宣傳。

黨產導致政黨不公平競爭,是台灣民主之瘤,因此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立法的迫切需要,而政黨的法律地位,更應透過「憲改」予以具體化。可惜朱立倫只喊歸還不當黨產的口號,卻沒有就政黨法等制度層次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如果朱立倫連自家的黨改都做不到,如何奢談憲改?

以2013年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例,法院認定新北市板橋區5千多坪、市價超過1百億的土地所有權登記塗銷,這些黨產的相關土地所有權皆屬國有財產,朱立倫既然承諾「不當黨產要歸還國家」,就必須透過政黨法的制度建立,先確認國民黨有哪些黨產合法正當。

依據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憲改」需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後經全體公民過半數公投同意,修憲門檻極高,朱立倫既然承認推動「民主改革」,在制度及效能的評估上,朱立倫應先實踐「黨改」,這只需國會半數立委(目前光國民黨立委就已經過半),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黨改即可成功,也唯有先除去國民黨不當黨產,民主的選舉機制才可能正常化,憲政改革也才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