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3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098
頂新黑心油案,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主嫌魏應充等人交保,各界譁然。彰化地檢署認為魏應充仍有串證及逃亡之虞,昨天正式提起抗告,但以魏應充交保的司法待遇,比較陳前總統一路羈押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不難發現司法對馬總統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魏應充及前總統陳水扁有明顯的「差別待遇」。
彰化地院裁定魏應充交保的理由,是認為魏應充沒有串證及逃亡之虞,但當年台北地院以陳水扁不認罪,共犯供詞不一為理由,認定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然而,魏應充同樣不認罪,且關鍵共犯越南大幸福的負責人楊振益審理時「翻供」,恐變成魏應充的「斷點」,法院卻裁定魏應充交保,司法對羈押的標準明顯前後不一。
再者,陳前總統被法院認定有「逃亡之虞」的理由,是因為海外有資產;反觀魏應充不只海外有資產,魏家更有私人飛機,且在黑心油案爆發之初,魏家飛機還突然飛離台灣,讓各界懷疑有重要證據或政商文件被載至海外隱匿,結果法院卻不認為魏應充有「逃亡之虞」,司法豈能如此差別待遇!
彰化地檢署起訴書直指,被告頂新及魏應充在二○一二年一月起,開始以飼料油混充食用油,毒害台灣人,比對馬總統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廿一日親自授證魏應充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的時間點,魏應充在馬總統授證十日後,頂新開始混黑心油,傷害台灣人健康,結果法院對於魏應充羈押要件的認定,標準比前總統陳水扁還寬鬆,人民何以相信司法?確信司法獨立於政治之外?
2015年1月31日 星期六
郝龍斌也有廉政肅貪中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焦點評論 2015.01.31
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131/36362456
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正式運作,並針對目前最受爭議的大巨蛋等五大案進行調查,以建立除弊機制、防止腐化。惟此等機構之設置,是否會步入過往廉政肅貪中心之後塵、是否疊床架屋等,實皆有商榷之餘地。
早在2007年初,郝龍斌剛就任台北市長不久,為了展現反貪決心,就設置廉政肅貪中心,期能達到廉能政治的目的。只是此中心,雖宣稱為外部審查機制,卻有超過一半的成員,是由市政府的局處首長所擔任,且市長及副市長也當然成為主任及副主任,則所謂外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就僅具有點綴與背書的作用。故類如台北市過往所發生,如新生高架橋、花博等案件,就形成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現象。所謂廉政肅貪中心,自也流為話柄,而僅具有宣示的意義。
如今的柯文哲市長,亦在上任後,立即組成廉政透明委員會,為了避免重蹈覆轍,市府官員僅佔7名,外部委員則有14名之多。只是這些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能否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不會落入為清算而清算的質疑,就待時間的考驗。
反淪為法制外違建
在無法律授權下,此等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法定職權。既然如此,就算台北市重大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公文皆被解密,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資料,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凡此種種,必不利於真相的還原與發掘。
更值關注的是,市政府本就配署有政風處,且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即有對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的行政調查權,則廉政透明委員會的職權就與之重疊,卻因市長為召集人之故,致使政風處得聽命於委員會。如此的結果,就易使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趨於被動,且既然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非法定機關的指揮與控制,實顯得詭異,也使原本想要建立制度的廉政透明委員會,反成為法制外的違章建築,就更顯得諷刺。
多頭馬車浪費資源
不管是廉政肅貪中心,抑或是廉政透明委員會的設置,皆潛藏著一個極大的危機。即我國明明已設有諸多的反貪機制,行政首長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的資源浪費,也在無形中,顯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亦有違法治國家的精神。
蘋果日報/焦點評論 2015.01.31
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131/36362456
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正式運作,並針對目前最受爭議的大巨蛋等五大案進行調查,以建立除弊機制、防止腐化。惟此等機構之設置,是否會步入過往廉政肅貪中心之後塵、是否疊床架屋等,實皆有商榷之餘地。
早在2007年初,郝龍斌剛就任台北市長不久,為了展現反貪決心,就設置廉政肅貪中心,期能達到廉能政治的目的。只是此中心,雖宣稱為外部審查機制,卻有超過一半的成員,是由市政府的局處首長所擔任,且市長及副市長也當然成為主任及副主任,則所謂外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就僅具有點綴與背書的作用。故類如台北市過往所發生,如新生高架橋、花博等案件,就形成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現象。所謂廉政肅貪中心,自也流為話柄,而僅具有宣示的意義。
如今的柯文哲市長,亦在上任後,立即組成廉政透明委員會,為了避免重蹈覆轍,市府官員僅佔7名,外部委員則有14名之多。只是這些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能否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不會落入為清算而清算的質疑,就待時間的考驗。
反淪為法制外違建
在無法律授權下,此等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法定職權。既然如此,就算台北市重大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公文皆被解密,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資料,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凡此種種,必不利於真相的還原與發掘。
更值關注的是,市政府本就配署有政風處,且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即有對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的行政調查權,則廉政透明委員會的職權就與之重疊,卻因市長為召集人之故,致使政風處得聽命於委員會。如此的結果,就易使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趨於被動,且既然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非法定機關的指揮與控制,實顯得詭異,也使原本想要建立制度的廉政透明委員會,反成為法制外的違章建築,就更顯得諷刺。
多頭馬車浪費資源
不管是廉政肅貪中心,抑或是廉政透明委員會的設置,皆潛藏著一個極大的危機。即我國明明已設有諸多的反貪機制,行政首長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的資源浪費,也在無形中,顯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亦有違法治國家的精神。
總統興訟 此地無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3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095
馬英九總統因政治獻金疑雲,而對民進黨立委與媒體人提告,並求償一千萬元。惟不管是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是否能告得成,卻有商榷之餘地。
就近來名嘴所質疑,即馬總統收受非法政治獻金一案,原依據刑法第三一○條第三項,只有在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的情況下,才可以阻卻誹謗罪責。惟如此的規定,卻也帶來程序上的矛盾,因欲證明真實與否,被告勢必得放棄緘默權的保障而為舉證,不僅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所謂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亦將因此被挖空。
所以,在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裡,為了解決如此的矛盾,即將免責的範疇加以擴張,而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此即被稱為善意傾向原則。依此而論,就馬總統所提的誹謗罪之告訴,一旦進入刑事程序,被告即可主張,其所為的任何言論,不僅已為媒體所報導,甚至特偵組亦正介入調查,而非屬空穴來風,就不能證明有惡意,法院自也不能因此入人於罪。
不過,雖然被告成立誹謗罪的可能性極低,但因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乃針對刑事案件,是否可用為阻卻民事賠償責任,就會成為疑問。尤其是關於妨害名譽的求償訴訟,原告只要證明其有人格權受侵害的事實,被告就須證明其所為的任何引述乃屬真實,欲推翻原告主張的難度,自然相當高。尤以此次引發訴訟的政治獻金案來說,由於原告乃具有總統身分,雖然法無不得傳喚之明文,卻肯定會受到法院的禮遇,致出現兩造的不對等。甚且民事訴訟乃採取當事人主義,法官基本上不介入調查,再加以所有資訊與資料皆掌握在有權者一方下,被告欲舉證證明所言為真,實已難如登天,若因此敗訴,肯定是對言論自由的一大戕害。
也因此,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關於大法官所創設的善意傾向原則,就不應限於阻卻刑事的誹謗罪責,而應及於民事的求償訴訟。而位居總統之位者,若動輒以提告來表明自己的清廉,只會讓人更懷疑其與財團間的藕斷絲連。
自由廣場 2015.01.3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095
馬英九總統因政治獻金疑雲,而對民進黨立委與媒體人提告,並求償一千萬元。惟不管是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是否能告得成,卻有商榷之餘地。
就近來名嘴所質疑,即馬總統收受非法政治獻金一案,原依據刑法第三一○條第三項,只有在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的情況下,才可以阻卻誹謗罪責。惟如此的規定,卻也帶來程序上的矛盾,因欲證明真實與否,被告勢必得放棄緘默權的保障而為舉證,不僅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所謂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亦將因此被挖空。
所以,在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裡,為了解決如此的矛盾,即將免責的範疇加以擴張,而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此即被稱為善意傾向原則。依此而論,就馬總統所提的誹謗罪之告訴,一旦進入刑事程序,被告即可主張,其所為的任何言論,不僅已為媒體所報導,甚至特偵組亦正介入調查,而非屬空穴來風,就不能證明有惡意,法院自也不能因此入人於罪。
不過,雖然被告成立誹謗罪的可能性極低,但因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乃針對刑事案件,是否可用為阻卻民事賠償責任,就會成為疑問。尤其是關於妨害名譽的求償訴訟,原告只要證明其有人格權受侵害的事實,被告就須證明其所為的任何引述乃屬真實,欲推翻原告主張的難度,自然相當高。尤以此次引發訴訟的政治獻金案來說,由於原告乃具有總統身分,雖然法無不得傳喚之明文,卻肯定會受到法院的禮遇,致出現兩造的不對等。甚且民事訴訟乃採取當事人主義,法官基本上不介入調查,再加以所有資訊與資料皆掌握在有權者一方下,被告欲舉證證明所言為真,實已難如登天,若因此敗訴,肯定是對言論自由的一大戕害。
也因此,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關於大法官所創設的善意傾向原則,就不應限於阻卻刑事的誹謗罪責,而應及於民事的求償訴訟。而位居總統之位者,若動輒以提告來表明自己的清廉,只會讓人更懷疑其與財團間的藕斷絲連。
2015年1月30日 星期五
朱市長兼任黨主席的憲政亂象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1.3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30/20150130842983.html
在上周行政院院會中,台南市長賴清德在會議上「提醒」行政院長毛治國,對於朱立倫聽取農委會主委報告禽流感疫情並作出裁示,必須注意有無破壞憲政體制與行政倫理的問題。從憲政民主理論的觀點進一步來看,陳保基向朱立倫報告禽流感疫情,凸顯的是「黨國體制」的憲政亂象。在憲政體制上,朱立倫是新北市市長,陳保基則是農委會主委,在涉及農業的行政事務上,新北市市長必須接受農委會的監督;縱然陳保基是國民黨黨員而必須接受黨主席朱立倫的領導,但是服從範圍也應僅限於黨務而已,不應混淆黨務與國家事務之間的分際。一個中央部會首長向地方首長報告,在法理上根本令人無法理解。
當代憲政民主國家之所以採行「權力分立與制衡」制度,並且將其奉為憲法原則,是因為此一原則能夠防堵國家權力淪為脫韁野馬一般地失控,進而使得濫權迫害人權的憾事再度發生。在結構面,權力分立可區分為「水平之權力分立」以及「垂直之權力分立」,後者讓「中央行政」與「地方行政」兩者之間能夠維持一個安全距離,如此才能夠防止權力重疊地集中在特定人手掌之上,才能夠避免讓「法治」倒退為「人治」。
在過去,由於總統兼任黨主席「以黨領政」破壞水平權力分立,破壞行政權與立法權兩者之間的權限份際,所以憲法學與政治學學者強烈抨擊「總統兼任黨主席」的現象。但是,礙於「強人政治」有如鐵板一塊,學者們也只能無奈地眼看這現象繼續張狂 ─ 因為總統是國家元首,多一個黨主席身分在許多人眼中只是「錦上添花」,社會大眾對於黨政份際的紊亂其實是「根本無感」;但現在,當那一位坐在國民黨黨主席寶座上的人物從總統抽換為地方首長的時候,這一個轉變所形成的落差,則更是讓「黨國不分」亂象「再創巔峰」地多了一個「中央向地方報告」的違憲戲碼 ─ 行政院長向新北市長報告的場面,指日可待。
猶記得,過去由馬英九總統擔任國民黨黨主席一職時,每當有行政院的任何一位部會首長至國民黨中央黨部「中山會報」上報告時,便會在網路上引來鄉民們大喊「黨國不分」、「行政不中立」的質疑;而當朱立倫接任黨主席後所進行的第一個動作「取消中山會報」的新聞傳出時,還曾一度在網路上引來「勇於改革」、「除弊」或甚至是「對馬總統打臉」的諸多好評 ─ 殊不知,朱主席「黨國不分」的嚴重程度,其實遠比馬主席還要來得更加嚴重。
蕃論戰/專欄 2015.01.3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30/20150130842983.html
朱立倫。 (圖:蕃論戰/網路擷取) |
在上周行政院院會中,台南市長賴清德在會議上「提醒」行政院長毛治國,對於朱立倫聽取農委會主委報告禽流感疫情並作出裁示,必須注意有無破壞憲政體制與行政倫理的問題。從憲政民主理論的觀點進一步來看,陳保基向朱立倫報告禽流感疫情,凸顯的是「黨國體制」的憲政亂象。在憲政體制上,朱立倫是新北市市長,陳保基則是農委會主委,在涉及農業的行政事務上,新北市市長必須接受農委會的監督;縱然陳保基是國民黨黨員而必須接受黨主席朱立倫的領導,但是服從範圍也應僅限於黨務而已,不應混淆黨務與國家事務之間的分際。一個中央部會首長向地方首長報告,在法理上根本令人無法理解。
當代憲政民主國家之所以採行「權力分立與制衡」制度,並且將其奉為憲法原則,是因為此一原則能夠防堵國家權力淪為脫韁野馬一般地失控,進而使得濫權迫害人權的憾事再度發生。在結構面,權力分立可區分為「水平之權力分立」以及「垂直之權力分立」,後者讓「中央行政」與「地方行政」兩者之間能夠維持一個安全距離,如此才能夠防止權力重疊地集中在特定人手掌之上,才能夠避免讓「法治」倒退為「人治」。
在過去,由於總統兼任黨主席「以黨領政」破壞水平權力分立,破壞行政權與立法權兩者之間的權限份際,所以憲法學與政治學學者強烈抨擊「總統兼任黨主席」的現象。但是,礙於「強人政治」有如鐵板一塊,學者們也只能無奈地眼看這現象繼續張狂 ─ 因為總統是國家元首,多一個黨主席身分在許多人眼中只是「錦上添花」,社會大眾對於黨政份際的紊亂其實是「根本無感」;但現在,當那一位坐在國民黨黨主席寶座上的人物從總統抽換為地方首長的時候,這一個轉變所形成的落差,則更是讓「黨國不分」亂象「再創巔峰」地多了一個「中央向地方報告」的違憲戲碼 ─ 行政院長向新北市長報告的場面,指日可待。
猶記得,過去由馬英九總統擔任國民黨黨主席一職時,每當有行政院的任何一位部會首長至國民黨中央黨部「中山會報」上報告時,便會在網路上引來鄉民們大喊「黨國不分」、「行政不中立」的質疑;而當朱立倫接任黨主席後所進行的第一個動作「取消中山會報」的新聞傳出時,還曾一度在網路上引來「勇於改革」、「除弊」或甚至是「對馬總統打臉」的諸多好評 ─ 殊不知,朱主席「黨國不分」的嚴重程度,其實遠比馬主席還要來得更加嚴重。
特偵組辦馬 應以今週刊剪報分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1.3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19630
外傳馬英九在2007年總統大選前,收受科技界2億元政治獻金,總統府發佈新聞稿駁斥,並大動作對立委段宜康及媒體人陳敏鳳提告,但對於更詳盡報導馬英九收受2億元政治獻金的「今週刊」,馬總統卻視若無睹、不敢提告?難道週刊的報導,才是馬總統收受二億元政治獻金的真實版本?最嚴重的是,1月26日的今週刊報導「馬英九清廉破功 宣明智接TMC有對價關係?」,已顯示馬總統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特偵組應剪報分案。
「今週刊」對馬總統收受科技業政治獻金案,具體指出「捐獻8千萬的宣明智,後來在09年接任台灣創新記憶體公司,政府持股4成…宣明智又在10年成立台灣文創一號基金公司,募資過程中包括文化部負責執行、行政院國發基金投資8千5百萬元,該公司由宣明智親自掛名董事長,都被外界解讀成與獻金之間有對價關係」,依據最高法院在陳前總統龍潭案的「實質影響力」見解,馬總統收受政治獻金一旦屬實,結果將如「龍潭案翻版」,馬卸任後恐淪為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的刑事被告。
陳前總統目前被判有罪定讞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說」,將原本與總統職權無關的龍潭購地,認定總統具實質影響力,進而判定企業的政治獻金與龍潭購地具「對價關係」,對陳前總統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確定。司法應本於扁案相同標準,偵查馬總統是否如今週刊報導,收受科技界獻金,又使宣明智獲得政府支持、投資等相關利益,其中總統有「實質影響力」,馬總統如何脫罪?
特偵組目前僅將調查馬總統的案由列為「政治獻金法」,但如果以馬總統不敢提告的「今週刊」進行剪報分案,則案由應改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自由開講 2015.01.3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19630
特偵組目前僅將調查馬總統的案由列為「政治獻金法」,作者認為, 應針對「今週刊」進行剪報分案,並將案由應改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
外傳馬英九在2007年總統大選前,收受科技界2億元政治獻金,總統府發佈新聞稿駁斥,並大動作對立委段宜康及媒體人陳敏鳳提告,但對於更詳盡報導馬英九收受2億元政治獻金的「今週刊」,馬總統卻視若無睹、不敢提告?難道週刊的報導,才是馬總統收受二億元政治獻金的真實版本?最嚴重的是,1月26日的今週刊報導「馬英九清廉破功 宣明智接TMC有對價關係?」,已顯示馬總統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特偵組應剪報分案。
「今週刊」對馬總統收受科技業政治獻金案,具體指出「捐獻8千萬的宣明智,後來在09年接任台灣創新記憶體公司,政府持股4成…宣明智又在10年成立台灣文創一號基金公司,募資過程中包括文化部負責執行、行政院國發基金投資8千5百萬元,該公司由宣明智親自掛名董事長,都被外界解讀成與獻金之間有對價關係」,依據最高法院在陳前總統龍潭案的「實質影響力」見解,馬總統收受政治獻金一旦屬實,結果將如「龍潭案翻版」,馬卸任後恐淪為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的刑事被告。
陳前總統目前被判有罪定讞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說」,將原本與總統職權無關的龍潭購地,認定總統具實質影響力,進而判定企業的政治獻金與龍潭購地具「對價關係」,對陳前總統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確定。司法應本於扁案相同標準,偵查馬總統是否如今週刊報導,收受科技界獻金,又使宣明智獲得政府支持、投資等相關利益,其中總統有「實質影響力」,馬總統如何脫罪?
特偵組目前僅將調查馬總統的案由列為「政治獻金法」,但如果以馬總統不敢提告的「今週刊」進行剪報分案,則案由應改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Police treat Chinese offenders differently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aul Coope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1.29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1/29/2003610315
Concentric patriotism Association (CPA) head Zhang Xiuye (張秀葉) was filmed shouting at police outside Taipei 101 on Monday last week in a video posted on YouTube.
The video shows Zhang — a Chinese married to a Taiwanese man — repeatedly provoking the police, at one point even kicking an officer, and shouting: “It would be no use for you to replace even 10 Xinyi District police chiefs,” a reference to Taipei Mayor Ko Wen-je’s (柯文哲) warning about replacing police personnel.
Ever since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ok office, due to the jurisdictional powers of the National Polic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owers of prosecutors, the police have been free to follow the government’s line and be soft on Chinese in Taiwan.
When Zhang assaulted a police officer on duty, she violated Article 135 of the Criminal Code, which defines the offense as “obstructing officers in discharge of their duties” and states that such behavior is punishable by up to three years in prison. However, the police did not dare arrest Zhang, even though she was caught in the act.
Compared with the repressive tactics that the police used against unarmed students, teachers and doctors, who were seen walking around with blood dripping from their heads outside the Executive Yuan on March 24 last year, with some of them receiving court summons for “obstructing officers in discharge of their duties,” it is quite evident that the police have one rule for Chinese, and another for Taiwanese.
An even clearer-cut example is an incident in 2010, when Ni Zichuan (倪子川), a Chinese official from the Fengze District office in Quanzhou, Fujian Province, was allegedly caught twice shoplifting skincare products, worth about NT$200, in Hsinchu. In view of his official position and the minimal value of the stolen products, Hsinchu prosecutors declined to charge him and decided to let him go.
Compare this with the case of the old woman in Greater Taichung who was found picking chrysanthemums on the roadside — which cost about NT$20 — and was then arrested, questioned for seven hours and forced to settle out of court before finally being released.
The mo st serious case, however, happened in 2013, when Liu Zhongkui (劉忠奎), the president of a Chinese cultural and arts management firm, allegedly sexually assaulted a 20-year-old hotel intern in his hotel room.
The police listed the case as sexual harassment, writing a brief three lines in the case file, while prosecutors did nothing to pursue the case. Liu was allowed to leave Taiwan the next day, without having to face any legal proceedings.
The police insist on being soft on Chinese, even when a Taipei police officer is assaulted, and the assailant is allowed to get away with it.
It is no wonder that Ko was so angry he resorted to coarse language when something like this occurs on the streets of the nation’s capital.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aul Coope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1.29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1/29/2003610315
Concentric patriotism Association (CPA) head Zhang Xiuye (張秀葉) was filmed shouting at police outside Taipei 101 on Monday last week in a video posted on YouTube.
The video shows Zhang — a Chinese married to a Taiwanese man — repeatedly provoking the police, at one point even kicking an officer, and shouting: “It would be no use for you to replace even 10 Xinyi District police chiefs,” a reference to Taipei Mayor Ko Wen-je’s (柯文哲) warning about replacing police personnel.
Ever since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ok office, due to the jurisdictional powers of the National Polic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owers of prosecutors, the police have been free to follow the government’s line and be soft on Chinese in Taiwan.
When Zhang assaulted a police officer on duty, she violated Article 135 of the Criminal Code, which defines the offense as “obstructing officers in discharge of their duties” and states that such behavior is punishable by up to three years in prison. However, the police did not dare arrest Zhang, even though she was caught in the act.
Compared with the repressive tactics that the police used against unarmed students, teachers and doctors, who were seen walking around with blood dripping from their heads outside the Executive Yuan on March 24 last year, with some of them receiving court summons for “obstructing officers in discharge of their duties,” it is quite evident that the police have one rule for Chinese, and another for Taiwanese.
An even clearer-cut example is an incident in 2010, when Ni Zichuan (倪子川), a Chinese official from the Fengze District office in Quanzhou, Fujian Province, was allegedly caught twice shoplifting skincare products, worth about NT$200, in Hsinchu. In view of his official position and the minimal value of the stolen products, Hsinchu prosecutors declined to charge him and decided to let him go.
Compare this with the case of the old woman in Greater Taichung who was found picking chrysanthemums on the roadside — which cost about NT$20 — and was then arrested, questioned for seven hours and forced to settle out of court before finally being released.
The mo st serious case, however, happened in 2013, when Liu Zhongkui (劉忠奎), the president of a Chinese cultural and arts management firm, allegedly sexually assaulted a 20-year-old hotel intern in his hotel room.
The police listed the case as sexual harassment, writing a brief three lines in the case file, while prosecutors did nothing to pursue the case. Liu was allowed to leave Taiwan the next day, without having to face any legal proceedings.
The police insist on being soft on Chinese, even when a Taipei police officer is assaulted, and the assailant is allowed to get away with it.
It is no wonder that Ko was so angry he resorted to coarse language when something like this occurs on the streets of the nation’s capital.
「財團政黨與世代正義——黨產故事第2集」發表記者會
財團政黨與世代正義 —黨產故事第2集發表記者會
時間: 2015年1月28日(三)上午10:00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3A (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黨產歸零聯盟、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人:
張信堂 台灣教授協會 會長
來賓:
馮光遠 作家
羅承宗 黨產歸零聯盟執行長
許文堂 台灣教授協會秘書長
賴品妤 黑色島國青年代表
林 倢 民主鬥陣發言人
顏銘緯 獨立青年陣線發言人
陳以禮 基進側翼代表
2016年總統與國會大選將屆。此次選舉是攸關所有台灣人民福祉,社會普遍希望有更多人才能參與選舉,改變未來。
遺憾的是,台灣空有政黨政治雛形,但政治選舉的費用動輒千百萬起跳,形成各政黨間財務不公平競爭。尤其是坐擁龐大不當黨產的中國國民黨,更是造成政黨公平競爭、青年入政的最大障礙。
上週適逢中國國民黨主席更迭,藉此契機,爰舉辦「黨產故事第2集」發表記者會,再度披露當前台灣政黨間財力懸殊的怪現象,同時並以「財團政黨與世代正義」為題,邀請青年團體,共同探討不當黨產對政黨公平競爭的負面影響。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民團要推明年黨產公投綁大選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51493
新頭殼:討黨產 馮光遠:要把落水狗打下去
http://newtalk.tw/news/2015/01/28/56328.html
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朱主席的選擇性失憶症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1.28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8/20150128838251.html
朱立倫主席於2010年上任新北市長後,於30天後火速核准頂新三重新燕土地變更案,此一消息在去年九合一大選前夕爆發,導致新北市政府內部大亂陣腳,從「無法退件」、「未核定」、「非核定」、「前任認定」、「內政部權責」到「未來還是工業區」,兩周內換了6種說法。當時的朱市長在面對外界質疑時還大言不慚地回應表示,「對於沒有格調的選舉花招,這種無謂的牽扯,不予理會」,不過就在國民黨大敗、新北市慘贏後的第2個上班日,所有的牽扯似乎很有所謂,一切的招式既是刀刀見骨又是招招斃命,新北市政府立馬宣布不再受理新燕案的任何程序。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局長在昨(2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中說明立場時也表示,因頂新引發的食安事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重大損失、無法滿足公眾對社會公益的期待,故請求都委會決議不予核定頂新三重新燕土地變更案,並經都委會決議通過。
不過這樣的程序前後邏輯不甚一致,到底問題出在哪個環節上?不是選舉花招嗎?何以後來大動作予以理會?2011年1月的朱市長不是認為此案能夠配合經濟發展才核定迅行變更為住商混合用地嗎?為何後來又改口說沒有核定、這是講100遍也不會成為事實的謠言呢?
說到底,朱主席可能是患有選擇性失憶症。例如提到黨產,上月領表參選黨主席的朱立倫說:「過去擔任副主席,但對黨產也跟大家一樣不清楚」,後來也被抓包他曾擔任國民黨黨務改造委員會的「黨產小組召集人」一職。又例如上週朱主席到屏東替黨籍立委補選候選人廖婉如造勢時說:「台灣民主不能讓一黨全拿」、「不可能全都是民進黨的天下」,但他似乎忘記過去的地方首長以及地方議會,幾乎都是國民黨全拿;新北市升格直轄市後的第一屆市長、市議員選舉也是國民黨全拿;更不用提立法委員一直都是國民黨籍佔多數,不論哪一次政黨輪替都未曾改變過。到底是朱主席選擇性失憶,還是說「台灣的民主只能讓國民黨一黨全拿」?
可怕的是,馬總統在本週全國能源會議上強調「不能輕言廢棄任何一種選項」之後,朱主席毫不留情面的掌馬嘴,直接宣示「台灣一定要走向非核家園」,一反他去年面對核四問題時主張「用合理的公投取代上街頭」的立場。也就是說,朱主席應該又忘記「降低公投門檻」這件事啦!
蕃論戰/專欄 2015.01.28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8/20150128838251.html
朱立倫。(圖片來源:蕃新聞/網路擷取) |
朱立倫主席於2010年上任新北市長後,於30天後火速核准頂新三重新燕土地變更案,此一消息在去年九合一大選前夕爆發,導致新北市政府內部大亂陣腳,從「無法退件」、「未核定」、「非核定」、「前任認定」、「內政部權責」到「未來還是工業區」,兩周內換了6種說法。當時的朱市長在面對外界質疑時還大言不慚地回應表示,「對於沒有格調的選舉花招,這種無謂的牽扯,不予理會」,不過就在國民黨大敗、新北市慘贏後的第2個上班日,所有的牽扯似乎很有所謂,一切的招式既是刀刀見骨又是招招斃命,新北市政府立馬宣布不再受理新燕案的任何程序。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局長在昨(2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中說明立場時也表示,因頂新引發的食安事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重大損失、無法滿足公眾對社會公益的期待,故請求都委會決議不予核定頂新三重新燕土地變更案,並經都委會決議通過。
不過這樣的程序前後邏輯不甚一致,到底問題出在哪個環節上?不是選舉花招嗎?何以後來大動作予以理會?2011年1月的朱市長不是認為此案能夠配合經濟發展才核定迅行變更為住商混合用地嗎?為何後來又改口說沒有核定、這是講100遍也不會成為事實的謠言呢?
說到底,朱主席可能是患有選擇性失憶症。例如提到黨產,上月領表參選黨主席的朱立倫說:「過去擔任副主席,但對黨產也跟大家一樣不清楚」,後來也被抓包他曾擔任國民黨黨務改造委員會的「黨產小組召集人」一職。又例如上週朱主席到屏東替黨籍立委補選候選人廖婉如造勢時說:「台灣民主不能讓一黨全拿」、「不可能全都是民進黨的天下」,但他似乎忘記過去的地方首長以及地方議會,幾乎都是國民黨全拿;新北市升格直轄市後的第一屆市長、市議員選舉也是國民黨全拿;更不用提立法委員一直都是國民黨籍佔多數,不論哪一次政黨輪替都未曾改變過。到底是朱主席選擇性失憶,還是說「台灣的民主只能讓國民黨一黨全拿」?
可怕的是,馬總統在本週全國能源會議上強調「不能輕言廢棄任何一種選項」之後,朱主席毫不留情面的掌馬嘴,直接宣示「台灣一定要走向非核家園」,一反他去年面對核四問題時主張「用合理的公投取代上街頭」的立場。也就是說,朱主席應該又忘記「降低公投門檻」這件事啦!
就讓台中「艾辛格塔」停建吧!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2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c9532e6-047a-4e3d-a984-381f56ae74b7
五席立委補選在即。就「水湳台灣塔」停建爭議,競逐台中市立委補選的前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淇日前指摘市長林佳龍緩建台灣塔之舉乃「將毀掉台中發展」、「毀掉台中繁榮」、「讓台灣國際信譽掃地」,「讓外商投資政治風險提高」云云。言下之意,蕭家淇認為這座「水湳台灣塔」攸關台中發展與繁榮,惟事實果真如此?
回顧水湳台灣塔興建始末,2008年4月間台中市政府辦理「水湳經貿園區規劃案」都市計畫草案公展,提出大公園、大學城、大會展中心、大巨蛋及台灣塔等所謂「四大一特色」的開發主軸。這個號稱台中市有史以來最大手筆的開發案,當時將斥資百億元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時至2011年1月,副市長蕭家淇曾宣稱390公尺高的台灣塔經費僅約59億元,豈料於同年11月國際競圖由日本前衛建築師藤本壯介獲首獎消息公布後,相關預算案漲至65億元,若加上造價12億元的城市願景館,相關預算案達80餘億元規模。
以上興建預算分5年編列,於2011年底送交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於2012年9月完成簽約,2013年動工,原本預計2017年底完工。然而根據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最近提出的數據顯示,到了今年8月建築師向市府提出的基本設計成果,預算案已變為98億元,到12月細部設計第4次期中報告成果提出之際,預算案又暴增至150億元。如此詭譎的預算案暴增發展,莫怪新任的台中市長林佳龍於日前宣布工程暫停並另尋替代方案,同時指示政風處一個月內調查相關工程是否有人謀不臧之處。
筆者認為,「水湳台灣塔」的兩大關鍵爭議,其一為環境正義,其二為財政紀律。首先就前者而言,建築學者李清志教授曾不諱言指出,藤本壯介的設計案,最「可怕」之處在於這座建築將不只是一根垂直通天柱子而已,它將是一座與巴黎鐵塔等高,卻比龐畢度藝術中心大10倍的巨大怪獸,雖然建築師強調這座建築是中空透明的亮體,但真實結果是否如模型般亮麗動人,令人存疑。李清志教授不但以「豪賭」形容胡志強市府這個大膽決策,賭上了台中市未來的城市景觀;更進一步警告「它可能成為世界建築奇觀,吸引世人前來瞻仰;不過也很可能成為城市災難,成為史上最大廢墟?」。李清志教授這段發人深省的話,值得所有台中市住民咀嚼再三。
其次就後者財政紀律而言,近年來胡市府屢次對外表示「水湳台灣塔」蓋起來就像「太陽會發光發熱」,預估可達565萬人次,可望帶來約100億元的觀光經濟效益,至於台灣塔營運,將以營運移轉(OT)方式招商經營,包括權利金與營業稅在內,市府每年可獲得約近1億元收入。這些賺的錢給「大家用」,台中市財政會改善云云。這番說詞與小學生哀求家長購買最新款手機,藉以「增加學習效率」與「強化人際關係」的瞎掰如出一轍,容易破解。試問胡市府拿出來的這些亮麗數字究竟出自工程顧問公司的紙上作文?抑或已經公正的財經專業人士進行獨立而客觀的估算?整套營運效益倘若欠缺客觀而科學的評估,「水湳台灣塔」不過是中國常見的「面子工程」罷了,至於上述那些亮麗營運數字推估,充其量也不過是虛構的政治謊言而已。至於真正動機,只要查閱「水湳台灣塔」附近地皮近年交易買賣情況,便可窺知箇中奧義。
據聞只要花費區區3億元左右處理契約與賠償問題,台中住民就趁早終結這個尚未釀成的災禍。比起電影「魔戒」第2部《雙城奇謀》裡受「艾辛格塔」(Isengard)荼毒而受難的中土大陸子民,台中住民們勇敢多了,2014年底用選票給自己扭轉這座城市未來的機會。筆者衷心建議,台中市政府應順勢認賠殺出,讓新民意的洪流將這座破壞環境正義、罔顧財政紀律的邪惡巨塔沖走,還給台中之土嶄新的寧靜與和諧!
民報/專欄 2015.01.2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c9532e6-047a-4e3d-a984-381f56ae74b7
台中市長林佳龍19日宣布由於台灣塔預算倍增,而暫停相關工程。圖為台灣塔示意圖。 (圖片來源:民報/台中市政府提供) |
五席立委補選在即。就「水湳台灣塔」停建爭議,競逐台中市立委補選的前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淇日前指摘市長林佳龍緩建台灣塔之舉乃「將毀掉台中發展」、「毀掉台中繁榮」、「讓台灣國際信譽掃地」,「讓外商投資政治風險提高」云云。言下之意,蕭家淇認為這座「水湳台灣塔」攸關台中發展與繁榮,惟事實果真如此?
回顧水湳台灣塔興建始末,2008年4月間台中市政府辦理「水湳經貿園區規劃案」都市計畫草案公展,提出大公園、大學城、大會展中心、大巨蛋及台灣塔等所謂「四大一特色」的開發主軸。這個號稱台中市有史以來最大手筆的開發案,當時將斥資百億元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時至2011年1月,副市長蕭家淇曾宣稱390公尺高的台灣塔經費僅約59億元,豈料於同年11月國際競圖由日本前衛建築師藤本壯介獲首獎消息公布後,相關預算案漲至65億元,若加上造價12億元的城市願景館,相關預算案達80餘億元規模。
以上興建預算分5年編列,於2011年底送交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於2012年9月完成簽約,2013年動工,原本預計2017年底完工。然而根據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最近提出的數據顯示,到了今年8月建築師向市府提出的基本設計成果,預算案已變為98億元,到12月細部設計第4次期中報告成果提出之際,預算案又暴增至150億元。如此詭譎的預算案暴增發展,莫怪新任的台中市長林佳龍於日前宣布工程暫停並另尋替代方案,同時指示政風處一個月內調查相關工程是否有人謀不臧之處。
筆者認為,「水湳台灣塔」的兩大關鍵爭議,其一為環境正義,其二為財政紀律。首先就前者而言,建築學者李清志教授曾不諱言指出,藤本壯介的設計案,最「可怕」之處在於這座建築將不只是一根垂直通天柱子而已,它將是一座與巴黎鐵塔等高,卻比龐畢度藝術中心大10倍的巨大怪獸,雖然建築師強調這座建築是中空透明的亮體,但真實結果是否如模型般亮麗動人,令人存疑。李清志教授不但以「豪賭」形容胡志強市府這個大膽決策,賭上了台中市未來的城市景觀;更進一步警告「它可能成為世界建築奇觀,吸引世人前來瞻仰;不過也很可能成為城市災難,成為史上最大廢墟?」。李清志教授這段發人深省的話,值得所有台中市住民咀嚼再三。
其次就後者財政紀律而言,近年來胡市府屢次對外表示「水湳台灣塔」蓋起來就像「太陽會發光發熱」,預估可達565萬人次,可望帶來約100億元的觀光經濟效益,至於台灣塔營運,將以營運移轉(OT)方式招商經營,包括權利金與營業稅在內,市府每年可獲得約近1億元收入。這些賺的錢給「大家用」,台中市財政會改善云云。這番說詞與小學生哀求家長購買最新款手機,藉以「增加學習效率」與「強化人際關係」的瞎掰如出一轍,容易破解。試問胡市府拿出來的這些亮麗數字究竟出自工程顧問公司的紙上作文?抑或已經公正的財經專業人士進行獨立而客觀的估算?整套營運效益倘若欠缺客觀而科學的評估,「水湳台灣塔」不過是中國常見的「面子工程」罷了,至於上述那些亮麗營運數字推估,充其量也不過是虛構的政治謊言而已。至於真正動機,只要查閱「水湳台灣塔」附近地皮近年交易買賣情況,便可窺知箇中奧義。
據聞只要花費區區3億元左右處理契約與賠償問題,台中住民就趁早終結這個尚未釀成的災禍。比起電影「魔戒」第2部《雙城奇謀》裡受「艾辛格塔」(Isengard)荼毒而受難的中土大陸子民,台中住民們勇敢多了,2014年底用選票給自己扭轉這座城市未來的機會。筆者衷心建議,台中市政府應順勢認賠殺出,讓新民意的洪流將這座破壞環境正義、罔顧財政紀律的邪惡巨塔沖走,還給台中之土嶄新的寧靜與和諧!
黃金傳奇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欄 2015.01.28
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65184
新任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於上週首場中常會公開宣示,將委請律師王如玄、立委廖正井請邀集公正人士,盡速檢視整理黨產。屆時國民黨將找哪些「公正人士」表示意見?有無「海選」自薦機制?令人頗為好奇。適逢國民黨改造時刻,「今日黨產係來自昔日中國黃金」的惑眾妖言又再度於網路散佈,試圖混淆大眾視聽。藉此契機,值得我們再度複習這段「黃金傳奇」的歷史真偽。
話說二○○六年八月,國民黨曾公布黨產總說明報告。其中提到「…依據中央研究院院士張玉法教授所著《中華民國史稿》一書所述,當時國民黨將中央銀行二百二七萬兩黃金和外匯(合計約十億美元)先行運抵臺灣,由政府專責保管,後來成為穩定台灣經濟金融之重大支柱…」。在這裡,國民黨試圖將黨產解釋成為由中國運出,進而趁亂與黨產取得正當性相連結。然而,事實真相果真如此?《蔣公與我:周宏濤回憶錄》一書裡提到,一九五○年六月中央銀行總裁向蔣介石報告指出,一九四九年以來運至台灣的國庫存金,共三百七十五萬多兩,但至當年五月底,共耗掉三百二十一萬多兩,僅剩五十四萬多兩。該書同時指出,由於美援斷絕,加上六十萬大軍龐大開支,讓已捉襟見肘的國庫存金迅速消耗。消耗存金最大宗為軍費,平均每個月必須撥付近十八萬兩,在一九五○年九月就花光了。由此可證,國民黨主張這批黃金花用不盡,且為台灣發展奠基云云,顯屬虛偽。至於刻意與今日龐大的黨產相互牽拖,不過是精心設計的歷史誤導伎倆。
有關今日黨產的來源,根據學者陳君愷研究,大抵可約可分為兩個時期看待:其一為在中國的訓政時期,其二為在臺灣的威權統治時期。訓政時期的黨產,其實已隨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失利、敗逃臺灣而消失殆盡。因此,國民黨在臺灣的黨產,就形成黨產的「體制」因素來說,雖確有相當部分延續自訓政時期;但就黨產的實際「來源」而言,一九五四年二月前台灣省主席吳國楨寫了一封信給國民大會,痛陳政府六大缺失,其中開門見山便是「一黨專政。國民黨之經費,非由黨員之捐助,乃係政府,即國民之負擔。這種國庫通黨庫做法,除共產極權國家外,實為今古所無」。再者,參照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一九七○年底與一九七一年初資料(當時主委為李國鼎、副主委為張式綸),該黨「業務經費大部分計列於國防部情報局、教育部、新聞局、僑委會有關預算科目內」,「所需經費分別寄列於政府有關單位預算內占黨務總額預算百分之八十以上」,且國民黨當時「歷年經費差絀約近八千萬元」。當年財務如此窘困,然而經過獨裁威權統治數十年後,卻搖身化為全世界最有錢政黨。由此顯見,黨產係國民黨敗逃於台灣後才憑藉特權迅速累積。與那批從中國來的黃金,根本毫無牽連。
打造健全的政黨競爭環境,這是台灣落實真正民主憲政的基礎建設。不管是擁有悠久歷史的政黨還是新興政黨,在每一場大小的民主競賽中,都應享有條件相同、公平競爭的權利。「黨產歸零」是國民黨改造的最迫切任務,這個歷史大包袱不除,所有改革不過淪為虛偽的空談罷了。
臺灣時報/專欄 2015.01.28
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65184
新任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於上週首場中常會公開宣示,將委請律師王如玄、立委廖正井請邀集公正人士,盡速檢視整理黨產。屆時國民黨將找哪些「公正人士」表示意見?有無「海選」自薦機制?令人頗為好奇。適逢國民黨改造時刻,「今日黨產係來自昔日中國黃金」的惑眾妖言又再度於網路散佈,試圖混淆大眾視聽。藉此契機,值得我們再度複習這段「黃金傳奇」的歷史真偽。
話說二○○六年八月,國民黨曾公布黨產總說明報告。其中提到「…依據中央研究院院士張玉法教授所著《中華民國史稿》一書所述,當時國民黨將中央銀行二百二七萬兩黃金和外匯(合計約十億美元)先行運抵臺灣,由政府專責保管,後來成為穩定台灣經濟金融之重大支柱…」。在這裡,國民黨試圖將黨產解釋成為由中國運出,進而趁亂與黨產取得正當性相連結。然而,事實真相果真如此?《蔣公與我:周宏濤回憶錄》一書裡提到,一九五○年六月中央銀行總裁向蔣介石報告指出,一九四九年以來運至台灣的國庫存金,共三百七十五萬多兩,但至當年五月底,共耗掉三百二十一萬多兩,僅剩五十四萬多兩。該書同時指出,由於美援斷絕,加上六十萬大軍龐大開支,讓已捉襟見肘的國庫存金迅速消耗。消耗存金最大宗為軍費,平均每個月必須撥付近十八萬兩,在一九五○年九月就花光了。由此可證,國民黨主張這批黃金花用不盡,且為台灣發展奠基云云,顯屬虛偽。至於刻意與今日龐大的黨產相互牽拖,不過是精心設計的歷史誤導伎倆。
有關今日黨產的來源,根據學者陳君愷研究,大抵可約可分為兩個時期看待:其一為在中國的訓政時期,其二為在臺灣的威權統治時期。訓政時期的黨產,其實已隨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失利、敗逃臺灣而消失殆盡。因此,國民黨在臺灣的黨產,就形成黨產的「體制」因素來說,雖確有相當部分延續自訓政時期;但就黨產的實際「來源」而言,一九五四年二月前台灣省主席吳國楨寫了一封信給國民大會,痛陳政府六大缺失,其中開門見山便是「一黨專政。國民黨之經費,非由黨員之捐助,乃係政府,即國民之負擔。這種國庫通黨庫做法,除共產極權國家外,實為今古所無」。再者,參照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一九七○年底與一九七一年初資料(當時主委為李國鼎、副主委為張式綸),該黨「業務經費大部分計列於國防部情報局、教育部、新聞局、僑委會有關預算科目內」,「所需經費分別寄列於政府有關單位預算內占黨務總額預算百分之八十以上」,且國民黨當時「歷年經費差絀約近八千萬元」。當年財務如此窘困,然而經過獨裁威權統治數十年後,卻搖身化為全世界最有錢政黨。由此顯見,黨產係國民黨敗逃於台灣後才憑藉特權迅速累積。與那批從中國來的黃金,根本毫無牽連。
打造健全的政黨競爭環境,這是台灣落實真正民主憲政的基礎建設。不管是擁有悠久歷史的政黨還是新興政黨,在每一場大小的民主競賽中,都應享有條件相同、公平競爭的權利。「黨產歸零」是國民黨改造的最迫切任務,這個歷史大包袱不除,所有改革不過淪為虛偽的空談罷了。
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監聽先斬後奏 是例外不是原則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1.27
http://udn.com/news/story/7339/668447
台北市警局雖已逮捕峨嵋停車場雙屍槍殺案的主嫌,但台北市長柯文哲卻認為現行聲請監聽票的時間太長,而提出先監聽、後登記的制度。惟此種主張,不僅忽略人權保障之一面,也未解於現行法之規範。
偵查機關欲發動刑事上的強制處分,乃以事先向法院聲請令狀為原則,讓法官事前審查,致抑制執法機關的濫權。如以司法警察來說,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僅有於重罪犯嫌重大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得在檢察官同意下,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惟如此程序,卻可能造成警察錯失破案良機,故於通保法即規定,警察於遇有擄人勒贖、放置爆炸物、殺人等等重大犯罪之偵查且情況急迫者,就可報請檢察官,以口頭告知先行監聽後,再於廿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監聽票。故所謂先斬後奏條款,於現行法實已存在。
只是事後聲請補發令狀之規定,不僅立法要從嚴,法院審查亦趨於嚴格,且為了避免法院打槍,司法警察恐也難以大量運用此種途徑,致仍須循事前聲請的管道監聽。也因此,目前法院即有設立監聽審查專庭之必要,除可提高監聽核准的時間與效率外,亦可防止相類案件卻因法官不同所造成的歧異對待。
尤其就調取通聯紀錄而言,雖然依通保法規定,若遇有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等重罪,司法警察亦可在檢察官同意後,即可調取通聯。但若非屬此等情狀,必須是法定刑三年以上的犯罪且無急迫情事,才得向法院聲請令狀調取。
而由於通聯紀錄並無任何通話之內容,其主要作用乃在於立即知曉犯罪人或被害人的通話時間與地點,而非用於法庭證明犯罪之用,故是否該與聲請監聽採取相同的法官審查程序,實有檢討之必要。尤其是警察於失蹤人口找尋或救災等,非屬於犯罪偵查目的的通聯調取,更應在通保法中明文排除事前聲請法官同意之規定,以免喪失救人的黃金時機。
總之,檢警機關事前向法院聲請監聽票為原則、事後補發則為例外,乃為現代法治國家之通則。基於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的平衡,或可調整細節規定,若因此將先斬後奏的例外變成原則,就有步入警察國家之危險。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1.27
http://udn.com/news/story/7339/668447
台北市警局雖已逮捕峨嵋停車場雙屍槍殺案的主嫌,但台北市長柯文哲卻認為現行聲請監聽票的時間太長,而提出先監聽、後登記的制度。惟此種主張,不僅忽略人權保障之一面,也未解於現行法之規範。
偵查機關欲發動刑事上的強制處分,乃以事先向法院聲請令狀為原則,讓法官事前審查,致抑制執法機關的濫權。如以司法警察來說,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僅有於重罪犯嫌重大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得在檢察官同意下,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惟如此程序,卻可能造成警察錯失破案良機,故於通保法即規定,警察於遇有擄人勒贖、放置爆炸物、殺人等等重大犯罪之偵查且情況急迫者,就可報請檢察官,以口頭告知先行監聽後,再於廿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監聽票。故所謂先斬後奏條款,於現行法實已存在。
只是事後聲請補發令狀之規定,不僅立法要從嚴,法院審查亦趨於嚴格,且為了避免法院打槍,司法警察恐也難以大量運用此種途徑,致仍須循事前聲請的管道監聽。也因此,目前法院即有設立監聽審查專庭之必要,除可提高監聽核准的時間與效率外,亦可防止相類案件卻因法官不同所造成的歧異對待。
尤其就調取通聯紀錄而言,雖然依通保法規定,若遇有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等重罪,司法警察亦可在檢察官同意後,即可調取通聯。但若非屬此等情狀,必須是法定刑三年以上的犯罪且無急迫情事,才得向法院聲請令狀調取。
而由於通聯紀錄並無任何通話之內容,其主要作用乃在於立即知曉犯罪人或被害人的通話時間與地點,而非用於法庭證明犯罪之用,故是否該與聲請監聽採取相同的法官審查程序,實有檢討之必要。尤其是警察於失蹤人口找尋或救災等,非屬於犯罪偵查目的的通聯調取,更應在通保法中明文排除事前聲請法官同意之規定,以免喪失救人的黃金時機。
總之,檢警機關事前向法院聲請監聽票為原則、事後補發則為例外,乃為現代法治國家之通則。基於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的平衡,或可調整細節規定,若因此將先斬後奏的例外變成原則,就有步入警察國家之危險。
2015年1月25日 星期日
馬郝 張秀葉 愛國同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2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0423
愛國同心會總幹事、中國配偶張秀葉公然嗆警,影片在網路上廣為流傳,她不斷地對警挑釁,甚至踢警察,並嗆聲說:「信義分局換十個都沒有用啦」。
事實上,馬總統上任後,在「警政一條鞭」及「檢察一體」的拘束下,檢警與馬政府「逢中必軟」的立場,已趨近一致,愛國同心會總幹事張秀葉攻擊執法的警察,已觸犯刑法第一三五條的「妨害公務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警察卻不敢送辦來自中國的「現行犯」。
對照去年三二四政院的鎮壓行為,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生被警察打到「頭破血流」,受傷者事後甚至收到檢警的「妨害公務罪」被告傳票,就可清楚檢警對中國人與台灣人的「差別待遇」。
更明確的案例是,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百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但是反觀台中老婦人在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卻被警察上了手銬逮捕,並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
最嚴重的是,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擾案件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檢警「逢中必軟」,連北市警察被攻擊,都不敢以「現行犯」逮捕愛國同心會的犯罪者,如此不公不義之事在首都上演,也難怪柯市長會氣得罵粗話。
自由廣場 2015.01.2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0423
愛國同心會。(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彥鈞攝) |
愛國同心會總幹事、中國配偶張秀葉公然嗆警,影片在網路上廣為流傳,她不斷地對警挑釁,甚至踢警察,並嗆聲說:「信義分局換十個都沒有用啦」。
事實上,馬總統上任後,在「警政一條鞭」及「檢察一體」的拘束下,檢警與馬政府「逢中必軟」的立場,已趨近一致,愛國同心會總幹事張秀葉攻擊執法的警察,已觸犯刑法第一三五條的「妨害公務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警察卻不敢送辦來自中國的「現行犯」。
對照去年三二四政院的鎮壓行為,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生被警察打到「頭破血流」,受傷者事後甚至收到檢警的「妨害公務罪」被告傳票,就可清楚檢警對中國人與台灣人的「差別待遇」。
更明確的案例是,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百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但是反觀台中老婦人在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卻被警察上了手銬逮捕,並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
最嚴重的是,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擾案件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檢警「逢中必軟」,連北市警察被攻擊,都不敢以「現行犯」逮捕愛國同心會的犯罪者,如此不公不義之事在首都上演,也難怪柯市長會氣得罵粗話。
Parasites of the public coffers will be revealed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1.2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1/25/2003610011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廉政委員會) — set up by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o investigate major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undertaken by the city government — has been termed a “political witchhunt” by former Taipei mayor Hau Lung-bin (郝龍斌).
However, cases under review, including the Taipei Dome, the Taipei Twin Towers and the MeHAS City projects have not only attracted controversy for a long time, they have also seen interventions from the Control Yuan. That raises the question: Is Hau’s criticism valid?
Article 18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政府採購法) stipulates that government tendering procedures for procurement include open, selective and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s. However, the act puts strict limits on the latter two. Therefore, open tendering procedures should be the norm and the selective and limited tendering options should only be used when there is no alternative.
Despite the provisions of the act, when a project is opened to public tender, companies are still able to borrow licenses and permits to enable participation in a bidding procedure or rig a bid.
They could also bribe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obtain key information — such as on the price floor or review committee members. Such actions are not rare, especially in cases of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s, which are neither public nor transparent, and under which it is the authorities that invite companies to take part in the bidding process.
In this process, agreements that are reached behind closed doors and benefit a select few are likely to happen.
This defeats the purpose of the act, which is intended to make open tendering procedures the norm. When authorities make the decision to use a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 the officials in charge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choose favorites which allows corrupt officials to profit from deals.
The legality of public construction tendering cannot be solely determined by formalities, but must be determined by looking at what takes place.
This is why a review of some of Taipei’s most important and lucrative tendering cases will show that some companies received special dispensation from the city government. If officials in charge of the projects are found to have received benefits or political contributions from any of the bidding companies, they can, according to Article 4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貪污治最條例), be punished for acts that violate their official duties by life imprisonment.
Even if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find or cannot prove that officials have received unlawful gains from a company, if they clearly violate the law, Article 6 of the act stipulates that for attempted influence peddling they can be sentenced to a prison term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Although many of Taipei’s controversi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caused great losses to the national treasury, criminal offenses have been difficult to prove because the truth was kept hidden for a long period when a certain political party was in power. Fortunately, there has finally been a change in leadership at Taipei City Hall and the new administration has set up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to investigate controversial projects.
However, time has passed and evidence might have disappeared. Many projects have also passed through the hands of several different Taipei mayors. In addition,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have judicial investigative powers. This means that it could take a long time to reveal any irregularities that could lie dormant within these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1.2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1/25/2003610011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廉政委員會) — set up by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o investigate major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undertaken by the city government — has been termed a “political witchhunt” by former Taipei mayor Hau Lung-bin (郝龍斌).
However, cases under review, including the Taipei Dome, the Taipei Twin Towers and the MeHAS City projects have not only attracted controversy for a long time, they have also seen interventions from the Control Yuan. That raises the question: Is Hau’s criticism valid?
Article 18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政府採購法) stipulates that government tendering procedures for procurement include open, selective and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s. However, the act puts strict limits on the latter two. Therefore, open tendering procedures should be the norm and the selective and limited tendering options should only be used when there is no alternative.
Despite the provisions of the act, when a project is opened to public tender, companies are still able to borrow licenses and permits to enable participation in a bidding procedure or rig a bid.
They could also bribe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obtain key information — such as on the price floor or review committee members. Such actions are not rare, especially in cases of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s, which are neither public nor transparent, and under which it is the authorities that invite companies to take part in the bidding process.
In this process, agreements that are reached behind closed doors and benefit a select few are likely to happen.
This defeats the purpose of the act, which is intended to make open tendering procedures the norm. When authorities make the decision to use a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 the officials in charge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choose favorites which allows corrupt officials to profit from deals.
The legality of public construction tendering cannot be solely determined by formalities, but must be determined by looking at what takes place.
This is why a review of some of Taipei’s most important and lucrative tendering cases will show that some companies received special dispensation from the city government. If officials in charge of the projects are found to have received benefits or political contributions from any of the bidding companies, they can, according to Article 4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貪污治最條例), be punished for acts that violate their official duties by life imprisonment.
Even if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find or cannot prove that officials have received unlawful gains from a company, if they clearly violate the law, Article 6 of the act stipulates that for attempted influence peddling they can be sentenced to a prison term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Although many of Taipei’s controversi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caused great losses to the national treasury, criminal offenses have been difficult to prove because the truth was kept hidden for a long period when a certain political party was in power. Fortunately, there has finally been a change in leadership at Taipei City Hall and the new administration has set up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to investigate controversial projects.
However, time has passed and evidence might have disappeared. Many projects have also passed through the hands of several different Taipei mayors. In addition,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have judicial investigative powers. This means that it could take a long time to reveal any irregularities that could lie dormant within these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廉政委員會是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2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a39a2cd-7e44-4f4d-808b-668c275996eb
由於台北市重大工程與計畫頻頻出現爭議,台北市政府就組成廉政委員會以為調查。只是證諸過往,台北市政府即曾設有廉政肅貪中心,如今的廉政委員會是否又在炒冷飯,就有待觀察。而此委員會是否具有行政調查權、是否疊床架屋等,恐更值關注。
在2011年廉政署成立時,其下就設有廉政審查委員會,以來防止可能出現的濫權或者吃案的弊病。而依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5條第2項,廉政審查委員的人數為11人至15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由於此條文對於審查會的組成人士的比例,未再為進一步規定,所以廉政署即自行訂定的「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以為補充,而其中的第3點,即有組成比例的規範。
根據此要點,雖規定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的比例不能少於二分之一,但關於其如何產生、如何遴選等,皆未為明文,到頭來,還是得由法務部與廉政署為決定,則最終選出者,很可能只是「友性」,而非所謂「社會公正」人士。而更有問題者,則是此要點中,竟將廉政署長與副署長規定為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召集人又為當然的主席,且其更有在可否表決同數時的裁決權,如此的內容,不僅已經逾越了母法,即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的規定,更使得所謂外部監督功能,喪失大半。若再加上來自於法務部檢察司、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與審計部所指派的代表及「友性」的社會公正人士,要說廉政審查會是一個外部監督機制,恐得打上大問號。
又依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5條第1項,審查會對於廉政業務,僅能提供專業諮詢,這也代表審查會所為的評議與決議,對於廉政署並不具有實質的拘束力,其意見僅供「參考」。若果如此,則即便審查會的組成具有公正性,但在其僅能提供建議,而無任何實質的審查權力下,廉政審查會實僅具有諮詢的作用。而如果像廉政審查會這種法律規定的組織尚且如此,就遑論法外設置的廉政組織了。
以行政院所設的廉政委員會,或是北市府曾設置的廉政肅貪中心來說,最讓人詬病者,即是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乃由行政機關的局處首長所擔任,外部的所謂社會公正人士,實僅具有點綴與背書的功能。甚而如林益世之例,其在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即為中央廉政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自也難期待此等委員會能發揮什麼實質作用。所以,在台北市政府即將成立的廉政委員會,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來自外部,似不易出現行政官員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狀況。惟此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能否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使委員會又落入有他律之名,卻無其實的下場,就更待觀察與考驗。
此外,在無任何法律授權下,此等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法定職權。既然如此,就算台北市重大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資料皆被解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
也因此,在廉政委員會於先天即存有諸多調查的障礙下,就算發現有弊案,最終還是得將案件移送給具有司法警察權的廉政署或調查局,甚至是檢察官為後續處理。如此一來,所有的調查就得重來一遍,致造成訴追程序的延宕。凡此現象更突顯出一種矛盾,即明明我國有諸多的反貪機關,各行政機關亦配置有政風機構,但中央與地方政府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委員會,這在無形中,即是對現有反貪機關的不信任,亦必陷入多頭馬車的資源浪費。
總之,台北市政府因應公共工程所出現的弊端,所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不管成效如何,也只能是治標。唯有在平時,讓公共工程的招標公開、透明且遵守法律的正當程序,才是治本之道。
民報/專欄 2015.01.2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a39a2cd-7e44-4f4d-808b-668c275996eb
由於台北市重大工程與計畫頻頻出現爭議,台北市政府就組成廉政委員會以為調查。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
由於台北市重大工程與計畫頻頻出現爭議,台北市政府就組成廉政委員會以為調查。只是證諸過往,台北市政府即曾設有廉政肅貪中心,如今的廉政委員會是否又在炒冷飯,就有待觀察。而此委員會是否具有行政調查權、是否疊床架屋等,恐更值關注。
在2011年廉政署成立時,其下就設有廉政審查委員會,以來防止可能出現的濫權或者吃案的弊病。而依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5條第2項,廉政審查委員的人數為11人至15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由於此條文對於審查會的組成人士的比例,未再為進一步規定,所以廉政署即自行訂定的「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以為補充,而其中的第3點,即有組成比例的規範。
根據此要點,雖規定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的比例不能少於二分之一,但關於其如何產生、如何遴選等,皆未為明文,到頭來,還是得由法務部與廉政署為決定,則最終選出者,很可能只是「友性」,而非所謂「社會公正」人士。而更有問題者,則是此要點中,竟將廉政署長與副署長規定為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召集人又為當然的主席,且其更有在可否表決同數時的裁決權,如此的內容,不僅已經逾越了母法,即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的規定,更使得所謂外部監督功能,喪失大半。若再加上來自於法務部檢察司、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與審計部所指派的代表及「友性」的社會公正人士,要說廉政審查會是一個外部監督機制,恐得打上大問號。
又依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5條第1項,審查會對於廉政業務,僅能提供專業諮詢,這也代表審查會所為的評議與決議,對於廉政署並不具有實質的拘束力,其意見僅供「參考」。若果如此,則即便審查會的組成具有公正性,但在其僅能提供建議,而無任何實質的審查權力下,廉政審查會實僅具有諮詢的作用。而如果像廉政審查會這種法律規定的組織尚且如此,就遑論法外設置的廉政組織了。
以行政院所設的廉政委員會,或是北市府曾設置的廉政肅貪中心來說,最讓人詬病者,即是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乃由行政機關的局處首長所擔任,外部的所謂社會公正人士,實僅具有點綴與背書的功能。甚而如林益世之例,其在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即為中央廉政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自也難期待此等委員會能發揮什麼實質作用。所以,在台北市政府即將成立的廉政委員會,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來自外部,似不易出現行政官員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狀況。惟此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能否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使委員會又落入有他律之名,卻無其實的下場,就更待觀察與考驗。
此外,在無任何法律授權下,此等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法定職權。既然如此,就算台北市重大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資料皆被解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
也因此,在廉政委員會於先天即存有諸多調查的障礙下,就算發現有弊案,最終還是得將案件移送給具有司法警察權的廉政署或調查局,甚至是檢察官為後續處理。如此一來,所有的調查就得重來一遍,致造成訴追程序的延宕。凡此現象更突顯出一種矛盾,即明明我國有諸多的反貪機關,各行政機關亦配置有政風機構,但中央與地方政府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委員會,這在無形中,即是對現有反貪機關的不信任,亦必陷入多頭馬車的資源浪費。
總之,台北市政府因應公共工程所出現的弊端,所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不管成效如何,也只能是治標。唯有在平時,讓公共工程的招標公開、透明且遵守法律的正當程序,才是治本之道。
「反抗&台港共鳴」新社會香港專刊第三期:〈論太陽花學運之正當性與相關法律問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台灣新社會智庫/「反抗&台港共鳴」新社會香港專刊第三期 2015.01.22
http://www.taiwansi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531&Itemid=117
台灣新社會智庫/「反抗&台港共鳴」新社會香港專刊第三期 2015.01.22
http://www.taiwansi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531&Itemid=117
2015年1月24日 星期六
民報×永社「憲改怎麼改?」座談會
時間:2015年1月24日(星期六)09:30~12:0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報名網址:http://goo.gl/U2dzRI
主持人:陳傳岳(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林濁水(前立委、政治評論人)
陳耀祥(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徐偉群(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主辦單位:民報、永社
說明:
歷經2014年的公民運動及九合一大選,台灣不分朝野,已體認憲改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因此社會必須進一步思考,這次的憲改契機,是要單純修憲,或應如何展現台灣人民的制憲力?而對於習慣總統直選的台灣人民,是要維持雙首長制?或是走向總統制、內閣制的憲改方向?
更重要的是,國會改革是當前朝野的憲改共識,未來要如何形成票票等值、席次適當,又能真實反映民意的立法院?修憲門檻如何調整?十八歲公民權能否落實?這次的憲改契機,要在2016年完成多項憲政改革,一次性公投通過?或是如何規劃階段性任務與憲改時程?這些重大憲政議題,關係台灣長遠的國家發展,民報與永社為此邀請憲改的專家學者,與社會一起深入探討。
報名網址:http://goo.gl/U2dzRI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600955680004403
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
【座談說明】
在目前台灣的政治生態下,要直接進入國會遊說人權議題並不容易,需要用一些技巧才能夠進入國會,開始有效的對話。立法院當中,國會助理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負責為立法委員研究、擬法案、寫質詢稿,若國會助理能夠理解人權相關議題,就較有機會提供立委正確的資訊。
台灣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藉由批准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也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2013年2月也經過一次的國際審查,有十位國際人權專家提出了81點的結論性意見。不過,落實的狀況並不理想,很多的國會助理、立法委員甚至政府官員對於兩公約的認識都不是很深。因此,我們認為針對國會助理的研習訓練,是讓人權議題在國會中開展很重要的第一步。我們將以各人權議題為主,試圖從國際人權公約為切入視角,規劃五場不同子題的座談。
1. 國家人權委員會法與人權指標
2. 赦免法與冤獄
3. 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4. 平等權與不歧視:婚姻平權法案
5. 長照制度與移民工的人權保障
【主辦單位】
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 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永社、台北律師公會國會工作委員會
【座談內容】
每場座談90分鐘,主持人5分鐘引言,主講者和與談人各30分鐘,第一輪問答30分鐘,中午附餐盒,開放繼續留下討論交流。
一、打造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制
——談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職權行使法、及人權指標
立法院已通過四部核心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法,讓五個重要的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掀起一波波公民社會與政府機關大動員的人權公約運動。但過去六年來,人權保障機制仍然不彰,癥結點在於我國仍欠缺一個獨立的國家級人權委員會。政府已因應聯合國人權專家的建議,提出非常具體的設置方案,民間團體推動人權機制也已10個年頭,並已將法案送入國會。這場講座將為各位解說這個正在成形的人權保障機制。
日期:1月26日(一) 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邱伊翎(台灣人權會秘書長)
與談: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黃 默(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
二、不一樣又怎樣的婚姻平權法案?
——論平等權與消除歧視
蔡依林在新歌「不一樣又怎樣 We're All Different, Yet The Same」唱出多元性別者的心聲,最新MV也催淚地突顯當前LGBTI朋友們被體制排除的其中一個困境,即同性伴侶缺乏醫療同意探視的權利。目前國會正在審議的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被稱為「婚姻平權法案」,始終被部份宗教團體誤解為破壞人倫的法案,究竟如此指控是否有理,我們邀請人權專家與律師來為大家說分明。
日期:1月27日(二)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尤美女(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會長、立法委員)
與談:張宏誠(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講師級專家)
與談:李念祖(「限制同性婚姻是否違憲?」民間大法官會議審判長)
三、給生命權一個機會
——談公政公約、赦免法、及冤案平反
震驚全國的江國慶冤案,就是因為江已被迅速執行,因此儘管多年後證明該案並非江國慶所為,即使已還他清白,並國家賠償給江家高額的賠償金,但終究人命無法挽回,成為永恆的遺憾,而政府代替所有人枉殺無辜,也是無法抹滅的罪惡污點。儘管我國尚未全面廢除死刑,但公政公約賦予死刑定讞者赦免權,我國也訂定有赦免法。但法務部歷次執行,都不待總統明確准駁赦免申請,就逕行執行死刑,連死刑犯人最後一個生命權的機會都剝奪。如果還有下一個江國慶案,其實一點都不意外。問題是,我們願意修改制度,阻止甚至預防下一個冤案嗎?
日期:1月28日(三)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與談:高涌誠(永社秘書長、廢死聯盟理事)
與談: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四、如何破除行政官僚的黑箱文化
——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全國遍地烽火的迫遷案與環境爭議案都有一個共同的結構,那就是這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開發計劃案通國前,都是在辦公室冷氣房對著地圖圈地決定的,而不願先與在地居民或利害關係人進行真誠的磋商。當爭議爆發,居民向政府要求公開的聽證程序時,政府卻愛理不理,完全展現行政官僚黑箱決定政策的態度。究竟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能否確保政策透明及公民參與?我們邀請到專家來專業解惑。
日期:1月29日(四)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林仁惠(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與談:傅玲靜(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與談: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五、血汗長照下的弱弱相殘?還是政府卸責?
——如何兼顧長照制度與移民工人權保障
2013年的移工大遊行主題是「血汗長照」,突顯了《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草案中,未將家庭照顧者及家務移工納入其中的問題。由於台灣社會進入高齡少子化,許多需要長照服務的家庭,往往是經濟弱勢的家庭,而大量進入台灣的外籍移工,卻以低廉的勞動力承接了原本應該是政府社福體系的家庭照顧工作,然後政府又不將他們的勞動視為工作,導致這些家庭看護工無法享有基本的工作條件。在這整個弱弱相殘的制度中,政府的角色與責任到底在哪裡?又我們有可能將家務移工納入長期照護的規劃當中嗎?
日期:1月30日(五)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覃玉蓉(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與談:吳靜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總幹事)
與談: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研究員)
活動聯絡人: 施逸翔 0920719347 riverrain30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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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重建智庫與調整組織其實是不當黨產的發揮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1.2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3/20150123829447.html
在黨主席補選獲得黨主席寶座的朱立倫,在本周首次主持國民黨中常會。在會議上,朱立倫提出了「黨產」、「智庫」以及「組織」等三大改造方向,三大改造方向的執行者「卡司」,則分別請出王如玄、廖正井、郝龍斌以及黃敏惠。這一份任務安排,除了國民黨慣來的「宮廷政治」考量之外,與民主政治更具有重要關連性的則是業務內容,一言以蔽之,「到底要改造什麼?」
仔細檢視任務安排與業務內容,首先,曾任勞委會主委的律師王如玄與前立委廖正井負責邀請(所謂的)專業公正人士,要對黨產及財務狀況儘速重新檢視並予以整理;其次,甫從台北市市長一職卸任的副主席郝龍斌,負責的任務是召集與重建智庫,讓智庫發揮實質功能;最後,副主席黃敏惠接下的任務,則是就重新調整黨內組織進行研議。在三大方向下,朱立倫提出了「內造化」、「志工化」、「戰鬥化」等三項必須達成的目標。
三大改革方向都涉及了「內部」或「組織面」的改造,雖然這也是公共事務的範疇,但是關於內部與組織的事物,對外界與大眾而言,向來是讀起來「無感」的,道理很簡單,因為並非身在其中。然而,魔鬼就藏在細節當中,更何況這涉及了國民黨黨產,這一個無論如何都並不符合當代憲政民主價值的邪惡存在。
進一步來說,「智庫」與「組織」其實都與「黨產」脫不了關係,兩者一文一武,前者拿黨產養學者、作研究,後者則是拿黨產養樁腳、跑基層,根本就是黨產的「效益極大化」,何來所謂「處理不當黨產」?說穿了,朱立倫根本不打算處理黨產,而是「拖延」與「經營」雙線並行發展,一方面以「對於黨產財務已展開檢視與整理」應付「討黨產」的質疑,另一方面則以「重建智庫與調整組織」繼續「提領」黨產的好處,繼續發揮「黨產威能」。
智庫與組織,向來是國民黨黨產惡名昭彰的由來。舉例來說,在2014年5月,對於中央研究員法律所研究員黃國昌參與學運,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大張旗鼓要調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結果不但清算失敗,反而被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揪出有中研院研究員擔任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小組召集人。除此之外,澄社社長、台大教授劉靜怡也在臉書上po文質疑,認為呂學樟應先調查還有多少中研院研究員與大學專任教師在國民黨智庫固定領錢並且享有辦公室,或是甚至是以國民黨智庫名義「圍標」政府研究計畫案,這些行為不但違反現行法令,更是學術圈隱忍已久的現象。
再舉例來說,每逢選舉國民黨就會祭出「藍鷹計劃」,以監票為名而行固票之實:舉行「藍鷹專案」講習,並在投票日當天發動電話、簡訊、到府催票、並利用機車接送投票,若投票率達到某一程度則發放獎勵金。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關於投票日當日禁止競選或助選的行為,中選會反賄宣導文宣更進一步明確例示,包括了:電視或報紙的候選人廣告、傳送簡訊催票、村里長廣播催票、電話催票、組織性接送投票,以及在投票所週遭穿著足以辨識候選人或特定政黨的背心、帽子或圍巾。經歷2008、2012以及2014年的幾次大選,「藍鷹計劃」飽受選舉公平性與公正性的質疑,但很明顯地,朱立倫並不打算放棄未來繼續執行此計畫,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龐大的黨產,國民黨根本無法進行這一種全國性、組織性以及大規模固票催票行為。
從這些罄竹難書的例證可以看出,雖然朱立倫主席企圖營造「深切改革」與「重新出發」的氣勢,但是,一旦揭露這個虛張聲勢織成的面紗,則可以發現朱立倫又是一如往昔地以清新風格包裝訴求,再以改革口號作為內容填充物 ─ 經驗上,這通常又會「習慣性跳票」。面對朱立倫「習慣性跳票」,人民除了「不意外」、「不期不待,沒有傷害」之外,更須睜大眼睛看清楚朱立倫欺騙人民的話術與技倆。
蕃論戰/專欄 2015.01.2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3/20150123829447.html
朱立倫。(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
在黨主席補選獲得黨主席寶座的朱立倫,在本周首次主持國民黨中常會。在會議上,朱立倫提出了「黨產」、「智庫」以及「組織」等三大改造方向,三大改造方向的執行者「卡司」,則分別請出王如玄、廖正井、郝龍斌以及黃敏惠。這一份任務安排,除了國民黨慣來的「宮廷政治」考量之外,與民主政治更具有重要關連性的則是業務內容,一言以蔽之,「到底要改造什麼?」
仔細檢視任務安排與業務內容,首先,曾任勞委會主委的律師王如玄與前立委廖正井負責邀請(所謂的)專業公正人士,要對黨產及財務狀況儘速重新檢視並予以整理;其次,甫從台北市市長一職卸任的副主席郝龍斌,負責的任務是召集與重建智庫,讓智庫發揮實質功能;最後,副主席黃敏惠接下的任務,則是就重新調整黨內組織進行研議。在三大方向下,朱立倫提出了「內造化」、「志工化」、「戰鬥化」等三項必須達成的目標。
三大改革方向都涉及了「內部」或「組織面」的改造,雖然這也是公共事務的範疇,但是關於內部與組織的事物,對外界與大眾而言,向來是讀起來「無感」的,道理很簡單,因為並非身在其中。然而,魔鬼就藏在細節當中,更何況這涉及了國民黨黨產,這一個無論如何都並不符合當代憲政民主價值的邪惡存在。
進一步來說,「智庫」與「組織」其實都與「黨產」脫不了關係,兩者一文一武,前者拿黨產養學者、作研究,後者則是拿黨產養樁腳、跑基層,根本就是黨產的「效益極大化」,何來所謂「處理不當黨產」?說穿了,朱立倫根本不打算處理黨產,而是「拖延」與「經營」雙線並行發展,一方面以「對於黨產財務已展開檢視與整理」應付「討黨產」的質疑,另一方面則以「重建智庫與調整組織」繼續「提領」黨產的好處,繼續發揮「黨產威能」。
智庫與組織,向來是國民黨黨產惡名昭彰的由來。舉例來說,在2014年5月,對於中央研究員法律所研究員黃國昌參與學運,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大張旗鼓要調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結果不但清算失敗,反而被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揪出有中研院研究員擔任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小組召集人。除此之外,澄社社長、台大教授劉靜怡也在臉書上po文質疑,認為呂學樟應先調查還有多少中研院研究員與大學專任教師在國民黨智庫固定領錢並且享有辦公室,或是甚至是以國民黨智庫名義「圍標」政府研究計畫案,這些行為不但違反現行法令,更是學術圈隱忍已久的現象。
再舉例來說,每逢選舉國民黨就會祭出「藍鷹計劃」,以監票為名而行固票之實:舉行「藍鷹專案」講習,並在投票日當天發動電話、簡訊、到府催票、並利用機車接送投票,若投票率達到某一程度則發放獎勵金。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關於投票日當日禁止競選或助選的行為,中選會反賄宣導文宣更進一步明確例示,包括了:電視或報紙的候選人廣告、傳送簡訊催票、村里長廣播催票、電話催票、組織性接送投票,以及在投票所週遭穿著足以辨識候選人或特定政黨的背心、帽子或圍巾。經歷2008、2012以及2014年的幾次大選,「藍鷹計劃」飽受選舉公平性與公正性的質疑,但很明顯地,朱立倫並不打算放棄未來繼續執行此計畫,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龐大的黨產,國民黨根本無法進行這一種全國性、組織性以及大規模固票催票行為。
從這些罄竹難書的例證可以看出,雖然朱立倫主席企圖營造「深切改革」與「重新出發」的氣勢,但是,一旦揭露這個虛張聲勢織成的面紗,則可以發現朱立倫又是一如往昔地以清新風格包裝訴求,再以改革口號作為內容填充物 ─ 經驗上,這通常又會「習慣性跳票」。面對朱立倫「習慣性跳票」,人民除了「不意外」、「不期不待,沒有傷害」之外,更須睜大眼睛看清楚朱立倫欺騙人民的話術與技倆。
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法人不能為惡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679586b-3edd-43c2-929e-76cf9b799fa0
針對大統黑心油事件,行政機關連續對大統公司及負責人開罰18億元的行政罰鍰,卻在法院判處負責人十二年有期徒刑,並對公司科以3800萬元罰金確定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與刑罰優先之原則,就使此等高額的行政罰鍰被一筆勾消,而讓人所詬病。也因此,最高檢察署針對法院未沒收公司不法所得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致牽扯出法人能否為罪的爭議。
雖然法人於民事法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但由於法人只是擬制的個體且無手腳,就很難認定其可成為犯罪主體,更何況,刑事處罰的種類,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也是針對自然人而設計,何能適用於法人,恐更難想像。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企業體藉由其強大的組織為營利之追求,實已對社會的經濟、環境,甚至是民眾的生命、身體造成極大的危害。至於對於法人的處罰不能,也並非全有道理,因對法人亦可對之解散、停止營業等,更可以高罰的罰金來嚇阻不法行為產生。所以,若僅對執行的自然人處罰,致讓企業體置身事外並享有暴利,所謂正義的天平就會嚴重傾斜,故傳統認為法人不能為惡的想法,也逐漸受到修正。
所以於我國刑法本文,雖仍不認為法人可為犯罪主體,但於特別刑法中,已出現對法人的處罰明文。惟由於我國並無如英國法般,已制訂有法人刑罰的總則性規定,故於許多特別刑法裡,針對此等涉及以企業結構體所為侵害法益的行為,就採取對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處以徒刑、對法人則處以罰金的規範型態。
以在食用油品攙偽、假冒,甚或添加有毒物質來說,對於實際執行業務者,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除可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外,根據此條文第5項,法院還得對法人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金。從此條文觀察,我國對於法人實已承認其具有犯罪能力,既然如此,在大統油案件裡,法院以法人並非刑法的行為主體,致無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將大統公司的不法所得沒收之判決理由,實就嚴重違反現行法律。
而在法院判決顯有違背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判決已經確定,檢察總長仍可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救濟。只是非常上訴的目的,乃在統一法令解釋,若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雖須將判決撤銷,卻只有在原判不利被告時,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就該案另行判決。且即便改判,也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這也象徵,即便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成功,仍無解於大統油公司所繼續享有不法利得。
目前特別刑法所採的處罰模式,雖已肯認法人的犯罪與刑罰能力,惟在行為單一且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與法人並無犯意聯絡下,為何仍可同時處罰兩個獨立的個體,是否因此違反憲法的一行為不二罰的保障,肯定是未來必須解決的課題。其次,既然對法人處罰的重點乃在不法利得的剝奪,則關於特別刑法中,對於法人罰金的處罰上限,就應隨時為調整,以免是罰金處罰變得不痛不癢。更重要的是,傳統刑法認為法人不能為罪、為惡的觀念,更得為改變與修正。
民報/專欄 2015.01.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679586b-3edd-43c2-929e-76cf9b799fa0
最高檢察署針對法院未沒收公司不法所得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致牽扯出法人能否為罪的爭議。(圖片來源:民報/網路資料) |
針對大統黑心油事件,行政機關連續對大統公司及負責人開罰18億元的行政罰鍰,卻在法院判處負責人十二年有期徒刑,並對公司科以3800萬元罰金確定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與刑罰優先之原則,就使此等高額的行政罰鍰被一筆勾消,而讓人所詬病。也因此,最高檢察署針對法院未沒收公司不法所得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致牽扯出法人能否為罪的爭議。
雖然法人於民事法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但由於法人只是擬制的個體且無手腳,就很難認定其可成為犯罪主體,更何況,刑事處罰的種類,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也是針對自然人而設計,何能適用於法人,恐更難想像。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企業體藉由其強大的組織為營利之追求,實已對社會的經濟、環境,甚至是民眾的生命、身體造成極大的危害。至於對於法人的處罰不能,也並非全有道理,因對法人亦可對之解散、停止營業等,更可以高罰的罰金來嚇阻不法行為產生。所以,若僅對執行的自然人處罰,致讓企業體置身事外並享有暴利,所謂正義的天平就會嚴重傾斜,故傳統認為法人不能為惡的想法,也逐漸受到修正。
所以於我國刑法本文,雖仍不認為法人可為犯罪主體,但於特別刑法中,已出現對法人的處罰明文。惟由於我國並無如英國法般,已制訂有法人刑罰的總則性規定,故於許多特別刑法裡,針對此等涉及以企業結構體所為侵害法益的行為,就採取對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處以徒刑、對法人則處以罰金的規範型態。
以在食用油品攙偽、假冒,甚或添加有毒物質來說,對於實際執行業務者,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除可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外,根據此條文第5項,法院還得對法人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金。從此條文觀察,我國對於法人實已承認其具有犯罪能力,既然如此,在大統油案件裡,法院以法人並非刑法的行為主體,致無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將大統公司的不法所得沒收之判決理由,實就嚴重違反現行法律。
而在法院判決顯有違背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判決已經確定,檢察總長仍可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救濟。只是非常上訴的目的,乃在統一法令解釋,若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雖須將判決撤銷,卻只有在原判不利被告時,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就該案另行判決。且即便改判,也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這也象徵,即便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成功,仍無解於大統油公司所繼續享有不法利得。
目前特別刑法所採的處罰模式,雖已肯認法人的犯罪與刑罰能力,惟在行為單一且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與法人並無犯意聯絡下,為何仍可同時處罰兩個獨立的個體,是否因此違反憲法的一行為不二罰的保障,肯定是未來必須解決的課題。其次,既然對法人處罰的重點乃在不法利得的剝奪,則關於特別刑法中,對於法人罰金的處罰上限,就應隨時為調整,以免是罰金處罰變得不痛不癢。更重要的是,傳統刑法認為法人不能為罪、為惡的觀念,更得為改變與修正。
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國民黨的壞習慣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1.2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1/20150121825138.html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日前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共2千4百餘萬。按照這份提案說明,國民黨嘴上說著是在質疑「台南地檢署有濫行起訴之嫌,更疑有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之偵辦,企圖影響辦案公正性與選舉結果之疑慮」。但國民黨在未有具體實證之下做出這樣的提案,自己才是在利用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吧?
其實這種藉公逞私的例子在國民黨執政之下層出不窮,近日媒體報導連勝文在台北市長選舉失利後,便接任青年發展基金會執行長。憶起青發會的歷史,原是由1997年時任行政院院長的連戰先生在台大的一場演講中所濫觴,連先生當時「倡議」由政府與民間推動成立青年發展基金會後,便在院長任內核定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捐款一億元給連戰擔任董事長的青發會,被民眾譏為「國庫通黨庫,黨庫通內庫」。幸好當時在輿論抨擊、民意撻伐之下,行政院於同月下旬火速註銷收回,否則「由公變私」的公設基金會除了前年監察院針對「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所做出的調查報告外,可能將多添一筆。
「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的前身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本係由台糖公司所設立。按照原本的捐助章程,基金會的董、監事本應由台糖聘派並報經濟部核備,但2000年政黨輪替後,董事長張有惠迅速在2000年3月27日由第3屆第8次董監聯席會議通過修改章程,將台糖公司聘派董監事的規定改為由糖協自行聘任,脫離台糖公司和經濟部的控制,經濟部並於2000年4月由王志剛部長迅予核准。脫離政府控制後,基金會便開始出現與捐助章程「發展糖業及相關業務」無關之捐助,譬如捐贈澳洲醫院籌建早產兒中心大樓3,000萬元、成立佛光大學經濟研究中心500萬元、委託辦理賽車選手訓練及參賽50萬元、委託民間公司辦理數位機會中心規劃執行100萬元等。
而針對這樣的狀況,監察院一直到2013年2月6日才就此事提出完整的調查報告(案號:102財調0013)。這份調查報告中提到的重點大概有四:第一,經濟部在核定武智基金會變更章程的時候思慮不全逕予核備,導致經濟部無監控權;其次,經濟部也沒有積極釐清台灣武智基金會的定位,所以政府也沒辦法有效監督;再者,沒有財團法人法,這種狀況無法可管;最後,法院對於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在核准其聲請變更章程時,應該審慎做出決定。也就是說,即使是監察院,針對這樣的公產變私產也只能做到變出一份調查報告,然後說目前無法可管。這不僅突顯監察院只是一隻無牙的老虎,也顯現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快速流失,公產變私產情形的嚴重性。而這種動不動就利用執政優勢脫法脅迫國家資源提供挹注,似乎就是國民黨典型的壞習慣!
蕃論戰/專欄 2015.01.2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1/20150121825138.html
馬英九。(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日前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共2千4百餘萬。按照這份提案說明,國民黨嘴上說著是在質疑「台南地檢署有濫行起訴之嫌,更疑有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之偵辦,企圖影響辦案公正性與選舉結果之疑慮」。但國民黨在未有具體實證之下做出這樣的提案,自己才是在利用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吧?
其實這種藉公逞私的例子在國民黨執政之下層出不窮,近日媒體報導連勝文在台北市長選舉失利後,便接任青年發展基金會執行長。憶起青發會的歷史,原是由1997年時任行政院院長的連戰先生在台大的一場演講中所濫觴,連先生當時「倡議」由政府與民間推動成立青年發展基金會後,便在院長任內核定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捐款一億元給連戰擔任董事長的青發會,被民眾譏為「國庫通黨庫,黨庫通內庫」。幸好當時在輿論抨擊、民意撻伐之下,行政院於同月下旬火速註銷收回,否則「由公變私」的公設基金會除了前年監察院針對「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所做出的調查報告外,可能將多添一筆。
「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的前身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本係由台糖公司所設立。按照原本的捐助章程,基金會的董、監事本應由台糖聘派並報經濟部核備,但2000年政黨輪替後,董事長張有惠迅速在2000年3月27日由第3屆第8次董監聯席會議通過修改章程,將台糖公司聘派董監事的規定改為由糖協自行聘任,脫離台糖公司和經濟部的控制,經濟部並於2000年4月由王志剛部長迅予核准。脫離政府控制後,基金會便開始出現與捐助章程「發展糖業及相關業務」無關之捐助,譬如捐贈澳洲醫院籌建早產兒中心大樓3,000萬元、成立佛光大學經濟研究中心500萬元、委託辦理賽車選手訓練及參賽50萬元、委託民間公司辦理數位機會中心規劃執行100萬元等。
而針對這樣的狀況,監察院一直到2013年2月6日才就此事提出完整的調查報告(案號:102財調0013)。這份調查報告中提到的重點大概有四:第一,經濟部在核定武智基金會變更章程的時候思慮不全逕予核備,導致經濟部無監控權;其次,經濟部也沒有積極釐清台灣武智基金會的定位,所以政府也沒辦法有效監督;再者,沒有財團法人法,這種狀況無法可管;最後,法院對於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在核准其聲請變更章程時,應該審慎做出決定。也就是說,即使是監察院,針對這樣的公產變私產也只能做到變出一份調查報告,然後說目前無法可管。這不僅突顯監察院只是一隻無牙的老虎,也顯現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快速流失,公產變私產情形的嚴重性。而這種動不動就利用執政優勢脫法脅迫國家資源提供挹注,似乎就是國民黨典型的壞習慣!
李全教的大門神?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廣場 2015.01.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9259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昨(二十)日針對一○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共二千四百餘萬。按照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雖然向立法院提出業務報告後即可望解凍,凍結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將可能造成地方案件偵辦進度停擺,影響甚鉅,豈容兒戲?
即使是針對國民黨深惡痛絕的扁案,在質疑特偵組辦案不力的同時,邱毅也只敢提案凍結最高檢二分之一的預算,在國民黨佔議會多數的情況下最後也只敢凍結四分之一;又或者是針對引爆九月政爭的黃世銘案,國民黨立委也只敢刪除最高檢四三二萬的預算、凍結特偵組案件偵辦費的「二分之一」,藉此即可看出提案凍結「全額預算」是何等大事。
不過,國民黨立院黨團的這份提案說明,雖然冠冕堂皇地說著「台南地檢署有濫行起訴之嫌,更疑有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之偵辦,企圖影響辦案公正性與選舉結果之疑慮」。但實際上有兩個盲點:第一,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即使是由檢察總長督軍查賄的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現行法亦未要求檢察總長至立院備詢報告,現國民黨在未有具體實證及法律依據之下,擬利用國會多數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全額」預算,這不是擺明著國民黨自己在利用不當政治壓力介入李全教賄選案嗎?難道朱立倫上任國民黨主席後,就這麼急著當李全教的門神嗎?
第二,當彭百顯、許添財、邱義仁、高英茂、謝清志、許陽明、吳澧培、陳哲男、周禮良、黃偉哲、吳乃仁、吳明敏、蘇治芬等案無罪定讞之時,國民黨立院黨團有沒有針對哪一個地檢署提案凍結預算?拿一個里長都承認一票五千的案件來說「濫行起訴」要凍人家全數預算?幫幫忙,愚人節還沒到咧!
自由廣場 2015.01.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9259
議長李全教。(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昨(二十)日針對一○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共二千四百餘萬。按照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雖然向立法院提出業務報告後即可望解凍,凍結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將可能造成地方案件偵辦進度停擺,影響甚鉅,豈容兒戲?
即使是針對國民黨深惡痛絕的扁案,在質疑特偵組辦案不力的同時,邱毅也只敢提案凍結最高檢二分之一的預算,在國民黨佔議會多數的情況下最後也只敢凍結四分之一;又或者是針對引爆九月政爭的黃世銘案,國民黨立委也只敢刪除最高檢四三二萬的預算、凍結特偵組案件偵辦費的「二分之一」,藉此即可看出提案凍結「全額預算」是何等大事。
不過,國民黨立院黨團的這份提案說明,雖然冠冕堂皇地說著「台南地檢署有濫行起訴之嫌,更疑有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之偵辦,企圖影響辦案公正性與選舉結果之疑慮」。但實際上有兩個盲點:第一,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即使是由檢察總長督軍查賄的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現行法亦未要求檢察總長至立院備詢報告,現國民黨在未有具體實證及法律依據之下,擬利用國會多數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全額」預算,這不是擺明著國民黨自己在利用不當政治壓力介入李全教賄選案嗎?難道朱立倫上任國民黨主席後,就這麼急著當李全教的門神嗎?
第二,當彭百顯、許添財、邱義仁、高英茂、謝清志、許陽明、吳澧培、陳哲男、周禮良、黃偉哲、吳乃仁、吳明敏、蘇治芬等案無罪定讞之時,國民黨立院黨團有沒有針對哪一個地檢署提案凍結預算?拿一個里長都承認一票五千的案件來說「濫行起訴」要凍人家全數預算?幫幫忙,愚人節還沒到咧!
陳長文的兩篇文章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9982
針對無黨籍台北市長柯文哲組成廉政委員會,啟動調查北市重大工程疑案,馬總統的好友陳長文律師投書媒體「當政黨輪替變清算大會」(http://udn.com/news/story/7339/653854),文中批評「台北市政府或綠營人士透過北市府釋放的許多片面資訊,透露了一個先射箭再畫靶、先定罪再論證的態度」;對照陳長文在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投書同一家媒體「向前走 扁案留給司法與歷史」(http://blog.udn.com/cvchen/2469263),卻是肯定特偵組查扁案是「蒼天有眼,報應有時,切勿心存僥倖。當權者不要以為一日呼風就可以百年喚雨,有上台就有下台,有執政就有在野」,顯然雙重標準,甚至判若兩人。
對於近日司法調查及媒體質疑國民黨權貴的清廉問題,陳長文大聲疾呼「政治獻金案攻馬英九、新燕案攻朱立倫、大巨蛋案攻郝龍斌、BRT案攻胡志強、航空城案攻吳志揚。招招刀刀,都砍向清廉二個字,而這二個字若中招,對任何政治人物來說都是萬劫不復的結果」;對照二○○八年特偵組起訴扁案,陳長文卻認為「雖然我們經歷了八年的貪腐與濫權,也讓台灣元氣大傷,但人民終究還是用選票將腐化的執政黨淘汰」。
事實上,二○○八年陳長文評論特偵組起訴扁案,當時司法尚未判決,但陳長文已經定調「台灣人民的選票,卻投出了一個反覆無信、撕裂族群、濫權謀私、廣涉貪腐的陳水扁」;相隔七年,當北市府要調查馬、郝的重大工程疑案,同一位陳長文卻認定「一旦政黨輪替變成了清算大會,試問,還有企業敢參加政府的公共工程嗎?台北市還需要建設嗎?」法律人向有嚴謹的邏輯訓練,但陳長文律師卻令人「嘆為觀止」。
自由廣場 2015.01.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9982
針對無黨籍台北市長柯文哲組成廉政委員會,啟動調查北市重大工程疑案,馬總統的好友陳長文律師投書媒體「當政黨輪替變清算大會」(http://udn.com/news/story/7339/653854),文中批評「台北市政府或綠營人士透過北市府釋放的許多片面資訊,透露了一個先射箭再畫靶、先定罪再論證的態度」;對照陳長文在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投書同一家媒體「向前走 扁案留給司法與歷史」(http://blog.udn.com/cvchen/2469263),卻是肯定特偵組查扁案是「蒼天有眼,報應有時,切勿心存僥倖。當權者不要以為一日呼風就可以百年喚雨,有上台就有下台,有執政就有在野」,顯然雙重標準,甚至判若兩人。
對於近日司法調查及媒體質疑國民黨權貴的清廉問題,陳長文大聲疾呼「政治獻金案攻馬英九、新燕案攻朱立倫、大巨蛋案攻郝龍斌、BRT案攻胡志強、航空城案攻吳志揚。招招刀刀,都砍向清廉二個字,而這二個字若中招,對任何政治人物來說都是萬劫不復的結果」;對照二○○八年特偵組起訴扁案,陳長文卻認為「雖然我們經歷了八年的貪腐與濫權,也讓台灣元氣大傷,但人民終究還是用選票將腐化的執政黨淘汰」。
事實上,二○○八年陳長文評論特偵組起訴扁案,當時司法尚未判決,但陳長文已經定調「台灣人民的選票,卻投出了一個反覆無信、撕裂族群、濫權謀私、廣涉貪腐的陳水扁」;相隔七年,當北市府要調查馬、郝的重大工程疑案,同一位陳長文卻認定「一旦政黨輪替變成了清算大會,試問,還有企業敢參加政府的公共工程嗎?台北市還需要建設嗎?」法律人向有嚴謹的邏輯訓練,但陳長文律師卻令人「嘆為觀止」。
2015年1月20日 星期二
以黨產處理檢驗朱立倫是否為「偽君子」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1.1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9982
新任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無法逃避黨產的處理問題!全世界都知道,政黨的公平競爭,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只要國民黨黨產存在一天,台灣的民主政治都難以正常發展,因此朱立倫雖然高喊「憲改」,但只要黨產一日不處理,任何憲政體制都無法正常運行。
事實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朱立倫當選黨主席前夕,國民黨立委又再次阻擋審查《政黨法》草案,朱立倫如果真心處理黨產,吳育昇應該在朱上任國民黨主席前,呼應朱立倫參選黨主席的「改革」政見,以內政委員會初審政黨法,沒想到吳育昇阻擋政黨法的逐條審查,讓朱立倫高喊的改革,再次淪為口號,朱和當年馬英九擔任主席時喊出「黨產改革」,恐怕都只是欺騙人民的政治口號。
朱立倫雖然號稱是國民黨新共主,但國民黨立委在立法院委員會上,卻一再阻擋政黨法的審查,對照過去馬英九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超過百次阻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杯葛政黨法,朱立倫恐怕與馬英九一樣,都只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民主世界中,不論憲政採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都奠基於政黨公平競爭之上,在台灣,只要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還擁有黨產,台灣的民主選舉就難有正常發展,不公平的政黨競爭,長期傷害公平選舉的民主精神,黨產是極為嚴重的民主之瘤,朱立倫如果真心改革,必須透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證明朱立倫不是馬英九第二。
社會必將記得,朱立倫參選國民黨主席,喊出憲改與黨改的主張,但黨改與黨產問題,必須透過制度才能實踐,因此能否通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確實處理國民黨的黨產問題,就是檢驗朱立倫是否是「偽君子」的標準。
自由開講 2015.01.1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9982
作者表示,朱立倫(見圖)參選國民黨主席,喊出憲改與黨改的主張,因此能否通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確實處理國民黨的黨產問題,就是檢驗朱立倫是否是「偽君子」的標準。(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張嘉明攝) |
新任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無法逃避黨產的處理問題!全世界都知道,政黨的公平競爭,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只要國民黨黨產存在一天,台灣的民主政治都難以正常發展,因此朱立倫雖然高喊「憲改」,但只要黨產一日不處理,任何憲政體制都無法正常運行。
事實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朱立倫當選黨主席前夕,國民黨立委又再次阻擋審查《政黨法》草案,朱立倫如果真心處理黨產,吳育昇應該在朱上任國民黨主席前,呼應朱立倫參選黨主席的「改革」政見,以內政委員會初審政黨法,沒想到吳育昇阻擋政黨法的逐條審查,讓朱立倫高喊的改革,再次淪為口號,朱和當年馬英九擔任主席時喊出「黨產改革」,恐怕都只是欺騙人民的政治口號。
朱立倫雖然號稱是國民黨新共主,但國民黨立委在立法院委員會上,卻一再阻擋政黨法的審查,對照過去馬英九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超過百次阻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杯葛政黨法,朱立倫恐怕與馬英九一樣,都只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民主世界中,不論憲政採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都奠基於政黨公平競爭之上,在台灣,只要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還擁有黨產,台灣的民主選舉就難有正常發展,不公平的政黨競爭,長期傷害公平選舉的民主精神,黨產是極為嚴重的民主之瘤,朱立倫如果真心改革,必須透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證明朱立倫不是馬英九第二。
社會必將記得,朱立倫參選國民黨主席,喊出憲改與黨改的主張,但黨改與黨產問題,必須透過制度才能實踐,因此能否通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確實處理國民黨的黨產問題,就是檢驗朱立倫是否是「偽君子」的標準。
「青發會」簡史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ccb492c-d733-43c5-9cef-e0c17eb6e530
參選台北市長失利的連勝文先生,其選後動向依舊備受社會關注。近有媒體報導,連勝文先生接任財團法人青年發展基金會執行長一職,未來並將提供資金給年輕人創業。此消息迄今似未經本人證實,但報導引述不具名「相關人士」說法,宣稱該基金會乃「由政府與民間推動成立」、「跟選舉、政黨無關」云云。上述說詞是否為真,當有從歷史觀點釐清之必要。
首先就該基金會成立背景而言,1997年9月間最具爭議話題,就是當時「副總統兼行政院長」的連戰先生,「核准」青輔會動支第二預備金捐款1億元,給自己擔任董事長的青發會。而當時青輔會主委黃德福,也「恰為」青發會董事。此種「國庫通私庫」的離譜行徑,招致當時社會各界猛烈抨擊。逼得行政院於同月下旬火速註銷收回這筆經費,並尷尬地抽換之前已送立院備查的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身為21世紀台灣現代公民,上述這段「連院長捐公帑給連董事長」的歷史奇聞不可不察。是以所謂青發會乃「由政府與民間推動成立」之說,與史實有違。
其次,青發會與「選舉、政黨」究竟有無關連?這個簡單問題翻閱報紙,便知分曉。1999年10月2日《聯合報》第18版一隅記述「…財團法人青年發展基金會獎助清寒大專學生,八十八年度獎助二百名,每名三萬元,即日起至月底受理申請,簡章和報名表可洽國民黨台南市黨部五組…」;2000年2月21日《聯合報》第5版的大選2000特別報導裡,也明白記述「…連戰成立的青年發展基金會及國民黨青工會也是校園動員主力…」。其後,2004年8月6日《聯合報》A4版一篇報導標題裡,更坦率地將青發會以「國民黨外圍基金會」稱之,報導指出「…國民黨在總統大選鎩羽,連帶也影響外圍的基金會。由於政治大環境已無往日榮景,再加上低利時代來臨,許多基金會都過著節衣縮食、省吃儉用的日子。具指標性的青年發展基金會….不是縮編,就是已遷出中央黨部…」等語。由此觀之,所謂青發會「跟選舉、政黨無關」等語,顯屬虛構。總的來說,這位受訪的「相關人士」若非屬資歷尚淺的新進人員,即有刻意隱瞞、試圖混淆輿論視聽之嫌。
附帶一提者,連勝文先生以7年級生之姿,首次踏入政壇參選即挑戰高難度台北市長選舉,勇氣非凡。選舉結果雖告落敗,但也獲得超過60萬票,囊括4成選民支持。尤其受馬政府近年執政無能的拖累下,可謂雖敗猷榮。對於選戰時於青年選票大幅挫敗的連勝文來說,2015年選擇從青年事務出發,作為重返政壇起點,或許是個正確選項。不過依附在這個由老爸打造的舒適區(Comfort zone)基金會裡玩「天使基金」之類的金錢遊戲,究竟能否真能「苦年輕人所苦」,恐怕是個很大的問號!
民報/專欄 2015.01.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ccb492c-d733-43c5-9cef-e0c17eb6e530
連勝文將接任財團法人青年發展基金會執行長一職。(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民報合成) |
參選台北市長失利的連勝文先生,其選後動向依舊備受社會關注。近有媒體報導,連勝文先生接任財團法人青年發展基金會執行長一職,未來並將提供資金給年輕人創業。此消息迄今似未經本人證實,但報導引述不具名「相關人士」說法,宣稱該基金會乃「由政府與民間推動成立」、「跟選舉、政黨無關」云云。上述說詞是否為真,當有從歷史觀點釐清之必要。
首先就該基金會成立背景而言,1997年9月間最具爭議話題,就是當時「副總統兼行政院長」的連戰先生,「核准」青輔會動支第二預備金捐款1億元,給自己擔任董事長的青發會。而當時青輔會主委黃德福,也「恰為」青發會董事。此種「國庫通私庫」的離譜行徑,招致當時社會各界猛烈抨擊。逼得行政院於同月下旬火速註銷收回這筆經費,並尷尬地抽換之前已送立院備查的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身為21世紀台灣現代公民,上述這段「連院長捐公帑給連董事長」的歷史奇聞不可不察。是以所謂青發會乃「由政府與民間推動成立」之說,與史實有違。
其次,青發會與「選舉、政黨」究竟有無關連?這個簡單問題翻閱報紙,便知分曉。1999年10月2日《聯合報》第18版一隅記述「…財團法人青年發展基金會獎助清寒大專學生,八十八年度獎助二百名,每名三萬元,即日起至月底受理申請,簡章和報名表可洽國民黨台南市黨部五組…」;2000年2月21日《聯合報》第5版的大選2000特別報導裡,也明白記述「…連戰成立的青年發展基金會及國民黨青工會也是校園動員主力…」。其後,2004年8月6日《聯合報》A4版一篇報導標題裡,更坦率地將青發會以「國民黨外圍基金會」稱之,報導指出「…國民黨在總統大選鎩羽,連帶也影響外圍的基金會。由於政治大環境已無往日榮景,再加上低利時代來臨,許多基金會都過著節衣縮食、省吃儉用的日子。具指標性的青年發展基金會….不是縮編,就是已遷出中央黨部…」等語。由此觀之,所謂青發會「跟選舉、政黨無關」等語,顯屬虛構。總的來說,這位受訪的「相關人士」若非屬資歷尚淺的新進人員,即有刻意隱瞞、試圖混淆輿論視聽之嫌。
附帶一提者,連勝文先生以7年級生之姿,首次踏入政壇參選即挑戰高難度台北市長選舉,勇氣非凡。選舉結果雖告落敗,但也獲得超過60萬票,囊括4成選民支持。尤其受馬政府近年執政無能的拖累下,可謂雖敗猷榮。對於選戰時於青年選票大幅挫敗的連勝文來說,2015年選擇從青年事務出發,作為重返政壇起點,或許是個正確選項。不過依附在這個由老爸打造的舒適區(Comfort zone)基金會裡玩「天使基金」之類的金錢遊戲,究竟能否真能「苦年輕人所苦」,恐怕是個很大的問號!
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黨產在握,朱立倫豈會是最弱黨主席?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1.19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19/20150119820138.html
於九合一大選吞下敗戰的中國國民黨,經過了行政院長江宜樺請辭、馬英九總統請辭黨主席以及副總統吳敦義接任代理黨主席一職等「宮廷大戲」之後,在這次的黨主席補選選舉當中,有56.34%的國民黨黨員至投開票所,其中有高達99.1%的黨員決定讓新北市市長朱立倫登上黨主席寶座 ─ 如果說,這是一個新局面開始的里程碑,那麼接下來開展的一連串故事,除了值得國民黨黨員期待之外,也值得全體國民期待嗎?
各方普遍認為,在未來包括總統、立法委員以及下屆縣市長等幾場全國性選舉,國民黨將有極大可能性持續吞下敗績,在無法掌握行政權以及立法權的情況下,朱立倫將會是國民黨10年來最弱的黨主席。對此,面對媒體記者詢問,朱立倫則以「我可以是最弱的,但是國民黨要最強的」一番話回應。
朱立倫這一番話值得玩味 ─ 如果「朱立倫是最弱的黨主席」指涉的情況條件是「行政與立法兩院皆失」,那麼「國民黨是最強的」又怎麼可能成立呢?這讓許多網友不盡懷疑,朱立倫所謂的「國民黨最強」並非意指「行政與立法兼得」的情形,而是繼續維持「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所以是最強的。
根據《財訊月刊》於2000年1月出版的《拍賣國民黨-黨產大清算》一書,中國國民黨的黨產總資產超過6000億元,不但堪稱全台最大財團,同時也是全球最有錢的政黨。在當時,由國民黨主控的事業高達66家,並且轉投資300多家。在2005年馬英九接任黨主席後,則是以信託之名掩飾黨產,光是信託黨產獲得的股利收入,每年就高達30億以上,是民進黨的6倍。
有鑑於此,所以在黨主席補選投票當日,才會有民眾在凌晨1點左右自發性跑到國民黨中央黨部門口綁上「開放國民黨 先開放黨產」黃色布條的「快閃行動」。而在補選結果確認之後,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與立法院民進黨黨團也紛紛提醒新任黨主席朱立倫應盡快處理黨產問題。在公民社會,盡快處理不當黨產的呼聲也不絕於耳。「黨產歸零聯盟」執行長羅承宗教授便憂心地指出,通常在歷屆總統大選的前一年,是國民黨黨產活動與流動量最激烈的一年,所以他研判國民黨黨產將於2015年傾巢而出,以防止2016年總統大選結果「變天」,所以今年將會是國民黨黨產的「自保年」。
在政黨收入之差距如此懸殊的情況底下,台灣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政黨公平競爭」。一個正常的憲政民主法治國家,並不會允許它的憲法秩序有這種情況存在,因為這不但是對人民憲法上參政權、平等權以及結社自由等基本權利最大的踐踏與傷害,也讓權力分立存在崩壞的危機,因為這是讓不當黨產毒素繼續流入憲政體制的民主傷口。
蕃論戰/專欄 2015.01.19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19/20150119820138.html
圖片來源:番論戰 |
於九合一大選吞下敗戰的中國國民黨,經過了行政院長江宜樺請辭、馬英九總統請辭黨主席以及副總統吳敦義接任代理黨主席一職等「宮廷大戲」之後,在這次的黨主席補選選舉當中,有56.34%的國民黨黨員至投開票所,其中有高達99.1%的黨員決定讓新北市市長朱立倫登上黨主席寶座 ─ 如果說,這是一個新局面開始的里程碑,那麼接下來開展的一連串故事,除了值得國民黨黨員期待之外,也值得全體國民期待嗎?
各方普遍認為,在未來包括總統、立法委員以及下屆縣市長等幾場全國性選舉,國民黨將有極大可能性持續吞下敗績,在無法掌握行政權以及立法權的情況下,朱立倫將會是國民黨10年來最弱的黨主席。對此,面對媒體記者詢問,朱立倫則以「我可以是最弱的,但是國民黨要最強的」一番話回應。
朱立倫這一番話值得玩味 ─ 如果「朱立倫是最弱的黨主席」指涉的情況條件是「行政與立法兩院皆失」,那麼「國民黨是最強的」又怎麼可能成立呢?這讓許多網友不盡懷疑,朱立倫所謂的「國民黨最強」並非意指「行政與立法兼得」的情形,而是繼續維持「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所以是最強的。
根據《財訊月刊》於2000年1月出版的《拍賣國民黨-黨產大清算》一書,中國國民黨的黨產總資產超過6000億元,不但堪稱全台最大財團,同時也是全球最有錢的政黨。在當時,由國民黨主控的事業高達66家,並且轉投資300多家。在2005年馬英九接任黨主席後,則是以信託之名掩飾黨產,光是信託黨產獲得的股利收入,每年就高達30億以上,是民進黨的6倍。
有鑑於此,所以在黨主席補選投票當日,才會有民眾在凌晨1點左右自發性跑到國民黨中央黨部門口綁上「開放國民黨 先開放黨產」黃色布條的「快閃行動」。而在補選結果確認之後,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與立法院民進黨黨團也紛紛提醒新任黨主席朱立倫應盡快處理黨產問題。在公民社會,盡快處理不當黨產的呼聲也不絕於耳。「黨產歸零聯盟」執行長羅承宗教授便憂心地指出,通常在歷屆總統大選的前一年,是國民黨黨產活動與流動量最激烈的一年,所以他研判國民黨黨產將於2015年傾巢而出,以防止2016年總統大選結果「變天」,所以今年將會是國民黨黨產的「自保年」。
在政黨收入之差距如此懸殊的情況底下,台灣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政黨公平競爭」。一個正常的憲政民主法治國家,並不會允許它的憲法秩序有這種情況存在,因為這不但是對人民憲法上參政權、平等權以及結社自由等基本權利最大的踐踏與傷害,也讓權力分立存在崩壞的危機,因為這是讓不當黨產毒素繼續流入憲政體制的民主傷口。
2015年1月16日 星期五
朱立倫的憲改也跳票了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1.16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16/20150116815862.html
在九合一大選後乍現的憲改曙光,燦爛耀眼照耀四處,放射的光芒也照亮了在新北市僅僅獲得小勝而非樂勝的朱立倫。雖然,朱立倫在六都爭奪戰中替整個國民黨保住了唯一的一都,但是從連任優勢而言戰績實在並不風光,使得原本盤算已久的泛藍新共主登龍之路蒙上散滿質疑的灰塵。縱然如此,瞬息萬變的政局不容朱立倫思考太久,在國民黨宮廷政治養成的權謀算計與投機性格,促使他的眼光盯上了憲改議題,他知道修憲時刻的光明能夠洗去他一身的不光彩。
於是朱立倫便在十二月中主動拋出了修憲方案。朱立倫說要推動內閣制來取代雙首長制,朱立倫說要將首投門檻降到18歲,朱立倫還說要推動社會討論已久的不在籍投票,朱立倫還支持將不分區立委席次的政黨分配比率降至3%,並且檢討單一選區兩票制。即便眾人皆知拋出修憲其實只是朱立倫包裝參選黨主席的外衣,但也的確不禁眼前一亮的「有感」;還真的有那麼幾天,有不少人認為朱立倫有改革決心。
好景不常,隨著從公民社會各個角落如雪片般飄來的憲改建議,朱立倫臨陣磨槍練成的「憲改金鐘罩」無力抵禦、逐漸「破功」。
首先,公民權下修18歲,動刀的對象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的規定 ─ 動的可是憲法本文,不是增修條文。截至目前為止的七次修憲,從來不曾對憲法本文動刀,因為憲法本文是許多「法統」信仰者以及國民黨支持者眼中的「聖地」,是神聖不可分割的。朱立倫很快地在黨內感受到這股不可對本文動刀的壓力,所以雖然同額競選篤定當選,但是身為黨主席,必須衝高得票率(最好超過馬主席),於是朱立倫只能默默含淚地柔性切割太陽花,將公民權下修18歲的議題冷處理。
其次,藉力使力的不只是公民團體,還有立法院。在憲改議題上,葉宜津、鄭麗君、李俊俋等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提出各自的修憲案,葉宜津委員提出的修憲草案要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將考試院功能併入行政院、監察院功能併入立法院;李俊俋委員提出的修憲草案也要廢除監察院;鄭麗君委員提出的修憲草案則是針對憲法本文「權利清單」部分進行修正,增強各項基本人權。此外,除了憲改議題,被當成施力點藉力使力的還有「黨產歸零」議題,民進黨黨團提出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葉宜津等委員則提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這些議案將動搖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威力不亞於公民權下修;而黨產議題更會具體有感地影響每一個國民黨黨員的資源分配。對於諸此沛然莫之能禦的改革浪潮,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只能選擇鴕鳥心態以對,在院會上提出異議,將議案退回程序委員會。在「準黨主席」拋出修憲議題後封殺修憲議案,立院諸公,真可謂朱立倫的「豬隊友」。
再來,近日朱立倫提出的內閣制修憲版本更是讓社會嘆為觀止,因為他所謂的內閣制,根本就是雙首長制,不用對手民進黨來「吐槽」,任何一個有高中公民課程度的人都能感受到朱立倫在公民課或憲法課這一科根本不及格。許多人不免感嘆:雖然朱立倫本身是學會計,但好歹也從政這麼久(話說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不就因為當過「憲兵」所以自詡「憲法專家」),竟然連內閣制、總統制以及雙首長制的基本區辨都不懂!
說好要擁抱青年卻又將公民權議題冷處理,一邊說要修憲一邊卻又讓黨內同志封殺修憲議案,然後又拿雙首長制來充當內閣制……如此回顧一番,讓我們發現,原來朱立倫的「習慣性跳票」不只存在於三環三線或社會住宅等公共建設,朱立倫的「習慣性跳票」還存在憲法改革 ─ 「朱朱倫」說的,聽聽就好。
蕃論戰/專欄 2015.01.16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16/20150116815862.html
朱立倫。(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
在九合一大選後乍現的憲改曙光,燦爛耀眼照耀四處,放射的光芒也照亮了在新北市僅僅獲得小勝而非樂勝的朱立倫。雖然,朱立倫在六都爭奪戰中替整個國民黨保住了唯一的一都,但是從連任優勢而言戰績實在並不風光,使得原本盤算已久的泛藍新共主登龍之路蒙上散滿質疑的灰塵。縱然如此,瞬息萬變的政局不容朱立倫思考太久,在國民黨宮廷政治養成的權謀算計與投機性格,促使他的眼光盯上了憲改議題,他知道修憲時刻的光明能夠洗去他一身的不光彩。
於是朱立倫便在十二月中主動拋出了修憲方案。朱立倫說要推動內閣制來取代雙首長制,朱立倫說要將首投門檻降到18歲,朱立倫還說要推動社會討論已久的不在籍投票,朱立倫還支持將不分區立委席次的政黨分配比率降至3%,並且檢討單一選區兩票制。即便眾人皆知拋出修憲其實只是朱立倫包裝參選黨主席的外衣,但也的確不禁眼前一亮的「有感」;還真的有那麼幾天,有不少人認為朱立倫有改革決心。
好景不常,隨著從公民社會各個角落如雪片般飄來的憲改建議,朱立倫臨陣磨槍練成的「憲改金鐘罩」無力抵禦、逐漸「破功」。
首先,公民權下修18歲,動刀的對象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的規定 ─ 動的可是憲法本文,不是增修條文。截至目前為止的七次修憲,從來不曾對憲法本文動刀,因為憲法本文是許多「法統」信仰者以及國民黨支持者眼中的「聖地」,是神聖不可分割的。朱立倫很快地在黨內感受到這股不可對本文動刀的壓力,所以雖然同額競選篤定當選,但是身為黨主席,必須衝高得票率(最好超過馬主席),於是朱立倫只能默默含淚地柔性切割太陽花,將公民權下修18歲的議題冷處理。
其次,藉力使力的不只是公民團體,還有立法院。在憲改議題上,葉宜津、鄭麗君、李俊俋等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提出各自的修憲案,葉宜津委員提出的修憲草案要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將考試院功能併入行政院、監察院功能併入立法院;李俊俋委員提出的修憲草案也要廢除監察院;鄭麗君委員提出的修憲草案則是針對憲法本文「權利清單」部分進行修正,增強各項基本人權。此外,除了憲改議題,被當成施力點藉力使力的還有「黨產歸零」議題,民進黨黨團提出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葉宜津等委員則提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這些議案將動搖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威力不亞於公民權下修;而黨產議題更會具體有感地影響每一個國民黨黨員的資源分配。對於諸此沛然莫之能禦的改革浪潮,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只能選擇鴕鳥心態以對,在院會上提出異議,將議案退回程序委員會。在「準黨主席」拋出修憲議題後封殺修憲議案,立院諸公,真可謂朱立倫的「豬隊友」。
再來,近日朱立倫提出的內閣制修憲版本更是讓社會嘆為觀止,因為他所謂的內閣制,根本就是雙首長制,不用對手民進黨來「吐槽」,任何一個有高中公民課程度的人都能感受到朱立倫在公民課或憲法課這一科根本不及格。許多人不免感嘆:雖然朱立倫本身是學會計,但好歹也從政這麼久(話說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不就因為當過「憲兵」所以自詡「憲法專家」),竟然連內閣制、總統制以及雙首長制的基本區辨都不懂!
說好要擁抱青年卻又將公民權議題冷處理,一邊說要修憲一邊卻又讓黨內同志封殺修憲議案,然後又拿雙首長制來充當內閣制……如此回顧一番,讓我們發現,原來朱立倫的「習慣性跳票」不只存在於三環三線或社會住宅等公共建設,朱立倫的「習慣性跳票」還存在憲法改革 ─ 「朱朱倫」說的,聽聽就好。
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當林郁方警告馬英九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1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7625
中國透過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未經台灣同意下,劃設新航路,不僅讓台灣往返金門、馬祖飛航安全拉警報,更嚴重衝擊台灣空防,因此立法院不分朝野,都呼籲馬英九政府必須強硬表態,國民黨立委林郁方甚至認為,中方此次劃設新航路係測試我容忍底線,馬政府若不強硬表態,將更難維持台海和平。可議的是,馬總統與陸委會並未第一時間表達立場、強硬回應,令人強烈質疑馬總統維護台灣主權與國安的決心!
事實上,政府保衛主權與國家安全,是憲法要求的基本義務,執行上不容「雙重標準」,但馬英九在處理對日的釣魚台爭議,向來態度強硬,馬曾在二○○五年公開對日本宣示「不惜一戰」,在二○○八年聯合號海釣船事件,時任行政院長劉兆玄也秉持馬總統維護主權的堅定意志,對日喊出「不惜一戰」。如今中國未經台灣同意,劃設新航路衝擊我國空防、飛航安全等國安與主權事項,對台灣國家安全與利益的戕害,更甚於釣魚台的漁權問題,但馬總統遇到中國卻不敢吭聲,無視總統應維護國家安全與主權的憲法義務,馬總統對日「不惜一戰」,對中不敢吭聲,正坐實馬總統雙重標準、親中仇日、逢中必軟的政治性格。
自由廣場 2015.01.1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7625
圖片來源:黃帝穎律師臉書 |
中國透過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未經台灣同意下,劃設新航路,不僅讓台灣往返金門、馬祖飛航安全拉警報,更嚴重衝擊台灣空防,因此立法院不分朝野,都呼籲馬英九政府必須強硬表態,國民黨立委林郁方甚至認為,中方此次劃設新航路係測試我容忍底線,馬政府若不強硬表態,將更難維持台海和平。可議的是,馬總統與陸委會並未第一時間表達立場、強硬回應,令人強烈質疑馬總統維護台灣主權與國安的決心!
事實上,政府保衛主權與國家安全,是憲法要求的基本義務,執行上不容「雙重標準」,但馬英九在處理對日的釣魚台爭議,向來態度強硬,馬曾在二○○五年公開對日本宣示「不惜一戰」,在二○○八年聯合號海釣船事件,時任行政院長劉兆玄也秉持馬總統維護主權的堅定意志,對日喊出「不惜一戰」。如今中國未經台灣同意,劃設新航路衝擊我國空防、飛航安全等國安與主權事項,對台灣國家安全與利益的戕害,更甚於釣魚台的漁權問題,但馬總統遇到中國卻不敢吭聲,無視總統應維護國家安全與主權的憲法義務,馬總統對日「不惜一戰」,對中不敢吭聲,正坐實馬總統雙重標準、親中仇日、逢中必軟的政治性格。
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國稅局要吃案嗎?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自由廣場 2015.01.1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7321
由於「冷飯熱炒」柯承發借款柯文哲一千萬買房是否涉及逃漏贈與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飽受各界質疑「查柯不查連」為雙重標準。雖然國稅局澄清並非政治打手,但仍無法充分釋疑,反而愈描愈黑。實際上,攤開國稅局說法,可謂千瘡百孔。
對於至今已經累積六百多件的連勝文逃漏稅之檢舉案,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認為多半是「泛泛地講」「捕風捉影的揣測」,所以在檢舉人無法補充資料的情況之下國稅局就會結案。然而,依據財政部頒布《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之規定,對於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稽查單位必須遵循法定程序處理,如此方能避免官員濫權、雙重標準或是吃案等各種行政弊端發生。
依照「作業要點」,稽查單位於受理檢舉之後必須於兩個月內查報完竣,但若有蒐集資料費時、涉及重大案件、須會同其他機關調查或其他原因時,得簽報展延、每次展延最長兩個月;更甚者,若案情複雜牽涉較廣,稽查人員亦得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由高階人員成立專案小組審理,於分案後四個月內審結。
由財政部頒布的「作業要點」,台北國稅局自然必須遵循,如此才能符合行政法上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以及「依法行政原則」。來自各界的連勝文逃漏稅檢舉案,許多檢舉內容與其投資TDR資金有關,台北國稅局應依「作業要點」會同行政院金管會展開調查,甚至不排除成立專案小組,必要時更得展延處理時限,不應匆匆結案草草了事。
自由廣場 2015.01.1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7321
連勝文。(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
由於「冷飯熱炒」柯承發借款柯文哲一千萬買房是否涉及逃漏贈與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飽受各界質疑「查柯不查連」為雙重標準。雖然國稅局澄清並非政治打手,但仍無法充分釋疑,反而愈描愈黑。實際上,攤開國稅局說法,可謂千瘡百孔。
對於至今已經累積六百多件的連勝文逃漏稅之檢舉案,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認為多半是「泛泛地講」「捕風捉影的揣測」,所以在檢舉人無法補充資料的情況之下國稅局就會結案。然而,依據財政部頒布《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之規定,對於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稽查單位必須遵循法定程序處理,如此方能避免官員濫權、雙重標準或是吃案等各種行政弊端發生。
依照「作業要點」,稽查單位於受理檢舉之後必須於兩個月內查報完竣,但若有蒐集資料費時、涉及重大案件、須會同其他機關調查或其他原因時,得簽報展延、每次展延最長兩個月;更甚者,若案情複雜牽涉較廣,稽查人員亦得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由高階人員成立專案小組審理,於分案後四個月內審結。
由財政部頒布的「作業要點」,台北國稅局自然必須遵循,如此才能符合行政法上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以及「依法行政原則」。來自各界的連勝文逃漏稅檢舉案,許多檢舉內容與其投資TDR資金有關,台北國稅局應依「作業要點」會同行政院金管會展開調查,甚至不排除成立專案小組,必要時更得展延處理時限,不應匆匆結案草草了事。
國民黨立委應迴避政黨法草案審查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1.14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14/20150114811007.html
民進黨民調中心於上周針對朱立倫當選國民黨黨主席後,是否會歸還國民黨不當黨產之議題進行民調,結果顯示有高達7成的民眾不相信朱立倫會這麼做。米蘭昆德拉在《笑忘書》中提到,「人類對抗權力的鬥爭,就是記憶與遺忘的鬥爭」。如果說消滅一個民族最好的做法是抹滅記憶、另創歷史,那麼,讓歷史永不再現、沒有記憶便無涉回憶的作法,確實是國民黨處理黨產議題最好的辦法。
關於不當黨產的爭議,民進黨於執政時大致採取「行政追討」、「制定專法」以及「司法訴訟」三種模式進行追討。其中「行政院不當黨產追討小組」自馬政府上任後無疾而終,甚至當時已公布於財政部官網上的相關資訊也遭一併裁撤。而相對於一般所認知「曠日廢時」的司法爭訟途徑,也於法院判決要求中廣所占百億土地返還國有後,證實了「制定專法」在國民黨挾持多數暴力的情況下,「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將成為不可能的永恆。
民進黨在國會全面改選後的第二屆立委便開始推動制定政黨法,屢遭國民黨阻擋。馬英九在2008年上任後,更撤回扁政府所提的政黨法草案,並於2012年連任後另提版本。不過在民進黨團版的設計中,是將「不義的歸還、剩餘的信託」,係採行「釜底抽薪」之法,將不義黨產返還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但反觀國民黨的版本,不僅未處理設計黨產清查與歸還制度,對於這些不義黨產,居然也僅以「信託」交代了事,並且將這些信託收入列為政黨的經費收入,等同就地合法,完全忽視轉型正義,根本就是為國民黨開脫、圖利國民黨!
反觀1990年東德所通過的政黨法以及東西德簽署統一協定後的修訂條文,當時為了避免德意志社會主義統一黨(SED)或相關政黨及組織將不義黨產轉移給第三方(脫產),故規範這些政黨的黨產應先行交付信託,並制定交付信託後的黨產處理原則:1.歸還給以證明所有權的原主,或所有權繼承人;2.如果沒辦法找到原所有人,黨產必須歸還給「先前根據德國憲法(基本法)」而獲得黨產的相關政黨或組織,但如果是違憲、充公務之便、脅迫或詐騙取得的資產,則不得歸還;3.如果無法歸還黨產,信託中的黨產必須用於非營利用途,尤其用來支援前東德領土中,聯邦州的經濟結構重整工作。若以此為據,高鐵的財務缺口似能由每年上看20幾億的股利填補。
國民黨籍內政委員會召委吳育昇雖在本周排定審查「政黨法草案」,強調政黨法人定位、政黨組成與權利義務及政黨門檻等,甚至是政黨黨產可否投資都無可不談,「但不要只鎖定國民黨及黨產問題」。不過正因政黨法的制定乃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而目前的首要任務便是針對國民黨利用執政資源竊取豪奪的不當黨產,使已完成民主轉型的台灣真正達到正義重建的目標,這也是多數民意所支持。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9條「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以及第20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之規定,所有在選舉時曾接受國民黨不義黨產奧援的國民黨籍立委,都應該退出「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的審查與表決程序!
蕃論戰/專欄 2015.01.14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14/20150114811007.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
民進黨民調中心於上周針對朱立倫當選國民黨黨主席後,是否會歸還國民黨不當黨產之議題進行民調,結果顯示有高達7成的民眾不相信朱立倫會這麼做。米蘭昆德拉在《笑忘書》中提到,「人類對抗權力的鬥爭,就是記憶與遺忘的鬥爭」。如果說消滅一個民族最好的做法是抹滅記憶、另創歷史,那麼,讓歷史永不再現、沒有記憶便無涉回憶的作法,確實是國民黨處理黨產議題最好的辦法。
關於不當黨產的爭議,民進黨於執政時大致採取「行政追討」、「制定專法」以及「司法訴訟」三種模式進行追討。其中「行政院不當黨產追討小組」自馬政府上任後無疾而終,甚至當時已公布於財政部官網上的相關資訊也遭一併裁撤。而相對於一般所認知「曠日廢時」的司法爭訟途徑,也於法院判決要求中廣所占百億土地返還國有後,證實了「制定專法」在國民黨挾持多數暴力的情況下,「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將成為不可能的永恆。
民進黨在國會全面改選後的第二屆立委便開始推動制定政黨法,屢遭國民黨阻擋。馬英九在2008年上任後,更撤回扁政府所提的政黨法草案,並於2012年連任後另提版本。不過在民進黨團版的設計中,是將「不義的歸還、剩餘的信託」,係採行「釜底抽薪」之法,將不義黨產返還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但反觀國民黨的版本,不僅未處理設計黨產清查與歸還制度,對於這些不義黨產,居然也僅以「信託」交代了事,並且將這些信託收入列為政黨的經費收入,等同就地合法,完全忽視轉型正義,根本就是為國民黨開脫、圖利國民黨!
反觀1990年東德所通過的政黨法以及東西德簽署統一協定後的修訂條文,當時為了避免德意志社會主義統一黨(SED)或相關政黨及組織將不義黨產轉移給第三方(脫產),故規範這些政黨的黨產應先行交付信託,並制定交付信託後的黨產處理原則:1.歸還給以證明所有權的原主,或所有權繼承人;2.如果沒辦法找到原所有人,黨產必須歸還給「先前根據德國憲法(基本法)」而獲得黨產的相關政黨或組織,但如果是違憲、充公務之便、脅迫或詐騙取得的資產,則不得歸還;3.如果無法歸還黨產,信託中的黨產必須用於非營利用途,尤其用來支援前東德領土中,聯邦州的經濟結構重整工作。若以此為據,高鐵的財務缺口似能由每年上看20幾億的股利填補。
國民黨籍內政委員會召委吳育昇雖在本周排定審查「政黨法草案」,強調政黨法人定位、政黨組成與權利義務及政黨門檻等,甚至是政黨黨產可否投資都無可不談,「但不要只鎖定國民黨及黨產問題」。不過正因政黨法的制定乃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而目前的首要任務便是針對國民黨利用執政資源竊取豪奪的不當黨產,使已完成民主轉型的台灣真正達到正義重建的目標,這也是多數民意所支持。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9條「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以及第20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之規定,所有在選舉時曾接受國民黨不義黨產奧援的國民黨籍立委,都應該退出「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的審查與表決程序!
實質影響力的幽靈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14
www.peoplenews.tw/news/cc1a7726-a0b9-4b9e-805e-2c5e694397fd
有國民黨立委準備提案修法,將公務員受賄罪的職務行為認定,明確化為法定職務,以求法律的明確性及公平性。惟此舉是否在為馬英九總統卸任築起防火牆,實難以猜測,只是關於公務員職務範圍的認定,其癥結實在於司法的差別對待。
欲成立貪污受賄罪,必須公務員以其執務行為而與他人為交易,此稱為貪污的對價性,致成為受賄罪成立與否的關鍵。惟關於對價性與否的判斷,卻不可能於法條中明文,而是由法官藉個案為判斷。至於根據最高法院在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的見解,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惟如此的認定基準,事實上仍屬於一種綜合性的判斷,實趨於模糊與不確定。又此種採取實質認定的作法,雖可防堵假贈與、真受賄的貪瀆行為,卻也因此使得對價性的認定趨於困難,尤其是在政治人物從事競選,必須籌措大量資金,且在政治獻金法已經立法下,若關於對價性的認定趨於模糊,則將使賄款與合法的政治獻金間的界限,繫於一種極為不確定的狀態。原本欲藉由判例來明確界定對價性,以來防止法恣意解釋的目的,實也難以達成。
既然公務員必須以其職務行為與私人為交易,始得以有對價性,則關於職務行為的解釋,恐又是決定對價性與否的關鍵。而由於我國的反貪政策,向來採取重罰、重刑政策,故司法實務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就將職務行為採取廣義解釋,即只要是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作為皆包括之。從此推演,所謂職務範疇,不僅包括核心業務,也包括附隨業務,也不管是抽象權限,還是具體權限,只要屬於此範圍的舉措,即便非其法定執掌權限,亦屬之。如此的界定,不僅有違明確性,更可能因內容空泛,致造成相類案件卻因法官不同的歧異判決。
所以在2006年7月1日以後,由於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刑法公務員,採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界定,也因此,對於受賄罪職務行為的認定,就由原來的廣泛無邊,致須走向以具體的法定權限為基準。惟如此的法律修改,似乎未能在司法實務上獲得實踐,尤其在陳前總統的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裡,最高法院竟採取所謂實質影響力說,而認為只要是與總統職務有「密切關連」,其對之為任何的指示或建議,不管法律規定是否為總統職權,即被認為是屬其職務行為。此等包山包海的範疇,既無視於法律之明文,亦讓人有只為入人於罪之感。
而以目前正陷入非法政治獻金疑雲的馬總統來說,針對行政機關對於頂新集團的種種優惠,甚至可能是圖利的行為,雖非屬總統法定職權範圍,但只要有證據證明,馬總統受有來自頂新的獻金,且不管有無根據政治獻金法為申報,並對行政機關的作為有所指導,基於實質影響力說的基準,亦同樣可成立公務員受賄罪,致可能於卸任後,步入與陳前總統相同的命運。
不過,由於實質影響力說嚴重違反罪刑法定,最高法院不可能藉由刑庭決議將之採為判例,自也拘束法官之效力。也因此,當林益世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對於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法官回歸法定職權說,致不認為有受賄罪成立之可能時,就不免又讓人懷疑,背後是否有政治動機,致使司法威信再受重擊。凡此種種正突顯出,對於職務行為或須修法明確化,但如何抑制法官的恣意與專斷,恐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源。
民報/專欄 2015.01.14
www.peoplenews.tw/news/cc1a7726-a0b9-4b9e-805e-2c5e694397fd
欲成立貪污受賄罪,必須公務員以其執務行為而與他人為交易, 此稱為貪污的對價性,致成為受賄罪成立與否的關鍵。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
有國民黨立委準備提案修法,將公務員受賄罪的職務行為認定,明確化為法定職務,以求法律的明確性及公平性。惟此舉是否在為馬英九總統卸任築起防火牆,實難以猜測,只是關於公務員職務範圍的認定,其癥結實在於司法的差別對待。
欲成立貪污受賄罪,必須公務員以其執務行為而與他人為交易,此稱為貪污的對價性,致成為受賄罪成立與否的關鍵。惟關於對價性與否的判斷,卻不可能於法條中明文,而是由法官藉個案為判斷。至於根據最高法院在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的見解,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惟如此的認定基準,事實上仍屬於一種綜合性的判斷,實趨於模糊與不確定。又此種採取實質認定的作法,雖可防堵假贈與、真受賄的貪瀆行為,卻也因此使得對價性的認定趨於困難,尤其是在政治人物從事競選,必須籌措大量資金,且在政治獻金法已經立法下,若關於對價性的認定趨於模糊,則將使賄款與合法的政治獻金間的界限,繫於一種極為不確定的狀態。原本欲藉由判例來明確界定對價性,以來防止法恣意解釋的目的,實也難以達成。
既然公務員必須以其職務行為與私人為交易,始得以有對價性,則關於職務行為的解釋,恐又是決定對價性與否的關鍵。而由於我國的反貪政策,向來採取重罰、重刑政策,故司法實務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就將職務行為採取廣義解釋,即只要是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作為皆包括之。從此推演,所謂職務範疇,不僅包括核心業務,也包括附隨業務,也不管是抽象權限,還是具體權限,只要屬於此範圍的舉措,即便非其法定執掌權限,亦屬之。如此的界定,不僅有違明確性,更可能因內容空泛,致造成相類案件卻因法官不同的歧異判決。
所以在2006年7月1日以後,由於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刑法公務員,採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界定,也因此,對於受賄罪職務行為的認定,就由原來的廣泛無邊,致須走向以具體的法定權限為基準。惟如此的法律修改,似乎未能在司法實務上獲得實踐,尤其在陳前總統的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裡,最高法院竟採取所謂實質影響力說,而認為只要是與總統職務有「密切關連」,其對之為任何的指示或建議,不管法律規定是否為總統職權,即被認為是屬其職務行為。此等包山包海的範疇,既無視於法律之明文,亦讓人有只為入人於罪之感。
而以目前正陷入非法政治獻金疑雲的馬總統來說,針對行政機關對於頂新集團的種種優惠,甚至可能是圖利的行為,雖非屬總統法定職權範圍,但只要有證據證明,馬總統受有來自頂新的獻金,且不管有無根據政治獻金法為申報,並對行政機關的作為有所指導,基於實質影響力說的基準,亦同樣可成立公務員受賄罪,致可能於卸任後,步入與陳前總統相同的命運。
不過,由於實質影響力說嚴重違反罪刑法定,最高法院不可能藉由刑庭決議將之採為判例,自也拘束法官之效力。也因此,當林益世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對於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法官回歸法定職權說,致不認為有受賄罪成立之可能時,就不免又讓人懷疑,背後是否有政治動機,致使司法威信再受重擊。凡此種種正突顯出,對於職務行為或須修法明確化,但如何抑制法官的恣意與專斷,恐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源。
2015年1月12日 星期一
假滅頂 假假扣押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1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6279
頂新集團因黑心油風暴引發公憤,馬政府被迫發起「滅頂行動」,銀行團日前對頂新旗下「頂率開發」展開法律行動,針對逾期未還的三重土地六十五億元聯貸違約案聲請「假扣押」,但台北地院裁定駁回,外界赫然發現,銀行團竟只假扣押十億元,而不是全額的六十五億元,因此各界質疑財政部與銀行團「打假球」,財政部政務次長則強調,滅頂絕對不是「玩假的」。
但民事上,聲請假扣押的目的,就是擔心判決確定前,被告會脫產而執行無結果,所以在判決前,原告聲請假扣押必須具有「隱密性」,才能有效防免脫產,銀行團對頂新提「假扣押」卻敲鑼打鼓,更荒謬的是,銀行團對頂新債權有本票及三重土地抵押權,銀行團只需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拍賣抵押物,頂新積欠銀行團的債務即可獲得清償,「假扣押」根本淪為財政部與銀行團的作秀。
馬政府拿「假扣押」作秀並非首例,二○一一年十一月,江國慶命案軍方國賠一億元,國防部也對馬總統任命的首任國防部長陳肇敏聲請「假扣押」,但荒謬的是,國防部在聲請「假扣押」的同時發布新聞,也是「敲鑼打鼓」通知陳肇敏脫產,讓真正違法濫權、害死江國慶的陳肇敏等人順利脫身,江國慶案的一億元國賠由「全民買單」,如今財政部及銀行團「滅頂」,故技重施拿「假扣押」來作秀,社會無法接受。
自由廣場 2015.01.1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6279
頂新集團因黑心油風暴引發公憤,馬政府被迫發起「滅頂行動」,銀行團日前對頂新旗下「頂率開發」展開法律行動,針對逾期未還的三重土地六十五億元聯貸違約案聲請「假扣押」,但台北地院裁定駁回,外界赫然發現,銀行團竟只假扣押十億元,而不是全額的六十五億元,因此各界質疑財政部與銀行團「打假球」,財政部政務次長則強調,滅頂絕對不是「玩假的」。
但民事上,聲請假扣押的目的,就是擔心判決確定前,被告會脫產而執行無結果,所以在判決前,原告聲請假扣押必須具有「隱密性」,才能有效防免脫產,銀行團對頂新提「假扣押」卻敲鑼打鼓,更荒謬的是,銀行團對頂新債權有本票及三重土地抵押權,銀行團只需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拍賣抵押物,頂新積欠銀行團的債務即可獲得清償,「假扣押」根本淪為財政部與銀行團的作秀。
馬政府拿「假扣押」作秀並非首例,二○一一年十一月,江國慶命案軍方國賠一億元,國防部也對馬總統任命的首任國防部長陳肇敏聲請「假扣押」,但荒謬的是,國防部在聲請「假扣押」的同時發布新聞,也是「敲鑼打鼓」通知陳肇敏脫產,讓真正違法濫權、害死江國慶的陳肇敏等人順利脫身,江國慶案的一億元國賠由「全民買單」,如今財政部及銀行團「滅頂」,故技重施拿「假扣押」來作秀,社會無法接受。
2015年1月9日 星期五
這一次,內政部的創意又讓法律人驚呆了!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新境界智庫 2015.01.09
http://www.dppnff.tw/group_data.php?id=247&data=comment
司法院大法官在去年3月作出釋字第718號解釋,針對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但書以及第12條第2項關於申請許可的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宣告違憲,並訂於今年1月1日起失效,但因立法院內對於集會遊行應採許可制或報備制仍僵持不下,來不及在法律失效前通過相關修正法案,內政部為了因應這樣的結果,便於上月底以「台內警字第10308734912號」發布「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9點全文,自行宣告自年初生效。不過,如此毫無法治概念的規範制訂程序、將行政院版本未獲立法院通過的草案內容直接拿來宣布施行,內政部挾執政優勢所暴露的權力傲慢,這創意又再一次讓法律人驚呆了!
台內警字?內規還外規?
首先,若按照內政部的構想,將處理原則定位在對人民直接產生拘束力的「行政命令」,不論是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指的「法規命令」或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的「職權命令」,處理原則都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並送立法院備查。因此,找法源變成一件相當重要的事。
先回到釋字718號解釋理由書內文,大法官在裡面只提到緊急性集會是否採取申請(許可)制,立法者有「立法形成自由」。也就是說,在立法者還沒「形成完畢」之前,不論是緊急性集會或是偶發性集會,都將回歸到憲法第14條初始保障的未限制狀態。簡單來講,不管是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或是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的集會遊行,原則上目前都是無法可管的狀態。內政部想要置喙?很簡單,把法條依據先找出來!但或許就是這樣的「無法」狀態讓內政部無所適從,因此就處理原則第1點的內容來看,內政部確實也找不出個法源依據來支撐,當然也不會想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什麼備查不備查的程序了。
然而,如果我們詳閱處理原則第1點的句型:「為使警察機關因應…,執行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事項有所遵循…」,會發現這根本只是警察機關的「內規」,但「內規」究竟為什麼可以限制人民權利?為什麼這個「台內警字」生效之後,緊急性集會遊行變成要申請才行?為什麼我的集會自由權利,要犧牲成為你內政部無所適從的祭品?
無法可管,不是無法無天
無法可管,不代表內政部可以無法無天,或在法律沒授權的狀況下,做出甚至比集會遊行法母法還要嚴格的限制。按照大法官釋字第367號解釋,「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另外,釋字第570號也提到,「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治安,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警察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且其影響非屬輕微,應由法律或經法律授權之命令規定,始得為之」。當釋字718號解釋理由書一面提到「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內政部卻用什麼都不是的內規仍舊要人民提出申請,並等待「即時核定」的書面通知,相信曾經報案過等警察做筆錄的大家,應該很容易理解這裡的「即刻」與「緊急性」的概念會有多麼大的差距、對集會遊行權利造成什麼樣程度的影響。
除此之外,處理原則第5點的規定更是離譜。集會遊行法本文對於一般室外集會遊行,頂多就是要求負責人維持交通秩序,並依交通狀況隊遊行路線跟範圍作限制,但處理原則卻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直接禁止於車道上舉行偶發性集會遊行。更有甚者,按照大法官及處理原則第2點針對偶發性集會遊行的定義,是指「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但處理原則第6點又將「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冠上「負責人」的大帽子,依照目前警調的辦案水準,最後勢必會跳針說這場集會遊行有實際負責人、不是偶發性集會,舉牌要求解散順便搭配移送法辦,這不是自相矛盾、刻意架空偶發性集會卑劣手段嗎?
不過,如果內政部真要拿處理原則出跟大家硬著幹,也代表著我們可以把處理原則等同法規命令視之,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大家就自己看著辦囉!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網址: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46500-1031229
新境界智庫 2015.01.09
http://www.dppnff.tw/group_data.php?id=247&data=comment
司法院大法官在去年3月作出釋字第718號解釋,針對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但書以及第12條第2項關於申請許可的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宣告違憲,並訂於今年1月1日起失效,但因立法院內對於集會遊行應採許可制或報備制仍僵持不下,來不及在法律失效前通過相關修正法案,內政部為了因應這樣的結果,便於上月底以「台內警字第10308734912號」發布「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9點全文,自行宣告自年初生效。不過,如此毫無法治概念的規範制訂程序、將行政院版本未獲立法院通過的草案內容直接拿來宣布施行,內政部挾執政優勢所暴露的權力傲慢,這創意又再一次讓法律人驚呆了!
台內警字?內規還外規?
首先,若按照內政部的構想,將處理原則定位在對人民直接產生拘束力的「行政命令」,不論是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指的「法規命令」或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的「職權命令」,處理原則都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並送立法院備查。因此,找法源變成一件相當重要的事。
先回到釋字718號解釋理由書內文,大法官在裡面只提到緊急性集會是否採取申請(許可)制,立法者有「立法形成自由」。也就是說,在立法者還沒「形成完畢」之前,不論是緊急性集會或是偶發性集會,都將回歸到憲法第14條初始保障的未限制狀態。簡單來講,不管是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或是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的集會遊行,原則上目前都是無法可管的狀態。內政部想要置喙?很簡單,把法條依據先找出來!但或許就是這樣的「無法」狀態讓內政部無所適從,因此就處理原則第1點的內容來看,內政部確實也找不出個法源依據來支撐,當然也不會想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什麼備查不備查的程序了。
然而,如果我們詳閱處理原則第1點的句型:「為使警察機關因應…,執行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事項有所遵循…」,會發現這根本只是警察機關的「內規」,但「內規」究竟為什麼可以限制人民權利?為什麼這個「台內警字」生效之後,緊急性集會遊行變成要申請才行?為什麼我的集會自由權利,要犧牲成為你內政部無所適從的祭品?
無法可管,不是無法無天
無法可管,不代表內政部可以無法無天,或在法律沒授權的狀況下,做出甚至比集會遊行法母法還要嚴格的限制。按照大法官釋字第367號解釋,「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另外,釋字第570號也提到,「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治安,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警察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且其影響非屬輕微,應由法律或經法律授權之命令規定,始得為之」。當釋字718號解釋理由書一面提到「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內政部卻用什麼都不是的內規仍舊要人民提出申請,並等待「即時核定」的書面通知,相信曾經報案過等警察做筆錄的大家,應該很容易理解這裡的「即刻」與「緊急性」的概念會有多麼大的差距、對集會遊行權利造成什麼樣程度的影響。
除此之外,處理原則第5點的規定更是離譜。集會遊行法本文對於一般室外集會遊行,頂多就是要求負責人維持交通秩序,並依交通狀況隊遊行路線跟範圍作限制,但處理原則卻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直接禁止於車道上舉行偶發性集會遊行。更有甚者,按照大法官及處理原則第2點針對偶發性集會遊行的定義,是指「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但處理原則第6點又將「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冠上「負責人」的大帽子,依照目前警調的辦案水準,最後勢必會跳針說這場集會遊行有實際負責人、不是偶發性集會,舉牌要求解散順便搭配移送法辦,這不是自相矛盾、刻意架空偶發性集會卑劣手段嗎?
不過,如果內政部真要拿處理原則出跟大家硬著幹,也代表著我們可以把處理原則等同法規命令視之,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大家就自己看著辦囉!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網址: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46500-1031229
「不得宣傳」罷免蔡正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1.0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1247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罷免案成案,將在2月14日投票,創下我國民主史上罷免投票的首例,但中選會卻祭出公職人員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規定,恫嚇將對宣傳者處以行政罰,嚴重影響罷免通過的可能性。然而,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牴觸憲法「言論自由」,屬於違憲之法律,立法院應加速修正。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及第644號解釋有關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政治性言論」為高價值言論,應受國家最大之維護。基此,罷免公職人員的宣傳及相關言論,當然屬於「政治性言論」,選罷法規定「罷免不得宣傳」,即牴觸上位階的憲法「言論自由」,這種規定顯然違憲。
中選會是否以違憲之選罷法,恫嚇2月14日蔡正元罷免投票的宣傳者,考驗著馬政府的民主與人權素養,不過與其等到民眾被裁罰後提起訴訟、聲請釋憲,立法院不如主動修法,刪除上個世紀留下「罷免不得宣傳」的威權規定,與世界民主接軌。
自由開講 2015.01.0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1247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罷免案成案,將在2月14日投票,作者認為, 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牴觸憲法「言論自由」,屬 於違憲之法律,立法院應加速修正。 (照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罷免案成案,將在2月14日投票,創下我國民主史上罷免投票的首例,但中選會卻祭出公職人員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規定,恫嚇將對宣傳者處以行政罰,嚴重影響罷免通過的可能性。然而,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牴觸憲法「言論自由」,屬於違憲之法律,立法院應加速修正。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及第644號解釋有關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政治性言論」為高價值言論,應受國家最大之維護。基此,罷免公職人員的宣傳及相關言論,當然屬於「政治性言論」,選罷法規定「罷免不得宣傳」,即牴觸上位階的憲法「言論自由」,這種規定顯然違憲。
中選會是否以違憲之選罷法,恫嚇2月14日蔡正元罷免投票的宣傳者,考驗著馬政府的民主與人權素養,不過與其等到民眾被裁罰後提起訴訟、聲請釋憲,立法院不如主動修法,刪除上個世紀留下「罷免不得宣傳」的威權規定,與世界民主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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