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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 星期二
【活動合辦】05/17(日)10:00 「十年——2016~2026年 本土政權執政總檢視」
圖片來源: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時間:
2026 年 5 月 17 日 (週日) 上午10:00~晚上10:00
*地點: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辦公室
/
線上
2016年至2026年,民進黨所代表的本土政權已走過十年執政歷程。這一段時間的政治累積,值得整體社會在這個歷史節點共同回望與檢視。
這十年間,台灣是否更加繁榮與安全?是否在國際上取得更穩固的位置?社會是否朝向更多元與更平等的方向前進?這些問題,亟需透過集體對話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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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護理師學生的一段對話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鏡報/即時 2026.05.11
https://www.mirrordaily.news/story/60227
我在輔仁大學的護理系教「護理倫理與法律」已十多年了,認識不少第一線的護理人員。
昨天有護理人員學生問我對前天立法院護病比爭議的看法。我反問她:
「什麼是你們覺得最好的方案? 什麼是次好的方案? 什麼是最糟糕的方案?你曉得?」
學生說他曉得。
我又問:「什麼是促成最佳方案可入法的合宜手段? 究竟衛福部、國民黨、民眾黨、民進黨黨團哪個比較認真幫助護理人員?哪個是在唬弄你們的? 又你們有沒有好好地將訴求說給社會大眾聽,然後爭取大眾支持?」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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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星期四
「430國際不打小孩日」提醒國人-文明社會應拒絕任何形式的體罰!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26.04.30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420965
4月30日是「國際不打小孩日」(International Spank Out Day)。此日倡議源於1998年的美國,旨於宣導反體罰、尊重兒童人權,鼓勵家長以說理方式取代暴力,並呼籲全社會支持正向教養。
以「教養之名」打小孩的事,自古以來中外皆然。華人說:「棒頭出孝子、不打不成器。」舊約聖經說: 「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杖打和責備能加增智慧、放縱的兒子使母親羞愧。」打小孩似乎天經地義,30歲以上的台灣人都有從小被打的普遍經驗。既然如此,為何要倡議不打小孩?
教育專家強調,小孩是要被管教的,但大人不能用打罵來代表管教。研究顯示,
體罰容易導致孩子變得焦慮、抑鬱、攻擊性強、自尊低落
。專家建議以「溫和而堅定」的教養代替體罰,重點在於情緒管理、事前溝通規則、即時引導,而非肉體懲罰。
打小孩帶來的負面影響與風險極大。長期打罵除了造成孩子恐懼、焦慮、憂鬱外,也會讓孩子以為暴力是可接受的行為,於是有樣學樣,在學校霸凌其他孩子。體罰更會增加兒虐風險,造出孩子與父母師長關係緊張、破壞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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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7日 星期一
中國阻止賴清德總統出訪一事,正挑戰國際秩序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26.04.27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415715
筆者在「國際公法」課程中講述到「國際法上的習慣」時,
並非按照教科書所寫的內容照本宣科、依樣複誦。而是教導學生細心觀察諸如國際法院與各國看待「國際習慣法」時的思維,以及如何在個案應用習慣法時應有的辨證。
首先是確認先例的存在以及可以使用的脈絡與條件。在引用先例前,須先認識先例的名稱,名稱可以是地名、人名、所涉物事之名;總要有個名字,才便於稱呼、記憶、與溝通之用。
相關國際慣例 確認先例存在
與台灣相關的國際慣例如「海峽中線」以及「一個中國政策」等。先例形成一定的秩序,秩序帶來穩定,穩定帶來繁榮與發展,因此獲得的和平才有意義。
可一旦有人想破壞先例,如擅改在台灣海峽上空的航線時,就是在挑戰既有秩序與穩定,侵害的豈止一個國家而已,危害的是整體國際社會。
2024年1月,中國民航局片面取消M503航線,啟用連接M503航線的W122、W123航線由西向東飛行,使航線更靠近海峽中線。
新聞一出筆者即投書媒體,向國人解釋M503航線行之有年,是各國為維持兩岸和平、區域穩定而特別劃定的航線。
無論台灣或中國,都不能片面變動其規定。否則不僅違反國際飛航先例、加增往來飛行器的不便,也會提高危害區域穩定與國際安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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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 星期四
鞭刑無益治安改善 卻有損法治文明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鏡報/即時 2026.04.20
https://www.mirrordaily.news/story/56320
以洪孟楷為首的國民黨團 52 名立委日前宣布將共同提出「特定重大犯罪增設特別刑法制度」之公投提案,希望以「鞭刑」的方式加強對詐騙、虐童、性侵等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此,已有論者指出將「鞭刑」納入刑罰涉及修法,質疑國民黨諸位委員為何不直接提案修法,何必要勞師動眾啟動公民投票?莫非是想利用去年新修的「公投綁大選」條款,要用「鞭刑公投」拉抬選情。
果然,立刻有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卓冠廷跟進提議將叛國、通敵與共諜等罪一起加入鞭刑的懲罰範圍之中。卓冠廷表示,台灣民眾相信鞭刑可以嚇阻犯罪,呼籲民進黨關注這起提案,並警告綠營不要在選前半年被基層打成「反對重罰詐欺、虐童」的共犯。
現今台灣是否已陷入治安敗壞、無以復加的狀況,必須透過加重刑罰才能救亡圖存?「鞭刑」是否是治亂世的不二良方?回答這兩個問題時不能憑印象,靠感覺,而是應根據客觀、可信的統計數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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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 星期三
鞭刑公投──政客為了勝選會不擇手段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鏡報/即時 2026.04.21
https://www.mirrordaily.news/story/56455
早在古希臘城邦政治時期,哲人如亞理斯多德就不斷提醒人民,欠缺理性、不尊重經驗與法治的多數決,會導致國家滅亡;訴諸民粹的民主不是民主,投票更不是國家治理的一切。先哲的提醒為美國建國者所牢記,他們創造出成文憲法以及違憲審查制度,借此節制代議機關甚至是人民多數的意志。在各國憲政民主體制中,所有政府機關都必須受到憲法的節制,包括選民本身。主權縱然在所有政治權力中是最高的,也必須服膺憲政法理以及人類歷史經驗。
論到現代刑法制度,所有法律系大一學生都在書本上讀過、聽老師提過18世紀義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Cesare Beccaria, 1738–1794)的學說。他在1764年發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主張刑罰應以預防犯罪與維護社會秩序為目的,而非報復。他強烈批評酷刑、秘密審判及死刑,竭力推動刑罰的人道化。他主張法律應明確規定犯罪與刑罰、審判應公開、反對刑求、刑罰應與犯罪程度相當、切忌情輕法重,且過重刑罰無法達到預防效果。貝卡里亞的理論指引後世各國的刑法改革,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典深受其影響,包括德國、法國與日本,以及中國清末的《新刑律》。
清末名臣沈家本當年受命進行法制改革,宣統二年(1911年)《大清現行刑律》頒布,共兩編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條,並附有《暫行章程》五條。這部法律正式廢除笞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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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 星期四
和平從來不是躺平──蘇格蘭人為台灣人上的寶貴一課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鏡報/即時 2026.04.14
https://www.mirrordaily.news/story/54984
筆者在「國際公法」課講到聯合國的設立、宗旨與任務時,會提醒學生聯合國幾乎在每個議題都會提到「和平」這個詞。可是聯合國從來不會單單講和平兩字,而是講和平與什麼,例如和平與人類安全、和平與永續發展、和平與科技革新、和平與國際合作等。《聯合國憲章》提到和平時,也緊緊地將和平與普世價值連結,例如和平與自由平等、和平與自主自決、和平與正義法治、和平與人性尊嚴等。聯合國從來不會只為和平而和平,正如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沒有社會公義,就不可能有人類和平。」
職是之故,當有人談論和平、訴求和平時,一定要問他所謂「和平」是建立在怎樣的前提之上。基本前提是和平絕對不能以侵害人性尊嚴、削除人權民主、違反正義法治、犧牲弱小國家與民族為代價。真正的和平不是建立在政治人物的承諾協議乃至於善心祝願之上,而是必須透過國際社會成員的共同協力、相互監督,一起遵守人類文明的普遍法則才得以達致。
再者,和平從來不是強權一方所定義,更不能是弱勢一方靠著討好、屈從、妥協來達成。和平需要人們持續堅持正義與普世價值才能達成。和平是奮鬥爭取而來的,不是靠躺平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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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 星期四
法庭直播的負作用 已然衝擊柯文哲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鏡報/即時 2026.04.02
https://www.mirrordaily.news/story/53130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貪污、政治獻金侵占、背信等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已經宣判。猶記得去年12月11日地院進行證據提示及辯論程序時,柯文哲聲請法院即時直播,北院只准錄影轉播。未能如願的柯文哲開庭前喊話:「你們到底在怕什麼,有什麼不敢讓大家知道的?」
當「京華城案」的庭審錄影公諸於世後,謎底揭曉。法院真的沒在怕,檢察官也是。大家看到檢察官論辯清晰、態度認真嚴謹以及結論的精闢警世,對這案子的判決更有信心。有法學教育界同道說若這影片能早兩個月公佈,必然能鼓舞更多高中畢業生報考大學法律科系。
反倒是被告在庭審的發言以及旁觀聲援的黃國昌主席呼呼大睡的畫面公開後,引起大眾一片訕笑。這真的太讓柯、黃兩位主席難堪了。無怪乎民眾黨支持者會氣到要法律系的退出司法體系。
孰以致之?是誰在堅持法庭要直播的? 總不能又賴給別人吧!而法庭直播的負作用早已為法界所預見,事到如今已然衝擊柯前市長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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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 星期一
總預算卡關七個月 行政院應速謀自救
羅承宗(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6.03.30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748899
自二〇二四年二月本屆立法院開議以來,衝突不斷升高,政局混亂。在野黨以優勢席次為後盾,
堂堂國會殿堂淪為「有決無議」的不講理競技場
,三讀通過諸多荒唐法律案,意圖強逼行政權屈從。
捍衛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憲法法庭,也成為立法院挾怨報復對象
。一手杯葛大法官人選更替,一手蠻橫提高評議門檻,藉此癱瘓憲法法庭。
去年十二月,行政院首次以不副署方式自救,藉此遏止諸多來自立法院的荒唐法律案持續增生。同年同月,憲法法庭五位大法官亦以「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自救,宣告憲法訴訟法提高評議門檻等規定違憲,終結憲法法院實質停擺年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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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5日 星期三
看待李貞秀就職前後的紛擾,當以法治為先!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26.03.25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381018
看待李貞秀女士能否就職立法委員,行使法定職權這問題時,國人應根據法律論處,千萬不能困於政治口水之爭。李貞秀案有如試金石,考驗選民能否視法治於黨派立場、意識形態與個人喜惡之上。當多數國人能看重法治、依法論事時,台灣民主才會有根有基。
學生問:「李貞秀的立法委員身份可以透過司法認定?」
我說:「當然可以!」
學生問:「如何根據司法認定?」
我說:「例如,
當
李貞秀女士在立法院委員會評論鍾小平議員:『我都說他是狗,媒體可以去報,根本不是人、不配當人!』
其言語已經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與民法對他人人格的侵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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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 星期一
不要怪賈永婕「不曉得」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鏡報/即時 2026.02.09
https://www.mirrordaily.news/story/44380
1974年出生的台北101董事長賈永婕昨天發文說他一直以為「林宅血案」發生在228時期,現在才知道是發生在他成長的年代。他坦言難以想像在那個年代仍發生這樣的事,他要求當權者給她真相。
賈永婕口中的真相應該就是揭露誰是指使的人,誰是兇手?
的確, 林宅血案事發當時的當權者不要人民探問真相;事後的當權者以為大家不會再記得這事,也不用提起。一直到賴清德總統就任,他才在林宅血案發生45年後代表中華民國政府首度向林家道歉。
賴總統表示,追查歷史的真相並不容易,1980年2月28日發生的林宅血案,至今仍未破案,但近年來,針對林宅血案公布的調查或研究報告,都無法排除國家涉入此案,事實上也確實有情治機關妨礙偵辦,破壞關鍵證據,對此,政府難辭其咎。因此他要代表政府向林家道歉,也請文化部研議將林宅血案發生地義光教會列為「具有轉型正義意義場所」,予以保存、維護。
經過45年,受難者終於聽到中華民國總統的一句「對不起」。這句「對不起」,也是對全國人民說的。政府曾經對人民犯錯,人民記得、歷史記得、法律也記得,除非政府認錯、追究責任、承諾改過、賠償、永遠紀念,否則政府的責任就是存在,歷史這頁就不可能翻的過去。
當賴總統向林家道歉後,是否中華民國政府就此沒事? 不! 中華民國政府還是必須要公佈已有的真相,並繼續追查,也須將此事件載入史冊、列進各級學校教育內容,才能讓國人永遠記得國家曾經傷害人民的事,才能防止政府再犯類似的過錯罪惡。真相未公開,教育未落實,賴總統就有繼續努力的責任,人民也不能就此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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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 星期五
要求李貞秀放棄中國國籍,無關歧視!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26.02.06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333711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在台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
兩岸條例第21條
在台設籍滿10年之規定;當選後就(到)職前,與所有國人相同,須符合
國籍法第20條第4項
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有人批評政府依法要求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被提名人李貞秀女士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在歧視中配。筆者要問,政府依法要求真的已經構成對李女士個人的歧視?
所謂的「歧視」,若根據國際人權公約的定義,是指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原屬國或民族本源之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事務等任何其他方面平等確認、享受或行使人權及基本自由。同樣,國際人公約也允許締約國依照事物本質、基於正當目的予以適當合理的差別待遇。
涉及個人基本權利與自由者,締約國可予以人民區別待遇的空間極小;若涉及如出任公職的權利時,政府依法可予以規範限制的空間較大。因此,在討論政府法令與措施是否已構成歧視時,必須就權利內涵以及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詳加探究,不能任意混為一談;更不可隨意用「歧視」一詞,否定法律必要的規範。
主張「政府要求李貞秀女士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歧視特定族群」的人,是在置換概念,
有意忽略《國籍法》第20條第4項適用對象
是凡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也忽略出任公職者必須承擔較一般人更重的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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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 星期五
在怎麼野蠻也不能把預算法當塑膠
羅承宗(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永社理事長)
鏡傳媒/即時 2026.01.30
https://www.mirrordaily.news/story/42855
今年要執行的預算,係在去年初由行政部門從概算案一路堆疊編制預算案後,於去年8月間送交民意機關審議。理想上,民意代表們就要好好運用剩餘的4個月時間,就各項預算支出的妥適性進行審查刪減,為人民的納稅錢把關。就法而論,在中央層次,預算法第51條前段即明白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總統公布之。至於地方預算層次,依同法第96條規定亦准用之。遺憾的是,把預算法當塑膠看,似乎是當下的時代政治風潮。
在中央的立法院部分,從去年9月到12月,原本該是認真審查預算的預算會期,結果卻胡搞瞎忙,導致規模超過3兆之譜的202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到了本會期最後一天,都尚未交付委員會審查
。立委諸公們要切記:擱置預算審議終究也要有個限度。202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概算即將農曆過年後開始彙整堆疊。到了今年8月,行政院又將提送202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至立法院審議。屆時難道還要繼續維持讓預算案不付委的歪風嗎?尤其2026年地方大選日近,許多志在角逐地方民選首長的立委們,下半年大概不會認真上班。這個預算爛尾殘局該怎麼收拾?多數席次的中國國民黨等立委諸公們,總是要有個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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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星期三
「過激與仇恨性言論」不能光靠《社維法》處理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25.12.30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292994
12月26日,行政院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試圖以法律手段處罰「仇恨性言論」,引發各界熱議。行政院想用《社維法》規範人民言論,乍聽之下確實恐怖。可預期是草案送進立法院後,在當下朝野兩極對立氛圍中,該草案想要完成三讀,恐怕困難重重。況且,就算順利立法,未來執行也會有不少困難。
筆者肯定行政院修法的努力,該草案確實可導正社會大眾對於「仇恨性言論」不當一回事的態度,對防制企圖激化社會對立言論的傳播也能產生一定效果。惟筆者認為若要有效防止公共言論品質墮落,首先仍須仰賴言論者與傳播媒體的自我約束。人人應有自覺地防止自身成為仇恨性言論的工具,進而相互約束。法律僅是用來約束屢犯不改、情節嚴重、或已造成他人尊嚴乃至於社會秩序受到傷害的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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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星期五
以「北韓法學派」相譏 有失法律學者格調
羅承宗(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永社理事長)
鏡傳媒/即時 2025.12.26
https://www.mirrordaily.news/story/36372
近年,台灣政局動盪不已,涉及權力分立憲政體制的爭議課題迭生。21世紀都已經過了1/4了,照理說法學業界的智識水準,應隨著時代發展與日俱進、步步向前。遺憾的是觀察實況,有時卻是事與願違,令人浩嘆。
不管政治立場為何,相信都不會否認最近憲法法院作出的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會是歷史上最具有重要性與爭議性的憲法判決之一。10個法學者往往有10種法律意見,這種狀況並不罕見。專家學者只要言之成理,各自抒發己見,並努力說服不同意見之人。其他的,就是學術自由的範疇。至於是非對錯為何?哪種見解會變成日後的法界通說?就且讓
法學業界
的言論自由市場抉擇。
不知從何開始,晚近有些法學者,對持不同意見的法學者以「
北韓法學派
」相譏。這種行徑,頗為幼稚,有失法學者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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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星期五
【永社聲明】憲法法庭自救的歷史時刻 台灣永社聲明稿
憲法法庭自救的歷史時刻
台灣永社聲明稿
2025/12/19
今天(2025年12月19日)下午三點,台灣憲法法庭召開記者會,由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五人共同公布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通過三讀之《憲法訴訟法》、由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釋憲案之判決結果。
114年憲判字第1號指出上述憲法訴訟法多條違憲,略包括:立法院無憲法依據,不得用法律額外課予總統「必須於 2 個月內提名」之義務,屬逾越立法權行為;提高評議門檻卻未考量現實因素,間接造成憲法法庭停擺、阻礙釋憲功能使其無法持續運作,且法條之設計混淆受理與評議門檻,實質上妨礙憲法機關履職,違反權力分立;又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
永社認為,憲法法庭已實質癱瘓將近一年,而在行憲紀念日即將到來的前一刻,多數現任大法官勇於承擔守護憲政秩序的責任,針對憲法訴訟法該案做出違憲判決,值得讚賞;至於三位仍拒絕面對憲政僵局的現任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顯然已不適任大法官一職。
我們期許,憲法法庭的復活,將能面對台灣的行政與立法間機關爭議,並能恢復台灣的民主憲政秩序。
以下,永社簡要分析114年憲判字第1號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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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社聲明】行政院長不副署雖應支持,恢復憲法法庭運作才是正辦
行政院長不副署雖應支持,恢復憲法法庭運作才是正辦
2025/12/19
文/永社秘書處
*更新:15:04就在本文發出後,憲法法庭復活了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55485
癱瘓憲法法庭的憲法訴訟法違憲!
2025年12月15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召開記者會,公開說明其不副署2025年11月14日立法院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修正案、這導致該修正條文不生效力。此為台灣民主化以來,行政院長不副署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案的憲政首例。
此次《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分別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財政分配不公平,以及立法過程違反民主原則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詳細說明可以參考永社之前發表的
「細談《財政收支劃分法》:國眾版三度修惡,行政院長不應再副署惡法」
一文。同時,按照我國《憲法》跟《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生效要
立法院三讀通過
、
行政院長副署
,以及
總統公布
,三個程序均為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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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 星期五
【會後新聞稿】12/12「全體憲政機關均有守護民主憲政之義務 呼籲行政院長不副署惡法為合憲」會後新聞稿
全體憲政機關均有守護民主憲政之義務
呼籲行政院長不副署惡法為合憲
台灣永社會後新聞稿
記者會影片:
https://youtu.be/zie3Ahob7LY
今日(12月12日)上午九點,台灣永社舉辦記者會,由四位法學者出席,針對當前立法院在違反程序正義、公開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等重要憲法原則下,於今年(2025)11月14日三讀通過恐使中央政府陷入財政危機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對行政院長呼籲「不副署合憲」。
憲法法庭被癱瘓之下,如何阻擋違憲惡法至關重要
律師、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指出:
永社今天召開這場「不副署合憲」的記者會,是因為立法院在癱瘓憲法法庭之後,開始陸續推動多個具有違憲爭議的法案,包括財劃法,以及可能在今天通過的反年改相關法案。
大法官在釋字第 792、793 號解釋中,其實已經揭示「世代正義」原則,宣告年改合憲;但立法院仍強推反年改這類違憲的法案,甚至包含「民代貪污助理費除罪化」等明顯違反正義原則的立法。在台灣的憲法法庭被癱瘓的情況下,如何阻擋違憲惡法使其不生效力的問題非常重要。
關於行政機關不執行、不副署違憲惡法,目前學者已有大量論述,其問題核心是如何阻擋違憲惡法對臺灣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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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 星期四
【採訪通知】12/12 面對立法失速列車,憲政剎車該踩就踩—「不副署合憲」 永社座談記者會
永社座談記者會 敬邀採訪
時間:
2025/12/12(五)上午9點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 3A 會議室(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
國、眾兩黨多次以國會聯合多數,在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公開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等重要憲法原則下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財政收支劃分法》、《憲法訴訟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重傷我國民主憲政秩序及人民權益,甚至人民最終的救濟管道,亦因《憲法訴訟法》使憲法法庭癱瘓而遭剝奪。
值憲法法庭遭癱瘓之際,在民主世界中,守護民主憲政不只是大法官的權責,更是全體憲政機關的共同責任,因此我國行政機關更須承擔起守護民主憲政的憲法義務,行政院長不副署違憲惡法,立院通過的「違憲惡法」未經閣揆副署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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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星期三
【永社聲明】《兩岸條例》、《國籍法》應修正,明確規範外國公民不得擔任我國公職,其中亦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兩岸條例》、《國籍法》應修正,明確規範外國公民不得擔任我國公職,其中亦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025.12.03
近日出現中國籍人士擔任我國公職人員時,是否需要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的爭議。永社認為,依我國法律規定確實可能存在漏洞,行政院與立法院應立即研議並進行修法,以填補相關漏洞。
但在立法院完成修正之前,為了保護我國民主憲政秩序,應對《國籍法》第二十條作目的性擴張解釋,將原則上禁止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的規定,明確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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