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新世紀智庫論壇第一○八期 2024.12.30
內政部於2024年11月6日公告將聲請憲法法庭解散中華統一促進黨(以下簡稱「統促黨」),理由略以:統促黨幹部涉收中國七千四百萬元介入我國選舉,檢察機關已依《反滲透法》起訴,內政部認定,統促黨系統性、組織性為中國在臺發展組織、接受中國資助介入選舉、破壞我國治安及社會秩序、侵害人民身體自由及集會權利,顯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情形,內政部依《政黨法》查處,掌握事證聲請憲法法庭解散1。
內政部表示,統促黨所涉犯罪型態廣泛,遍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妨害選舉、組織暴力、槍砲彈藥等罪,其中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五件、《反滲透法》一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一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件,共計八案,十一人;民國99年至113年間,各警察機關以「治平專案」,查獲統促黨員涉違反《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殺人、強盜、跨國人口販運、傷害、聚眾鬥毆、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妨害公務等罪,高達一百三十四人。統促黨系統性、組織性犯罪,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選舉公正性,《憲法》雖保障人民有組織政黨的自由,但政黨的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並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要旨。依《憲法增修條文》及《政黨法》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