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687b9b-e812-4405-ad6a-ca3c1bed3ec9
日前,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通過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等三件公民投票提案,致引發是否違反大法官解釋及侵害人權之爭議。這就凸顯出《公民投票法》(公投法)放寬門檻,尤其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公審會)廢除之後,中選會對公投提案,能否為實質審查之疑問。
依據《公投法》第2條第2、3項,雖列有全國、地方的公投項目,但關於哪些事項可為公投,卻未為限定,只在《公投法》第2條第4項明文,預算、租稅、薪俸、人事等事項,不得為公民投票之提案。而關於此等事項,尤其是預算與租稅,若開放公投,在可以預期必然為減稅的提出下,自然因此道德風險而加以否定。只是任何公民提案,尤其是重大政策之創制,都必然涉及預算與租稅,若採取廣義認定,恐皆可以此理由為封殺。如過去由前台聯主席黃昆輝所提出的ECFA公投,公審會就曾以此涉及關稅為由,來加以否定。此外,就所謂薪俸而言,所指為何,更屬寬廣無邊。
此外,在法條所列舉的四個項目之外,是否皆可為公民投票之議題?於《公投法》未修正前,是否屬於公投事項,乃專屬由公審會來認定。也因此,公審會於審查公投提案時,除審查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外,亦會探究內容是否矛盾、有無顯著錯誤致不能瞭解真意,更常以違憲之理由,駁回提案。如此的結果,就使公審會,成為大法官之外的違憲審查機關,致為人所詬病。
於去年底修正的《公投法》,除降低公投的相關門檻外,也廢止了公審會,鳥籠公投之污名,也就因此去除。只是在公審會消失後,關於公投提案,中選會能否以違反人權、違反《憲法》來駁回,就會成為問題。由於人權概念極為廣泛,且任何一個公投提案,都與人權有關,中選會若以之為否定之理由,顯又走回老路。
再以中選會已通過的「是否同意民法婚姻保障應限定一男一女」、「是否同意以《民法》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共同生活」兩案來看,由於大法官去年所做出的釋字第748號解釋裡,雖認定《民法》之婚姻規定,未能同時保障同性戀者,有違《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但到底是要修《民法》或立專法,卻給立法者兩年的形成時間,只有在此期間過後,立法者不作為,同性者才可直接依《民法》規定為結婚登記。這也代表,於現階段,此等提案只是接近,而尚未抵觸大法官解釋之紅線。若中選會加以駁回,恐又落入過去公審會之窠臼。
而在中選會對於公投提案,有逐漸走向形式審查的趨勢下,勢必也會連帶影響對於提案排除事項,尤其是預算、租稅之範圍界定,也是值得觀察的面向。因就重大政策的創制,如:衛生、福利、醫療或對弱勢者的保護等等,都會與預算、租稅有關,若對之採取廣義判斷來否定,就難免落於公投殺手之口實。又如所謂薪俸,到底僅指公務員,抑或包括他種職業,同樣若採廣義見解,則關於勞工最低工資、公務員的年金改革等等,恐都會拒於公投之外。故基於例外必須從嚴解釋之法理,中選會未來,對此等排除事項,實也必然採取嚴格的限縮。
總之,於《公投法》放寬門檻,致對公投提案廣開大門之際,未來如有「對酒駕累犯施以鞭刑」、「對殺童者處唯一死刑」,甚至是「台灣獨立」、「與中國統一」之提案,中選會如何面對,更屬棘手。凡此議題,既是對新修公投法的試煉,更考驗著每位公民的理性與智慧。
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
2018年4月26日 星期四
你所不知道的高教專利內幕-沈睡專利成本高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8.04.26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9596
這幾天,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的專利與技轉,搞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筆者在高教的專利技轉中心數年,從來未見專利技轉如此受社會重視,筆者本來滿心盼望,趁著各方關注熱議,正是一個促進台灣產學合作的契機,或甚至可以推動一些早就該做的改革;但眼看著各方政治角力一波又一波,網路上不斷流傳錯誤或片斷的訊息,筆者不禁開始擔心,這幾年台灣致力產學接軌、鼓勵學者將自己的研發成果貢獻於社會,各部會(尤其是科技部)、學研機構和研發人員的努力,將因政治鬥爭而停止,未來推動產學合作,恐怕也將愈來愈困難。
有鑑於此,筆者願意花點時間、澄清一些基本觀念,希望有助未來理性討論。
看完上面的表之後,讀者應該可以了解,專利證書是很花錢的,申請國外或PCT專利的費用更是倍數起跳。因此,專利一天無法技轉,對「智財權人」--校方就是一天的成本。可惜的是,研究人員的研發成果,未必都能轉化成產業或社會需求的技術或產品。可以技轉的專利,比例上不高,多數專利都是「沈睡的專利」。
根據2016年智財局的資料,平均只有一成專利能產生技轉的效益。另一方面,由於校方身為「智財權人」,需要補助各項專利申請與維護的經費,這些費用之沈重,連國家教育經費的大戶—頂尖大學都喊吃不消。
不消說,高教的專利補助經費,追本溯源也都來自於你我納稅人的口袋。因此,當您聽到「研發人員自己跑去申請專利、就是竊取學校的智慧財產權」時,除了為學校智財權利義憤填膺之外,或許也可以平心靜氣,因為,多數專利都是沈睡專利,若沒有產生後續的技轉效益,研發人員自己跑去申請專利,至少是幫我們代墊了各項專利費用的支出。
上報/論壇 2018.04.26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9596
這幾天,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的專利與技轉,搞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筆者在高教的專利技轉中心數年,從來未見專利技轉如此受社會重視,筆者本來滿心盼望,趁著各方關注熱議,正是一個促進台灣產學合作的契機,或甚至可以推動一些早就該做的改革;但眼看著各方政治角力一波又一波,網路上不斷流傳錯誤或片斷的訊息,筆者不禁開始擔心,這幾年台灣致力產學接軌、鼓勵學者將自己的研發成果貢獻於社會,各部會(尤其是科技部)、學研機構和研發人員的努力,將因政治鬥爭而停止,未來推動產學合作,恐怕也將愈來愈困難。
有鑑於此,筆者願意花點時間、澄清一些基本觀念,希望有助未來理性討論。
首先,一個常見的迷思:專利是「智慧財產權」,而這些研發人員在職期間的智慧財產權屬於學校,因此校內研發人員若是自己跑去申請專利,必是貪婪無恥、大逆不道。殊不知,專利和技轉是兩回事,就算成功得到專利,但在簽訂技術轉移(指廣義的研發成果移轉,包括專利授權)合約之前,專利證書不過是一張蓋有智財局印章的狀紙。
只是,這張紙的花費可不小,委託撰寫專利,可能就要幾萬元(視事務所報價而定),官方申請規費零零碎碎動不動就是數千元(見下方圖表: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申請期間若有來回申辯答復,費用當然另外計算。此外,您以為終於把證書拿回來就沒事了嗎?不,每年維護專利,仍然要付一筆逐年增加的費用(以發明專利為例,見下表1的第17,19,21,22項)
只是,這張紙的花費可不小,委託撰寫專利,可能就要幾萬元(視事務所報價而定),官方申請規費零零碎碎動不動就是數千元(見下方圖表: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申請期間若有來回申辯答復,費用當然另外計算。此外,您以為終於把證書拿回來就沒事了嗎?不,每年維護專利,仍然要付一筆逐年增加的費用(以發明專利為例,見下表1的第17,19,21,22項)
根據2016年智財局的資料,平均只有一成專利能產生技轉的效益。另一方面,由於校方身為「智財權人」,需要補助各項專利申請與維護的經費,這些費用之沈重,連國家教育經費的大戶—頂尖大學都喊吃不消。
不消說,高教的專利補助經費,追本溯源也都來自於你我納稅人的口袋。因此,當您聽到「研發人員自己跑去申請專利、就是竊取學校的智慧財產權」時,除了為學校智財權利義憤填膺之外,或許也可以平心靜氣,因為,多數專利都是沈睡專利,若沒有產生後續的技轉效益,研發人員自己跑去申請專利,至少是幫我們代墊了各項專利費用的支出。
2018年4月18日 星期三
【會後新聞稿】0418「陪審不落實,黨綱是個屁?」記者會
時間:2018.04.18(三)1300
地點:民進黨中央黨部前
日前行政院通過司法院「國民法官」(參審制)草案,讓民主進步黨行動綱領第28款「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淪為玩笑。
民進黨創黨之初,即體認到司法人權為當前問題,並將解決方案「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放在行動綱領第28條,視為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然而近日行政院通過由司法院函請行政院會銜的「國民法官」(參審制)草案,無視總統府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陪審、參審決議平手結果,民進黨身為剛性政黨,成為執政黨後,執政作為無視本身黨綱,似乎將本身黨綱視為玩笑。
黨綱應是一個政黨的核心精神,今日陪審推動聯盟到民進黨中央黨部前,抗議執政黨無視本身黨綱,將其當成玩笑,一個沒有核心思想的執政黨,建立的政府所進行的改革僅是水過無痕,完全失去執政意義,淪為受保守力量操縱的魁儡政府。
聯盟呼籲,既然蔡英文總統為國家領袖及多數黨暨執政黨民主進步黨之黨主席,應利用執政黨的優勢,儘速實踐行動綱領的陪審團制度,而非讓兩院公然違背黨綱暨行動綱領載明的「陪審團制」。沒有人要求改革必須速成,然改革必先建立正確的中心思想,尤其是總統及執政當局,這樣才能使改革成功,而非淪為空談。
主辦單位:陪審推動聯盟
新聞連絡人:
台灣陪審團協會辦公室主任 林秉權 02-2321-8455
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
違法兼職 校長失格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4.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92259
管中閔遭檢舉在中國有三十一項兼職,包括兼職教師、博士生及碩士生導師、學分評分委員、學術委員會、計量經濟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講座教授等職務,姑且不論現行規定,公立大學教師不得到中國兼職的違法問題。即使在中國兼職相對難以調查,但管爺在遴選台大校長的獨董爭議中,已有違法兼職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的事證,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管爺不得擔任校長。
各界質疑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同意前,已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委員,就算依據台大教授投書所採的校方最寬鬆認定,管中閔至少在去年六月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二日之間,欠缺台大同意竟兼職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明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簡單來說,管爺違法兼職台哥大薪酬委員及審計委員,牴觸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此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生「不得為教育人員」的法律效果,而教育人員定義包含公立學校校長,亦即,教育部依法行政,不得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4.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92259
管中閔遭檢舉在中國有三十一項兼職,包括兼職教師、博士生及碩士生導師、學分評分委員、學術委員會、計量經濟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講座教授等職務,姑且不論現行規定,公立大學教師不得到中國兼職的違法問題。即使在中國兼職相對難以調查,但管爺在遴選台大校長的獨董爭議中,已有違法兼職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的事證,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管爺不得擔任校長。
各界質疑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同意前,已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委員,就算依據台大教授投書所採的校方最寬鬆認定,管中閔至少在去年六月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二日之間,欠缺台大同意竟兼職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明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簡單來說,管爺違法兼職台哥大薪酬委員及審計委員,牴觸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此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生「不得為教育人員」的法律效果,而教育人員定義包含公立學校校長,亦即,教育部依法行政,不得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
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恐攻威脅凸顯美國刑事司法之特色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632a140-b08b-410b-8ebe-76d7bf8dbfab
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在美國賓州涉嫌恐怖威脅,遭當地警察逮捕。而從目前的跡象顯示,似會朝向認罪協商,以儘速了結此事。只是認罪協商,是否必然,卻又與美國刑事司法的結構,息息相關。
依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刑事被告雖有受陪審團及迅速審判的權利,但因開啟陪審程序,須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故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若為有罪或不抗爭的答辯,法官即進入量刑程序,只有在無罪答辯時,才會進入陪審程序。至於會進入陪審程序的案件,比率相當低,不會超過百分之五,顯示在美國,大部分的案件,都會以認罪為終。
而被告會有罪答辯,必是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至於被告的動機,原因很簡單,就是想儘速終結案件,以免進入繁複的陪審程序,尤其於遭羈押的場合,為了獲得自由,更易與檢察官達成協議。故於此等情境,有無可能造成,無辜者為了避免遭判有罪,或犯重罪者,為了獲取較輕刑罰,致在違背真實與非自由意志下,致與檢方妥協呢?
為了避免如此的弊端,對於認罪協商的有效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早已確認,司法者非可照單全收。如認罪協商須基於被告的自願性,而非受到檢察官,以其地位優勢為強暴、脅迫而來。同時,為了防止被告在盲目下認罪,既要求被告須有律師協助,檢察官也應清楚告知,認罪等同放棄陪審團審理的憲法權利。故對被告的有罪答辯,若發現協商內容,嚴重偏離事實,或有違被告意願,甚或是在不平等的基礎上達成,法院有權加以否決。
惟此種否定,畢竟是例外,雖不能說聊備一格,卻也不常被使用,最著名者,應是1930年代,訴追芝加哥黑手黨老大艾爾・卡朋(Al Capone)案。此案乃是以逃漏稅為訴追,檢方與之達成協議,以認輕罪繳錢了事,卻遭審判長否決。惟這畢竟是很少見之例子,故認罪協商遭濫用的問題,就一直存在。
以涉嫌恐怖威脅罪來說,於美國現今的反恐與反槍的氣氛下,無論是否為玩笑,執法機關都不可能等閒視之。尤其,若查有槍械、子彈等證據,到底僅是恐怖威脅,抑或已進入意圖謀殺(Attempted murder)的重罪(Felony)領域,就陷入模糊,也讓檢察官握有極大的籌碼。
雖然,於此類恐攻威脅的案例裡,常有被告主張心神喪失(mental illness)為抗辯,但在採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下,若以心神喪失為抗辯,所有鑑定及專家證人出庭的費用,都必須由主張者負擔,更遑論,這些複雜且專業的精神醫學術語,能否讓陪審員吸收,致又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也因此,為了免於檢方以重罪起訴,再加以陪審程序於時間與結果的不確定性,孫安佐選擇認罪,並於法庭上為有罪答辯,就屬必然。甚至若法院考量被告為外國人,而以服社會勞動或繳交罰金來替代監禁,並立即驅逐出境及限令數年內不得入美,也有不小的空間,也是辯護律師最想達成的協商結果。
而由於孫安佐的行為,於台灣,頂多涉及刑法第151條,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嚇公安罪,致不符合刑法第7條,即須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域外犯罪處罰之要件,故其回國,亦不會有後續的訴追,此案也就告一段落。只是一句玩笑話,卻帶來進入美國的限制,甚至被標籤,這門法治課的代價,實在太高。
民報/專欄 2018.04.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632a140-b08b-410b-8ebe-76d7bf8dbfab
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在美國賓州涉嫌恐怖威脅,遭當地警察逮捕。而從目前的跡象顯示,似會朝向認罪協商,以儘速了結此事。只是認罪協商,是否必然,卻又與美國刑事司法的結構,息息相關。
依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刑事被告雖有受陪審團及迅速審判的權利,但因開啟陪審程序,須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故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若為有罪或不抗爭的答辯,法官即進入量刑程序,只有在無罪答辯時,才會進入陪審程序。至於會進入陪審程序的案件,比率相當低,不會超過百分之五,顯示在美國,大部分的案件,都會以認罪為終。
而被告會有罪答辯,必是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至於被告的動機,原因很簡單,就是想儘速終結案件,以免進入繁複的陪審程序,尤其於遭羈押的場合,為了獲得自由,更易與檢察官達成協議。故於此等情境,有無可能造成,無辜者為了避免遭判有罪,或犯重罪者,為了獲取較輕刑罰,致在違背真實與非自由意志下,致與檢方妥協呢?
為了避免如此的弊端,對於認罪協商的有效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早已確認,司法者非可照單全收。如認罪協商須基於被告的自願性,而非受到檢察官,以其地位優勢為強暴、脅迫而來。同時,為了防止被告在盲目下認罪,既要求被告須有律師協助,檢察官也應清楚告知,認罪等同放棄陪審團審理的憲法權利。故對被告的有罪答辯,若發現協商內容,嚴重偏離事實,或有違被告意願,甚或是在不平等的基礎上達成,法院有權加以否決。
惟此種否定,畢竟是例外,雖不能說聊備一格,卻也不常被使用,最著名者,應是1930年代,訴追芝加哥黑手黨老大艾爾・卡朋(Al Capone)案。此案乃是以逃漏稅為訴追,檢方與之達成協議,以認輕罪繳錢了事,卻遭審判長否決。惟這畢竟是很少見之例子,故認罪協商遭濫用的問題,就一直存在。
以涉嫌恐怖威脅罪來說,於美國現今的反恐與反槍的氣氛下,無論是否為玩笑,執法機關都不可能等閒視之。尤其,若查有槍械、子彈等證據,到底僅是恐怖威脅,抑或已進入意圖謀殺(Attempted murder)的重罪(Felony)領域,就陷入模糊,也讓檢察官握有極大的籌碼。
雖然,於此類恐攻威脅的案例裡,常有被告主張心神喪失(mental illness)為抗辯,但在採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下,若以心神喪失為抗辯,所有鑑定及專家證人出庭的費用,都必須由主張者負擔,更遑論,這些複雜且專業的精神醫學術語,能否讓陪審員吸收,致又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也因此,為了免於檢方以重罪起訴,再加以陪審程序於時間與結果的不確定性,孫安佐選擇認罪,並於法庭上為有罪答辯,就屬必然。甚至若法院考量被告為外國人,而以服社會勞動或繳交罰金來替代監禁,並立即驅逐出境及限令數年內不得入美,也有不小的空間,也是辯護律師最想達成的協商結果。
而由於孫安佐的行為,於台灣,頂多涉及刑法第151條,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嚇公安罪,致不符合刑法第7條,即須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域外犯罪處罰之要件,故其回國,亦不會有後續的訴追,此案也就告一段落。只是一句玩笑話,卻帶來進入美國的限制,甚至被標籤,這門法治課的代價,實在太高。
美國會拷問臉書-你不能錯過的5個問題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8.04.12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8678
劍橋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驚爆疑似利用臉書使用者個資、操縱英國脫歐公投與美國2016年總統大選的結果,讓人們重新省思,這些科技巨擘對民主社會的影響,究竟是正是負。
筆者昨天一早起來,觀賞臉書執行長馬克.祖克柏(Mark Zuckerberg)的國會聽證過程。祖克柏顯然經過充分的準備,除了低頭認錯、回答尖銳問題態度鎮定,連衣服也一改平日的輕鬆打扮,換上了筆挺西裝和臉書同色系的藍領帶。從外表到回答,祖克柏顯然都經過充分的準備。臉書多日來下滑的股價,也因祖克柏的表現而大振,基本上肯定這次聽證中祖克柏的表現。
但若說祖克柏已經全身而退,除了昧於事實(未來還有另一場聽證迫在眼前),也過度樂觀。而認為美國會議員像不熟悉科技的長輩、祖克柏就像是前來請安的小夥子,更是過度科技菁英主義的結論。筆者認為,議員們固然並非科技專業,但有不少問題,精彩切中臉書目前商業模式的問題核心,例如下面這5個:
1.臉書的個資外洩:
是的,祖克柏先生不願意和他人分享個資,但8700萬使用者的個資(包括這些使用者所傳遞的私訊),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拿去「大數據分析」了。
2.臉書的壟斷
雖然社交網站有許多,通訊軟體亦然,人們也有部落格和媒體平台可以選擇,但祖克柏一直沒有正面回答,集結各種功能的臉書到底在市場是不是獨一無二,別無分號?
3.臉書追蹤使用者活動與廣告投放的運作
在這個問題上,祖克柏不斷把球丟給團隊,似乎他並不太清楚臉書的運作。不答大家信不信,總之祖克柏是這樣說的。
4.臉書是否會改成付費的版本
這個問題挑戰了臉書最根本的商業模式:以使用者資料換取商業利潤。前陣子臉書的營運長Sheryl Sandberg 曾經提到雖然臉書目前提供使用者不同程度的個資保護選項,但終究沒有一個「最高級」的選項,因為這將和臉書目前的商業模式有違,易言之。若商業廣告全面淨空,臉書目前以使用者資料換取商業利潤的模式就必需改變,而這就代表使用臉書可能要付費。
5.祖克柏無止盡的道歉
但是,早在2003祖克柏還在哈佛念書的時候,就因為臉書的早期版本「facemash」將學生照片寄給使用者、讓使用者評價哪張照片更美,侵犯隱私干犯眾怒而道歉。當時祖克柏承諾絕不再犯。如今,人們也質疑,十多年來,只見祖克柏不斷道歉,臉書的問題有解決了嗎?
上報/論壇 2018.04.12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8678
劍橋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驚爆疑似利用臉書使用者個資、操縱英國脫歐公投與美國2016年總統大選的結果,讓人們重新省思,這些科技巨擘對民主社會的影響,究竟是正是負。
筆者昨天一早起來,觀賞臉書執行長馬克.祖克柏(Mark Zuckerberg)的國會聽證過程。祖克柏顯然經過充分的準備,除了低頭認錯、回答尖銳問題態度鎮定,連衣服也一改平日的輕鬆打扮,換上了筆挺西裝和臉書同色系的藍領帶。從外表到回答,祖克柏顯然都經過充分的準備。臉書多日來下滑的股價,也因祖克柏的表現而大振,基本上肯定這次聽證中祖克柏的表現。
但若說祖克柏已經全身而退,除了昧於事實(未來還有另一場聽證迫在眼前),也過度樂觀。而認為美國會議員像不熟悉科技的長輩、祖克柏就像是前來請安的小夥子,更是過度科技菁英主義的結論。筆者認為,議員們固然並非科技專業,但有不少問題,精彩切中臉書目前商業模式的問題核心,例如下面這5個:
1.臉書的個資外洩:
參議員Durbin問:「祖克柏先生,你會樂意跟我們分享,昨天你住在哪個旅館嗎?」祖克柏愣了一陣後回答:「啊……不會。」
Durbin議員繼續追問:「如果你傳訊息給他人,你會跟我們分享你傳給哪些人嗎?」
祖克柏答:「議員先生,我大概不會選擇在這裡公開的做這件事。」
是的,祖克柏先生不願意和他人分享個資,但8700萬使用者的個資(包括這些使用者所傳遞的私訊),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拿去「大數據分析」了。
2.臉書的壟斷
參議員Graham 和另一位參議員Sullivan都注意到臉書的壟斷問題。Graham首先問祖克柏:「誰是你最大的市場競爭者?」
祖克柏閃爍其詞,指Google, Amazon, Microsoft 都與臉書有些重疊之處。「如果我買一台福特汽車,但它有故障,而我不喜歡它,我就可以選一台雪佛蘭。但若我不喜歡臉書,有什麼其他取代產品可以讓我選呢?」Graham繼續追問。
祖克柏則延續上述的答題策略,試圖把臉書的功能拆成幾塊領域,Graham咄咄逼人:「我不是在講臉書的功能分類,我在講的是你真正面對的競爭。如同汽車公司有很多市場競爭者,如果任何一家公司的產品有問題,它就會被市場拋棄,人們會選擇購買其他家的汽車。那麼臉書呢?有替代性的產品嗎?」。
針對參議員的步步進逼,祖克柏最後回答:「對我來說,臉書當然不是壟斷。」
雖然社交網站有許多,通訊軟體亦然,人們也有部落格和媒體平台可以選擇,但祖克柏一直沒有正面回答,集結各種功能的臉書到底在市場是不是獨一無二,別無分號?
3.臉書追蹤使用者活動與廣告投放的運作
參議員Wicker:「有報告顯示,即便使用者已登出臉書,臉書仍然可以追蹤使用者的網路瀏覽活動,這是不是真的?」
祖克柏回答:「為求回答正確,最好由我的團隊先來了解一下。」
議員續問:「你不知道答案?」
祖克柏回答得含糊:「我知道人們使用cookies,這讓網路追蹤變得可能。我們這樣做有幾個原因:候如資安考量或是為了最有效的廣告投放,但人們當然可以選擇退出這樣的機制。不過我希望我能有精確的回答(暗示仍需由團隊先行了解)。」
議員:「當你之後回覆這個問題時,是否也能讓我們知道,臉書如何告知使用者:這類的追蹤活動何以能達到上述的目的?」
在這個問題上,祖克柏不斷把球丟給團隊,似乎他並不太清楚臉書的運作。不答大家信不信,總之祖克柏是這樣說的。
4.臉書是否會改成付費的版本
參議員Hatch:「你說臉書會永遠免費,這仍然是你的目標嗎?」
祖克柏:「是的,臉書永遠會提供一個免費的版本。我們的目標就是幫助世上的每個人互相連結,讓這個世界更緊密。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我們的服務必需讓每個人都負擔得起。」
這個問題挑戰了臉書最根本的商業模式:以使用者資料換取商業利潤。前陣子臉書的營運長Sheryl Sandberg 曾經提到雖然臉書目前提供使用者不同程度的個資保護選項,但終究沒有一個「最高級」的選項,因為這將和臉書目前的商業模式有違,易言之。若商業廣告全面淨空,臉書目前以使用者資料換取商業利潤的模式就必需改變,而這就代表使用臉書可能要付費。
5.祖克柏無止盡的道歉
昨天聽證有不少報導以祖克柏的正面認錯做為重點,認為祖克柏的道歉態度誠懇,內容感人:「我們沒有更廣泛的看待我們應負的責任,這是個大錯,而且是我的錯,我很抱歉。」祖克柏更再一次強調臉書的創辦目的是「不只連結人們,我們更希望確保這些連結是正面的。(臉書)不只要給人們發聲的平台,更要確保沒有假新聞的傷害。…我們不只有責任開發工具,更要確保這些工具是被用來做好事。」
但是,早在2003祖克柏還在哈佛念書的時候,就因為臉書的早期版本「facemash」將學生照片寄給使用者、讓使用者評價哪張照片更美,侵犯隱私干犯眾怒而道歉。當時祖克柏承諾絕不再犯。如今,人們也質疑,十多年來,只見祖克柏不斷道歉,臉書的問題有解決了嗎?
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新聞稿】0411「拆拆拆!柯P四原則違憲濫權,侵害人民集遊權」記者會
拆拆拆!柯P四原則違憲濫權,侵害人民集遊權 |
時間:2018.04.11(三)10:00
地點:台北市政府
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永社等團體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及大觀事件自救會、原轉小教室、公投護台灣聯盟等積極參與街頭抗爭的民間團體,今(11)日上午來到台北市政府,現場搭建北市府所稱的「違建」帳篷兩頂,抗議台北市政府對街頭集會的打壓,最顯著的惡例便是三月底以來首先對公投盟拆帳篷、開罰原轉小教室,以及大觀社區抗爭苦行遭開交通罰單、前往鄭南榕追思會抗爭遭驅離等一系列壓制作為,侵害人民受憲法、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保障的集會遊行權!
據新聞報導,台北市長柯文哲認為應解決所謂「政治路霸」長期占用道路,不論北市建管處、警察局是受到明示或暗示,兩機關確實因此開始對台北街頭長期抗爭的團體進行強制手段。自3月23日公投盟帳篷光是從法定程序都極具爭議的狀況下被拆除後,立法院周邊其他團體、抗爭原住民傳統領域而從凱道被趕到台大醫院捷運站的原運團體紛紛收到建管處拆除「違建」的通知、開罰單等。針對引起爭議的一連串行政作為,柯文哲在受訪時表示,北市府將以四項原則終止其所謂「亂象」:
(一)北市府將立刻修正規定,要求臨時建物搭建期限必須小於路權期限,超過時限未自行拆除,將進行強制拆除;
(二)立法院周邊陳抗團體長期佔領行為,影響鄰近住戶與商家權益,北市府將討論於立法院周圍劃設陳情抗議專區;
(三)陳抗團體如未依原先申請核准的路段,隨意佔領道路影響交通,將拍照蒐證,依法告發;
(四)要求新工處與警察局重擬路權之審議規則,避免政治團體長期佔用西門町,干擾商家、遊客、住戶。
更有甚者,3月24日下午在台北街頭遊行,抗爭非正式住區遭政府迫遷的大觀事件自救會,從退輔會沿忠孝東路、經國產署往行政院路上,便不斷遭到大安分局舉牌,稱集遊違法要解散,事後3月30日,甚至有多達十人遭到交通裁罰處分──理由是遊行中行人不依號誌指示!這種罰單形同宣告台北市警局認為所有集遊都在違反交通規則!並且也已經有自救會成員收到集遊法、刑法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等警詢通知,司改會研究員何友倫痛批,警政機關難道都不會覺得自己可恥?其實警察自己也知道這麼做的不合理,但長期以來,從來沒有任何長官要為此負過任何責任。
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代表發言 |
2014年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因逾越法律授權將公投盟的集會申請許可永久取消,最終引發411路過中正一的抗議,我們呼籲,台北市政府不只應該收回所謂「四原則」,立刻停止對自治法規違背法律、憲法的修惡,更應該全面檢討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等各種自治法規中不當限制集會遊行之規定,改正行政權在面對抗爭的濫權,不要再重演超越憲法之舉!如同台權會會長翁國彥指出,不停壓制言論自由的政府,最終也只會被人民的權利反噬而已!
針對以上訴求的陳情書,台北市政府建管處違建查報隊陳建銘專員出面接下,雖然一再表示建管處會便民化臨時性建物的申請流程,但是對於現場兩座帳篷是否是違建?臨時建物的許可是否違反集遊法等問題並未正面回答,14天內會正式書面回覆陳情書中建管處負責的業務內容。
主辦單位: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主持: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王曦
發言:
公投護台灣聯盟|余能生
原轉小教室|巴奈
大觀事件自救會|唐佐欣
永社|洪崇晏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何友倫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林柏儀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
新聞聯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王曦 02-25969525
2018年4月5日 星期四
親馬大法官 不挺院際調解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4.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9687
前總統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案件,馬英九二審即將在五月五日宣判,日前在高院攻防中,檢察官特別引用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昕及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直指馬英九的洩密行為並非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也非行政特權,加以反駁馬案一審唐玥法官為馬脫罪的「院際調解權」荒謬藉口。
全球民主國家都認為「權力分立」是基本民主常識,總統行政權不得介入司法個案,更在公法學者法律意見書中,引用美國United Stated v. Nixon判決為例,闡明即使是行政特權,亦不得妨害司法權之行使,劃出行政特權的界限所在。
然而,一審判決雖然也認定馬英九洩密,但因為唐玥法官將「院際調解權」當成馬英九「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此見解為全球獨創,顯是公然為馬脫罪之詞。但「院際調解權」根本沒有法律上強制性,無從成立「依法令之行為」,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識,更是連國民黨智庫學者、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陳新民都採此見解。
陳新民前大法官在其所著《憲法導論》,明確指出「總統院際調解權的機會並非太多,故此權僅具有輔助及填補性質…鑒於其欠缺法定權力中最重要的強制力及存在實益,本院際調解權宜予以刪除為佳」(第二三二頁),足見連馬提名的大法官都理解「院際調解權」無強制力,且可有可無,竟然被一審法官拿來當成為馬脫罪的阻卻違法藉口,顛覆全球民主國家的法治常識,高院誠應和民主普世價值接軌,始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4.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9687
前總統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案件,馬英九二審即將在五月五日宣判,日前在高院攻防中,檢察官特別引用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昕及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直指馬英九的洩密行為並非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也非行政特權,加以反駁馬案一審唐玥法官為馬脫罪的「院際調解權」荒謬藉口。
全球民主國家都認為「權力分立」是基本民主常識,總統行政權不得介入司法個案,更在公法學者法律意見書中,引用美國United Stated v. Nixon判決為例,闡明即使是行政特權,亦不得妨害司法權之行使,劃出行政特權的界限所在。
然而,一審判決雖然也認定馬英九洩密,但因為唐玥法官將「院際調解權」當成馬英九「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此見解為全球獨創,顯是公然為馬脫罪之詞。但「院際調解權」根本沒有法律上強制性,無從成立「依法令之行為」,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識,更是連國民黨智庫學者、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陳新民都採此見解。
陳新民前大法官在其所著《憲法導論》,明確指出「總統院際調解權的機會並非太多,故此權僅具有輔助及填補性質…鑒於其欠缺法定權力中最重要的強制力及存在實益,本院際調解權宜予以刪除為佳」(第二三二頁),足見連馬提名的大法官都理解「院際調解權」無強制力,且可有可無,竟然被一審法官拿來當成為馬脫罪的阻卻違法藉口,顛覆全球民主國家的法治常識,高院誠應和民主普世價值接軌,始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玩笑、還是恐攻威脅?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e5eb8ef-8455-4e79-af5f-e68bf354492e
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於美國賓州向同學宣告,五月一日將掃射學校,致遭警察逮捕且搜索其住處。這看似玩笑之舉,卻因美國對於反恐的重視及反槍的氣氛下,就必須付出極為高昂的代價。
對於恐怖攻擊的預告,若發生在我國,因未有對恐怖主義或活動的特別立法,頂多以《刑法》第152條的恐嚇公安罪,或第305條的恐嚇他人罪論。惟由於此等罪名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行為人被起訴,法院也多判以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了事。
而美國,原本因《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明文言論自由的保障之故,對尚未有行動的「犯罪威脅」之管制,甚至是處罰,就採取相當謹慎之態度。如傳統上對犯罪或恐攻威脅罪,必須將恐懼形之於語言或文字,更須有明確與特定的意圖(Specific Intent),才足以成立。
也就是說,為了避免碰觸言論自由的底線,所謂犯罪威脅,一定得有明確的行為外觀,更得有特定的意圖,成罪要件,實屬嚴格。而且,即便認定是屬犯罪威脅,也有極大的可能性,會被以輕罪(misdemeanor)對待。
惟從2001年的911攻擊後,不管是聯邦或各州,對於恐怖攻擊的威脅(Terrorist Threat),就逐步走向嚴厲與重刑化。尤其在校園槍擊事件頻傳,死傷也越來越慘重下,已有法院認為,只要從情況證據顯示,讓人感到暴力與不安,不論其內在是認真或戲謔,即便是非言語(non-verbal)的身體舉動,也可能該當此等罪名。甚至於未成年人擁有槍枝,或為犯罪威脅之場合,也有起訴其父母之例,致碰觸到罪止一身的紅線。
至於處罰方面,雖然會根據威脅的程度,來為刑罰之輕重,但各州的法定刑,都有逐步提升的傾向,而多落在一至五年有期徒刑,顯就比我國《刑法》的恐嚇罪,來得重許多,也顯露出美國反槍的整體氣氛。
所以,就孫安佐告知同學某日掃射校園之舉措,於客觀上達於威脅之程度,毋庸置疑,但這可否以僅是「開玩笑」來免除罪責呢?由於主觀犯意乃存在於人的內心,是否有犯罪故意,仍得求之於客觀事實。而從賓州警方搜索住處,找到十字弓、子彈等軍事物品,就足以證明其有恐怖威脅之故意,這顯不能以一句玩笑話,即可輕鬆帶過。故孫安佐就算最終會被驅逐出境,卻必然得承受起訴、審判與定罪的司法代價。
當然,美國警方對於台灣留學生的恐攻威脅之嚴陣以待,是否夾雜有種族歧視的因素,實無從、也無法得知。但從上星期六,全美各地有超過百萬人,參與反槍大遊行(參考拙作〈美國反槍的殘酷考驗〉,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民眾普遍瀰漫對於槍械的恐慌與恐懼之際,執法機關對於任何恐攻的蛛絲馬跡,即便是玩笑、逗趣之語,肯定都不會放過。畢竟,美國各地,尤其是校園,絕不能再承受槍枝氾濫的大規劃死傷悲劇。
台灣,雖非恐怖主義肆虐之對象,卻也曾出現鄭捷般的孤狼式恐攻。也因此,對於恐攻的預告或威脅,是否該以更嚴厲的刑罰來遏止,或以更高的偵查科技為提前預防,都是未來,必須儘速檢討之課題。
民報/專欄 2018.04.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e5eb8ef-8455-4e79-af5f-e68bf354492e
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於美國賓州向同學宣告,五月一日將掃射學校,致遭警察逮捕且搜索其住處。這看似玩笑之舉,卻因美國對於反恐的重視及反槍的氣氛下,就必須付出極為高昂的代價。
對於恐怖攻擊的預告,若發生在我國,因未有對恐怖主義或活動的特別立法,頂多以《刑法》第152條的恐嚇公安罪,或第305條的恐嚇他人罪論。惟由於此等罪名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行為人被起訴,法院也多判以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了事。
而美國,原本因《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明文言論自由的保障之故,對尚未有行動的「犯罪威脅」之管制,甚至是處罰,就採取相當謹慎之態度。如傳統上對犯罪或恐攻威脅罪,必須將恐懼形之於語言或文字,更須有明確與特定的意圖(Specific Intent),才足以成立。
也就是說,為了避免碰觸言論自由的底線,所謂犯罪威脅,一定得有明確的行為外觀,更得有特定的意圖,成罪要件,實屬嚴格。而且,即便認定是屬犯罪威脅,也有極大的可能性,會被以輕罪(misdemeanor)對待。
惟從2001年的911攻擊後,不管是聯邦或各州,對於恐怖攻擊的威脅(Terrorist Threat),就逐步走向嚴厲與重刑化。尤其在校園槍擊事件頻傳,死傷也越來越慘重下,已有法院認為,只要從情況證據顯示,讓人感到暴力與不安,不論其內在是認真或戲謔,即便是非言語(non-verbal)的身體舉動,也可能該當此等罪名。甚至於未成年人擁有槍枝,或為犯罪威脅之場合,也有起訴其父母之例,致碰觸到罪止一身的紅線。
至於處罰方面,雖然會根據威脅的程度,來為刑罰之輕重,但各州的法定刑,都有逐步提升的傾向,而多落在一至五年有期徒刑,顯就比我國《刑法》的恐嚇罪,來得重許多,也顯露出美國反槍的整體氣氛。
所以,就孫安佐告知同學某日掃射校園之舉措,於客觀上達於威脅之程度,毋庸置疑,但這可否以僅是「開玩笑」來免除罪責呢?由於主觀犯意乃存在於人的內心,是否有犯罪故意,仍得求之於客觀事實。而從賓州警方搜索住處,找到十字弓、子彈等軍事物品,就足以證明其有恐怖威脅之故意,這顯不能以一句玩笑話,即可輕鬆帶過。故孫安佐就算最終會被驅逐出境,卻必然得承受起訴、審判與定罪的司法代價。
當然,美國警方對於台灣留學生的恐攻威脅之嚴陣以待,是否夾雜有種族歧視的因素,實無從、也無法得知。但從上星期六,全美各地有超過百萬人,參與反槍大遊行(參考拙作〈美國反槍的殘酷考驗〉,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民眾普遍瀰漫對於槍械的恐慌與恐懼之際,執法機關對於任何恐攻的蛛絲馬跡,即便是玩笑、逗趣之語,肯定都不會放過。畢竟,美國各地,尤其是校園,絕不能再承受槍枝氾濫的大規劃死傷悲劇。
台灣,雖非恐怖主義肆虐之對象,卻也曾出現鄭捷般的孤狼式恐攻。也因此,對於恐攻的預告或威脅,是否該以更嚴厲的刑罰來遏止,或以更高的偵查科技為提前預防,都是未來,必須儘速檢討之課題。
2018年4月1日 星期日
美國反槍的殘酷考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3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
3月24日,全美各地發起「為生命遊行」(March For Our Lives)的反槍運動,光首都華盛頓,就有超過七十萬人參與,可說是越戰以來最大的示威抗議。而此次活動的訴求,自然是要求聯邦及各州,能儘速通過更為嚴格的槍枝管制法案,也號召全民藉由選票來使受美國槍枝協會(NRA; The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支助的民意代表下架。惟如此的舉措,能否成功實現,卻得面對憲法與政治現實的阻礙。
1791年,美國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的人權法案,其中的第2條,明文保障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因此,擁有槍枝不僅是人民的權利,更受到憲法保障。之所以將武器擁有權列入憲法,是因美國在未獨立之前,雖屬英國殖民地,但在天高皇帝遠的情況下,這些來自歐洲的拓荒者,也僅能靠自己的力量組織民兵來開疆闢土,並為治安維持與自衛,擁有武力自為理所當然之事。
所以,當獨立戰爭爆發後,各州的民兵部隊即成為對抗英國的最主要武力。而在美國獨立後,各州不僅仍保有所謂國民兵,也為了呼應開國元老之一的傑佛遜在獨立宣言中,強調「人民有推翻不義政府的天賦人權」之主張,自應在憲法中,明文保障擁有武器的權利,以讓人民保有反抗政府的力量與彈性,免使此天賦人權成為空談。 只是如此的理想,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卻產生了大麻煩,擁槍權竟成為校園或公共場所槍擊慘案頻傳的禍首。
而上個月於美國佛羅里達州,發生退學生進入校園掃射,造成17人死亡、十數人受傷的慘劇後,佛州議會立即通過一個新的槍枝管制法。此法的管制內容,主要是將擁槍年齡,從現行的18歲提升至21歲,更全面禁止將半自動槍枝改裝成全自動機槍。而對於申請購槍的個人資訊審核,亦延長為三天,同時,也簡化了警察沒入暴力犯罪者槍枝之程序。至於為了學生安全,更允准校園警衛,於得到警長同意後,擁有槍枝之權力。
只是在佛州州長簽署法案後,美國槍枝協會立刻以此法對擁槍之限制,尤其是年齡的提高,明顯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即侵害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此的興訟,雖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但從槍枝協會過往,曾針對華盛頓特區與芝加哥市,實施皆超過三十年的嚴格槍枝管制法提起訴訟,並分別在2008、2010年於聯邦最高法院獲得勝訴來看,佛州的相類似立法,於未來能否安然通過司法的檢驗,仍屬未知。
更值關注的是,美國槍枝協會財力雄厚,對共和、民主兩黨的政治獻金,也從來沒少給。如於2016年的總統大選,槍枝協會及其支持者,光贊助共和黨,就花了五千四百多萬美元,而其中至少有三千多萬美元是用於總統選舉。在如此的利益糾葛下,政治人物能否心口合一的推動槍枝管制法案,顯就面臨殘酷的考驗。
而在2016年初,時任總統歐巴馬,為了反制國會遲遲不通過限制槍枝的立法,就以總統的行政權頒佈命令,要求販賣槍枝的商店,必須嚴格詳查購槍者的背景資料,也禁止售槍給犯罪者與心智欠缺者。熟料,於總統大選結束後,國會就立即廢止了該命令,就讓原本不得購槍者,約七萬五千人,因此取得購槍資格。而於去年十月發生的拉斯維加槍擊事件後,美國總統川普面對各方要求槍枝管制的呼聲,仍採取保留態度,並持管人比管槍重要的主張。
而於上個月佛州槍擊事件後,川普與倖存學生會面時,除仍堅持管制精神疾病者,比管制槍枝重要的一貫主張外,還提出應該放寬校園持槍對象的限制,甚至直接讓老師攜帶槍枝的驚人主張。這到底是符合川普無厘頭個性的發言,抑或是在替槍枝協會說項,實已令人摸不著頭緒。
總之,在擁有槍枝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下,任何法律就只能限制、不能禁絕。只是於限制對象、限制程度等等,皆在在顯示存有極大的模糊空間,就必然出現立法的難度與違憲爭議。也因此,此次全美的反槍大遊行,自不可能是結束,而是另一波抗爭的開始。
民報/專欄 2018.03.3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
3月24日,全美各地發起「為生命遊行」(March For Our Lives)的反槍運動,光首都華盛頓,就有超過七十萬人參與,可說是越戰以來最大的示威抗議。而此次活動的訴求,自然是要求聯邦及各州,能儘速通過更為嚴格的槍枝管制法案,也號召全民藉由選票來使受美國槍枝協會(NRA; The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支助的民意代表下架。惟如此的舉措,能否成功實現,卻得面對憲法與政治現實的阻礙。
1791年,美國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的人權法案,其中的第2條,明文保障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因此,擁有槍枝不僅是人民的權利,更受到憲法保障。之所以將武器擁有權列入憲法,是因美國在未獨立之前,雖屬英國殖民地,但在天高皇帝遠的情況下,這些來自歐洲的拓荒者,也僅能靠自己的力量組織民兵來開疆闢土,並為治安維持與自衛,擁有武力自為理所當然之事。
所以,當獨立戰爭爆發後,各州的民兵部隊即成為對抗英國的最主要武力。而在美國獨立後,各州不僅仍保有所謂國民兵,也為了呼應開國元老之一的傑佛遜在獨立宣言中,強調「人民有推翻不義政府的天賦人權」之主張,自應在憲法中,明文保障擁有武器的權利,以讓人民保有反抗政府的力量與彈性,免使此天賦人權成為空談。 只是如此的理想,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卻產生了大麻煩,擁槍權竟成為校園或公共場所槍擊慘案頻傳的禍首。
而上個月於美國佛羅里達州,發生退學生進入校園掃射,造成17人死亡、十數人受傷的慘劇後,佛州議會立即通過一個新的槍枝管制法。此法的管制內容,主要是將擁槍年齡,從現行的18歲提升至21歲,更全面禁止將半自動槍枝改裝成全自動機槍。而對於申請購槍的個人資訊審核,亦延長為三天,同時,也簡化了警察沒入暴力犯罪者槍枝之程序。至於為了學生安全,更允准校園警衛,於得到警長同意後,擁有槍枝之權力。
只是在佛州州長簽署法案後,美國槍枝協會立刻以此法對擁槍之限制,尤其是年齡的提高,明顯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即侵害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此的興訟,雖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但從槍枝協會過往,曾針對華盛頓特區與芝加哥市,實施皆超過三十年的嚴格槍枝管制法提起訴訟,並分別在2008、2010年於聯邦最高法院獲得勝訴來看,佛州的相類似立法,於未來能否安然通過司法的檢驗,仍屬未知。
更值關注的是,美國槍枝協會財力雄厚,對共和、民主兩黨的政治獻金,也從來沒少給。如於2016年的總統大選,槍枝協會及其支持者,光贊助共和黨,就花了五千四百多萬美元,而其中至少有三千多萬美元是用於總統選舉。在如此的利益糾葛下,政治人物能否心口合一的推動槍枝管制法案,顯就面臨殘酷的考驗。
而在2016年初,時任總統歐巴馬,為了反制國會遲遲不通過限制槍枝的立法,就以總統的行政權頒佈命令,要求販賣槍枝的商店,必須嚴格詳查購槍者的背景資料,也禁止售槍給犯罪者與心智欠缺者。熟料,於總統大選結束後,國會就立即廢止了該命令,就讓原本不得購槍者,約七萬五千人,因此取得購槍資格。而於去年十月發生的拉斯維加槍擊事件後,美國總統川普面對各方要求槍枝管制的呼聲,仍採取保留態度,並持管人比管槍重要的主張。
而於上個月佛州槍擊事件後,川普與倖存學生會面時,除仍堅持管制精神疾病者,比管制槍枝重要的一貫主張外,還提出應該放寬校園持槍對象的限制,甚至直接讓老師攜帶槍枝的驚人主張。這到底是符合川普無厘頭個性的發言,抑或是在替槍枝協會說項,實已令人摸不著頭緒。
總之,在擁有槍枝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下,任何法律就只能限制、不能禁絕。只是於限制對象、限制程度等等,皆在在顯示存有極大的模糊空間,就必然出現立法的難度與違憲爭議。也因此,此次全美的反槍大遊行,自不可能是結束,而是另一波抗爭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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