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2.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9443
中國擬修改憲法,讓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兩任期滿後,得以繼續連任,遭譏「習皇帝」。對比兩百多年前美國總統華盛頓樹立連任一次的民主典範,中國落後的人治文化,難獲世界認同。
一七九三年,被譽為美國國父的喬治華盛頓受推選為第二任總統,在華盛頓兩屆總統任滿之際,美國人民仍高度支持華盛頓繼續連任,但華盛頓婉拒後說:「我走在尚未踏實的土地上,我的所作所為將可能成為以後歷屆總統的先例」,更直言「你們再繼續選我做總統,美國就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從此華盛頓創設美國總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不成文慣例,為民主世界樹立典範。
以兩百年前華盛頓樹立的民主典範,對比中國擬修憲廢除連任限制的習近平,可知兩國文明的高低落差。而台灣繼受民主的普世價值,「習皇帝」勢必使得「統一」不再是台灣人民的選項!
台灣曾發生國大代表修憲「延長國代任期」,但「任期有限」是民主常識,人民透過投票與公職訂立「任期契約」,更是不可片面延長的國民主權價值,因此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代的修憲「違憲」,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無效。
簡單來說,類似中國讓習近平「無限任期」的修憲,不只美國等民主國家無法認同,若發生在民主台灣,更將被宣告違憲無效。以習近平對比華盛頓,即凸顯人治中國與美國、台灣等全球民主國家的文明落差。
2018年2月28日 星期三
2018年2月27日 星期二
文明落差 統一不再是選項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2.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9443
中國擬修改憲法,讓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兩任期滿後,得以繼續連任,遭譏「習皇帝」。對比兩百多年前美國總統華盛頓樹立連任一次的民主典範,中國落後的人治文化,難獲世界認同。
一七九三年,被譽為美國國父的喬治華盛頓受推選為第二任總統,在華盛頓兩屆總統任滿之際,美國人民仍高度支持華盛頓繼續連任,但華盛頓婉拒後說:「我走在尚未踏實的土地上,我的所作所為將可能成為以後歷屆總統的先例」,更直言「你們再繼續選我做總統,美國就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從此華盛頓創設美國總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不成文慣例,為民主世界樹立典範。
以兩百年前華盛頓樹立的民主典範,對比中國擬修憲廢除連任限制的習近平,可知兩國文明的高低落差。而台灣繼受民主的普世價值,「習皇帝」勢必使得「統一」不再是台灣人民的選項!
台灣曾發生國大代表修憲「延長國代任期」,但「任期有限」是民主常識,人民透過投票與公職訂立「任期契約」,更是不可片面延長的國民主權價值,因此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代的修憲「違憲」,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無效。
簡單來說,類似中國讓習近平「無限任期」的修憲,不只美國等民主國家無法認同,若發生在民主台灣,更將被宣告違憲無效。以習近平對比華盛頓,即凸顯人治中國與美國、台灣等全球民主國家的文明落差。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2.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9443
中國擬修改憲法,讓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兩任期滿後,得以繼續連任,遭譏「習皇帝」。對比兩百多年前美國總統華盛頓樹立連任一次的民主典範,中國落後的人治文化,難獲世界認同。
一七九三年,被譽為美國國父的喬治華盛頓受推選為第二任總統,在華盛頓兩屆總統任滿之際,美國人民仍高度支持華盛頓繼續連任,但華盛頓婉拒後說:「我走在尚未踏實的土地上,我的所作所為將可能成為以後歷屆總統的先例」,更直言「你們再繼續選我做總統,美國就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從此華盛頓創設美國總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不成文慣例,為民主世界樹立典範。
以兩百年前華盛頓樹立的民主典範,對比中國擬修憲廢除連任限制的習近平,可知兩國文明的高低落差。而台灣繼受民主的普世價值,「習皇帝」勢必使得「統一」不再是台灣人民的選項!
台灣曾發生國大代表修憲「延長國代任期」,但「任期有限」是民主常識,人民透過投票與公職訂立「任期契約」,更是不可片面延長的國民主權價值,因此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代的修憲「違憲」,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無效。
簡單來說,類似中國讓習近平「無限任期」的修憲,不只美國等民主國家無法認同,若發生在民主台灣,更將被宣告違憲無效。以習近平對比華盛頓,即凸顯人治中國與美國、台灣等全球民主國家的文明落差。
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藝術創作與智財法律的交界—專業經紀人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8.02.26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5867
全球華人藝術網疑似打著文建會的官方名義、誘使不熟悉法律的藝術家、簽下不公平的著作權授權合約,因為本案目前仍在訴訟進行中,事實有待釐清,筆者暫不擬於有限的報導資料下,對案情進行評斷,但想藉此分享幾則筆者的親身經驗,說明藝術和法律的交會。
幾年以前,一位作家在餐廳用餐時,意外發現自己的作品中部分段落未經同意、遭店家全文抄錄,藉此營造「文青」的氣氛,以吸引顧客上門。當時作家深感未受尊重而憤怒、又因不知如何解決而心情沮喪,筆者告知其可以在法律上主張著作權受到侵害,作家之後請律師提起訴訟,心情漸漸平復。當時筆者即發現,對法律人來說理所當然的事情,對創作者而言,並不見得是如此。
另一個例子,則是一位畫家,覺得窮畢生心血所研擬出解析特定畫派視角之方法、竟遭他人模仿,而且事先未徵求其同意。筆者向畫家說明,著作權保護表達觀念之形式、但並不保護有創意之觀念,易言之,若僅僅主張獨創的觀念被模仿,在著作權上的機會渺茫。不過,在進一步討論之後,筆者發現,創作者希望能取得財產上的權利,更需要有人能理解其創作的價值,著作權在此僅是一種法律工具,重點並非解釋法律的意義,而是找到達成目標的方法。
最近一個例子,則是筆者個人在接獲某專欄寫作的邀約時,編輯台寄來一紙著作權合約,筆者看了嚇一跳,因為條文內容相當保障媒體平台,換句話說,對作者是很不利的。我詢問編輯是否可以修改,編輯十分客氣有禮,回覆這份合約是制式合約,其他作者也都是簽這樣的合約,但請我修改後、再請公司法務了解是否可行。剎時間筆者了解,這分合約是公司法務擬出來的,法務當然是以公司立場為主,多數作者可能覺得只是制式行為,「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只是個制式流程」,就此在合約上簽名。
筆者想自己相對之下,是個「有點機車」的作者 ;筆者也相信,編輯台完全沒有剝削作者的意圖,只是配合公司法務部門完成既有的流程。但是,魔鬼藏在細節中,就如同這些藝術工作者們提到,因為「相信文建會的官方logo」,認為這只是「制式流程中的一部」,「應該沒有什麼問題」,而就此簽下對自己非常不利的合約。直到遇到切身問題,才發現問題大條了。
上報/論壇 2018.02.26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5867
幾年以前,一位作家在餐廳用餐時,意外發現自己的作品中部分段落未經同意、遭店家全文抄錄,藉此營造「文青」的氣氛,以吸引顧客上門。當時作家深感未受尊重而憤怒、又因不知如何解決而心情沮喪,筆者告知其可以在法律上主張著作權受到侵害,作家之後請律師提起訴訟,心情漸漸平復。當時筆者即發現,對法律人來說理所當然的事情,對創作者而言,並不見得是如此。
另一個例子,則是一位畫家,覺得窮畢生心血所研擬出解析特定畫派視角之方法、竟遭他人模仿,而且事先未徵求其同意。筆者向畫家說明,著作權保護表達觀念之形式、但並不保護有創意之觀念,易言之,若僅僅主張獨創的觀念被模仿,在著作權上的機會渺茫。不過,在進一步討論之後,筆者發現,創作者希望能取得財產上的權利,更需要有人能理解其創作的價值,著作權在此僅是一種法律工具,重點並非解釋法律的意義,而是找到達成目標的方法。
最近一個例子,則是筆者個人在接獲某專欄寫作的邀約時,編輯台寄來一紙著作權合約,筆者看了嚇一跳,因為條文內容相當保障媒體平台,換句話說,對作者是很不利的。我詢問編輯是否可以修改,編輯十分客氣有禮,回覆這份合約是制式合約,其他作者也都是簽這樣的合約,但請我修改後、再請公司法務了解是否可行。剎時間筆者了解,這分合約是公司法務擬出來的,法務當然是以公司立場為主,多數作者可能覺得只是制式行為,「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只是個制式流程」,就此在合約上簽名。
筆者想自己相對之下,是個「有點機車」的作者 ;筆者也相信,編輯台完全沒有剝削作者的意圖,只是配合公司法務部門完成既有的流程。但是,魔鬼藏在細節中,就如同這些藝術工作者們提到,因為「相信文建會的官方logo」,認為這只是「制式流程中的一部」,「應該沒有什麼問題」,而就此簽下對自己非常不利的合約。直到遇到切身問題,才發現問題大條了。
回到這個案件本身,藝術家的心血,若有人利用其法律知識不足、而藉機謀取不正當利益,破壞文化界的生態,當然令人憤怒。未來要防止類似爭議再度發生,建立起藝術創作與法律的橋梁,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讓創作者也具備基礎水平的著作權知識,可以保護自己的創作心血。另一種,則是在文化產業生態圈中,建立專業分工的環節,也就是所謂的藝術或文創經紀人,讓藝術家專注創作,把法律、營運的煩惱歸給其他人。
事實上,成功的藝術創作者,往往很專注於個人世界、而沒有多餘精神再注意其他,而放眼全球文創產業發達的國家,都是專業經紀人最為風光的國家。近年文化部力推文創仲介與經紀的概念,呼應此一趨勢。且讓我們期待,未來能有愈來愈多的專業經紀人,讓創作者不再孤軍奮戰,也能有團隊支援。
事實上,成功的藝術創作者,往往很專注於個人世界、而沒有多餘精神再注意其他,而放眼全球文創產業發達的國家,都是專業經紀人最為風光的國家。近年文化部力推文創仲介與經紀的概念,呼應此一趨勢。且讓我們期待,未來能有愈來愈多的專業經紀人,讓創作者不再孤軍奮戰,也能有團隊支援。
2018年2月22日 星期四
【會後新聞稿】0221「民間團體再度發起228七十一周年紀念行動」行前記者會
照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 |
「民間團體再度發起228七十一周年紀念行動」行前記者會
時間:2018.02.21(三)15:00
地點:蔡瑞月舞蹈社(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48巷10號)
去年,由二十八個公民團體,在2月27日共同發起「228七十週年紀念行動」,以不同於以往的方式來記憶228。今年,適逢世界人權宣言七十週年,由鄭南榕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四十七個團體共同發起「228。0 還原歷史。邁向正義—228七十一周年紀念行動」,也將於再次邀請民眾,在二月二十四日週六下午,從天馬茶房走到行政院,希望讓所有世代和各個族群記憶及反思228對台灣社會帶來的影響,並督促執政當局以實際行動落實轉型正義。
2月21日,下午二點發起團體在蔡瑞月舞蹈社,由進行彩排,並於下午三點在蔡瑞月舞蹈社舉辦「行前記者會」。
鄭南榕基金會董事鄭清華表示,去年以復刻1987年「228四十週年和平紀念行動」的遊行方式,有非常多年輕人參與,因此今年繼續舉辦並擴大參與,今年目前共有四十七個民間團體共同集結,雖然「轉型正義條例」去年才剛通過,但是真正「轉型正義」的重大工程才剛要開始,執政當局不該鬆懈,民間的監督力量也會持續。二二八屠殺事件是我們要共同面對的歷史;去年我們的弟兄,台灣的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先生,被中國的統治機器明顯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粗暴地綁架、拘禁、判刑,對我們而言,這就是外在政權,對台灣的228。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今年適逢世界人權宣言七十週年,台灣的人權狀態雖然跟亞洲各國相比並不算糟,但是由於台灣的國家地位未受肯認,仍導致台灣人民權利受損時,要尋求國際或區域人權機制的救濟,都感到困難重重。李明哲因網路言論被中國判五年,關押至今正是活生生的例子。中國政權從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對台灣的各種滲透及影響,導致台灣人民面對人權侵害事件,也開始產生自我審查及噤聲的寒蟬效應。重新思考二二八及其後的白色恐怖,更能幫助我們理解台灣目前所處環境,需要大家勇於發聲,對抗不義。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國民黨極權政府不但剝奪人民的權利,並且刻意磨滅人民對社會正義的期待。台灣人民在不義政權的陰影中成長,後遺症之一,就是對自身權利的陌生。七十年前,世界各國在歷經二次世界大戰的痛苦後,在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之後,聯合國陸續通過各項人權公約,建立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最近二三十年間,聯合國人權機制進步快速,台灣卻失去參與管道,一直到第一次政權轉移,才逐步把國際人權搬回來使用。我們必須記得極權政府造成的傷痕,認真面對歷史。唯有這樣,台灣人才有辦法從歷史中獲得智慧,來建立更好的政治制度,也讓人權的內涵在台灣生根而豐富。
紀念行動預計步行四個歷史場景,從七十年前228的事發點「天馬茶房」,行經「專賣局台北分局」、「臺北放送局」(台灣廣播電台),終點站為「長官公署」(行政院)。在音樂為基底的行進中,將肅穆唱名228政治受難者姓名,讓民眾一起記得這些等待真相平反的名字。
在遊行終點,將由228受難者林明勇的外曾孫女,太魯閣族的依萬‧拿難現場宣讀「228七十一週年紀念行動」宣告,並有陳永興醫師、陳瑤華教授發表短講,由詩人李敏勇先生獻詩,並由男高音Lawpaw Buya獻唱歌曲《勇者》,由長老教會林宗正牧師祝禱,最後由民眾獻上長春花祝福台灣。
四十七個民間團隊共同訴求,執政當局以實際行動落實轉型正義,公開真相、釐清責任,並呼籲理解228不只是一場活動,必須是行動,是現在式,更是未來式。
【行動主辦單位】
台灣人權促進會/鄭南榕基金會
【共同合辦團體】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工具青年人陣線、台中市新文化協會、台中好民文化協會 、台南女中臺灣文化隊、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台灣口述歷史學會、台灣文學學會、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台灣東亞歴史資源交流協會、台灣芭蕾舞團、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海洋基金會、台灣國家聯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榮信救護團、台灣維吾爾之友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史明教育基金會、民報文化藝術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永社、共生音樂節、西藏台灣人權連線、作歷史先備團、夾腳拖劇團、青平台、前衛出版社、南方快報、海島演劇、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楊逵文教協會、經濟民主連合、綠色逗陣之友會、蔡瑞月文化基金會、歷史教師深根聯盟、蕭靜文舞蹈團、賴和文教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新聞稿及活動詳情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https://www.tahr.org.tw/news/2203
【相關報導】
民報/「還原歷史 邁向正義」228紀念行動週六從天馬茶房登場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39be897-82a7-43eb-aba1-8fb64aea7044
民視新聞/公民團體舉辦「228遊行」 督促政府落實轉型正義
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8221P12M1
自由時報/民團發起二二八還原歷史活動 週六邀民眾「邁向正義」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46025
公民新聞/民間團體再度發起228七十一周年紀念行前記者會
https://www.peopo.org/news/359993
蘋果即時/47民間團體周六遊行 主張還原228歷史真相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221/1301515/
風傳媒/47社團周六遊行紀念二二八 主張還原歷史、邁向轉型正義
http://www.storm.mg/article/401453
中央通訊社/二二八事件71週年 民團發起遊行紀念反思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2210207-1.aspx
中央廣播電台/228遊行取名巧思 民團:盼轉型正義別歸零
https://news.rti.org.tw/news/view/id/396483
中央廣播電台/228事件71周年 紀念行動24日登場
https://news.rti.org.tw/news/view/id/396477
2018年2月12日 星期一
【活動紀錄】0203「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研討會資訊】
時間:2018.02.03(六) 09:30-17:3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主辦單位:永社
【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永社理事長
10:00-11:30 場次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主持人:高涌誠/監察委員
引言人:陳奕齊/基進黨主席
引言人: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及兼任講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王鼎棫/東吳大學及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講師、法律白話文共同作者
與談人:陳家慶/律師、極憲焦點編輯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40 場次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與談人:江雅綺/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與談人:洪偉勝/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召集人
與談人:鄭昆山/老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與談人:蘇緯政/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14:40-15:00 茶敘交流
15:00-16:30 場次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主持人: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引言人:黃居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引言人: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16:30-17:30 綜合討論
主持人: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各場次主持人
17:30 閉幕
完整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8/01/blog-post_24.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BMW7YIEvP-xgOvz26Nqie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研討會資料】
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會議手冊
(本手冊大多為文字資料,完整投影片請見後附資料)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nRiwx3kZSr8zW1ArmBBeoNx8HgorC3to/view
場次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鄭光倫理事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BV9gT_9_vpdOBE4o8Fb6qsG-hS0zPMf/view
王鼎棫律師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場次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江雅綺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洪偉勝律師投影片
https://prezi.com/4xnexvl03yxo/presentation/
黃嵩立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葉大華秘書長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鄭昆山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場次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薛化元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561159013967618
【相關報導】
*民報/「理想上要廢除監察院」 高涌誠:監察權不一定要由監察院行使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9adf476-4caf-4d4f-8f04-85fb55e48e00
*民報/陳奕齊:「中華民國憲法」是國家正常化阻礙
*民報/黃居正:台灣不是繼承中華民國 制憲納入轉型正義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d06222-fc98-4023-9309-011edd6c1014
*民報/辜寬敏嗆小英:你不唱三民主義 有人會逼你嗎?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5131bec-fdb9-4fc3-8a7c-021fa813b64b
*新頭殼/廢監院?高涌誠:監察院跟監察權是兩回事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03/113012
*新頭殼/提倡制定新憲法 獨派:讓錯亂的中國靈魂歸位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03/113032
*新頭殼/力推台獨50多年仍未果 辜寬敏:實在慚愧!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03/113062
2018年2月8日 星期四
管爺雙重違法 台大校務會議解決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2.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5558
台大師生逾千人連署要求校長遴選爭議,回到校務會議解決。確實,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解釋之大學自治保障意旨,大學自治並非法外之境,國家能就大學進行「合法性監督」,然而大學行政的違法問題,仍宜由大學自行解決。回到校務會議,是解決台大校長遴選違法的唯一途徑。
依據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台大校長遴選程序中,管中閔在校務會議通過三分之一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後,方得以進入校長遴選委員會,但管爺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是自始於校務會議即有此隱匿的瑕疵存在,此違法性並非後續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得以補正。換言之,在正當行政程序的原則下,校務會議才可能補正校長候選人資格隱匿的違法性問題,這不是校長遴選委員會可以僭越。
再者,依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本會委員與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範:(二)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不得主動與本會委員在遴選期間有與遴選事務相關之私人接觸。」管中閔獨董與身兼遴選委員的蔡明興副董事長,恐不只是私人接觸,更是在台哥大固定會議中定期接觸,當然有違法問題。
簡單來說,管爺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讓擔任校長遴選委員的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得以投票給該公司的獨董當校長,此違反「利益迴避」問題已受社會廣泛質疑。尤其甚者,管獨董涉違反「禁止私人接觸」的校長遴選規範。對台大違反利益迴避及禁止私人接觸的「雙重違法」問題,教育部有義務進行「合法性監督」,督促台大召開校務會議,才可能解決校長遴選的違法問題。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2.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5558
台大師生逾千人連署要求校長遴選爭議,回到校務會議解決。確實,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解釋之大學自治保障意旨,大學自治並非法外之境,國家能就大學進行「合法性監督」,然而大學行政的違法問題,仍宜由大學自行解決。回到校務會議,是解決台大校長遴選違法的唯一途徑。
依據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台大校長遴選程序中,管中閔在校務會議通過三分之一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後,方得以進入校長遴選委員會,但管爺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是自始於校務會議即有此隱匿的瑕疵存在,此違法性並非後續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得以補正。換言之,在正當行政程序的原則下,校務會議才可能補正校長候選人資格隱匿的違法性問題,這不是校長遴選委員會可以僭越。
再者,依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本會委員與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範:(二)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不得主動與本會委員在遴選期間有與遴選事務相關之私人接觸。」管中閔獨董與身兼遴選委員的蔡明興副董事長,恐不只是私人接觸,更是在台哥大固定會議中定期接觸,當然有違法問題。
簡單來說,管爺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讓擔任校長遴選委員的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得以投票給該公司的獨董當校長,此違反「利益迴避」問題已受社會廣泛質疑。尤其甚者,管獨董涉違反「禁止私人接觸」的校長遴選規範。對台大違反利益迴避及禁止私人接觸的「雙重違法」問題,教育部有義務進行「合法性監督」,督促台大召開校務會議,才可能解決校長遴選的違法問題。
2018年2月6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面對核電代價 翻轉能源未來」2018 廢核遊行 啟動公佈記者會
照片來源: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
「面對核電代價 翻轉能源未來」2018 廢核遊行 啟動公佈記者會
民進黨政府上台已超過一年半,非核家園政策喊得震天價響,大力支持者有之,反對唱衰者有之,但到底什麼聲音是在監督前進?什麼聲音是復辟倒退?社會必須慎思明辨,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肯定非核家園的政策方向,社會不應再糾結於核電該不該用的爭議,應該翻轉舊思維、面向新能源,選擇給下一世代真正負責任的乾淨能源,而非一遇挫折就想要回頭擁抱傳統髒能源。
能源轉型的過渡期本就極為艱辛不易,許多價值與模式急需建立,能源轉型不僅僅是另一種能源選擇,也是另一種發展的選擇,這是新舊世代不同價值觀的鬥爭,廢核減煤已是當下國際環境潮流,我們必須堅定阻擋傳統能源集團的反撲,呼籲政府明確認清:
「唯有節能、能源轉型才是解決台灣空污、達成非核的唯一手段!」
非核政策尚未徹底落實,民間仍須持續監督,環團提出政府這一年應做卻未做的工作,從核電除役、核廢處理、能源轉型三方面提出訴求,希望政府能以優先政策的決心來進行,而非當作燙手山芋,拖延不處理,行政院長賴清德上任曾說重啟核二是最後手段,但民間要質疑政府真的已窮盡所有節能、能源改革的手段了嗎?還是重啟選項是最簡單最不費力的偷懶手段?民進黨政府必須吸取教訓,如果改革未竟全功,或徒負改革之名,政策卻遲緩不前,都將導致社會信任倒退,一個缺乏治理能力與決心的政府將會再度失去政權。
除了能源政策之外,全國廢核行動平台也呼籲社會必須開始認真面對使用核電的代價,不能再假裝視而不見,非核家園不代表核電夢魘結束,大眾必須了解核電除役與核廢料的處理,絕對超過核電興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也不亞於核電運轉過程的風險,這是核電的特殊性,一座核電廠使用四十年,關廠除役卻要二十五年以上,處理金額更是持續上升,未來世代才正要開始承擔前人使用核電的代價,我們呼籲朝野應該正視這跨世代的危機,應該積極找出核廢料處置方式,不應再以找不到場址作為延後蘭嶼核廢遷出的理由,但即便執政多數的立法院,至今還看不到核廢料管理法、組織法、管制法等三大重要法案的進行,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呼籲立法院朝野不應怠惰,應儘速討論立法。
記者會時間: 2018.02.06(二)10:00
記者會地點:NGO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
記者會出席團體:
媽媽監督核電聯盟、宜蘭人文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保聯盟、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綠色和平、永社、綠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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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核電代價 翻轉能源未來」廢核遊行資訊公佈
遊行日期:2018.03.11(日)
遊行時間:遊行集合13:00
攤位展覽&舞台表演集合11:00~17:30
活動地點:北平東路與杭州北路交叉路口(近善導寺捷運站、民進黨黨部旁)
遊行路線:(尚待申請)
北平東路→中山北路→青島東路→襄陽路→館前路→忠孝東路→杭州北路(3公里,約1.5小時)
活動內容:草地野餐會、遊行、綠能音樂會、翻轉能源未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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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情請見全國廢核平台:
https://www.facebook.com/stopnukesnow/
2018年2月3日 星期六
從著作權法看論文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2.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3866
台大新任校長遴選,最高票當選人管中閔,傳出有著作是否抄襲之爭議,台大發出新聞稿稱,系爭論文僅是於研討會以手稿(working paper)形式公開,並非正式出版與發行,致非屬學術倫理委員會所要處理的對象,故決議不立案調查。如此的聲明,讓人感到一頭霧水,也不符現行的法規範。
對學術研討會的論文,某些會有相當嚴謹的審查機制,並於會後正式出版,類此著作之發表,自為學術倫理規範的對象無疑。但也有基於時事議題或為配合社會脈動所舉辦的研討會,因籌備時間較短,故往往不會有事前審查機制,日後未必出版,作者也會聲明暫勿引用,於此種情況,是否為學術倫理規範之對象,就必產生疑問。
而依「國立臺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三款,只要援用他人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就涉及學術倫理,致該成為調查事件。惟此要點,卻未對哪些情況下的著作,才能稱為研究成果,有清楚之界定,勢必得回到其上位的授權規範,即教育部所頒「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為找尋。惟於此處理原則,對於學術研究成果,亦未列舉或例示,致得回歸著作權法的規範。
至於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的定義,只要著作對外公開發表,不管其型態是口述、播送、傳輸、展示、出版等等,都必須受到著作權法的規範,而所謂公開,指的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故於研討會展現自我的論述,不管研究成果是否已完成,也不管有無接受審查,更不管事後是否出版,皆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發表之著作,若有引用或重製他人著述,而未註明出處者,就得面臨民事,甚至是刑事的究責。
所以,台大以研討會論文既不正式、也無出版之理由,致不進行有無涉及學術倫理之調查,實與著作權法的相關規範,存有著嚴重落差。這無論是故意曲解,抑或是不知,恐皆落人口實。更重要的是,若管中閔的論著與碩士論文間,真的無涉學術倫理之問題,台大的不作為,既讓校長遴選蒙上一層陰影,亦欠當事人一個公道。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2.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3866
台大新任校長遴選,最高票當選人管中閔,傳出有著作是否抄襲之爭議,台大發出新聞稿稱,系爭論文僅是於研討會以手稿(working paper)形式公開,並非正式出版與發行,致非屬學術倫理委員會所要處理的對象,故決議不立案調查。如此的聲明,讓人感到一頭霧水,也不符現行的法規範。
對學術研討會的論文,某些會有相當嚴謹的審查機制,並於會後正式出版,類此著作之發表,自為學術倫理規範的對象無疑。但也有基於時事議題或為配合社會脈動所舉辦的研討會,因籌備時間較短,故往往不會有事前審查機制,日後未必出版,作者也會聲明暫勿引用,於此種情況,是否為學術倫理規範之對象,就必產生疑問。
而依「國立臺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三款,只要援用他人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就涉及學術倫理,致該成為調查事件。惟此要點,卻未對哪些情況下的著作,才能稱為研究成果,有清楚之界定,勢必得回到其上位的授權規範,即教育部所頒「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為找尋。惟於此處理原則,對於學術研究成果,亦未列舉或例示,致得回歸著作權法的規範。
至於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的定義,只要著作對外公開發表,不管其型態是口述、播送、傳輸、展示、出版等等,都必須受到著作權法的規範,而所謂公開,指的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故於研討會展現自我的論述,不管研究成果是否已完成,也不管有無接受審查,更不管事後是否出版,皆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發表之著作,若有引用或重製他人著述,而未註明出處者,就得面臨民事,甚至是刑事的究責。
所以,台大以研討會論文既不正式、也無出版之理由,致不進行有無涉及學術倫理之調查,實與著作權法的相關規範,存有著嚴重落差。這無論是故意曲解,抑或是不知,恐皆落人口實。更重要的是,若管中閔的論著與碩士論文間,真的無涉學術倫理之問題,台大的不作為,既讓校長遴選蒙上一層陰影,亦欠當事人一個公道。
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希望本研討會當中所產生與蒐集的寶貴意見,能夠作為未來各界推動憲法改革行動時的參考。
時間:2018.02.03(六) 09:30-17:30
地點:TIPLO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 偉成大樓4樓,近捷運松江南京站六號出口)
主辦單位:永社
報名:(選擇一種方式即可)
*網路報名: https://goo.gl/forms/Mio5SS5OFa2zJfdx2
*傳真報名:02-2388 3990
*E-mail報名: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備有簡便午餐,請提供「姓名、手機號碼、用餐葷素、服務單位、E-mail」
人數:80~100人
費用:免費
午餐:備有簡單午餐,報名時請註明葷素,現場報到時發給餐券,憑券領取
論文索取:依報名順序,限量100本,現場領取
-
【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永社理事長
10:00-11:30 場次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主持人:高涌誠/監察委員
引言人:陳奕齊/基進黨主席
引言人: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及兼任講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王鼎棫/東吳大學及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講師、法律白話文共同作者
與談人:陳家慶/律師、極憲焦點編輯
[主持人×1(5min)、引言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40 場次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與談人:江雅綺/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與談人:洪偉勝/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召集人
與談人:鄭昆山/老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與談人:蘇緯政/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與談人:洪偉勝/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召集人
與談人:鄭昆山/老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與談人:蘇緯政/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主持人×1(5min)、與談人×6(10min×6)、綜合討論:35min]
14:40-15:00 茶敘交流
15:00-16:30 場次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主持人: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引言人:黃居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引言人: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主持人×1(5min)、引言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6:30-17:30 綜合討論
主持人: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各場次主持人
17:30 閉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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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004147863188837/
或傳真至02-2388 3990
或E-mail至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備有午餐,請提供「姓名、手機號碼、用餐葷素、服務單位、E-mail」
2018年2月2日 星期五
獨立董事夠獨立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2.01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201/1289510/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因曾擔任公司的獨立董事,致浮現是否該揭露此等資訊之爭議。惟所謂獨立董事,到底是能有效防制企業貪腐的外部人,抑或只是門神,就牽動有否利益糾葛、是否該迴避的敏感神經。
對於公司內部的自律機制,我國乃沿襲德、日的雙軌制,即設立監察人,以來監督董事會之經營。只是監察人乃由股東會所選任,未必有專業,亦無禁止其持股,就不能免於道德風險,致難發揮監督之實效。故於2005年底,《證券交易法》修正時,針對已發行股票公司,就引入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而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獨立董事至少二人,且人數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又根據第2項,獨立董事持股及兼職都受到嚴格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甚至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但書,金管會還可依據公司規模、業務性質等,命令設置完全由獨立董事所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來監控企業的財務狀況。
至於獨立董事的專業性要求,在《證券交易法》中無明文,而是授權由金管會制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獨董設置辦法)為補充。而根據此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須有於大學為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科系的講師資格以上,或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才具有擔任獨立董事之資格。也就是說,藉由國家所認證的教師或專門職業的資格限制,來保證獨立董事的專業性。如此看來,獨立董事,既獨立、又專業,似與公司毫無利益瓜葛,反像是與一般董事抗衡的他律機制。
惟須注意的是,根據獨董設置辦法第2條第3款,卻又規定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亦可擔任獨立董事。如此廣泛且模糊的規範,等同無須任何專業,亦可擔任獨立董事,就使第1、2款的專業證書或證照之資格限制出現破口,致使獨立董事的專業性要求,形同虛設。
此外,獨立董事雖須經由股東會同意選任,但關於提名、審查、選舉方式與程序等等,並未於《證券交易法》中明文,而完全是以金管會所頒布的辦法為依歸。故在法定性不足,且又賦予公司董事會高度的自主權下,最終選出的獨立董事,到底是兼具獨立與專業的社會賢達,抑或僅是酬庸且用來裝飾門面的背書者,實令人感到模糊。更糟的是,公司一旦出事,如樂陞案,這些形式獨立的董事,是否亦該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的究責,恐又陷入千絲萬縷的複雜關係。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2.01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201/1289510/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因曾擔任公司的獨立董事,致浮現是否該揭露此等資訊之爭議。惟所謂獨立董事,到底是能有效防制企業貪腐的外部人,抑或只是門神,就牽動有否利益糾葛、是否該迴避的敏感神經。
對於公司內部的自律機制,我國乃沿襲德、日的雙軌制,即設立監察人,以來監督董事會之經營。只是監察人乃由股東會所選任,未必有專業,亦無禁止其持股,就不能免於道德風險,致難發揮監督之實效。故於2005年底,《證券交易法》修正時,針對已發行股票公司,就引入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而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獨立董事至少二人,且人數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又根據第2項,獨立董事持股及兼職都受到嚴格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甚至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但書,金管會還可依據公司規模、業務性質等,命令設置完全由獨立董事所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來監控企業的財務狀況。
至於獨立董事的專業性要求,在《證券交易法》中無明文,而是授權由金管會制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獨董設置辦法)為補充。而根據此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須有於大學為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科系的講師資格以上,或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才具有擔任獨立董事之資格。也就是說,藉由國家所認證的教師或專門職業的資格限制,來保證獨立董事的專業性。如此看來,獨立董事,既獨立、又專業,似與公司毫無利益瓜葛,反像是與一般董事抗衡的他律機制。
惟須注意的是,根據獨董設置辦法第2條第3款,卻又規定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亦可擔任獨立董事。如此廣泛且模糊的規範,等同無須任何專業,亦可擔任獨立董事,就使第1、2款的專業證書或證照之資格限制出現破口,致使獨立董事的專業性要求,形同虛設。
此外,獨立董事雖須經由股東會同意選任,但關於提名、審查、選舉方式與程序等等,並未於《證券交易法》中明文,而完全是以金管會所頒布的辦法為依歸。故在法定性不足,且又賦予公司董事會高度的自主權下,最終選出的獨立董事,到底是兼具獨立與專業的社會賢達,抑或僅是酬庸且用來裝飾門面的背書者,實令人感到模糊。更糟的是,公司一旦出事,如樂陞案,這些形式獨立的董事,是否亦該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的究責,恐又陷入千絲萬縷的複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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