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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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媒體人踢爆王如玄1999年在「世貿新城」的租約以及王涉嫌在完工前就與原眷戶簽訂契約的「建華新城」,顯示王如玄已涉及多戶軍宅買賣,雖然王如玄始終講不清到底買賣了幾戶軍宅,但王曾在媒體訪問時承認軍宅是理財工具,恐是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再予銷售,這依法應向國家繳交營業稅,王如玄應說明是否如實繳稅?還是讓黃東焄檢察官淪為詐術逃漏稅的共犯?
根據黃東焄檢察官及王如玄的財產申報資料,多數的財產債權原因都是「購屋投資的預付款」,足認黃東焄檢察官明知王如玄有這些軍宅交易紀錄,但卻沒有如實申報不動產變動登記。
王如玄必須說明的是,這些頻繁的不動產交易到底有沒有繳納營業稅?黃東焄檢察官涉申報不實,甚至隱匿交易紀錄?是不是為了規避軍宅買賣的營業稅捐?黃東焄檢察官是不是王如玄涉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共犯?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