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6.09.25
黨產會林峯正主委提到「法院過度限縮解釋,嚴重背離轉型正義核心價值,導致黨產條例立法意旨淪為空殼,轉型正義也將失去根本精神與力量」,引起最高行政法院反彈。事出有因:黨產會追徵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國發院土地、大孝大樓等五十一.一億元,法院判決敗訴。黨產會認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就可追徵,法院說,但如已出售,則限於「政黨以無償或顯失公平的低價取得者」,方得追徵。等於說:非無償、對價非顯失公平,政黨仍保有(不當)取得財產。
從黨產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可清楚看到,弄錯的是法院。從立法準備到漫長實踐,參考德國經驗,政黨不當取得財產可能有七種類型:徵收、與徵收相當或類似徵收措施、買賣或私法契約取得、黨員會費、黨營事業取得與獲利、政府補貼,債務。要追徵?類型不同,意涵有異,不當與否不一樣,要件自然不能亂套。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院長Hans-Jürgen Papier說,東德政黨及群眾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侵害第三人自由與財產權,濫用政黨及組織凌駕於國家與社會的領導角色,運用「盤佔」國家、經濟與社會的優勢。不當取得?當然追徵,跟是否無償、對價是否相當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