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報/專欄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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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法庭。(圖片來源:維基百科(Photo: Jiang / CC BY-SA 3.0)及 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民報合成) |
所謂憲法乃國家的根本大法,除了其作為一個國家當中位階最高、法效力優於任何其他法規範之唯一一部法典之外,另從政治學的角度切入觀察時,在現代國家與法治國的雙重發展脈絡底下,憲法亦為一個國家法律與政治匯集之所在。因此,就本質上來說,憲法在先天上便是一部具有「法律」與「政治」雙重性格的實定法;而對於「憲法學」的研究者而言,上述的雙重性格,往往也就成為最令人困惑的部分:因為在處理憲法適用或者違憲疑慮時,吾人需要同時關注事涉法律及政治的兩個面向,並在其中取得一個最適切的平衡點,可想而知這份工作絕非易事;倘若缺乏此等認知,以為光從憲法條文的字面文義就能充分理解、就能清楚知道憲法所規範的實質意義,那也未免過份天真地將憲法學這門學科看得太扁、太膚淺。即便能夠將憲法全文滾瓜爛熟地倒背如流,與是否把憲法這門學問讀通,壓根是屬於兩碼子事。(許多人可能過去在學校的課堂上接觸過三民主義或者國父思想,但如果老師教得好的話,這類課程充其量僅不過是近似於政治學導讀,嚴格來說,甚至跟憲法導論都還搆不著邊,遑論憲法學研究與釋義。而如果老師不會教的話,那就只是純粹的黨國洗腦思想教育加上教條宣講,距離真正憲法領域又更遠了。)
此外,再加上憲法條文不可能長篇大論,為求精簡,必須採取較為抽象的文字形式表達一個國家的立憲主義之內涵,以及滿足國家存在的各項基本價值與人權保障,所以其中所提供的規範性規定必然是原則性的,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充滿抽象、甚或對於某些法律學者來說有點過於「虛無飄渺」的文字表述,也因此在憲法解釋上,有時會產生諸多釋義學上的結果分歧、見解不同,這是可想而知的結果。一方面這是憲法本身具有的彈性所致,讓它的生命力能夠伴隨著社會變遷的時間壓力而盡量延續下去,另一方面也是讓憲法於實踐上預留一些空間,在維持原有基本精神與意旨底下,給予憲政運作實務上有著調整的餘地。簡而言之,憲政行為合憲性與否的斟酌就是在憲法條文的有限文字上,進行最大程度的辯證,期盼該憲政行為能發揮最適之效果(其中卻也必然包含解釋者的主觀價值偏好),進而評價是否符合憲法本意與憲政體制設計。在這之中,除了嚴格的邏輯演繹以外,同時也是一門選擇的藝術,在既有憲法架構上選擇出一條盡量趨近於真、善、美的憲政路徑。職是之故,我們才會將解釋憲法這項如此艱難的重大工作交由富有深厚學術背景的大法官們來執行,這種做法基本上舉世皆然。
至於大法官的能否再任問題,迄今正反意見皆有,就此學界並無確切定論,且誰也不敢說哪方的意見就是百分之百無瑕、不受挑戰,但各自都有一套說理作為支撐;當然,如果要徹底解決這番爭議,就得修改相關條文,使規定更加地明確化,所以在此之前,再任的合憲性並不能加以推翻。再者,總統邀集黨政人士參加會議進行政策討論與協調,調和各單位之間的意見加以整合,這是屬於總統行使統治權之一環,該做法並未逾越權力分立與分層負責的憲政分際;且由於該會議本身並未具備任何法定或體制化的地位,相關的會議結果也不成為政府官方文件,單純屬於意見交換的執政政策平台,若對此硬要使用僵化的條文套乎其上而稱之為違憲或擴權,則不免淪為失去政治關照向度的片面憲法理解,同時也是對總統統治權的莫大誤解。憲法的相關規範未盡完備實乃事實,但絕不表示總統就應該坐困愁城、束手無策。總統在政治上概括承受政策之成敗,四年算一次總帳負起政治責任,因此採取積極作為讓政府運轉順暢、貫徹政策,實無可非議之處。
總之,憲法的理解絕非想像中的簡單。目前媒體上喊得震天價響的種種違憲之說,不過老實講,其中有多少是經得起檢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