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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這樣算重懲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9831

圖為AH-64E阿帕契直升機。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中央社資料照


國防部再度擴大阿帕契事件的懲處範圍,看似展現整飭軍紀決心。惟從此案一開始,軍方急於解釋軍機維修廠非屬要塞、儀表未開不算機密等,卻凸顯極力護短的心態。

根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一條,只要是國防上所必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被稱為是要塞堡壘。而針對這些軍事基地及其相關聯區域,根據此法第四條以下,即有禁止攝影、拍照,甚至禁航等等的規定。若有違反,依此法第九條,最高可處以七年的重罪,即便是過失,仍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阿帕契直升機所在的維修區域,既然在軍用機場內,自屬於要塞之一部,就算軍方自行以命令來限縮解釋,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此等命令也屬無效,致無拘束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效力。

退一步言,就算認為直升機所在位置非屬要塞,恐也無解於此次事件相關人等所可能涉及的洩密罪。因陸軍六○一旅,不僅擔負著第一線的反登陸作戰任務,其所配署的所有裝備,尤其是最先進的阿帕契直升機,根據陸海空軍刑法所授權頒佈的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八條,乃屬最高等級且最須保守的國防機密,若有人將之洩漏,根據刑法第一○九條第一項,就須處以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而身為直升機隊的副隊長勞乃成,理應比一般人更深知保密的重要,卻未能以身作則,而有如導遊般,引領富豪團入營區,甚至放任參訪者肆無忌憚的拍照與操弄最精密的軍事設施與設備,不僅已嚴重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廿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三到十年的軍人洩漏國防機密罪,也因此等機密為其所執掌之故,致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可處以最高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面對如此重大的違反軍紀事件,陸軍雖已加重懲處的對象與範圍,卻不敢於壯士斷腕,而只將相關人員調離現職。尤其是肇事軍官勞乃成,再爆出戴頭盔跑趴之情事,致又涉及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之重罪,雖遭記兩大過致須汰除,卻因未被撤職而可安然退伍,則這位將國家安全與軍紀視為無物的軍官,仍得由納稅人來供養,既顯得諷刺,更顯得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