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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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前董座鄧文聰被控淘空一百二十億元案,上週經檢辯來回攻防,高等法院更二審合議庭基於司法院不能以欠缺法律授權的辦案注意要點強制拘束法官,應由承審獨任法官視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合議為由,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仍有羈押必要,遂駁回抗告確定。這個裁定不僅讓鄧文聰交保希望落空,也同時再度提醒社會大眾「司法院非審判機關」的怪誕現象。
詳言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原無下級法院或法官須受高級法院或法官指示拘束的道理。有趣的是,在我國現制下,在最高審判機關(即最高法院)之上,有另一更高的司法機關,亦即司法院的存在。就司法院的性質而言,其本質卻僅為司法行政機關而已。誠如前司法院長范光群教授精闢指摘,司法院不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與公務員懲戒等業務,其本身只具有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地位,使得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現實上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接著又把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的地位,置於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下,使得司法行政長期凌駕於司法審判之上,這種錯誤配置已與司法權應以「審判」為主,「司法行政」為輔的本質背道而馳。甚至根據歷史經驗,司法行政對司法審判具有指導影響權限,司法院發布的諸多辦案指導原則,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以及這次牽涉的「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俱屬之。使得即使台灣在解嚴後,政治實力者只要能切實將滲透司法行政層峰人士,即有可能若無似有地控制司法審判,這也莫怪人民時而對審判獨立的信賴產生合理質疑。
總之,表面上號稱受憲法保障,作為司法權核心而應獨立審判之法院,司法行政實質上卻可藉由發布「注意事項」、「要點」等方式「領導」、「指導」、「指揮」司法審判,恣意壓縮法官審判之獨立自主空間,此種現象無疑地是對司法獨立的一大阻礙。上週的鄧文聰羈押案裡,高等法院勇於挑戰司法行政領導司法審判的適法性,殊值感佩。此舉更再度彰顯倡議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不僅能發揮節省人事成本、避免組織疊床架屋效益,更是為了讓司法審判事務脫離司法行政權的控制,保障審判獨立的絕對必要改革。
近來憲改議題被各界熱烈討論,迄本文脫稿為止,立法院已累積十九個待審的修憲草案。可惜的是,無一針對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問題表示意見。憲改工程經緯萬端,當前在時間緊迫下,或許難以一步到位。惟放眼下一階段「憲改之窗」開啟之際,朝野各黨應嚴肅思考落實法院一元化理念,於憲法明定除憲法審判事項外,以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從憲法層次澈底擺脫法院行政機關指揮干涉法院審判之長久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