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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檢調不追究,「分層負責」將成弊案護身符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4.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75471

首長授權由下級公務員決行的事項,若涉不法,機關首長是否亦該負起責任?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針對美河市等公共工程弊案,馬總統皆指稱由屬下所決行,與己無關。如此的言行,雖符合馬總統向來的行事作風,卻讓人思考,由首長授權由下級公務員決行的事項,若涉不法,機關首長是否亦該負起責任?

各機關依事務分層負責所為的授權規範,因僅是內部分工,故公部門對外,仍須以機關或首長名義行之,並副以分層負責人之決行來表示。除能明確得知主管的公務員外,也象徵行政首長針對此決定,必須負起連帶的法律責任。


以弊端叢生的美河市案來說,針對建商何能取得如此龐大的利益,致造成台北市府與市民的重大損失,就算查無承辦者收受來自於私人的賄賂,致無法論以受賄罪,卻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為5年以上的圖利重罪。故授權決行的市長,若知下屬有貪瀆實據,卻仍不為舉發,甚至加以掩護,亦因此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法定刑為1到7年的包庇罪。甚而,若能證明有與承辦者之犯意聯絡,更可成立圖利罪之共犯。

惟由於包庇或圖利等罪之成立,乃以明知有貪污事實或違背法令為前提,再加以行政首長往往並非第一線的決策者,致能輕易以不知情、不瞭解等,來將所有責任推給下屬。況且,機關首長所涉及的種種刑事不法,乃依附於下級公務員之上,本就有事實證明的難度,若檢方遲遲不開啟貪瀆犯罪之調查,在相關證據隨時間流逝而逐漸消失下,恐連承辦者都難以為追究,更遑論隱身幕後的上級公務員。

雖然,行政首長有功自攬、遇事推諉乃是官場之常態,為了糾正此等的歪風,本應為最嚴厲的法律究責。只是在講求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下,欲對之為刑事不法的追究,實存有著諸多之障礙。惟此困難,卻不能成為檢察官放任貪瀆案件不管之藉口,且就算行政事務非機關首長所決定,但畢竟是由其所授權,若查有弊端,實也有識人不明、監督不周之懈怠,致須擔負起違法失職的行政與政治責任。若不厲行如此的追究,必將使機關內部的分層負責體系,成為行政首長涉及貪污弊案的最佳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