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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論特偵組的存廢問題 -以扁案為例【下】



黃帝穎

極光期刊第329期2012.11.2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1202944.html


(二)政治對賭與教唆偽證

2008年9月15日各大媒體報導,當時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表示「目前權案已經進入『中後期』階段,年底前應該可以偵結。」,同新聞報導,當時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表示「檢查總長與特偵組一體,希望社會相信檢察官,案子如果辦不出,『我們(指全體檢察官)要下台一鞠躬,沒有誰』回憶與否的問題、『若辦不出,我們還有臉留在這邊嘛?』她意有所指的說,依照目前辦案期程及掌握事證,國務費以及洗錢案結案後『相信可以不負期望』。」,特偵組於案件未偵結,即讓公眾形成「有罪推定」,甚至還召開「政治對賭」記者會,讓司法官變成隨便亂喊「下台負責」的政治人物,實公然踐踏檢察官「客觀性義務」,戕害司法威信。



尤有甚者,特偵組更爆發「教唆偽證」問題,蘋果日報2011年04月20日報導「3億證實未給扁 辜仲諒說謊」,報導指出「台灣高等法院昨開庭,審理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的紅火案,辜聲請傳喚律師傅祖聲、陳明以及中信金法務長金延華出庭作證。陳明、金延華均作證,紅火公司獲利的三億元未流進扁家,因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陳明、金延華昨說,特偵組檢察官不相信辜仲諒不知紅火獲利流向,曾說:「除非紅火獲利和扁案有關,辜仲諒案才由特偵組併辦」。兩人還證稱,辜仲諒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且案件由特偵組偵辦對他較友善,才請他們做不實陳報狀,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餘款供扁家日後再度索討之用。」 。

由此可見,本來不屬於特別偵查組的案件,經過特別偵查組檢察官的「努力」後,才透過辜仲諒的「謊稱」-紅火案的金錢是交給陳前總統,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則為何越方如檢察官硬要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是否出於對於偵查中證據不足,又因為「若辦不出,我們還有臉留在這邊嘛?」這樣的話既出,拉不下臉?因此,在苦無對策之下,威脅、利誘其他案件的被告說謊,使特偵組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然後透過類似的手法繼續操作下去?

法律人不是神,沒有人知道越方如去了日本做了什麼。但是,辜仲諒的兩位律師,把自己的執照拿到律師懲戒委員會的門口,而坦承自己為了讓辜仲諒的案件可以轉移到特偵組手上,所以幫助辜仲諒做出假的事實陳述。兩位資深律師是何苦?而縱橫商場的辜仲諒又是何苦?何以冒著偽證罪風險,只求特偵組承辦這個案件?而這樣的踐踏「客觀性義務」的特偵組,甚至涉嫌違法教唆偽證罪的特偵組,真的如越方如所說的,「還有臉留在這邊嘛?」

四、結論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針對維持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法治」制度,少到連特偵組公然踐踏「客觀性義務」,甚至涉嫌教唆偽證,都未見究責,而特偵組制度又存有「管轄、分案制度」的破壞,以及檢察總長「案件收取權以及移轉權」之政治力介入高度可能,「最高」檢特偵組的權力集中,恐是導致檢察官違法濫權又肆無忌憚的主因,而這樣的刑事程序明顯向檢察官傾斜,使得陳前總統的防禦權受到侵害又無救濟管道,這形成的「有權利未必有救濟」的非法治狀態,已使被檢察官濫權侵害的人民,尋求體制外救濟獲得正當性基礎,嚴重動搖我國之民主法治秩序。

對此,法律人應思考的是,如何建構一個人民可信賴的制度,讓在體制內被侵害的人民能回到體制內尋求救濟,並對違法濫權的檢察官究責。本文認為,為避免高階檢察官插手案件管轄以及分案制度,使檢察官淪為政爭工具,以維持檢察官獨立性以及客觀性,重建司法威信,短期而言,在檢察官民主法治素養未受全民信賴之前,應修法裁撤特偵組,這也是損害控管;而檢察官改革的中長期規劃,即應避免「人治」惡習再次浮現,也就是不應該期許「有一個好的檢察官出現,刑事訴訟制度才會運作正常」,應透過「法治」制度的建構,進行整體的調整與控制,而以扁案的經驗與教訓為例,台灣人更應正視檢察官的監督與究責機制建立的課題。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