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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談中國節目入台之合法性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14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100186.html


一、前言

2013年5月8日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李俊俋召開記者會抨擊,中國官方背景的衛星節目播送系統「長城亞洲平台」,近年入侵我國各大社區,以設備、收視免費,吸引申裝觀看中國衛星節目,「政治上、文化上變相的統戰」,中國此舉是有計畫性的滲透,標準「入島、入戶、入心」。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影視產品、廣播電視節目,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落地台灣;再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境外衛星廣播電視分公司若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處卅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開罰,立委因此痛批NCC、陸委會行政怠惰。



更嚴重的是,2013年4月12日晚間,國內三家新聞台東森、中天、TVBS過度轉播中國「我是歌手」歌唱節目。其中最嚴重的是,東森以新聞形式包裝全程轉播,同時露出節目贊助商全名和廣告內容。對此顯然違反法令的行為,NCC發言人卻表示「NCC不能干涉新聞台的新聞處理自主」。這是明顯的「行政怠惰」,甚至有「圖利」違法媒體之嫌。

雖然事後NCC和文化部皆表示要對此案進行調查,但仍有行政罰鍰擋不住媒體違法的問題。

二、NCC怠惰,恐有圖利之嫌

法律上,中國戲劇和綜藝節目在台播出前,必須先由我國政府進行內容審核,例如:中國央視「春節聯歡晚會」和「後宮甄嬛傳」都依此法定程序通過審核,但東森等新聞台以新聞形式包裝,直播中國節目,明顯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NCC依法必須裁罰。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三款規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簡單的說,NCC是對於「假新聞之名,行播違法節目之實」的媒體主管機關,但這個主管機關卻態度消極,令人懷疑NCC「圖利」特定媒體,掩護其不法直播中國節目,使之獲得高收視率之廣告利益,觸犯刑法圖利罪。

二○一○年十二月,NCC曾以「年代綜合台」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節目與廣告無法區分」規定,情節嚴重,決議年代綜合台執照「失其效力」,將年代綜合台頻道下架;而此次違法直播「我是歌手」的新聞媒體,同樣違反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節目與廣告無法區分」,更因直播的「我是歌手」未依法事先送審,牴觸同法第二十五條「不得播送未經許可之節目或廣告」規定,對此明顯違法事件,NCC若未依法查辦,檢調即須調查NCC的圖利罪嫌。

三、違法直播,應附條件廢照

事實上,二○一○年二月,NCC考量「年代綜合台」過去違規紀錄,因此在換照同時「附解除條件」,要求年代綜合台不得再出現相關違規情節,否則廢止執照;同年十一月,NCC認定「年代綜合台」再犯,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節目與廣告無法區分」規定,因此決議年代綜合台執照「失其效力」,將年代綜合台頻道下架。

此次違法直播「我是歌手」的新聞媒體,一樣違反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節目與廣告無法區分」,更因「我是歌手」未依法事先送審,牴觸同法第二十五條「不得播送未經許可之節目或廣告」規定。

然而各界認為,NCC或文化部若只對東森等新聞台處罰鍰,相較於違法轉播的高收視率,其廣告收入可能遠大於行政罰鍰,也就是說,這些媒體就算被罰也不怕。所以NCC除了應處行政罰外,更應比照「年代綜合台」,對違法轉播中國節目之新聞台,於其申請換照時「附條件」廢照,才能有效避免再犯。

四、結論

綜上,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三款規定,NCC是對於「假新聞之名,行播違法節目之實」的媒體主管機關,依法自無「行政怠惰」空間,沒有不辦的理由,否則即是圖利違法媒體,另生圖利罪之刑事責任。

基此,NCC除了應對違法轉播中國節目之新聞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處行政罰外,更應比照「年代綜合台」,於其申請換照時「附條件」廢照,有效避免再犯。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