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0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053632.html
一、前言
馬總統親信林益世涉貪案件,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未貪污,改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輕判」七年四個月徒刑,各界嘩然。
台北地院判決認為,林益世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後,但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貪污罪,因此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媒體隨即不分藍綠大幅報導,異口同聲批評判決違反常識,成為另類「台灣共識」。
法界也指出,何以法院認定陳前總統在二次金改弊案就有實質影響力?而林益世在此案中就沒有實質影響力?法院標準不一,如此判決會讓司法威信一夕破產,也背離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二、有人行賄,沒人收賄?
林益世在擔任國民黨立法院黨鞭期間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六三○○萬元,作為訂定經濟部所轄中鋼、中聯等官股企業合約的對價,則經濟部、中鋼等行政體系中配合林益世的人員,恐為林益世貪瀆案的共犯,但特偵組卻對此作「黃金切割」,推稱是「另案偵辦」。
更誇張的還有,一個收賄案件裡有「收賄者」,當然也有「行賄者」,但特偵組卻將涉及行賄的檢舉人陳啟祥發交高雄地檢署,很明顯的將「單一事實」割裂管轄,完成數項「黃金切割」,種下同一案件「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的惡因。
基此,台北地院判決,雖係根據行賄者陳啟祥自首,及其所提出「一刀斃命」錄音帶,而其中特偵組認定陳啟祥拿六三○○萬元行賄林益世,將陳啟祥轉由高雄地檢署依「行賄罪」作緩起訴處分,並命行賄者繳納二百萬元,但荒謬的是,台北地院卻說林益世只有恐嚇,沒有違背職務收賄,讓整起案件演變成「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的司法笑話。
三、重辦綠、輕辦藍
本案證實司法確有藍、綠「差別待遇」。陳前總統龍潭購地等案,台北地院認定吳淑珍收受企業現金,與扁共同有「實質影響力」影響政府決策,不管總統的法定職權範圍,逕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扁、珍「無期徒刑」;但諷刺的是,相類似的貪瀆案件,林益世收受廠商六三○○萬元,以立委職權影響官股企業簽約,但北院卻突然不採「實質影響力」,認定林益世以立委職權向官股企業「喬」事,非屬立委法定職權範圍,改以公務員恐嚇得利罪輕判,並判彭愛佳無罪。
同樣是公職人員收受企業現金「喬」事的涉貪案件,法院對扁珍重判「無期徒刑」,但遇到國民黨高官就變成「輕罪」,這麼明顯的「差別待遇」,難怪社會普遍質疑「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四、結論
台北地院為林益世「貪污無罪」的背書,將大開民代收錢的歪風,因為法院認為,只要不是「職務上行為」的喬事情,都不會構成貪污犯罪,換句話說,台北市議員可以收錢後,私下對學校校長施壓,關說人事案件;立法委員此後可以對中綱等官股企業或是民間公司喬人事、喬契約,然後光明正大收費6300或8300萬元,甚至訂個公定價格,大喬收1億、普通人事收費500萬到5000萬不等的行情,因為台北地院背書「貪污無罪」,民意代表們何不大大方方的賺人民一筆,當然,民代想享有此「貪污無罪」優惠,請記得先加入國民黨!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