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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民眾服務社與華光社區

李彥賦

極光期刊2013.05.0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053626.html



前言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日前針對國民黨強佔南港區公所一事召開記者會,痛批北市府未確實依照民法使用借貸相關規定向國民黨催討市產。對此,法務部日前就華光社區的執法態度或許可供北市府參考;若以兩者進行比較,更可以發現北市府圖利國民黨的明確事證。

占有土地的歷史脈絡

首先就歷史脈絡來看,華光社區被法務部指稱「違反佔用」的住戶,不單向政府繳交水電費用,政府甚至發放門牌,少數住戶更繳納房屋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於國家為這些居民的存在背書。在今年初,我國邀請專家學者針對人權報告進行審查,在審查的結論性建議中,專家也特別提到華光社區一案,認為馬政府在未提供替代住宅之前,應該停止強制驅離居民。但這份建議被行政院長江宜樺簡化為「外國專家不懂台灣」等語,最後法務部還是可以不顧兩公約的適足住居權以及居民對政府的信賴,一紙公文強拆迫遷。



反觀國民黨所強佔的南港區公所,「民眾服務社」與公務機關合址辦公,本是過去國民黨偷渡國家資源「黨國不分」的最佳例證。回顧國民黨取得不義黨產的過程,無非是透過「接收日產」、「巧取豪奪民間資產」以及「政府補助與移轉」這三種手段。第一種以中廣公司仁愛總部的土地為例,該址原本是日治時期的「台灣放送協會」,但國民黨在1950年代中期透過交通部出具證明,進而在1958年6月取得台北市政府發給的土地所有權狀,將國有化為黨有。第二種以槍枝脅迫葉家強佔國發院土地最令人詬病。在本案中,國民黨長期違法編列公務預算支應的「民眾服務社」則是屬於第三種,現下要求國民黨收回房舍,終結合址辦公的不正常關係,乃是破除黨國不分、正義重建的必要手段。但遺憾的是,對於如此明顯的強佔行為,北市府卻遲遲不敢將「違法」汙名加諸於國民黨,甚至只敢在新聞稿中表示未來將會「持續溝通,共謀解決方案」,絲毫不見對於「依法行政」的堅持!

北市府於法律上無所堅持?

就法律層面觀之,北市府或許有更強硬的立場要求國民黨返還不動產。1982年,北市府委託「民眾服務社」辦理「為民服務」事項,這也是法院認定「未定期限使用借貸關係」的原始借貸目的,但這77坪的空間卻被用來當作國民黨黨員的慶生場地,已不符原「服務民眾」目的,而只是為了「攏絡黨員」而存在,依照民法第470條第2項:「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以及第472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市府即可條單方終止契約、隨時提訴請求返還借用物。無奈,對於這樣清楚的請求權基礎,自從馬市長上任以來便從未堅持,北市府更於新聞稿指稱馬前市長被地方基層綁架,以致未積極履行請求權限、還地於台北市民。

結論

在這樣的脈絡下,如果法務部是「依法行政」,那麼北市府消極不作為、使國民黨長期無償使用不動產無疑便成了「違法包庇」,監察院應及時介入調查馬前市長及相關人員的失職決定,北檢更應依瀆職圖利罪嫌主動偵辦!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