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光期刊2013.05.28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258472.html
一、馬政府無力護民,菲國早看破「馬腳」
依據海巡署報告指出,「廣大興二十八號」漁船遭菲國公務船攻擊後,海巡署是在十三時四分接獲報案,在十三時四十五分向國搜中心申請直升機支援,也就是拖延四十一分鐘的「關鍵急救時間」,才申請直升機救援。換句話說,馬政府在中槍漁民洪石成「死前一分鐘」,才申請直昇機救人,這明顯是「官僚殺人」。
菲律賓海巡船艦在我國經濟海域掃射台灣漁船,造成船員死亡,這種暴力行為違反國際法及海洋法,且該船舶視為台灣領土的延伸,我國司法對此殺人罪行具有「管轄權」,但為什麼菲國敢無視國際法與我國司法,行兇射殺台灣人,甚至連「道歉」都拒絕?
原因就出在我國總統馬英九「軟弱無能」,早被菲國看破「馬腳」。大家都記得上一次馬總統對菲國「震怒」,是二○一一年二月,菲國將十四名台灣嫌犯送到中國受審,嚴重踐踏台灣司法主權與人權,當時馬總統接見菲律賓特使羅哈斯時,態度強硬,嚴厲地譴責菲國在處理過程違反國際法等三大重大錯誤,並要求菲國「道歉」,但事隔不到一個月,馬總統眼見風頭過了,自己改口說菲律賓已「釋出善意」,並宣布馬上解除菲勞來台工作審查的限制措施,迄今菲國始終沒向台灣「道歉」。
因此,菲國政府當然記得台灣「好欺負」,不論是踐踏台灣人權或司法主權,馬總統只要躲過風頭,就會自己「吞下去」,菲國連「道歉」都不用!這樣的印象終致菲國官方船艦膽敢射殺台灣漁民。簡單的說,馬總統留給菲國「無力保護台灣人權與主權」的印象,間接害死了台灣漁民!
二、馬總統踐踏保護主權與人權的憲法義務
菲國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馬總統因此對菲國下達「最後通牒」,要求其於七十二小時內回應我方四項主張,豈料七十二小時過了,我國外交部還替菲國延長一小時,陪同菲國代表白熙禮召開記者會的外交部長林永樂,甚至淪為白熙禮的翻譯官,一路幫菲國緩頰,害得總統顏面無光。
依據憲法,總統主要掌理我國軍事與外交事項,我國漁民遭菲國槍殺,牽涉到的就是「軍事」與「外交」事務,因此馬總統依據憲法,於此事件有積極保護我國人民、主權與尊嚴的憲法義務,不能恣意退居「第二線」,但菲國不理會馬總統的「最後通牒」,讓馬顏面盡失,這時替馬收拾善後的,卻換成「不該在第一線」的行政院長江宜樺,由江院長召開記者會宣佈制裁菲國,馬總統竟偷偷地、違憲地退到「第二線」。
尚記得,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馬總統發佈新聞稿宣示:遵守憲法,他將退居「第二線」,當時的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還開記者會強調,「如果馬總統天天發言,或許會受到媒體的歡迎,但遵憲、守憲,是為了國家長遠的發展」,若以這次菲國事件檢驗馬總統是否遵守憲法,不難發現馬總統遇到本該總統在「第一線」負責的外交、軍事事務,若馬自覺沒面子就丟給應在「第二線」的行政院來擦屁股;但本該是行政院「第一線」負責的受害漁民慰撫問題,馬總統卻自己跳到「第一線」搶媒體,還帶頭「數秒」默哀,這種「該做不做、不該做亂做」的「脫線」總統,也應該向台灣人民道歉。
三、民族情緒若起,台灣人淪為中國人
菲律賓海巡船射殺台灣漁民,引起全民公憤,但也傳出在台菲勞發生「人身安全」問題,依據媒體與網路消息指出,已有菲勞遭台灣人吐口水羞辱,甚至有遭到毆打等情形,這些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公然侮辱」及「傷害」等罪。
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人民對於馬總統的「護漁不力」和菲國政府的「違法殺人」,本應理性追究其政治、法律及國際責任。以近年釣魚台爭議為例,中國政府曾經刻意操作「反日情緒」,導致中國各地都有群眾攻擊日商,甚至破壞日系車種和商品,然而這些行為得到公安等執法單位的默許,讓全世界看傻了眼,這種典型的獨裁國家,以操弄「民族情緒」為手段,達到「表面團結」的政治目的,毫無法治與理性可言。
台灣人很清楚知道「民主台灣」與「獨裁中國」不同,並曉得「冤有頭、債有主」的基本道理,不至淪落如中國群眾一樣,受「民族情緒」的操弄與擺佈。我們了解應究責的對象,是害死台灣漁民的菲國政府,而不是與本案無關的菲勞,在這樣的思維下,希望不至於發生菲勞受暴,而有台灣人被移送法辦的問題。一旦失控,台灣文明法治程度將淪與中國同一標準。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