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國榮(作者為北社社員、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永社監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4.06.25
四一○教改滿卅年,針對教改成效有許多討論,但很少談到台灣校園人權保障的進展,本文闡述台灣教育近年重大成就。
從強調服從的特別權力關係回歸正常
台灣的學校教育以前深受威權統治影響,認為校長、教師、學生與國家的關係,都是強調國家優越的管理權力與相對人服從性的特別權力關係,而非受法律拘束及保障的關係,因此基本人權保障、法律保留原則與法院訴訟救濟等法治國原則,對相對人(校長、教師、學生)都不適用。
著力於下水道工程看到教育專業
過去八年,教育部經由大量的立法、修法,全面修正了過時保守的特別權力關係相關制度,開創保障人權的友善安全之校園環境。
在學生與學校的關係方面,學生的服裝儀容、宿舍及作息時間管理,學生的獎勵、管教、懲處、申訴、再申訴,經由相關法令的訂定及修正(包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明顯更重視管理的合理性及學生基本人權的保障。
解決長期被詬病的師師相護問題
在教師、校長與國家的關係方面,以不適任教師、校長的調查處理為例,經由教師法、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國小及國中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等法規的訂定及修正,明顯更重視及兼顧教師、校長及學生基本人權的保障。
以不適任教師非性別事件的調查為例,解聘辦法第十六條明定,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委員應全部外聘,非偏遠地區學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且主管機關應從教育部調查人才庫提供三倍至五倍名單供學校遴選,透過全部外聘及主管機關把關,更能夠避免調查委員與行為人有個人利害關係,並提升調查委員的專業性及公正性,消除外界對師師相護的疑慮,有效維護被害學生權利。
為確保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的合法性及妥當性,解聘辦法明定,主管機關應設審議委員會審查,經由具多元性及專業性委員的參與,可以提升決定品質,更有效的保障教師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