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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星期三

【永社聲明】《兩岸條例》、《國籍法》應修正,明確規範外國公民不得擔任我國公職,其中亦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兩岸條例》、《國籍法》應修正,明確規範外國公民不得擔任我國公職,其中亦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025.12.03

近日出現中國籍人士擔任我國公職人員時,是否需要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的爭議。永社認為,依我國法律規定確實可能存在漏洞,行政院與立法院應立即研議並進行修法,以填補相關漏洞。

但在立法院完成修正之前,為了保護我國民主憲政秩序,應對《國籍法》第二十條作目的性擴張解釋,將原則上禁止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的規定,明確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者。


爭議的原因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一、二條,我國現行法律係以「大陸地區」、「臺灣地區」、「戶籍」作為區分兩岸人民的基準,而非以國籍為區分。此種設計在體系解釋[1]上可能導出:我國法律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國籍存在的結論。然而,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國籍與公民身分確實存在,上述不承認的法律結論因此與現實世界割裂。

《國籍法》第二十條明文指出,有外國國籍的人原則上禁止擔任我國公職人員。而國民黨近日於記者會中主張,《國籍法》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理由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義務,得以「特別法」為規範。而《兩岸條例》即為前開特別法。

不過,國民黨上述見解忽略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明定的是「…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也就是說,《兩岸條例》只是依據該條所制定的「特別之規定」之一,而非唯一可適用之法。並且《兩岸條例》第一條更明文指出:「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因此,若《兩岸條例》未就特定事項加以規定,仍應回到其他相關法律加以適用。


中國武力侵略台灣的危機不容忽略

國民黨上述見解忽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天天對我國進行灰色地帶行動,並且更積極準備武力侵略台灣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數項法律[2],課予具有該國國籍之公民協力推翻我國既有憲政秩序及人民自我決定權的義務。這些法律在執行上,可能透過已取得台灣居留許可/身分證的中國公民之中國親屬、中國財產與中國人脈等方式,產生跨境控制效果。上述控制對於同時具備中國公民身分及台灣公職身分者,將進一步形成以職務之便洩漏職務上接觸之機密,甚至在緊急時刻怠於履行職責的國安危機。

基於上述事實所形成的當前地緣政治危機,即使我國現行法律上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國家,其仍屬能對其公民施加各種制約的政治實體。而我國《兩岸條例》、《國籍法》及相關法律皆未明文規定,具「大陸地區公民身分者」或「境外政治實體公民身分者」在未拋棄該公民身分前,不得擔任我國公職人員,確屬法律漏洞。

為了避免前述國安危機,以及未來可能出現以其他非國家政治實體[3]公民擔任公職的潛在國安風險,對於上述法律漏洞,我國行政、司法機關在相關法律修正前,均應對《國籍法》第二十條「外國國籍」之解釋作擴張解釋,將未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之證明者納入,以確保我國國家主權與民主憲政秩序,並符合維護國家安全之立法目的。

並且,永社呼籲行政院及立法院立即研議並展開修法,補足《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國籍法》第二十條之規範漏洞,以「提出放棄公民身分之證明」作為擔任我國公職之原則。即便有特殊情況,也應提具切結書,並於一年內補正上述證明,或提出其他可維護前述國安要求之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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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體系解釋」指在法律與義內容文字上可以解讀出數種版本,但須以置於我國全部法律體系中,邏輯最為一貫的版本,為使用依據。
[2]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法》第十一條,課與該國公民都有促進統一台灣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七條,課與該國公民都有協助、配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蒐集情報的義務。
[3]  例如藏人行政中央 (Central Tibetan Administration, C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