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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星期五

【永社聲明】憲法法庭自救的歷史時刻 台灣永社聲明稿

憲法法庭自救的歷史時刻
台灣永社聲明稿
2025/12/19

今天(2025年12月19日)下午三點,台灣憲法法庭召開記者會,由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五人共同公布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通過三讀之《憲法訴訟法》、由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釋憲案之判決結果。

114年憲判字第1號指出上述憲法訴訟法多條違憲,略包括:立法院無憲法依據,不得用法律額外課予總統「必須於 2 個月內提名」之義務,屬逾越立法權行為;提高評議門檻卻未考量現實因素,間接造成憲法法庭停擺、阻礙釋憲功能使其無法持續運作,且法條之設計混淆受理與評議門檻,實質上妨礙憲法機關履職,違反權力分立;又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

永社認為,憲法法庭已實質癱瘓將近一年,而在行憲紀念日即將到來的前一刻,多數現任大法官勇於承擔守護憲政秩序的責任,針對憲法訴訟法該案做出違憲判決,值得讚賞;至於三位仍拒絕面對憲政僵局的現任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顯然已不適任大法官一職。

我們期許,憲法法庭的復活,將能面對台灣的行政與立法間機關爭議,並能恢復台灣的民主憲政秩序。

以下,永社簡要分析114年憲判字第1號主要內容。

一、大法官以舊法門檻進行違憲審查的理由:

1. 憲法最高性:

為了維持憲法的最高性,審理《憲法訴訟法》合憲性時,如該法已經封鎖、阻礙,或使不能妥適地使大法官行使其憲法職權,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否則,將使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落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而在實質上居於最高法位階。

2. 邏輯融貫性:

如果用新《憲法訴訟法》的基準,來審查本次被宣告違憲的《憲法訴訟法》本身是否違憲,無異於球員兼裁判。若認為其違憲,則會出現以自身為依據、循環論證的邏輯謬誤(自己證明自己)。

3. 憲訴法第 30 條第 1 項並未違憲,仍可適用:

《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項的規定符合多數決原則,使憲法裁判更具客觀性與多元性,並可適用於大法官人數因各種原因而變動的情形。

 該規定符合大法官職權行使應持續、穩定,不能一時或缺的憲法要求,並無合憲性疑慮,且已依此作成 51 件判決。因此,並不需要透過新修正的第 30 條第2 項,來強化同條第 1 項的合憲性。

4. 立法者與大法官均不應使憲法法庭無法行使職權:

立法者不得以法律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否則該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

即便大法官有應迴避的原因,若因迴避致全體大法官無法行使職權,亦不得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更不能因部分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到阻止或妨礙,否則即屬憲法審判的拒絕,非憲法所許。

因此,在本案中,必須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三位大法官,自現有大法官總額中扣除。

二、本次被宣告違憲的《憲法訴訟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違憲、無效:

制定法律,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與充分討論原則,並經議決程序完成。若程序上具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的明顯重大瑕疵者,即屬違憲無效。

本次修法過程中,藍白兩黨以未公開的版本提出再修正動議,並於當日完成二、三讀,明顯違反上述原則,屬於違反憲法正當立法程序,應認為違憲無效。

三、本次被宣告違憲的《憲法訴訟法》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憲、無效:

立法權於立法時,若該法律涉及其他憲法機關職權,並對其運作造成實質妨礙,或課予憲法未規定之義務,即屬逾越其憲法職權,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限,而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該法律應屬無效。

本次被宣告違憲的《憲法訴訟法》,逾越憲法所賦予總統之提名權行使義務,並在未提出任何配套措施下提高評決門檻,且欠缺合理提高之依據,致使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到阻礙。

上述情形,均屬以法律阻礙憲法機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力,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應認為違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