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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星期三

「過激與仇恨性言論」不能光靠《社維法》處理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25.12.30

12月26日,行政院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試圖以法律手段處罰「仇恨性言論」,引發各界熱議。行政院想用《社維法》規範人民言論,乍聽之下確實恐怖。可預期是草案送進立法院後,在當下朝野兩極對立氛圍中,該草案想要完成三讀,恐怕困難重重。況且,就算順利立法,未來執行也會有不少困難。

筆者肯定行政院修法的努力,該草案確實可導正社會大眾對於「仇恨性言論」不當一回事的態度,對防制企圖激化社會對立言論的傳播也能產生一定效果。惟筆者認為若要有效防止公共言論品質墮落,首先仍須仰賴言論者與傳播媒體的自我約束。人人應有自覺地防止自身成為仇恨性言論的工具,進而相互約束。法律僅是用來約束屢犯不改、情節嚴重、或已造成他人尊嚴乃至於社會秩序受到傷害的行為人。

國人須知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行使言論自由者需對自己言論承擔責任。責任大小依其表達方式、言論內容、對他人尊嚴自由的侵犯程度、以及對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影響而定。從個人自律、媒體與群體自律、到行政罰處分,最嚴重是刑事處罰。立法者當依行為人犯意大小、行為情節輕重、結果危害程度而有不同規範。若要科處行政罰或刑罰,構成要件應當嚴謹明確,裁處與救濟程序也必須由客觀、公正與獨立的司法機關為之。立法切忌情輕法重,尤其不應讓人民在表達言論時產生寒蟬效應。

行政院提出的《社維法》第64條第6款:「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圖像、服飾、影音或其他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處3天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處罰看似不重。惟筆者認為行政院想用《社維法》一款規定就要將「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言論」或「來自境外敵對勢力、意圖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主張」等言論一併處理,恐怕是太勉強《社維法》了。

合理的立法策略應將「過激言論」、「針對性別、種族、族群之仇恨性言論」、「針對政治主張之仇恨性言論」、「意圖極化社會對立之言論」、「意圖危害憲政秩序之存立與消滅中華民國主權之言論」予以區別,分別規範。立法必須區分言論者是惡意故意或是無心過失、是個人行為或集體行為、言論者能否預見其行為結果等,妥善地將不同言論表達類型化後,分別論處。如此才能兼顧言論自由保障與他人權利乃至於公共利益的平衡。

再者,有關個人的過激言論,應以媒體或平台自律限制之,未必即須動用到社維法。若言論已構成公然侮辱或謠言者,則依照刑法規定處置;對於針對種族或性別的仇恨性言論,當制定《反歧視法》予以處置。至於「言論為來自境外敵對勢力,目的是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主張」,這早已經超出《社維法》的範圍,應另外訂專法或刑法專條因應。

筆者認為行政院此次修法尤應針對「基於種族、性別的仇恨性言論」。該言論之所以受到非難,在於其以攻擊他人尊嚴、忽略他人感受,企圖貶抑他人平等權利、使他人陷入不利甚至危險處境為目的,特別是以少數、弱勢群體為對象。其立法之迫切性早已被來台參與「人權公約之國家報告」的多位國際專家屢屢指出。

國人也當知曉,個人言論自由必須仰賴社會寬容與國家保護才能實踐。言論者在享有自由的同時,自然不可忽略個人對於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