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26.03.25
看待李貞秀女士能否就職立法委員,行使法定職權這問題時,國人應根據法律論處,千萬不能困於政治口水之爭。李貞秀案有如試金石,考驗選民能否視法治於黨派立場、意識形態與個人喜惡之上。當多數國人能看重法治、依法論事時,台灣民主才會有根有基。
學生問:「李貞秀的立法委員身份可以透過司法認定?」
我說:「當然可以!」
學生問:「如何根據司法認定?」
我說:「例如,當李貞秀女士在立法院委員會評論鍾小平議員:『我都說他是狗,媒體可以去報,根本不是人、不配當人!』其言語已經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與民法對他人人格的侵權行為。一旦鍾議員提告,法官除了根據相關事實判斷是否得適用刑法與民法規定外,還須判斷李女士是否能主張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之特權。此時,司法就不能不對李女士是否具有立法委員的身份做出判斷了。」
學生問:「司法機關可否不淌這灘渾水,不介入立法院的政治紛爭?」
我說:「法官當然可以置身事外!只是,一旦有人提告,司法機關就不能再好官自為,企圖逃避。法官自須依照過往判例與大法官歷來解釋,作出判決。」
學生問:「對李女士提告,這會不會構成對她的歧視?」
我說:「當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時,被害人請求司法救濟乃是正當的憲法權利。司法將原告與被告兩造放置在法律天平之上,依法、依理、依照事實裁判;這正體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何來歧視可言?」
在法治社會中,無人能居於法治之上、不受憲政規範。而今,唯有訴諸司法而非政治鬥爭,才能為立法院內紛擾,定分止爭。
選民看待李貞秀案的是非曲直,自當以法治為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