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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救國團被判敗訴 凸顯黨國問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4d206ee-5f2a-4245-baac-1364c5d3174f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救國團敗訴,認定台中市救國團違法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四十五年,因此判定救國團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
(圖片來源:民報/台中市政府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救國團敗訴,認定台中市救國團違法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四十五年,因此判定救國團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此案是台中市政府於二○一五年底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救國團返還占用逾千坪土地。

暫且不論台中市歷任市長,尤其以胡志強十三年的任期最長,有無圖利救國團非法占用台中公有土地的刑責問題。台中地院判決已凸顯黨國威權時代成立的救國團,使用公有土地依舊「黨國不分」,把國家當成他家。

因此,解決救國團濫用國家資源的根本問題,非僅憑台中地院或其他個別法院可以達成,仍需政府貫徹「轉型正義」,以黨產條例予以處理。

在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的訴訟中,市府主張,擁有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完整土地,58年4月2日台中市救國團與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58年5月1日至60年4月30日共2年,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該土地,且長期占用市有土地約1083坪至今,台中市府因此在104年度提起訴訟,並追討不當得利。

由於事實很明確,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故判決救國團敗訴。此法院訴訟,凸顯救國團長年使用國家資源問題。

然依據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第三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七、九條分別揭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顯見救國團,其實是救「黨」團。

因此,現行黨產條例對「附隨組織」的定義,明文規定「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然國民黨中央的決議文件,已明確顯示救國團成立之時,為國民黨實質控制的「附隨組織」,因此黨產會處理救國團,顯屬於法有據。

台中地院判決救國團敗訴固值肯定,但要徹底解決救國(黨)團問題,仍有賴政府實踐「轉型正義」、黨產會「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