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0681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王聖文,日前因案被新北檢調搜索後,當天就從桃園市住處跳樓自殺。媒體報導,警方發現王聖文在住處留下一封遺書,遺書上提及兩個人的名字,稱「我沒有拿某某某、某某某的錢」,究竟是以死明志或畏罪自殺,真正死亡原因仍待進一步調查。
但公務員「沒收錢」,還是可能被判刑,暫且不論圖利罪不以公務員自己獲得利益的特別犯罪型態判定,目前司法人員浮濫的自由心證,仍可能讓沒收錢的公務員被判刑!
王聖文的遺書雖稱沒收錢,但如其仍存活,恐難逃後續刑事責任,這也凸顯司法人員「自由心證」的濫權問題。最明顯的案例,就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就算檢察官查無所謂「行賄」的兩萬美元,僅憑汙點證人前後矛盾的「茶葉罐」證詞起訴貪污,導致「沒收錢」的郭瑤琪在歷經一、二審判決無罪後,仍被最高法院和高院更審翻案,重判八年徒刑,入獄服刑後罹癌,現正化療中。
司法實務上,就算公務員沒收錢,不代表不會被判刑,完全端看偵查的檢察官與承審的法官自由心證而定,而這樣的草率認定貪污,卻無有效救濟機制,郭瑤琪非常上訴被駁回就是一例。
筆者希望民主法治的台灣,能建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司法環境,讓人民權利皆能獲得救濟,而有相對客觀的標準可依循,更希望不是當前難料又折騰人的司法程序,逼得人民只能以「遺書」聲明「沒收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