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承宗(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6.11.03
人類在資訊高度發達的今日,獲取商品訊息的途徑已從廣播電視移轉到網際網路。然而試問:那些貌似中肯的網路評價,究竟是真實體驗?抑或是一場被精心操弄的資訊騙局?
當代的商業競爭正面臨一場信任危機。惡質的網路競爭手段層出不窮,有心人透過資訊落差、身分偽裝或數位技術,企圖操控消費者的認知與交易決定。晚近本土案例,主要可歸納以下三種態樣:首先是詐騙行銷,如二〇二五年六月,警方查獲涉嫌假冒輝達執行長黃仁勳身分的投資廣告案。嫌犯透過假臉書專頁與廣告投放製造名人推薦的假象,誘導民眾進入詐騙網站,造成近百人損失逾一三〇〇萬元。其次是誇大行銷,如二〇二六年三月,公平會認定聚利國際理財公司在Google商家名稱宣稱「網路口碑第一名」缺乏客觀依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廿一條,裁罰十萬元。
最後要注意的,是關鍵字貶抑廣告。二〇二五年九月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二號)與二〇二六年九月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卅九號)揭露,永慶房屋與好房網購買「信義房屋」等關鍵字廣告,連結特定報導及污名文案,使消費者搜尋競爭對手時接觸負面資訊,進而被導向自身平台。法院認定此舉構成公平法第廿五條禁止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命其於三大報全國版頭版刊登判決內容。
本案是繼十三年前台灣三星電子「寫手門」事件後,知名企業牽涉暗黑行銷的本土經典案例。雖然法院最終判決被害公司勝訴,但從現代商業而言,虛假訊息的傳播速度乃真實新聞的六倍,人們轉發假訊息的可能性更高出七十%。無可回復的重大傷害業已造成,多數受誤導的消費者並不會看到事後的澄清,已被扭曲的印象也難以就此導正。
這些案件共同提醒數位時代的消費者:眼見不為憑,報導可能造假。數位資訊治理除了依賴法院事後追究之外,主管機關更應積極強化監理力度;平台則應落實廣告來源揭露與身分驗證,共同杜絕惡質的暗黑行銷手段。身處數位時代,消費者真正需要的不是更多資訊,而是值得信任的資訊,以及不受欺騙與誤導的資訊判斷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