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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1日 星期六

司法獨立有兩種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3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098


頂新黑心油案,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主嫌魏應充等人交保,各界譁然。彰化地檢署認為魏應充仍有串證及逃亡之虞,昨天正式提起抗告,但以魏應充交保的司法待遇,比較陳前總統一路羈押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不難發現司法對馬總統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魏應充及前總統陳水扁有明顯的「差別待遇」。

彰化地院裁定魏應充交保的理由,是認為魏應充沒有串證及逃亡之虞,但當年台北地院以陳水扁不認罪,共犯供詞不一為理由,認定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然而,魏應充同樣不認罪,且關鍵共犯越南大幸福的負責人楊振益審理時「翻供」,恐變成魏應充的「斷點」,法院卻裁定魏應充交保,司法對羈押的標準明顯前後不一。

再者,陳前總統被法院認定有「逃亡之虞」的理由,是因為海外有資產;反觀魏應充不只海外有資產,魏家更有私人飛機,且在黑心油案爆發之初,魏家飛機還突然飛離台灣,讓各界懷疑有重要證據或政商文件被載至海外隱匿,結果法院卻不認為魏應充有「逃亡之虞」,司法豈能如此差別待遇!

彰化地檢署起訴書直指,被告頂新及魏應充在二○一二年一月起,開始以飼料油混充食用油,毒害台灣人,比對馬總統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廿一日親自授證魏應充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的時間點,魏應充在馬總統授證十日後,頂新開始混黑心油,傷害台灣人健康,結果法院對於魏應充羈押要件的認定,標準比前總統陳水扁還寬鬆,人民何以相信司法?確信司法獨立於政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