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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9日 星期五

「不得宣傳」罷免蔡正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1.0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1247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罷免案成案,將在2月14日投票,作者認為,
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牴觸憲法「言論自由」,屬
於違憲之法律,立法院應加速修正。
(照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罷免案成案,將在2月14日投票,創下我國民主史上罷免投票的首例,但中選會卻祭出公職人員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規定,恫嚇將對宣傳者處以行政罰,嚴重影響罷免通過的可能性。然而,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牴觸憲法「言論自由」,屬於違憲之法律,立法院應加速修正。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及第644號解釋有關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政治性言論」為高價值言論,應受國家最大之維護。基此,罷免公職人員的宣傳及相關言論,當然屬於「政治性言論」,選罷法規定「罷免不得宣傳」,即牴觸上位階的憲法「言論自由」,這種規定顯然違憲。

中選會是否以違憲之選罷法,恫嚇2月14日蔡正元罷免投票的宣傳者,考驗著馬政府的民主與人權素養,不過與其等到民眾被裁罰後提起訴訟、聲請釋憲,立法院不如主動修法,刪除上個世紀留下「罷免不得宣傳」的威權規定,與世界民主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