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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檢調護馬 提高檢舉獎金何用?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1.08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1285178.html


一、前言

廉政署為鼓勵民眾揪出貪官污吏,決定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將領取檢舉獎金的規定,改為案件只要起訴就發出部分獎金,依現行最高獎金一千萬元計算,如果是檢舉觸犯重罪的貪官,只要案件起訴,檢舉人最高可領兩百萬元獎金。
       
廉政署好像展現「肅貪」決心,但在檢調包庇馬政府的現狀下,民眾對於馬政府貪官的檢舉獎金,恐怕是「看得到,領不到」。



二、廉政署提高獎金,看似鼓勵民眾檢舉貪官

依據自由時報2012年12月24日報導,檢舉貪瀆案給獎方式將有重大改變!近年來接連爆發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等政府高官大員涉嫌重大貪瀆案,為鼓勵民眾協助揪出貪官污吏,廉政署決定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將以往一審判決有罪才能領取檢舉獎金的規定,改為案件只要起訴就發出部分獎金,目前規劃約可先領五分之一,依現行最高獎金一千萬元計算,檢舉人在案件起訴時,最高可領走兩百萬元。

另現行規定,舉發的貪瀆案,若檢方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檢舉人都無獎金可領,等同「做白工」,但廉政署認為這些人仍屬有罪,修正後仍會依案件別不同,核發最高二十萬元的檢舉獎金。舉例來說,林益世涉貪案觸犯多項重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屬於「巨貪」,若此案有檢舉人,判決定讞時有可能領到最高額的一千萬元,依修正後辦法,案件起訴時就可領到大約五分之一的兩百萬元獎金。

現行檢舉賄選及毒品案辦法,起訴即發部分獎金。其中最高獎金為一千萬元的「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規定,案件起訴後,檢舉人可在六個月內報請起訴該案的地檢署審核,轉報高檢署核發獎金。最高獎金一千五百萬元的「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也規定,民眾檢舉賄選案件一旦起訴,可領取四分之一獎金,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時,再發獎金約四分之一,等到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發齊剩餘獎金。這樣的作法看似有效鼓勵民眾勇於檢舉貪官,但如果被檢舉者是馬政府高官,這比獎金人民恐難領得到。

三、獎金無用,以林益世案為例

廉政署雖然提高檢舉貪污的獎金,但以目前檢調保護馬政府高官的現實來看,人民恐難有機會領到獎金,以馬總統親信林益世貪污案為例,檢舉人陳啟祥在六月二十六日,也就是週刊爆料的前一天,已向特偵組自首檢舉(暫且不論是否為行賄者身分),但特偵組先是否認陳啟祥自首,最後在林益世的起訴新聞稿,依然指出是依據「剪報分案」偵辦,簡單的說,除非每個檢舉人都有「一刀斃命」證據,且先找上媒體爆料,否則檢調對馬政府高官的貪污案,根本不會辦,就算勉強辦了,也不會承認是依據人民「檢舉」,而會說是「剪報分案」。

四、獎金無用,以馬總統「財產來源不明罪」簽結為例

再者,以筆者檢舉馬總統涉嫌「財產來源不明罪」為例,馬總統月薪四十七萬多元,扣除一半公益捐款後,還能月存四十八萬元,這麼明顯的財產來源不明問題,特偵組以馬英九非「偵字案被告」為理由簽結,凌駕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偵查中被告」明文,對「偵查中被告」馬總統別說起訴,連查都沒查就「違法簽結」,可見在檢調包庇馬政府高官的現狀下,廉政署提供再高的獎金,也都只是唬弄人民罷了。

五、結論

以林益世案特偵組堅持不依檢舉人「自首」偵辦,以及馬英九涉嫌財產來源不明罪「違法簽結」來看,雖然廉政署為鼓勵民眾揪出貪官污吏,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提高獎金為起訴時可發放最高200萬元,但在檢調包庇馬政府高官的現狀下,民眾對於馬政府貪官的檢舉獎金,恐怕是「看得到,領不到」。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