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不實核銷貪污罪起訴的疑問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1.0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08/34755760/
針對公立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來核銷國科會補助經費的弊端,彰化地檢署日前以貪污罪起訴數名教授,引起學界震驚。
關於不實核銷的情狀,若教授是受限於現行會計制度的框架,而僅是以假發票為款項挪用,則因《刑法》詐欺罪的成立,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因此,若所有款項並無落入私人口袋的情事,自無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不能以詐欺罪論處,而頂多成立偽造文書罪。則於此時,教授的便宜行事或為可責的對象,但更該歸咎者,恐在於僵化的會計核銷制度。所以,基於《刑法》的最後手段性,面對如此的情況,檢方實該對偽造文書的部分為緩起訴,並把精力集中於將經費納入私有者。
而在去年中,為避免各地檢署出現不同調的情況,檢察總長即發揮檢察一體的精神,而統一法律見解認定,公立大學的教授亦屬《刑法》的公務員,若涉及不實核銷,則非僅是觸犯普通詐欺罪,而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而因此罪的法定刑在7年以上,行為人即無受緩起訴或緩刑之可能,一旦有罪確定,即注定入獄一途。
只是將公立大學的教授認為是《刑法》的公務員,顯已嚴重偏離2005年1月修法時,欲限縮公務員範疇的精神。因依據修正後的《刑法》第10條第2項,已將《刑法》公務員明確化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依此,公立大學教授並不具有任何法定職務權限,應已非《刑法》的公務員。
不該擴張法條解釋
但檢方卻認為,公立大學教授受國家補助,不僅受有公共事務的委託,且其對外採購亦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而亦有一定的法定職務權限,自應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授權公務員,若有涉及浮報經費,當可以貪污罪治之。
惟申請國科會研究計劃雖屬公務,亦涉及公益,但學術研究乃學者的自由,根本不具有任何公權力行使的作用,將之當成是一種法定職務權限,不僅無視於《刑法》已經修正的事實,更不啻是將學術研究的補助,當成是國家統制工具的一環,不僅荒謬,更嚴重侵害學術的自由。
如此擴張公務員概念的結果,還會產生一個矛盾,即私立大學教授若遇有相類似情事,則該如何處理?若認為其非公立,所以非公務員,而僅以背信、詐欺或偽造文書等輕罪處理,勢必有違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但若認為私立大學教授亦須擔負貪污罪責,不僅將公務員的概念無限擴張,且當初《刑法》欲限縮公務員範疇的修法目的,也將因此被破壞殆盡。
關於不實核銷補助經費,當然不能以所謂歷史共業為由,而免除一切法律責任,甚至是除罪化。只是檢方在訴追此類犯行時,卻不該手舉正義大旗,而任意擴張法條的解釋,這不僅有違《刑法》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更已超越立法者,嚴重違反了權力分立。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