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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 星期二

【永社司改系列|逐字稿】2019/06/29「監察權與檢察權的糾葛:監察權的界限在哪裡?誰可以監督檢察官?」座談會


「監察權與檢察權的糾葛:監察權的界限在哪裡?誰可以監督檢察官?」座談會

座談時間:2019年6月29日 (六) 上午10:00~12:30
座談地點:台灣制憲基金會
主持人:陳傳岳
與談人:陳師孟、胡博硯、高宏銘、黃帝穎


影片連結:
(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WzbRmNUX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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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傳岳律師

陳傳岳:
我們開始今天上午舉辦的座談會:監察權與檢察權的糾葛:監察權的界限在哪裡?誰可以監督檢察官?首先,歡迎諸位來參加今天的座談會。我來介紹今天與談的各位,首先介紹陳師孟監察委員,大家都知道他是赫赫有名的監察委員,在台大經濟系畢業,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的經濟學博士。回國後,曾經擔任民進黨秘書長,後來出任監察委員到現在。陳師孟委員在任時,做了很多有名的案件,對於觸犯了監察規定(編按:違法或失職。監察法是職權行使法,要違反其他法律或失職在先才會用到監察法行使監察院職權)的官員,予以糾舉、提出彈劾,在我們的社會上是赫赫有名的,大家都認為他是主持正義的最好榜樣。今天能夠邀請他來與談,是我們的榮幸。(02:10)

第二位是胡博硯教授。胡教授是東吳大學法律系的副教授。留學德國獲得博士學位回來。在司法、以及法學的各方面都很有成就。

下一位是高宏銘律師,高宏銘律師是法操的共同創辦人,當過彰化以及新北檢察署的檢察官。所以我們今天討論檢察官和監察的問題,他是一個很適合的人選。

最後一位是黃帝穎律師,永社的理事長,也是台灣制憲基金會的常務理事。他在東吳大學畢業以後,後來也是台北大學的法學碩士,常常在報章雜誌與電視上受邀表示很多意見。

那麼我也自我介紹,我叫陳傳岳,我是司法官第六期的學員,我在民國五十四年擔任檢察官,當了一年十個月,後來轉任法官。我是律師,我是萬國法律事務所的所長,也是台灣制憲基金會的副董事長。

今天很榮幸來主持這個座談會,又有四位很有名的與談人在這裡表示他們的高見。相信今天上午,討論監察權與檢察權的糾葛這個問題,一定會讓大家有所收穫,我們也共同討論和釐清一些問題。因為時間關係,我們現在就開始。首先我們請陳師孟監察委員來與談。

陳師孟委員

陳師孟:
主持人陳大律師及各位女士先生。今天永社指定的題目,也就是監察權與檢察權的糾葛,以及監察權的界限何在?誰敢監督檢察官?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我要很快的做一些報告,引言的部分,我就跳過。

阿扁他最近在媒體上有講,他主張廢除監察院。那理由是什麼?理由是因為監察院去年在調查,在兩千零九年的司法節的時候,有一些北檢的檢察官,他們表演了一個俠客型的節目,在舞台劇上面,有一位女性檢察官高舉雙手,說什麼司法迫害、政治迫害、法警打人,我要到台大去驗傷,等等。那很明顯的就是在諷刺在前一年,也就是兩千零八年十一月十一號,阿扁被收押的時候的場景。後來我就提出一個調查,就是說,一個司法官她能不能公開的表演一個受刑人,或被告,或者被拘提、被羈押的人,在舞台上公開嘲笑他?因為她這樣子演出以後,台下所有司法界的這些法官、首長、其他的司法官,從媒體的講法是「哄堂大笑」。

其中只有一位黃瑞華法官,她是在宜蘭地院當院長,她就當場離席,她認為這是非常可恥的舉動,完全不顧受刑人或者被告的人權、尊嚴,而在舞台上嘲弄。那個案子後來進行到快要結束的時候,我被申請迴避,就是說,我被認為跟陳水扁過去有長官跟下屬的關係,所以就由另外一位監察委員來負責調查。結果(編按:負責調查的監察委員)在今年負責結案的時候,他說,檢察官對於他們的表演,不承認是針對陳水扁前總統所做的舉動。所以就對他們(編按:受到上述調查的檢察官)輕輕放下,完全不處分、不做任何處置。

阿扁得知這個結果之後,非常的憤怒。他說,如果監察院對於檢察官這種行為都是這樣子縱容的話,這個監察權到底是要幹什麼?所以我覺得這個跟今天的主題有一點相似,就是監察院、監察委員如果說對於檢察官的這種行為都沒有辦法制止、去懲罰的話,那監察院要他幹什麼?

監察權基本上,不管是外國的三權分立,或者是五權分立,都是一種權力分立、權力劃分的觀念。他最基礎的憲政原理,就是基於權力的劃分。但是權力劃分的意思,並不是說它就是最終目的。你把一個政權劃分成行政、立法、司法,劃分成三塊;或者再加上考試、監察,劃分成五塊,那彼此獨立的話,表面上就已經滿足了權力劃分。但是這樣對於民主有任何的意義嗎?當然沒有。因為權力劃分它只是一個手段,最重要的是劃分之後要互相有糾葛,然後,才能夠達到制衡的效果。也就是說,你也可以管到我,如果我有做錯的地方,這個權力也可以管到我,別的權力也可以來管到我,這種才叫做制衡。所有的checks and balances,就是權力制衡,這個才是真正的目的。所以我們現在很多人追求表面上的權力劃分、權力分立,這個其實只是一個手段而已。那這個糾葛,就是兩種權力發生的緊張關係、或競合關係,這個叫做糾葛。糾葛是必要之惡。你不能縱容一個權力,讓它在它的地盤上唯我獨尊;把地盤劃分成三塊,或者五塊,每一個權力各自為王、各自在他的地盤上稱霸,沒有人管的到。這樣子對於民主是毫無意義的。

所以當初美國一七八七年在制憲的時候,美國有很多開國的先聖先賢,他們在報紙上寫過八十五篇的聯邦論述(The Federalist Papers),其中最有名的一位James Madison,這一位政治思想家,他對於權力劃分、權力分立的解釋是這樣的:如果我們把立法、行政、司法所包含的所有權力,都寄託在相同的手中(same hands),不管這個相同的手是一個人的手,君王、總統、君主的手,或者是少數人的手(a few),或者是很多人的手(many),都一樣;都可以稱它就是definition of purity,一個獨裁的定義。那為什麼會說,權力放在一個人的手中,大家會想說它是獨裁,他(編按:James Madison)在這裡講得很清楚,即使是放在很多人的手中,權力集中在很多人的手中,仍然叫做獨裁。就是因為,如果這些人各自掌握了它的權力而不受別人干涉、不受別人制衡的話,那仍然是獨裁。

我們經濟學上常常講壟斷,壟斷和聯合壟斷的後果,其實是一模一樣的。壟斷就是只有一家,所有的權力和市場就在一家的手中;聯合壟斷是有好幾家,但是他們之間彼此聯合在一起,大家一起來以消費者作為魚肉的對象,這樣的話,壟斷和聯合壟斷有什麼差別呢?所以行政權力畫分成三塊,但是這三塊彼此都是各自為王的話,或者他們都是同樣對付人民的話,那對這個權力分立有什麼好處呢?所以在這裡講的是說,權力分立最重要的意義,其實是讓這些權力之間有緊張關係。讓他們之間有糾葛,然後才能夠產生制衡的效果。

但是很多司法官他們說,我們的憲法規定是法官獨立的,法官獨立的意思是說,其他的權力不要來管我,我們是獨立的。但是其實他們(編按:司法官)忘記了憲法裡面,或者增修條款(編按:憲法增修條文)裡面,不但講到法官獨立,而且監察委員也是獨立行使職權、考試委員也是獨立行使職權。所以不只有法官獨立,監委獨立,考委獨立。這三個獨立,是不是等於台灣獨立?那這個用憲法來說,我是獨立審判、我是獨立行使職權,其實所有的其他人,也都是有這樣的憲法規定,為什麼法官可以特別?這是我要提出來的意思。

那麼監察權是國外、西方民主國家所沒有的,是台灣獨有的,因為孫中山先生當初多設了兩個考試權和監察權,在其他的三權之外。那監察權到底有什麼特別的意義呢?我認為它的意義是存在的,有很重要的意義。因為其它的三權當中,像司法權,特別是司法權,在國外,像美國的很多州的法官、州檢察官是用選舉產生的,他們的聯邦法官雖然不是選舉,而是由總統任命之後,還是要由國會通過,才能夠當上聯邦的法官。因此,美國的司法權,它多少會直接、間接地接受民意的監督。它是選舉產生的,就像立法委員一樣是選舉產生的。所以他們都有一個追蹤的監督者,就是人民。因此,這樣的制度之下,它的確不需要再有監察委員。但是在台灣,法官也好,考試委員也好,或者其他行政官員也好,除了總統之外,行政院長也不是民選產生的。所以這些沒有直接或間接的民意監督的,就應該要有另外一個監督的機制。孫中山提出監察權,我個人來越覺得,監察權是有它的必要的。它補足了不經過民意考驗的這些權力機關,要由另外一個監察權來作為監督。

考試權,我認為是不需要的,考試權跟其他四權沒有相抗衡的地位;而特別對於司法權,監察權是特別重要的監督機制。除非將來我們的司法改制,從現在的職業法官制度,改成陪審團制度。如果說司法已經改成陪審團制度,或者大陪審團制度,也就是說,起訴或不起訴也是由民意來決定、有罪或沒有罪也是由人民來決定,那麼,改成陪審團制度之後,司法權就開始有民意的監督了。如果司法權有了民意監督,到底還需不需要監察權?這個我認為有討論的餘地。但是在陪審制沒有落實之前,我認為監察權應該是司法權的唯一的追蹤監督。

那再下來講司法權和監察權的競合關係。競合關係的第一點,其實監察法的施行細則裡面對於監察權有所限制。這個限制是說什麼呢?如果在偵查中,或審判中的案件,如果監察權想要調查相關承辦人員的話,或者承辦案件的話,這個期間事實上是要避免、不宜的。不宜在偵查或審判中就介入,以避免造成審判或偵查的干擾,我認為本來就有這樣的規定。

第二個,監察權當然不只是、或並不是說找人家偵查中的案件去找麻煩,這個事情其實老早在一九五六年的時候、陶百川先生擔任監察委員的時候他就已經提出來了。他出版了非常多書,我都設法買下來。其中《政治緊箍咒》是非常重要的一本書,因為他裡面有好幾篇文章都討論到監察權跟司法權的競合的關係。他那時候,他代表監察院,和行政院以及司法院的田炯錦先生,他們有一個三院的兩次的會商,這是第二次的會議,是一九五六年的一月十號,他們最後做出了結論是這樣:就是說,法官是依法獨立審判的沒錯,監察院也是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也沒有錯,憲法上都各有依據。但為了求監察權的順利行使,並能兼顧司法權的獨立精神,監察院是可盡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承辦期間實施調查。除非,承辦人員真的有非常違法失職、重大違失的話,那是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當初三個院所做的共識,是這樣子的。在書裏面都有。

除了這個之外,在今天有送給各位一片CD,這個CD是監察院在兩千零三年的時候出版的一本專案研究報告。這個研究報告是張德銘委員、李伸一委員、還有另外幾位委員一起做的通案研究報告。這個報告裡面的標題非常的直接了當,就是說,我們覺得在過去他們那一段期間,有很多司法官有濫用自由心證的情形,所以做了這個報告。這個報告裡面也講到說,這個監察權應該要堅定的、審慎的實施,追懲是法官濫用自由心證、違法失職責任;他說這是監察權的憲法職權,那這個併加行政共識建立一些像題庫一樣、建立一些翻案的庫。那他另外也講到,在書裏面,你們如果回去看CD、贈送給各位的書的話,他裡面有把從一九九九年他們對於司法官所做的,提起非常上訴的,或者認為他們的報告不夠嚴謹、具有瑕疵,在一九九九年有二十件。他每一件都有解釋給你聽,到底為問題出在什麼地方?兩千年有十六件、兩千零一年有十八件,那這是他們調查的範圍,就是在這三年當中。如果各位要知道那個個案的話,可以去參考一下。

那麼接下來,我想我們就看一下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競合的最重要的一個文件,這個也是我去遍尋了這些司法官對於我們的監察權的行使、彈劾檢察官的事情,他們所反彈的、所最常引用的一個依據,就是大法官第325號的解釋。這個解釋文,我把我認為的重點引用出來:就是說,司法官他在審判或者偵查,要必需免於外力干涉下獨立判斷。那它(編按:大法官325號解釋文)其實不只說司法機關應該是要這樣,而且監察委員在彈劾與糾正與否,也應該免於外力的干涉。那訴訟案件的裁判,特別是監察委員的話,對於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法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身就有限制。

這個其實就跟陶百川先生他們的三個院的決議,以及跟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的講法,其實都是一致的,就是說,你在偵查中的就盡量不要去動他,應該要受有節制。不過這個重點是在於「外力干涉」這幾個字。司法官他們就常常引用這一條來說,你看,釋憲文裡面這一條,要免於外力干涉。所以你們監察權跑來對我們說東道西、指東道西的話,是不是外力在干涉呢?他們不講(編按:大法官們)後面說了在偵查中是受有限制的;他們只講說,你監察權一行使,就叫做外力干涉。也不管你的行使是在調查中,或不是在調查中;也不管你是在審判中,或者都已經審判終結了。他(編按:大法官們)不管這個,他只說,這就叫做外力。什麼叫做外力?他們從來不回答這個問題:什麼叫做外力干涉?

我不是一個法律專業者,但是在我嘗試的理解裡面,「外力」就是說,他沒有法律的根據、沒有依法他來干涉你,就是叫做「外力干涉」。如果他是有法律的依據來干涉你的話,怎麼可以叫做「外力」呢?「外力」以前講得很簡單,就像以前蔣介石的時候,那個司法判決他在後面寫一個這個處死可也、二十年可也、判十年可也,這種才叫做外力。因為他沒有資格、沒有依法、沒有這樣的權力去更改你的法律的判決,或者法律的見解。那監察院他是根據憲法來做這個對於其他司法的制衡的話,這個能叫做「外力」嗎?所以他們引用的大法官解釋325號,真的就是憑表面的幾個字,就說這個是干涉審判。

那最荒謬的是什麼呢?最荒謬的是,各位如果去看大法官解釋325號怎麼出現的,它當初是因為立法院要求對行政院行使調查權。立法院覺得我們對行政院的報告、施政報告,都沒有調查權,這是對立法權的一種限縮,所以他們提起325號的釋憲,要求大法官來說:到底立法院對行政院有沒有調查權?這是這一個號的主要的目的、當初提出來的宗旨。結果到最後,現在變成司法院拿來阻擋監察院的最常用的藉口,就是325號大法官解釋。這是很荒謬的事情:這個釋憲文的目的是「東」,結果它最多的是被用來「西」。我對司法界,實在不太能接受這樣的看法。

司法院還有一個見解,各位參考就好。他們最近提了一個說法:機關之間要相互忠誠(編按:憲法機關忠誠原則)。所以說監察院不應該揭他們的瘡疤、不應該扯他們後腿。那我們再來看,司法官現在到底認為監察院不能碰的地方是什麼?不能碰的地方就是全套的審判核心,這是他們自己列出來的,那檢察官認為監察院不能碰的是什麼?就是全套的偵查核心,這給各位自己去參考就好,幾乎是包山包海,所有法官、檢察官他們的業務,全部認為都是核心。所以整個蘋果都是核,但是沒有果肉。那司法核心跟監察的制衡之間,到底會發生什麼問題呢?就是,司法的雙核心,審判跟偵查的核心,它們一扣掉監察權的制衡的話,那其實就是一個獨裁,司法獨裁,司法沒有人可以管。那麼司法核心,如果監察制衡扣掉司法核心的話,那麼就是監察懈怠,或者怠惰。因為監察權是憲法賦予的、監察權可以及於司法官,這是在憲法第九十九條就已經講的很清楚。如果說監察委員看到司法官有違法失職的地方而放任的話,這是監察委員違反自己的法定職權,我認為是這樣的。

監察權的行使通常是在事後,或者是說定讞,或者審判終結;窮盡再審、非常上訴等各種救濟都窮盡了的事後的監察。事後的監察如何再去回頭干涉審判呢?或回頭再去干涉偵查呢?我的結論就是,監察權對於司法權行使的話,只有時機的問題,沒有範圍的問題。

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誰來監督檢察官?在目前有七種狀況,第一種狀況就是它的職務監督,職務監督的話就是檢察體系的內部,他們有檢察一體這樣的說法。他們就是上級的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檢查總長、法務部長、或者是法務部的檢察司的司長等等的,一層一層的,層級很多,這些照理講都是可以作為職務監督的。但是就像黃瑞華法官所講的,其實他們有很多根本都是官官相護,或者秉持上意去做一些事情。那一個案例是最近那個曲棍球案,但我們沒有時間多講,就有像是陳隆翔檢察官(編按:2020年曲棍球彈劾案)他一再說,上級都認同他的看法。

再來就是檢察官的評核、或者評鑑委員會,你們可以看看評核的項目是什麼、評鑑委員會的問題在什麼地方?問題在於,它把自由心證或者法律見解排除在評鑑的範圍之外,而法官和檢察官最容易犯的錯誤,就是濫用自由心證。所以把這個排除的話,那你這個評鑑委員會再如何改組、再怎麼樣去健全它的運作方式,在我看起來都是隔靴搔癢。

第三個就是,法官他當然可以監督檢察官,意思是法官可以對於檢察官的偵查表示不滿意,但是他一定要檢察官提出了起訴以後,根據檢察官的證據,法官才能夠做判斷。檢察官如果故意的簽結、或不起訴,或者緩起訴的話,那些法官其實只能在一邊乾瞪眼。那至於濫權追訴的部分的話,他們檢察跟院檢也有一家親的毛病(編按:檢察署也有院檢一家親的毛病。即審檢分立原則之違背),一個很明顯的情況是安亞專案,當初邱義仁跟高英茂市長他們所受到的安亞專案。因為我想時間上實在沒有辦法,那資料都已經印出來給各位,各位是不是就自己可以參考一下。如果等等在問答時間,有時間的話我再做補充。

陳傳岳:
我們感謝陳監察委員對於監察權與檢察權之間的關係、以及這兩個的權力的定位,也舉美國的例子,也舉在台灣所發生的、以前監察權跟檢察權產生的一些問題,都是很深入、並且都有以前的案例,以及理論來作根據,是非常詳細的,諸位不妨就相關的資料來仔細地翻閱一下。很感謝陳監察委員精闢和深入的與談,接下來,我們請胡博硯教授來與談。

胡博硯教授

胡博硯:
主持人、所長、然後委員、在座各位大家早安,我是東吳大學胡博硯。我希望我把時間縮短,待會再留點時間給我們的委員講一下。

監察權確實是我們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當中一個非常特殊的設計,怎麼樣叫做非常特殊的設計呢?它不在於它叫做監察,而是它把立法權、傳統的三權分立的立法權當中,有一個對於官員的糾舉、彈劾的部份把它提出來。其實還有另外一個權力可能大家沒有注意到,就是審計,審計現在也在監察下面,就是審計來把它提出來。所以說,未來其實到底要不要留存監察院其實是一個很大的麻煩,為什麼?管太多大家就說你侵害人家的權力,管太少你就說監察院都是打蚊子嘛。所以說監察院就變成是處於一個非常尷尬的地位,管太多管太少大家都會覺得是試驗。但是因為我們基本上來講,在於權力劃分當中,我們沒有什麼權力劃分的前例可循,就是說,如果我們有前例可循,我們還可以說我們要怎麼運作?看我們跟哪一國比較像?我們跟美國比較像、跟日本比較像、還是跟德國比較像?那我們還可以去看別人是要怎麼做。現在我們變成一個困境是,我們沒有辦法去看別人怎麼做,然後我們去尋求人家有一些的典範怎麼去做,這是我們困難的地方。

那這個制度存在了,而且就目前為止,大家說我們的制憲基金會,光是推動修憲這些事情,基本上來講都是一個漫長的工作,所以我們就來面對監察權還是存在的這件事情。那監察權它share了一件事情是,其實嚴格來講,我覺得監察權和檢察權的界限這個題目,我一直覺得這是一個假議題。為什麼這是一個假議題?其實應該討論的嚴格的問題是,監察權跟司法權的界限。因為司法官是獨立的,檢察官原則來講是行政權的一部分。那它比較特別的是因為釋字392,就是說,司法這件事情並沒有被法官給獨佔,法官獨佔的部分只有依法審判的部分。可是在前面的偵查起訴到後面執行的部分,這是在警察跟檢察官手中。所以變成司法這件事情,有部分的權力,是最重要的核心當中的審判,確實是在司法手中,可是其它的部分不在司法手中,是在行政權手中,一起去完成這件事情。

所以就會變成一件事情是,檢察官他的起訴、或者他的調查過程當中,是進到後面那個獨立審判當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管道。所以他會連結一件事情,如果他沒有一定獨立的地位,會導致後面也不會有一個公平的審判出現,這個是檢察官出現的問題。

可是如果我們把它放在行政權裡面來看的話,就會造成一個現象,就像剛剛委員提到的核心的部分,司法的核心的部分,審判的核心或偵查的核心如果不能辦的話,那我們到底可以辦什麼?這是一個大問題。如果公務員、一般行政機關,其實我們講,法院最重要的事情是在做什麼?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那一般公務員、行政機關是不是在認定適用法律?是啊。所有人都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啊。你去申請社會救助、去區公所申請社會救助,它(編按:區公所)是不是在認定、確認你有沒有依照社會救助法有沒有申請的資格?所有的行政機關也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現在問題是,如果行政機關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需要被監督,為什麼法院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需要被監督?也就是說,如果我是公務員呢?只有你們(編按:法院)有獨立性,你們的獨立性是為什麼?你們的獨立性是因為你要依法審判,那我不用依法執行職務嗎?我也要依法執行職務啊。我是公務員,其實我們公務員行政中立的問題,在這個國家照理來講,其實跟司法中立的問題是一樣的問題、一樣的嚴重性的問題。如果你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在行政機關應該被尊重的話,那在法院也應該被尊重。照理來講,這兩個應該差異不會太大。為什麼會突然變成是說,行政機關才可以去糾正、糾舉、彈劾,然後如果到了法院,我就要尊重你的核心規範?

如果要說核心,行政機關也可以嗆說我也有核心啊!他也可以說你就是不能碰我的核心部分啊!我認定事實,我怎麼認定是我的問題。我就是認為他不具備:你要求家徒四壁,他就家徒三壁而已,就是不具備、不符合。家徒三壁應該是比家徒四壁還要嚴重,家徒四壁是家裡面只剩下四面牆壁,那只剩下三面牆壁不是更嚴重一點嗎?這是我的認定事實,可是這個認定可能是錯誤的。

所以說,我們在行政權會發生問題,在司法權也會發生問題。重點在於,我們看現在中華民國憲法當中,不管從九十條、到九十七條,他在處理這些事情,只是說監察權什麼時候發動?就是「違法失職」的時候發動。

老實講,這「違法、失職」這兩件事情的解釋空間就會非常大。我們剛講的,法官判錯是不是違法失職?有可能,如果我故意判錯的話;或是說有重大疏失,是不是違法失職?它沒有講說行政機關當中,如果行政機關應保管的文件、或應保管的財產搞丟了,是不是(編按:違法、失職)?是!只是,我們有沒有需要到、要不要到監察院去調查它的程度?這樣的話,這個國家當中,你可能會因為一小件事情的認定的錯誤,大家都去找去監察院,最後的結果就是,監察院通通都在打文字,為什麼?因為文字打不完,我就是每天這麼多的案量、這麼多的陳情量一直進來。

就是說,假設,今天區公所認定什麼事情錯了,我認定什麼事情錯了通通(編按:向監察院)講,我都要調查,照理講這都是違法失職。如果就我們另外一個部分看一下,現在有沒有處理了公務人員做錯的這件事情?公務人員做錯事情當中,現在有一部法令叫做《公務人員懲戒法》,其實監察院並沒有不贊成對公務人員懲戒的這件事情。監察院是處理那個前階當中而言最大的狀況,我去彈劾完之後,送到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去做審判;或者是說依照法官法,送到職務法庭去作審判。也就是說,對公務人員的去職這件事情,不管是在法官或者在一般的公務人員中,並沒有我監察院說了就算的這件事情。

扣除一個,當然如果我們彈劾對象可能是公職人員,他可能被人彈劾了、要失職了要走了。但是如果其他的,有業職(編按:業務職等(43:55)的這種常任公務員,你不可能單純的藉由我彈劾、他就會離職。我彈劾只是相當於檢察官的起訴的第一部分。就是說你觸犯到這種程度,所以你應該去法院,為什麼,不告不理嘛,不然法庭不會自己去調查。我就是跟職務法庭、或者是跟懲戒法庭講說,這個公務員做錯事情需要被調查、需要被懲戒。所以,我們《公務人員懲戒法》在後來修正之後,他也不是寫得很清楚,他寫「違法,或是怠於執行職務」,那另外一個就是說,不是執行職務的部分,可不可以去懲戒他?可以。不是執行職務的部分,有嚴重的妨害政府名譽的部分,也可以懲戒到。

我們最多的案件大概就是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或者是其他部分有嚴重的,像是你不是執行職務造成的,可是你嚴重的危害政府聲譽,這個部分也在付懲戒的事由當中。可是就這兩邊看起來的話就會是,基本上就監察權的發動而言,從條文當中,不管從憲法、從監察法的規定、到公務人員懲戒法的規定,基本上都沒有給我們明確的設下一個界線。那沒有明確的設下界線,並不是說不應該有界線。為什麼不應該有(編按:明確的界線)?因為會造成一個結果是,我們監察院的定位到底應該要處理大的事情、還是小的事情?還是說,我每天可能會因為這些小的事情造成我監察權的沒有辦法行使。為什麼?因為積案太多。

所以在這裡,我認為發生的問題,就如同委員剛剛報告,監察權不是如同法院的第四審,他並不負有救濟(編按:司法救濟)的任務,他在處理的事情是監督這個國家的公務人員,不管他是在哪一個部門,有沒有做錯事情?這個事情是憲法當中給監察權的責任。(46:05)

當然大家會覺得說,從整體的權力分立來講,好像這件事情太小條了,就是行政權這麼大、立法權這麼大、司法權這麼大,那監察院只負責一件事情,就是看公務人員有沒有做錯事情。那要不要為這件事情設一個監察院?這當然是一個憲法問題,可是我們現在就設了。

所以,他不是用來救濟人民的權利,他是用來確定監察當中,確定行政機關當中到底有沒有做錯事情。所以照理來講,我們應該要讓他發揮他的權限,不然就廢掉他就好了,不讓他發揮權限基本上就是廢掉他。可是如果要讓它存在,這裡會有一個問題是,我們監察院現在行使權利的問題倒也不一定是糾正、糾舉的部分,大家如果有細看的話,我們其實不是彈劾跟糾舉,其實是糾正案最多,還有不存在調查報告的糾正案最多。

這個部分,反而糾正案這件事情,其實不是在憲法當中寫到,而是在監察法當中寫到。我如果針對行政機關,我去調查當中發現他有一些情事,我提出糾正來促請去改善這件事情。有時候這個糾正有沒有作用?有阿。其實行政機關大家講不通的時候那我去跟監察委員講,看監察委員糾正行政機關。當然,一方面糾正太多大家也會覺得很煩,為了一件小事情來一個糾正文,到底是怎麼樣?

糾正文的法律效果老實講不大,他就是促請你改善。然後呢,當然,你做公務人員你會覺得很煩,監察院來一個文,我就要回應給他,說我到底做了怎麼樣的改善。可是,也許這個事情對人民來講是一個最後把關,起碼你應該給一個正當理由。就是說,我在你們這裡就講不通,我就找一個在你們之外的機關來幫我講話;那如果他也覺得你這裡有問題,你要回給他一個理由,不要說都只有你(編按:行政機關)在講而已。這其實某些方面而言,為什麼造成我們監察院的案件非常多,就是他(編按:人民)會覺得這是跟行政機關講不過的一個出口。(48:41)

所以我們還有一些不成案的調查報告,就是它沒有提到監察院案(編按:在監察院內提案)的調查報告。其實調查報告當中而言,大家都只有在看新聞稿而已,大家甚至不用看新聞稿,大家都只有在看標題而已,不看內容。其實如果有去看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是監察委員跟調查專員裡面,我講一句對委員較不中聽的話(編按:khang-tāng),其實監察委員沒有特別厲害,主要是要找到對的調查專員去幫你做調查,要找到對的調查員,不然有很多人也是混混過關這樣子。監察院當中而言,我都覺得這個工作性是講說食好做輕可(編按:Tsia̍h-hó tsò khin-khó,伙食好又輕鬆)的態度,如果說是做要求(編按:不主動做)的話,我就可能被別人說是沒在做事情的。

所以我們現在目前的問題,其實應該是糾正案問題過多,調查報告過多的問題,那要不要因為這件事情來發動就是問題。所以我回來這邊講,檢察權它的特殊性是因為他是司法的前階段,所以我必須要讓他去連結司法這件事情,會變成特別階段。否則基本上來講,不管是司法權,行政權,照理來講都應該在監察權的執法範圍裏面,而最重要的問題是在於,我到底要選怎麼樣的案件來執法?是我的問題。

為什麼?第一個,案件的嚴重性與否,可能是一個很重要的(編按:判斷依據)。如果我最終的結果、核出來的結果送去懲戒,這個公務員也只是被記了一支申誡,我要不要搞這麼大?我們起一個糾正案、起一個彈劾案需要兩個委員申請調查,調查完之後要提報委員會,提報過了之後(而且有些案件還沒有一致過)再送去司法院職務法庭,或者送去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然後之後就是記申誡一支。記申誡一支需不需要我們這麼多人來調查?這其實是一個問題,這會造成一個結果,就是時間上面的浪費。

所以照理來講,我們應該設想,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應該是不管司法權、檢察權、行政機關,都應該是在監察權的管制範圍、就是說它的監督範圍裏面。只是說,選案的時候到底嚴重到什麼程度需要監察委員去調查?我在這邊認為,如果這件事情是被兩個委員質疑、認為他有故意認定錯誤的問題,因為,我可能接到的線報是有人謀不臧,人謀不臧就不用再講了嘛,就是你有人的因素在裡面。我們其實是在幫司法權對抗那個外力。你自己就是被外力干擾,你自己沒有辦法知道、沒有辦法處理,所以我來幫你處理,我幫你去對抗那個外力。這個其實某些方面而言是,我用監察權去促請司法的公正性,也是確保司法被大家接受,為什麼?因為如果我今天對外監督不好,今天就是我監察權的失職;我(編按:司法權)如果掛了保證,但是掛了保證之後做不好,那就不是我的問題。所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當中,「故意認定錯誤」的問題當然是應該在它(編按:司法權)的範圍裏面。那如果是重大明顯的違法失職,是不是在它的範圍裏面?也應該是。如果這個重大明顯的違法失職需要到監察院來,表示他是有足夠明顯的。

我們學法律最常講的,我們要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我們一定要講求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我常講一句話,論理法則就是你要合乎邏輯,你要講得通;經驗法則就是,你不要只在法庭講要大家相信,你也要能到菜市場看看大家相不相信。就是大家一般經驗可以想像,以及大家的邏輯上面看、這是合乎邏輯的。你如果發現那個案件有不合乎邏輯,在經驗上面不符合大家想像,這種一望即知的錯誤為什麼我不能調查?如果說,我花時間去看,這種一望即知的錯誤,我應該是可以進去調查才對嘛。所以我覺得,有重大到這種程度,基本上來講就是應該在它(編按:監察權)的調查範圍裏面。

所以總結來說,我認為監察權其實不管是對司法權、對行政權而言,它基本上都有擔保作用,擔保這個權力是clear、乾淨的。只是我們監察院當中而言,監察院是一個憲政機關,它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的這群人來去做。這個機關效能就不等同於一般行政機關,你不可能賦予它所有大小案件。例如像我們在做對公務人員監督,我們還有政風,以前是人二,我們就把它變成政風,現在是廉政。其實,像現在我們有一個常態性的對他(編按:公務人員)的監督機關,就像廉政這樣,基本上它沒有辦法做到這個地步。因為廉政,現在的政風其實是在機關裡面,我們把它改成在機關裡面,去做宣導。當然它有一般性的業務,就是公務人員財產申報。

但其實,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在十職等以上的公務人員其實是在監察院這邊,陽光法案的申報也是在監察院這邊。所以監察院為什麼要負擔這個角色?當初的陽光法案,其實憲法當初並沒有規定陽光法案的申報要在監察院,為什麼我們要把它放在監察院?因為我相信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的公信力,它基本上可以對重要公職人員的這個部分去做。因為陽光法案重要的歸責對象是在做重要公職人員,包含我們選任的公職,以及對高階的文官的監督。所以整體而言,我們如果要讓監察院是發揮功能的話,基本上不應該是讓它有一定界線,可是監察院必須要自我去克制,什麼叫做自我克制?就是你在選案的過程當中,到底有沒有辦法建立一個標準,到一定程度我監察權才會有人去調查。不然的話你可能會被淹沒在案海當中。因為每天去監察權陳情的人非常多,那你說多少有沒有做錯,多少都有做錯。但我們每天監察委員就這麼多人、調查專員就這麼多人,你每天就淹沒在這些小的陳情的事情上面了。

那我們如果期待監察權發揮功能的話,就應該是要從案件的嚴重性來去做類型的分類。讓一定嚴重的案件,或者是說一定層級的官員的案件,才做為它發動的可能性存在。我們公務人員有一到十四職等,不要書記一職等做錯的問題,也要跑來找監察院。其實監察委員是跟部長一樣大,都拿十四職等的錢,監察院花的時間點都拿來處理一職等做錯了什麼事情,說真的這是浪費人才、也濫用機關的勞力。以上謝謝。

陳傳岳:
謝謝胡教授詳細的說明監察院的職權對於行政機關、以及司法單位如何來行使監察權的運作,詳細的讓我們曉得監察權在實際運作的情形。接下來我們請高宏銘創辦人來與談。

高宏銘律師

高宏銘:
大家早安、大家好,我是高宏銘律師,也是法操的創辦人,之前擔任過檢查官的職務。今天在談這個主題之前,我想會有這個主題,可能跟之前有關於監察院對於陳隆翔檢察官的案子是有關係的。這個案子很巧的是,陳隆翔檢察官跟我是律訓、也是司訓所的同學,我們也曾經在彰化地檢擔任過同事。所以那時候我在報紙上看到這個案子的時候心裡面有點震驚。其實我跟陳隆翔檢察官相處的經驗,我覺得他是一個很認真很溫和的人,但是我們事情是就事論事,我們只是從這個案子去談監察院跟檢察官的權限,到底是如何要做一個界線的交錯。

我們回到監察權和檢察權,它是不是有一個界線跟區分?這邊我要先呼應陳委員他剛剛講到就是,美國制憲的時候他們有一個聯邦論,他取這種(編按:三權分立)權力分立。像我以前在法學院讀書的時候,我一直對美國的憲法就非常的佩服,那去看美國的憲法的制定的過程裡面,他們就是除了首創共和制度,然後他們也引進所謂的權力制衡。那我就記得,美國有一位開國元勳之一也是制憲會議的重要成員,也是第三任總統,號稱美國史上最聰明的總統 Thomas Jefferson 總統,他講過一句話讓我印象很深刻,以前我在讀憲法的時候讀到一段話,他講到,如果你要相信從事政治的人,每個人都是良善的天使的話,那這是不可能的,只有野心才能夠對抗野心,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權力制衡的制度。因為你要想像每個人一旦掌握國家權力,他很可能就是會濫用,一定要想像這種情況。那你只有同樣野心才能夠對抗野心,你就是要讓不同的國家權力之間都彼此牽制、彼此對抗然後達到一個平衡,這樣我們國家才能夠運作良好。

所以,回到我們國家的情況,監察權他身為國家憲法機關的一個權力,那它當然對於制衡其他的國家權力,這本身就是他的職責。我覺得這是無庸置疑的。當然有關監察權的存廢的問題,那當然是另外一個問題,但是至少我們在現在的憲政秩序跟體制之下,我們是承認監察權它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那在國家權力之間,監察權對於行政、司法、立法,當然就有它制衡的基礎和必要性。當然立法的話,因為國會它有選舉,可是我是說,像立法院它有一些職員,內部的職員,這個還是監察權可以去執行監督的對象。立法委員當然是民選,他是受民意的監督。

那其實我是要來強調,國家權力本來就是需要制衡的,那所以監察權它去判斷今天一個檢察官他行使職權適不適當,我覺得這個是符合我們現在的憲政秩序。那可是衍伸下來的一個問題就是,到底什麼樣的事情是可以受到監察權去監督的?

我覺得,監察權不管說我要去監督司法,就以法官或檢察官,常常以來那個討論都是說,我們講司法獨立。其實剛剛很多先進都有講過,那我就我自己的觀感,我拿檢察官這部分的職權來看,我覺得我們要先區分一下,其實檢察官他的職權是有一個法定框架存在的。我們如果去看刑事訴訟法或是法律,其實檢察官的職權是有一個法定框架存在,那在這個框架裡面屬於檢察權;它在這個框架裡面,我們的監督方式就是透過像檢察一體,由上級檢察官去監督下級檢察官。

我舉一個例子來講,今天檢察官行使職權本來就有一個內部監督的機制,就是我們講的檢察一體,今天檢察官要寫一個結案書,像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他是要受他的主任檢察官監督,然後主任檢察官要襄閱檢察官或是檢察長來看,這樣適不適合。那像是檢察長他本來就有權力,可以指派說這個案子交給哪一個檢察官去處理。這個其實就是一個內部監督的機制。我覺得對於這種內部監督的機制,其實外界可能就是要給一個比較大的空間,因為這個是屬於檢察官職權,行使職權的法定框架的事情。他就是透過這種內部監督的機制,可能檢察長說你這個案子沒有調查清楚必須要再查、你這個在證據認定上可能有一些問題、必須要再做審慎評估,這個本來就是內部監督機制的存在。那我覺得在這個框架裡面,應該是要給予尊重、盡量避免其他國家權力的涉入。

但是如果說我們今天出現一種情況,是「到底屬不屬於檢察官職權法定框架的範圍」?其實我們看刑事訴訟法,他可能都會寫說檢察官可以做哪些事,好像看起來寫得很清楚,可是,檢察官職權這個框架其實在實際認定上他是有點模糊的。我們都知道他都有存在,因為檢察官要依法行使職權,可是什麼叫依法行使職權?他這個界限還是有點模糊的。如果說他出現「是不是屬於檢察官職權的法定框架?」的這個情況,那我覺得這個部分就是其他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去進行外部監督的地方。那我就舉一個例子,這個例子也是我們台灣發生過,就是黃世銘檢查總長,他以檢察總長的身分向總統報告個案,那這就出現一個情況,因為我們知道檢查總長等於是「檢察一體」的頂點了,所有的案子我們有偵查不公開的限制,那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具體個案的偵查情形,這個就會出現檢察官到底是不是依法行使職權?這個框架的部分。那我覺得這就應該要受到外部的監督。

那或者是說,像是觸界說(編按:應該是想表達權力分立原則下,各核心領域判斷),這也是陳委員的資料有提到的一個案子,就是特偵組檢察官幾個人排成一排,然後高喊說我們要辦出一個結果出來、好,可是我們都知道說檢察官行使法定職權他有一個像是偵查不公開的限制,而且你行使職權你可能要基於某些限制,像是你要依據證據法則、或是你要有無罪推定的一些限制。那你檢察官一起宣誓說我們一定要針對某個個案一定要辦出結果、然後振臂疾呼。這個已經涉及這到底屬不屬於檢察官行使職權的法定框架的問題,我覺得這就應該要受到外部的監督。那另外一種關於檢察官應該要受到外部監督的情形,就是檢察官的言行。我們舉一個例子,就像是陳委員一開始有提到說,有檢察官透過一個活動演戲,然後去影射一些事件、或受刑人、或被告,這種情況,我覺得這個屬於檢察官言行的部分。因為檢查官本來就會有一些他公務員倫理上的一些要求,那你這種言行的部分,我覺得這種也是可以受到外部監督的一個範圍。

所以我這邊比較粗淺的看法就是說,如果是屬於檢察官法定職權範圍裡的部分,像是要不要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這個監督應該是透過檢察官體系、檢察一體的內部監督範圍。那但是如果是涉及說「是不是屬於檢察官職權的法定框架」的認定,以及法定職權框架以外的言行舉止,這個應該是可以受到外部監督的一個範圍。

當然將來要解釋、或解決這個問題,可能還是要回到說,因為我們雖然有講到有檢察一體的內部監督,可是大家就會覺得,這樣是不是真的能確實達到檢察官能夠非常忠誠的、確切的執行他的職務的一個狀態?因為我們大家可能都會擔心他的上級檢察官是不是就要直接的去指揮他的下級檢察官、然後如何如何。所以未來呢,其實我們滿贊成陳委員他提出來的一點,其實不管是檢察官或法官,他是不是應該要有直接的民意的監督機制,把他引進去。那當然像我們現在在討論的陪審團制度,他就是一個直接的民意去監督法官職權行使的一個機制。那在檢察官,是不是也能引進這種直接的民意監督的機制呢?

我舉一個例子,像我們大家說,在台灣如果檢察官說是不起訴處分,如果有告訴人的話是可以再議;那再議一樣是由高檢署的檢察官來做一個審核嘛,他一樣是檢察官體系內部的一個審核。可是呢,在其他國家,像是日本,他有一個「起訴審查委員會」,就是他可以針對說、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他們是有一個這樣的審查委員會來去審查。這個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不見得就是檢察官,他有一些外部的學者、或是人員。那他是可以決議、建議說這個不起訴案件到底適不適當?他是可以審查過之後,建議要不要起訴的。所以這種也是說建議對檢察官職權行使引進一個外部的監督的一種情況。我覺得這個是我們將來在探討說,檢察官的權限我們如何去做一個有效的監督?我覺得我們可以嘗試去考慮的一個方向。那以後我們從法官或檢察官的選任,我們就也許可以做一些改變,就像大家知道說,就像陳委員剛剛提到的,美國有的州的法官是民選的,甚至像他們的檢察長也是民選的,像克林頓總統他以前就是阿肯色州的檢察長,他們有的州的檢察長就是民選出來的。(12:36)他有一個像投票一樣、然後去選舉出來。

那我們將來有沒有可能在法官的選任也是有這樣的制度?我們也許不是說法官直接民選,但是我們是不是有可能法官將來的選任是由總統來提名、國會來審核?就很類似像美國他們聯邦體系的法官、照這樣的程序;那州體系的法官一樣就是州長提名、州議會來審核。那我們有沒有可能將來走向這樣一個制度的改變?我覺得這個都會有助於說,我們讓法官或檢察官、他們將來能夠在行使職權的時候能夠更貼近民意的一些作法。那我今天就粗淺的提出我的一些建議,然後待會在跟大家討論的時候再多交流,謝謝。

陳傳岳:
謝謝高創辦人很詳細的把檢察官的運作的情形以及檢察官所做的結果,不管起訴或不起訴,或者在檢察體系裏面如何來審核、處理的問題。因為高創辦人當過檢察官,他剛剛講的這些話更讓我了解了檢察官運作的情況。接下來我們請黃帝穎律師。(14:24)

黃帝穎律師


黃帝穎:
大家早安。這個題目的與談我大概從幾個層次來談,第一個談監察院在我國的定位。那確實我們今天主辦的單位之一,台灣制憲基金會,在正常的、一般的體制上面,不論制憲或修憲,我想三權分立是多數民主國家的常態。所以這也是我們主張說,正常來講,考試跟監察應該要廢除這個部分。但是我也贊同剛剛陳師孟委員所講的,在現行制度之下,尤其在司法、法官和檢察官在社會信任度非常低的情況之下,審判結構沒有讓人耳目一新的改變之前,確實監察院作為一個憲政機關,他有他的角色、功能,尤其是在他監督司法的部分,(15:26)這部分我非常贊成陳師孟委員提到的,應該要有一個監督制衡的機制。

那我們今天談監察權和檢察權的界線,我們在大法官釋字325,剛剛陳老師有特別提到。特別提這個解釋是因為在前一波曲棍球案上面,各界的討論其實都把325拿出來討論。釋字325有一個概念非常重要是,現行的憲法在增修條文裡面有五權,這個五院都還沒有改變。所以原本屬於監察院職權的彈劾糾舉、跟糾正這些職權、以及調查權,這個部分都沒有修改,那調查權由監察院來行使。那換句話說,在監察院原本有的職權上面,並沒有因為憲法的修改或修正而影響他現有的職權;那唯一被影響到的大概就是總統的彈劾權,因為在憲法增修條文在對總統的彈劾權,把它調回去國會。所以大概會影響到的只有這個部分,換句話說,對於法官或者檢察官、全國公務員在內的一個彈劾、糾正、調查的權限,並沒有受到影響。

那我們剛才提到釋字325裡面,有關於那個界線到底在哪裡?怎麼樣叫做外力干擾?我們知道不管是檢察體系或者是法官,他們對於監察院其實是非常的認為、你們不要來干預我做事情,他們的態度大概是這樣。那麼他到底界線在哪裡,其實從325號解釋裡面看的出來,他說是「裁判確定前之增審處置」(17:16),換句話說,在裁判確定後、在偵查與偵查終結後,大概在這個部分他沒有在事中做介入就不會算是外力介入。從大法官的解釋應該是這樣,如果是增審,就是裁判確定之後的部分,大概還是可以回到監察院的監督彈劾的監督機制。簡單來說,這個案件如果已經結束了,不管是法官判的、或者是檢察官做的起訴、不起訴、緩起訴,他會不會受到事後的國家權力的監督?其實從這一號解釋看起來,還是需要受到國家權力的監督,包括監察院對他的調查。

那為什麼這樣講?今天憲法設計權力分立的概念就是說,每一個國家權力都會受到節制,尤其在具有司法屬性的機關,理論上大家認為說這是出現在終局判決效力;但是它是人做的決定,只要是人做的決定就不一定是百分之百都對。所以他還是會有受到權力制衡、監督的設計。所以法官會不會判錯?可能一百件裡面九十九件都對,但是有可能有那一個錯誤,所以在審級救濟裡面有設計一個三審,他也是避免司法裡面自己的法官有可能判錯。一審法官可能判了有些瑕疵,你可以透過二審去救濟;二審判了之後有些瑕疵你可以透過第三審去救濟。他就是避免說,只要是人的判斷都可能有錯,所以他有一個內部的救濟制度。目前的憲法也設計了對於法官跟全國公務員裡面、他有沒有相關的「違法或失職」,一樣有監督制衡的機制,這是目前憲政制度上面的設計。所以在權力分立的概念裡面,其實就是把國家的權力分開來,分開了以後,其實他最終的理念就是避免國家權力的集中,讓某一個權力可以自立、可以專斷、可以隨便侵害人權。所以才會去設計說,那每一個權力之間會被彼此監督和制衡。

從剛剛特別談到的釋字325號來看,目前監察院對於偵查中的案件,或者是案件還在審判中,如果監察委員說我要去調查,這個部分確實會有疑慮,是你有沒有去「介入」另外一權的可能性?但是當他已經是一個確定的案件,沒有影響人家權力的行使,那事後針對已經確定的案件的一個監督或者調查,再去確認他的過程行使裡面,是不是法官或者檢察官是合法的,或者這裡面有沒有濫權的問題?我想這部分在目前憲法設計的監察權的行使上,應該是不會有侵害、或違反權力分立的問題。

那我們在談權力分立其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理論是「核心領域理論」。也就是說,每一個國家權力裡面都有一個核心領域,核心領域不應該被另外的國家權力侵奪。舉例子,從目前的大法官解釋裡面,有關於國家權力,那些是核心領域?在585號、613號解釋裡面,在談的是說,在行政權,他講,過去曾經要立法通過哪些行政機關必須要用國會的正當比例代表來做安排,那大法官就講,今天責任政治,執政黨要負責任,那你怎麼會用立法院形成的這個比例變成人事,那以後誰負政治責任?那以後是政黨負責還是國會負責?權責不分。所以大法官才說這個人事上面的任命是行政權的核心領域,然後劃出這樣的一個界線。

但是目前在談有關於檢察權有沒有核心領域?高律師他當過檢察官,所以他有大概劃出刑事訴訟法有一些權責,他認為可能是不應該被觸碰到的。但是這一塊,我認為哪些是檢察權的核心領域,我目前還沒有看到有關的論述。當然也許這一個部分可以特別做出劃分,但還是要劃出一個界線,也就是說,你在檢察官的權力行使的當下,也許不應該受到其他的國家權力的影響或介入;但是當他權力已經結束了,案件偵結了,已經沒有在做偵查了—如果他還在做偵查或調查這個,(編按:偵查終結前)突然一個國家權力介入、不管是行政權,你一個高官進來說你不應該這樣子辦,或者監察委員說你應該怎麼樣,這個部分可能就真的會有憲政上、權力分立上的疑慮。但是當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已經結束的案子就沒有檢查權的權限行使的時候,他後面在被review一次過程合不合法,這並沒有干預檢察權,應該是這樣理解。

所以再來,對於司法人員是不是能夠做彈劾?我剛剛特別提到,我目前還是沿用了所謂五權分立,所以對於監察院的權限的行使可能缺少一些外國的法律可以來做比較探討。但是如果從「可不可以對於法官或是司法人員做彈劾」,其實在美國的國會參議院的統計數據裡面,他們曾經出現過十七件彈劾之中,十三件是針對法官做彈劾的。高達七成的比例是對法官。所以我們今天把對監察院監察權的理解是國會的一部份,把它另外拉出來了,在美國有完整國會調查權和彈劾權的這個情況之下,其實還是有針對法官進行監督和制衡。所以如果用比較廣一的比較法來做探討,其實對司法人員的監督制衡,用國會調查權跟彈劾權的美國國會,它還是有針對法官來進行,而且案件上是一個非常高的比例。

所以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回到我國來比較,剛剛特別提到曲棍球的這一個案件,其實這讓法界有很大的一個討論,那有很深重的憂心。因為曲棍球案的案主是政治人物,所以他容易受到社會的矚目。所以當這件事情發生的時候你會發現,媒體,尤其是我們最近在討論的「反紅媒」這樣的一個運動,特定的媒體在這樣的一個案件剛通過彈劾、相關公布資訊還不夠完整的時候,馬上就進行政治操作。這樣的政治操作,不論是這些紅色媒體的節目特別去渲染,大規模報導,這樣的情況是不是符合我們現在正在探討的監查權和檢查權的本質問題?而紅色媒體當時的操弄確實讓當時社會上的人誤以為說,這個是不是所謂「英系監委」?因為它的標題當時是這樣下嘛,英系監委去做這樣的一個鬥爭的行動。其實如果你用同一標準來看,在這個月的20號,之前馬英九提名的監委高鳳仙,她也針對澎湖地檢署提出糾正案,甚至在內容還特別提到說應該要重啟調查。你就看不到這些紅色媒體突然大罵,說你怎麼可以干預檢察權的運作?這個顯然雙重標準的情況就非常清楚。(25:37)

我們不要用馬系監委或英系監委去區分,你應該要探討的是監察權在行使的時候對檢察機關或是檢察官的案件裡面,他的權力行使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有沒有觸及到檢察權的所謂核心領域,目前還看不到比較深入的論述,但是也應該要探討這樣的問題。(26:06)那我要特別談剛剛高律師有提到說,這個曲棍球案的檢察官其實算是同學,那他認為他很意外的被彈劾,因為他是好人。那我們從文件上來看不會去質疑他的人格問題;但是他在調查當時這個案件是不是有缺失?我還特別去看了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這是公開文書,那其實也看得出這個被彈劾的檢察官,他不是那種會跟你硬凹的那種人。監察院的附件中詢問筆錄第四件,我特別把他印出來看,他在裡面、當時監察委員問他說,附件裡面第四件的第四頁。他說,這個案子有沒有侵占印章這個部分?緩起訴有沒有處理?那這個案子有沒有政治性的部分?這是監委問他的。那緩起訴有沒有問題?這個被彈劾的陳姓檢察官說,緩起訴有點像是認罪協商,訴訟經歷跟訴訟成本也許事後看是有瑕疵的,但是當時是希望趕快妥善的處理,不要有政治色彩,有瑕疵的部分,個人也覺得很歉疚。

所以這個案件他也坦承有瑕疵,他也認為他有歉疚,這個筆錄都有,上網看的到。但是紅色媒體完全不管這個事實,不管這個案子有沒有瑕疵、或檢察官有沒有認為歉疚,他們就直接說你這個就是侵犯了檢察權、監察院怎麼可以把手伸進檢察官裡面去開始大規模操作?這個就是英系的監委去做政治操弄。但是你回歸案件的本質來看,這個陳姓檢察官在詢問的過程裡面也沒有這個態度、說我一定要跟你監察院做權限上面的糾葛、或權限上我要跟你對抗,看不出這樣的情況。他反而說他也感到歉疚、也認為這個部分有疏失。那麼既然有這樣的態度,後面的媒體操作,我認為反而是嚴重傷害了人民對國家權力、或者是對檢察官的一定的信任度。因為你從當時媒體上的操作,看不到這種比較完整的文書的呈現;反而只剩下政治口水。

那如果只剩下政治口水、又配合了少數檢察官在裡面開始去做渲染,這樣的情況真的會傷害到人民對檢察官的信任。回過頭來談昨天的法官法通過修正。法官法通過修正其實是落實了司改國是會議裡面幾項非常重要的精神,當然民間團體、包括民間司改會還是認為法官法的修正沒有到一百分,但是這已經大致是正面肯定這次法官法的修正。裡面有一個部分分常重要,也就是我們今天在談的監察院在裡面的角色。昨天法官法的修正通過三讀,裡面有一個角色入法,是讓目前對於司法人員不管是法官或檢察官的監督制衡、讓這個雙軌制:包括監察院是一軌、那評鑑委員會一軌。那為什麼會變成雙軌制?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案例,就是過去的黃世銘案。過去法官法的設計是說,假設你評鑑委員會通過要被免職、還是得先送到監察院彈劾之後,才再送到職務法庭,職務法庭的程序非常冗長。黃世銘案,就是一個檢查總長,當時不管是華盛頓郵報、或BBC的報導都認為這是嘩然的,一個檢查總長拿著特偵組的監聽資料、在還沒偵結之前跑去跟馬英九總統做報告,而讓馬英九可以在裡面操作,說要王金平知所進退、要開除王金平的黨籍,變成一個總統開除國會議長的一個、在民主國家非常荒謬的一件事情。而裡面的原因,竟然是檢察總長拿著偵查中的監聽資料跑去跟馬英九報告。

那這個事情全世界都看到了之後,黃世銘的狀況是怎麼樣的?當時檢評會通過要撤職,檢評會大家都知道,官方的代表多,但是當時的討論還是認為這件事情非常嚴重,最後認為應該要把黃世銘撤職。照著當時法官法的規定是,通過撤職了,下一步進到監察院,當時的馬系監委,在這麼明顯的國際案件、洩密的情況這麼明顯的黃世銘,還可以讓他兩度彈劾不過。那兩度彈劾不過有什麼好處呢?好處是讓黃世銘當時可以爭取那些時間,因為時間拖很久,他可以用檢察官的身分進退休,現在每個月領各位納稅的血汗錢十七萬六。大家想想看,一個檢查總長、國家最高檢察官的首長犯了洩密罪,全世界媒體報導、國內的檢評會通過撤職,到後來甚至連台北地檢署都起訴他洩密罪,這麼明顯的案例、當然最後黃世銘因為洩密判刑定讞,他還是可以因為法官法的設計、冗長的程序,爭取到檢察官身分退休、每個月領十七萬六。那真的是給全台灣檢察官一個非常負面的示範,原來你效忠黨國你就會有好的結尾。

那這個情況在目前法官法的修正裡把它改掉了。改掉了什麼?以後只要檢評會也好、法官評鑑委員會也好,只要通過,就直接送職務法庭,不用再繞去監察院。而目前的監察院依照憲法,是憲法上的獨立機關。監察院是雙軌制上面的憲政這一軌,它可以直接對法官、檢察官直接進行彈劾,彈劾之後直接送職務法庭或檢評會,跟法官評鑑委員會一樣,是兩套監督機制,這是昨天法官法通過之後非常重要的精神。這個精神也再次確立了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可以對法官檢察官進行監督制衡,有關糾彈的權力一樣有。法官評鑑委員會跟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也一樣對於這些法官、檢察官的違法濫權問題一樣有監督制衡的機制。

昨天法官法通過修正還有幾項重點,我大概做一個報告。它放寬了可以請求評鑑的範圍,也就是請求主體放寬了。過去是如果民眾覺得在裏面有遭受到濫權、委屈的,你要請求的可能是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他們要幫你提出,導致民間團體的案件量非常大。以後你只要是案件的當事人、你具體感受到裡面有違法濫權的問題,你可以直接請求評鑑,不需要繞過其他團體,這個放寬是第一個。第二個部分它是延長時效,過去對於這些案件,你認為這個法官或是檢察官有違法濫權的問題,那在案件終結之後的兩年內要提出,但是終結不代表案件確定,你一審打完之後,二審法官認為這個有違法濫權,結果你案件打到三審終於結束了,已經超過兩年、來不及;所以這一次修正把時效放寬到案件確定後三年。案件打到最後確定了,確定之後的三年內我都可以請求評鑑。這個是放寬了時效。因為過去的實務運作讓很多人覺得,我雖然想要主張、但是案件還沒有確定,所以我不敢在這個時候提出、我會很害怕得罪他們,導致拖過兩年、超過時效,完全沒得救。這一次的修正,是改成確定後三年,那案件確定了,我不怕了,我還可以在三年內提出。這才是一個有效的權利救濟的時效。

另外一個部分是,未來你要請求、或你的當事人要請求評鑑,你可以有當事人的權利去閱卷,這在過去的法官法是沒有的。你可以閱卷、可以申請去調查證據,同時最後的職務法庭的判決要公開上網。沒有人知道(編按:修法前)這個法官或檢察官曾經被…(編按:投訴或被申請評鑑)一般的案件裡面可能大家都不會去注意、不會上網去查,但是當法官或檢察官他本身涉案的時候查也查不到。那未來,這邊規定是職務法庭的判決必須要公開上網。那另外對於目前職務法庭的組成結構,大家過去會講說你們法官審法官,這個不會官官相護嗎?很多人會質疑。在這邊明訂的是說,五個職務法庭的法官,以前是五個法官,現在變成三個法官加兩個人民參審,就是讓外面的人民理解,就是剛剛胡教授在講的一般的經驗法則:你去菜市場講給人聽,人家可以聽得懂,這是人民的經驗法則;這個人民參審也很重要,所以在職務法庭的部分,加了兩個人民的參與。那最後講到過去違法被判刑的這些司法人員,他可能前面就順利退休了、後面每個月領你的納稅錢,法官法在這邊加入了我可以剝奪你的退休金和退養金。所以目前法官法的修正,我認為是符合人民對司改的、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的期待。

其中非常重要的雙軌機制,也回到今天的主題,監察權的角色在憲法上的設計,它隱含著…如我贊同剛剛陳師孟老師一開始就講的,要對法官、檢察官的監督制衡。因為目前的憲政體制裡面能對他們制衡的大概也只有監察權,對法官、檢察官是有效且立即的監督機制。所以法官法的修正,剛剛特別講到的,蠻多是符合社會期待的司改的過程,尤其是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的過程,而裡面最重要的制度設計就是雙軌機制,評鑑委員會的監督機制、以及確立憲政上面對於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機制,我想這個非常重要,以上報告,謝謝。

陳傳岳:
謝謝黃律師的與談。黃律師詳細的就國會、美國的立法比較之外,也詳細的說明在監察權對於司法監督的實際情形,最後講到法官法最近的修正,這些修正是有助於司法改革、讓審判的程序更公開、公正。時間過得很快,那麼本案的發生是來自一個案子、陳榮祥檢察官承辦的案子。這個案子也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了,後來因為有人到監察院投訴,由高涌誠委員等委員加以調查,調查結果認為陳榮祥檢察官處理這個案子為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情形,有對於證據調查、證據斟酌有違法的情形,所以認為符合彈劾的要件、所以經過監察院程序通過彈劾案。那麼本來監察院這樣的運作是符合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法明白的規定了,比如95條規定,監察院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他部會調查其所發布的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所以這種監察院的機制、設計,是有它本來的目的;國家行使監察權對於各部會都有權,是法律除外的部分。

那麼在過去也發生過監察委員對於監察權的運作、在偵查中甚至審判中的案件有所關心、干涉的情形,以前發生過了,社會也討論過;對於應該做、不應該做的事情,在社會上應該是已經澄清了。那麼這個案子是在檢察官行使它的偵查權、對於一個案子已經偵查完畢,也做了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但是有人民向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結果監察委員調查結果發現承辦檢察官有疏忽的地方,也就是有犯罪嫌疑的部分沒有依法來起訴,而為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情形,所以認為有所失當,經過監察院的彈劾程序,然後現在通過彈劾了,接下來這個彈劾案會送到司法院的職務法庭來審理。那麼職務法庭的規定是在法官法裡面規定的,檢察官准用法官法裡面的條文,所以將來是由職務法庭來審判、決定彈劾案是正確或不正確。所以從剛才黃律師的與談提到,本來這件事情應該是很正常的程序,人民向監察院陳訴、監察院依職權來調查,認為原來的檢察官辦案有疏忽不當的地方,所以依法提起彈劾案、將來依法送到職務法庭來處理。剛才黃律師也提到社會上有些媒體的運作才產生檢察官聯合來做抗議的行為,有一個連署,我手上有這個連署的數據,也讓諸位了解一下。

五月十六號四點為止,贊成一名檢察官發起要捍衛檢察官的司法尊嚴的連署,檢察官贊成連署的有八百六十四位,法官贊成的有兩百二十四位,還有學習法官十九位、律師八十九位,各界其他四百二十八位,總共加起來一千六百二十四位。從這個數目講起來,也是相當的數目。如果諸位有參與這個座談有黃律師剛才的報告,會讓我們了解這個情形。經過四位與談人對於監察權跟檢察權的與談的說明,並且引美國的立法及美國關於監察權的運作情形,再加上我國憲法上監察院的監察權,這個在憲法上是明文規定的,講起來,檢察官或者法官把一個案子判完了,或者檢察官對於一個案子為終結的處理,就是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它的審判工作已經告一段落。這個時候只有依法來改變,就是說如果檢察官起訴了,那麼就依法審判,審判的判決出來了,除非是明顯的錯誤否則也不能造成改變,這是整個審判程序的進行。所以在檢察官的階段,檢察官做了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那麼就結束了。在整個檢察官調查的階段已經結束了,那麼人民卻不滿、向監察院陳情,那麼監察委員當然可以調查,然後發現有違法失職的情形,當然可以依法提起彈劾。(46:55)這是在我國目前憲政制度、司法制度之下的正常運作,根據剛剛諸位深入的與談與說明,讓我們有更清楚的了解。

不管這位檢察官他是一個好的檢察官,但偶而在處理事情上有所疏忽、發生不合法的情形,當然人民可以向監察院陳訴,監察委員接受了進行調查、他認為可以構成彈劾的情況,當然可以依法來進行。所以現在已經依法提起彈劾案了,接下來就送到職務法庭。職務法庭是根據法官法來的,在以前沒有,法官法花了二三十年的時間通過。最近這一次又修正通過,本來希望整個司法人員的運作能夠很公平、合乎正義,人民能夠感受有冤就能申、得到法院公平的處理。講到司法的問題,一直以來是台灣很重要的問題,人民不相信司法的比例還是很高,所以這個問題如何解決?台灣有一個民間司改會,已經二十多年,我當第一任司改會的董事長當了十年了,目前是很有規模、做的滿好的,所以也希望社會各界支持。但是很不行的地方是說,司法界的法官檢察官對於民間司改會多以異樣的眼光來看,這也是很奇怪的事。在這裡講這些話,也是希望我們全體共同為台灣的司法來努力、協助各種司法改革的工作,讓我們的司法更好一點。(50:48)


觀眾提問1:
到底檢察官是屬於行政院的還是司法院的?我們人民一直有很大的疑問。第二個,監察權到底是怎麼來的?第三個,我是想要建議,為什麼不讓所有人民直接有一個溝通平台來去提,問題出在哪裡?(01:50)

高宏銘:
有關檢察官身分的問題,其實大家爭鬥了很久。我們從國家組織的編制來看,檢察官是隸屬在法務部底下,那法務部是在行政院底下,所以檢察官的編制是屬於行政院編制的一環,只是因為檢察官處理的事務跟之後要交給司法體系審理程序上有一些連結。所以我個人是認為檢察官的定位還是屬於行政官,但是是有獨立權限的行政官。這個獨立不是無限上綱、而是相對的獨立性,因為我們還是透過檢察一體來去節制它。我們的行政體系其實也有一些獨立機關,像是中央銀行或者NCC,他們都是屬於行政體系裡面比較有獨立權限的機關。我覺得檢察官是類似這樣的情況,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陳師孟:
監察權一般的說法是從五權分立的憲法裡跑出來的。

胡博硯:
監察權的問題一般應該是在立法權裡面。但是當時五權憲法裡面,自始以來,中國就有監察權這個問題,後來把它拿出來。所以現在我們監察院裡面有彈劾、糾舉、審計的部分,其實應該是放在立法院裡面,但是現在是變成從立法院中拿出來、放在監察院裡面。這也是後來立法院也在爭執的地方,就是調查的問題要怎麼處理的問題。

觀眾提問2: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凌博志,他在這篇報導上有提到,遭監察院彈劾以後,檢察界引發大連署。按照我手上這篇資料,監察院在六月十九號的時候,經過高涌誠、蔡崇義委員的要求說要彈劾那件事情,這是第一個案例。第二個案例是前立法委員郭榮宗在監察院有數度開會決議,以他的案子是他違反選罷法的部分,違反法令、建請檢察長提出非常上訴。但數度檢查總長都置之不理、不提非常上訴,那我們的監察院是否對檢察官系統是沒有有效約束的?

另外還有一個案例是,四月有一個地檢署跟高等法院強制處分法庭的法官,他們在對幹的事情。強制處分庭的法官他漏看了卷導致縱放了人犯,到第二天才把人抓回去。這件事情的處分結果在六月多的時候,是以書面警告來對強制處分庭的法官進行處分。這個法官也在六月多的時候申請了去日本公費留學一年,那他整個案子的結論是,他的考績可能會變丙等,那會大概少了十萬多的年終獎金。但是對於重大的擄人勒贖案的縱放,我們的監察院到底能夠做些什麼?以上三個例子都是監察院在做一些行為的時候收到司法體系、或行政體系的檢察官的干擾,或者反撲,那我們監察院到底能夠做些什麼?

陳師孟:
第一個問題是關於曲棍球案這件事情,不是在六月十九號才提彈劾,是在五月就提。監察院的調查通常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他認為人員的確有重大違失的時候他就會提彈劾案,另外由彈劾審查委員會來看通過或不通過對個人的彈劾,這是在五月的時候就通過了對陳榮祥檢察官的彈劾。其實更早在三月的時候就有一次彈劾案,被馬系的監察委員否決了這個彈劾案。四月的時候多了一個所謂英系的委員,所以就通過了這個彈劾案,所以四月提的第二次彈劾案在五月通過。但是彈劾案通過之後,其他對於機關的糾正、促請機關的檢討改進這些,叫做調查報告,他跟彈劾案是分開來的。調查報告裡面,彈劾案是先處理,然後其他的對於機關的處置是等到後面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不是通過彈劾審查委員會,調查報告要通過司法獄政委員會。那所以彈劾案雖然通過了,但是調查報告又在司法獄政委員會卡關、擋住了一個月,所以六月的時候再提出調查報告,那一次才通過,所以六月十九號你所謂公開的新聞,其實是對調查報告的部分,不是對彈劾的部分。

第二個問題關於郭榮宗立委他想要提起非常上訴,提非常上訴當然當事人可以要求檢察總長、可以提非常上訴;但是監察院的確也有提,就是在過去這幾年第四屆開始,有監察委員在調查報告裡面建議這個案子可以提非常上訴、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但是,總共有一百三十六件提出請求,從第四屆到現在第五屆,結果檢察總長接受的只有八十四或八十幾件。接受的比例大約一半多一點。最後經過非常上訴的審判,最高法院只通過了四件,所以監察院所提出非常上訴的請求,在檢察總長那邊就砍掉一半,再到最高法院審判的時候只接受了大概百分之二,四件,大致上是這樣。所以監察院能做的相當有限,我們只能做建議,最終能不能得到平反,這是要看司法院。(11:54)

陳傳岳:
能提起非常上訴的只有檢察總長一個人。所以監察院移送了一百三十六件過來,那要不要提,就是檢察總長他自己要依職權來斟酌,他只斟酌了一半。到最高法院分案之後就像剛剛說的,最後只通過了四件,這是政府職責各有分權的地方。(13:14)

觀眾提問3:
我曾經對監察院提出兩次訴求。以前曾經聽說要送一個案子進去審要五萬,想請問陳老師,現在還有沒有這樣的委員在監察院裡面?或是像胡老師說,要在行政院找到適當的人去提案才會有效果?我今天想說中華民國這個惡勢力來台灣這麼久了,現在又要選總統了,我們是不是能夠用一個什麼辦法來把他廢止掉?

陳師孟:
過去監察委員不是總統任命的,不是總統提名、立法院來通過。過去的監察委員是省議會或是直轄市議會、審議會他們來選舉,就是由議員來選舉。所以過去當然是有一些賄選的可能,他們要做監察委員可能就要向這些議員來買票,所以他們進到監察院以後就要還本,就要把當初收的賄賂還回去。現在我所知道的是不敢了,絕對不敢,而且現在的監察委員都是總統提名、立法院通過的。(17:47)

觀眾提問4:
在國外的立法院是有監察權、受到人民監督的嗎?現在黃世銘的案子兩度不過,誰來監督監察院、監察委員?另外,我們法官法通過修法之後,人民都可以提案,那如果向監察院提了之後,職務法庭法官評鑑的部分,人民也可以做雙軌的提案嗎?(19:00)

黃帝穎:
確實目前法官法通過修正之後是雙軌制、讓兩條路都可以走,也就是人民可以直接向監察院陳情,但是只有監委可以直接去調查跟彈劾。另外一條路,案件的當事人感受最深,如果過程裡面有法官或檢察官的濫權違法,當事人當然可以直接請求法官評鑑,評鑑委員會如果通過評鑑了那就會送到職務法庭。同樣的兩條路都可以走。這個部分是目前改革之後才有的空間。那至於剛剛提到黃世銘案兩度彈劾不過,那誰可以監督監察院?確實,監察院在憲法設計上是獨立機關,當他在裡面怠惰、或故意護航包庇的時候,就會發生很大的問題。所以現在法官法的修正是把他兩條路分開來,其實也是一個分權的概念,他沒有再讓監察院獨攬送職務法庭;後面的這個部分是人民請求法官評鑑通過後就直接送職務法庭,他在權限上也做了一個分配,不再讓監察院獨攬。當然在另外一方面是,就會去追究政治責任的問題,因為監察委員的提名跟任命,是由總統和國會通過,現階段是這樣。所以政治責任也是一個究責的機制。當然黃世銘案之後,當時國會跟總統選舉上面,他們發生了很大的挫敗,那我想這也是政治責任上面的追究。

關於法官法的修正,我要再補充一點,像法官淘汰的機制,我認為對大多數的法官或檢察官來講應該要正面肯定,為什麼?因為它只有讓不適任的人離開那個位置,它才不會讓所有人共同承擔那種汙名,像黃世銘那個案例,其實會這樣濫權的,不是所有檢察總長都會做這種事,但是當黃世銘沒辦法順利淘汰掉的時候,大家就會以為,連檢察總長都這樣了,整個檢察體系都會是這樣的藏污納垢。所以要有效的淘汰、讓不適任的人離開,才能確保大多數奉公守法的檢察官的一點點尊嚴,當它沒辦法淘汰不適任者、全部混在一起的時候,社會不會信任他們。所以我認為多數的法官、檢察官應該要正面看待有關於淘汰機制的設立,以及監察院在行使監督職權,應該要正面看待才對。當他們有效發揮功能的時候,才有可能重建法官、檢察官的社會信任。因為裡面不適合的人都離開了,大家才會信任現在的制度是好的。當他們沒辦法有效淘汰的時候,會全部的人一起失去社會信任。

所以歷次中正大學聯名的民調,有七八成都不相信法官、檢察官,這是民主國家非常大的隱憂阿。所以要正面看待淘汰不適任人員這個機制,其實是確保大多數公正執法的法官、檢察官的尊嚴。

陳師孟:
我補充一下,誰來監督監察委員這個問題。監察委員像剛剛所講的黃世銘這個案子的話,等於是濫權不起訴,不向職務法庭去起訴黃世銘先生;那還有一種是比方現在有檢察官認為對對於陳榮祥的彈劾是一種濫權。那如果是濫權不起訴的部分,事實上監察委員可以糾彈監察委員,但是黃世銘的案子發生在第四屆,我們現在是第五屆,之前就已經發生了。所以當時的監察委員對其他的監察委員有濫權不起訴、濫權不彈劾這個事情,並沒有追究。如果發生在這一屆,我相信會第一次出現監察委員糾彈監察委員。所以這是內部的制衡。至於濫權起訴的話,就是明明不應該彈劾、卻彈劾了,這個濫權起訴的監督機制在哪裡呢?就在職務法庭,職務法庭看到監察院提出的彈劾案的理由不充分、沒有重大違失,就會把它免役,就是你們監察院做錯了,不彈劾,不做任何懲處,這就是一種監督機制。所以不管是濫權起訴或者濫權不起訴,對監察院、監察委員來講,都還是有它的監督機制。

觀眾提問5:
我曾在兩三年前被拿五星旗的打到重傷,結果我告到法院去,最後判給我十七萬,但是對方說他是低收入戶,只剩下三萬元,到現在也沒有給我,我真的很想討回公道。

觀眾提問6:
如果監察權不能監督檢察權的話,那檢察官犯法該怎麼辦?當事人申請再議的證物被檢察官丟掉了,我們當事人該怎麼辦?我特地從嘉義上來,只是想表達,監察權務必要存在,一定要有人監督檢察權,這是我今天想要表達的心聲。(28:18)

黃帝穎:
謝謝兩位朋友的意見,大家真的很辛苦。我知道愛國同心會有些暴力事件,我們過去也有協助一些被打的當事人,那他們通常會有一些情況,我相信你們可能也有遇過。他們在外面打人很兇,進去就認罪了,認罪之後獲得的是不用進去關的刑度,所以他們不用進去關,賠錢就算了。另外對民事賠償的部分你會發現他查無財產,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其他案例。這個部份我認為不只是我們司法上面需要導正的,我們的國安單位對於這種紅色力量在侵擾台灣的和平集會的行為人也是。他們通常的運作模式就是暴力相向之後,去法院就認罪、名下無財產、一毛都討無,這種情況,也變成一個要通案的考量。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是大家要一起來努力的,該追究責任的也是要追究責任。

另外我們嘉義上來這位朋友特別提到監察權一定要監督檢察權,我想無論從憲法、或監察法的規定,確實都應該要進行監督制衡,在法官法修正之後,剛剛特別提到了,如果檢察官把重要的證據遺失了,相關的書證遺失了,甚至有不實筆錄的情況,當然監察院的陳情是一條管道,陳情之後能不能進行相關的調查彈劾,是一個方式。在法官法修正之後,未來當事人也可以針對裡面的違法濫權去提檢察官的評鑑。那這個評鑑一樣讓他會受到調查和制衡,我想在制度上面,未來這兩個管道都是可行的。如果是已經發生的個案來不及適用新的法官法,那一樣可以透過監察院的途徑,希望能從中取得一些公道。(31:09)

觀眾提問7:
我女兒的同學被車撞了,腳受傷,在醫院期間檢察官判她敗訴(編按:應為不起訴處分)。這個有沒有時效再到監察院去陳情?

黃帝穎:
監察委員比較不能對個案陳情的部分表示意見,但是我做一點說明,確實如果在檢查官偵查的過程當中,如果你們認為有相關的違法或失職的部分,有時候也許只是期待、檢察官判決的跟我們期待的不一樣,那這或許不會構成違失的問題,但是如果有一些客觀證據,像是剛剛嘉義那一位先進講到的,檢察官有證據把它弄丟了,這麼明顯的。其實一個禮拜以前大家有注意到一個案子,國民黨的苗栗立委何智輝那個案子,他的整個卷被銷毀掉了。何智輝案之所以被矚目,不是因為他個人貪瀆,是因為他的案件還牽涉到高院法官集體收賄,他後來被敢判無罪是因為三個法官都收了他的錢。所以這個案件被銷毀真的是茲事體大,也應該要全力去究責,為什麼大家矚目的案件還涉及法官收賄、證據被銷毀?所以這也回應到剛剛先生提到的,當檢察官的不起訴,你認為是敗訴的部分,當然你要去斟酌的是,有時候案件不符合期待,不代表檢察官他一定有違法或失職,你還是要去看相關的證據有沒有缺漏、或是他哪邊有濫權的地方,這個部分如果你有整理相關的資料,當然可以向監察院去陳情。這是一條管道,那未來還是有當事人可以申請評鑑的路徑,但是相關的蒐證還是需要準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