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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 星期五

原住民立委選舉與罷免制度有何缺陷?為何對少數族裔形成結構性壓迫?


文/永社秘書處

關鍵評論網/政治 2025.06.25

自大罷免行動以來,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原住民立委選舉、罷免制度的瑕疵再次進入社會大眾視野。近日,國民黨、民進黨的立委們,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原住民立委補選須缺額二分之一才舉行補選的條件刪除,但這真的會讓原住民立委選舉、罷免更公平嗎?

本文將說明現行選制,再指出現行原住民罷免制的缺陷,並說明現行選區劃分的不公平問題[1];最後說明為什麼近期立法院提出刪除原民立委缺額二分之一補選的修正草案,並沒有辦法解決前述不公平的問題。

現行原住民立委選舉罷免制度

*選舉部分

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原住民立委候選人、選舉人受到殖民式的區分,劃分為「山地」、「平地」兩個選區;每個選區基於保障名額,分別選出三位原住民立委。

每個原住民有兩票,一票投給所屬原住民選區候選人,另一票投給所屬一般選區的政黨。原住民選區候選人由各該選區得票最高的三位當選。

此選制屬於「複數選區制」,即一個選區內選出多位當選人;與一般非原住民區域立委的「單一選區制」不同,後者每個選區,選出一名當選人。

*罷免部分

罷免原住民立委,仍依「平地」、「山地」兩個選區劃分。各選區的選民才有資格罷免該選區所屬原住民立委。投罷免票時,依據選區內三名立委中,有多少人的罷免案成立,該選區的原住民選民就有幾張罷免票,分別對成立的不同罷免案,投下同意或反對罷免票。

開票時,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罷免。

舉例來說,某次立委選舉ABC當選為平地原住民立委;DEF當選為山地原住民立委。假設DEF經連署罷免案成立。那麼本次決定DEF會不會被罷免,就會由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的選民,以三張選票,分別對DEF投下同意或不同意罷免的票。

*補選部分

依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0條第2項、73條第1項第2款。原住民立委不論就職前後,不論哪種原因,若有缺位,都必須該選區人數缺位達二分之一時,才能辦理補選。亦即,該選區若有三名立委,則需要兩名以上立委缺位時,才能辦理補選。

以上為現行制度的操作方式,以下將檢視其所依據的選區劃分基準出了甚麼問題。

現行法超時空的選區劃分

現行原住民立委選區以「山地」、「平地」劃分。其劃分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上述用以運作當前選舉制度的劃分依據,竟是歷史上某段日治時期中的行政區劃分經界。導致山地選區不一定在山上,平地選區不一定是平地,而且直接將離島原住民與海洋的重要聯繫忽略。

當前,隨著交通便利性發展,就算是非原住民也未必長期居住在自己的戶籍地,造成一定程度的代表性削弱;而原住民立委的選區劃分,不只忽略了原住民實際工作、生活的空間,更把距今一世紀左右前的行政區劃分,作為現在的選區劃分,使之與當前時空幾乎完全脫節,而目的卻只是為了選務便利[2]

另一方面,超時空的選區劃分,不僅沒有促進機會平等,更使不公平的狀況加劇。因為,這種選區劃分導致所選出的立委,難以和整個選區狀況、選民意向,有足以證立代表性的連結,並且嚴重忽略原住民族群多樣性,導致人口較少的原住民族,因為選區劃分,無法集中選票投給某一個候選人,使原住民保留立委席次,極度容易受到大族壟斷[3]

現行法超時空選區下,不公平的複數選區制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單一選區劃分可能性初探》一文中指出原住民立委複數選區有以下問題[4]

一,以全台灣為一個選區,選區範圍過大,原住民候選人在競選過程較一般區域立法委員艱辛,沒有財力或政黨奧援的候選人難以參選。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需要照顧的選區過大,可能使得原住民得到的服務品質低於一般區域民眾。

三,複數選區候選人在此一選制之下,不僅需面對族群之間的競爭,也可能必須面對同族候選人的票源瓜分,在選舉期間因競爭激烈而產生的相互攻擊與傷害,會影響當選後原住民之間的合作。

四,複數選區使大黨為了達到席次的極大化,會傾向提名較有可能當選的候選人,不僅讓候選人對政黨的依賴加深,也容易在當選後,形成政黨利益超越原住民利益的情況。

五,複數選區只需相對高票即可當選,也可能使原住民立法委員僅專注於服務及照顧特定的支持群眾。

讓少數受到壓迫的罷免制度

如同前述,原住民立委選舉採複數選區制。複數選區制的其中一項優點是在原住民中,部分相對少數的族群也有機會使自己支持的候選人當選,這樣的設計在不公平的選區劃分下,仍具有一些保障少數的功能。

然而在現行法下,不管一次罷免案成立幾位,擁有多數支持者的政黨或候選人都能輕易集中選票,罷免掉原本在複數選區下,支持者較少卻仍然可當選的候選人,將在選區劃分不公下,仍起到些微保障少數作用的複數選區制,促進平等的效率再度壓低。

舉例而言,假設目前當選的山地原住民立委為前三高票的A、B、C得票分別為100、50、20。A、C罷免案成立,A的支持者可以集中100票不同意罷免A、集中100票罷免C。

而就算C、B的支持者共同集中選票,也只能生出70張同意罷免A票,無法高於A支持者的100張不同意罷免A票。

向大黨傾斜的補選制度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0條第二項、73條第1項第2款的問題是,以缺額達二分之一作為補選條件。

但1991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定這項規定時,在立法理由中完全沒有提及基於甚麼目的須以二分之一缺額作為條件;而後續數次該條文修正時,皆維持了這項條件,且自今仍查無理由。

從上述選區劃分的公平性問題來看,以上立法目的「似乎」是為了防止在補選中,由資源較多或屬於較多人口原住民族的補選候選人,極度輕易當選,造成選舉不公。

然而,即便是這樣的立法目的假設,效果也止於似乎。

正如同前面指出因為選區過大選舉成本極高的原因,原住民立委候選人難以不依靠大黨參選,而在組織動員能力以及經濟支援優勢下,現行法以缺額二分之一為條件,並不會對上述不公形成正向改變,大黨仍可藉其上述優勢,使其提名的候選人當選。

同時,二分之一門檻,也使原住民在國會的代議士被迫出現空缺,且一定時間內不可補正,形成原住民選民與一般選區選民的差別待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3條修正案,強化大黨壟斷

近日,立法院民進黨與國民黨,皆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3條修正案,排除上述缺額二分之一的補選條件。如此,確實解決了原住民立委出現空缺不可迅速補正的問題。但是卻加劇了前述原住民立委罷免、補選制度對原住民中少數群體的壓迫。

因為現行法的設計雖然有缺陷,但至少不會讓代表原住民的立委,在缺未達二分之一前,都是由同一批人所支持。但上述修正策略,將導致得票較少的原住民立委當選後一年就可以輕易被罷免掉,並且在補選中,藉由前述優勢,選出由多數選民支持的候選人在補選中當選。

甚至,大黨可以一次罷免一個,再補選一個,把原住民立委完全洗成依附大黨的立委,這樣原住民選舉中保障少數的功能將完全被架空。

總結而言,若沒有辦法處理最核心的選區劃分不公問題,那麼在其他部分如何改變選制,都很可能是杯水車薪,沒辦法徹底有效改變原住民立委選舉與罷免制度對少數族裔的結構性壓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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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關於選區劃分,引用《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單一選區劃分可能性初探》,包正豪、林士淵、鄭夙芬,選舉研究,22卷2期
[2] 同上註,75頁
[3] 同上註
[4] 同上註,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