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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無罪推定只能在模擬審判實踐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3d931de-08bd-4d9e-bfab-63eda76ef859

台灣陪審團協會與台北市政府合作,於12月17、18日兩天,舉辦模擬陪審法庭。(圖片來源:民報/翻攝自「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直播影片
台灣陪審團協會與台北市政府合作,於12月17、18日兩天,舉辦模擬陪審法庭。由於此次模擬審判,其候選陪審員乃是以台北市大同、中山區居民為隨機候選名單,且陪審團採取一致決為評議,致與過往司法院或民間團體所舉辦者,乃是以邀請方式來找尋陪審員有很大不同,而更能貼近真實狀態。

本次模擬審判,乃是以一個真實案例為改寫,至於扮演審檢辯者,雖全為現職律師,卻具有豐富的訴訟經驗,甚至有曾擔任過法官、檢察官。而由於我國還未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過往實施此類的模擬審判,陪審員或參審員,往往是由主辦者自行邀請,這就與人民參審員必須是隨機、普遍性的要求有相當落差,致無法有效模擬。故此次模擬就與台北市民政局合作,在不違反個資法的情況下,由電腦隨機抽選大同、中山區有投票權的居民,以來進行陪審員選任程序。

至於陪審員選任,即 Voire Dire(此為法文),也完全由檢察官與律師對候選者進行問題提問後,來進行無理由及有理由的剔除程序,最終選出十二位正式及兩位候補陪審員。

由於陪審程序必須完全落實集中審理,故不能如現行審判般,每次開庭動輒間隔數星期,甚至數個月。又因陪審團才是判決有罪、無罪者,故關於證據調查必須完全由當事人來進行,法官只為訴訟指揮。故在此次模擬審判裡,審判長完全不介入證據調查與證人訊問,致與現行審判有很大不同。也由於必須由當事人來進行舉證與辯論之故,故整個過程就趨於活化,致才具有實質審理之意義。而在言詞辯論終結後、陪審員進入評議前,審判長就再次提醒陪審員,必須注意證據裁判、罪疑惟輕等等原則,以達到公平審判的目的。

而在此次模擬審判的案例,被告為水利河川局局長,因砂石廠商的內帳記載一筆十萬元給局長,後來核准運輸路線也更改,致使其被檢察官以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起訴。由於檢察官所能舉出的證據,並無查獲任何十萬元的所謂賄款,就只有內帳的一筆記載,以及砂石車運送路線的更改。惟此更改,並無使廠商因此省下油錢之結果,且就算有十萬元的代價,與廠商年收所得利益,亦顯得不成比例,致也難謂有對價性。

(圖片來源:民報/翻攝自「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直播影片
現行審判,雖採三位或五位法官合議審理,但往往是由受命法官先寫好判決後,交由其他兩位看有無意見,致使目前的評議,根本已同虛設。但由於陪審團評議時,因必須採一致決,就必須進行實質的討論,故在此案的評議,陪審團主席就必須一一讓每位陪審員表達意見。而在第一輪投票後,有三位認為有罪,其他認為無罪,就必須相互說服。而在評議過程中,即便是認定有罪者,還是不斷質疑檢察官為何只能提出如此薄弱的證據,只是因檢察官有提出被告曾與廠商一起吃飯,且由其付錢的證據,才傾向認定有罪。不過,他陪審員即不斷提醒,此案審理的是受賄與否,有否利益迴避等等,並非屬於本案該審酌的對象。最終在罪疑惟輕的要求下,陪審團一致認為無罪。

從此次模擬審判,陪審員一再提醒自己必須謹守無罪推定原則下,做出無罪判決,似乎並不會太令人感到意外。但讓人驚訝的是,此案乃由真實案例改編,在現實面,被告第一審雖被判無罪,第二審卻判決有罪,在第三審駁回上訴確定後,被告早入監服刑且已假釋出獄。如此的結果,凸顯出一個可悲的事實,即我國的司法者因執業偏見之故,仍普遍存在著有罪推定的心態,這與陪審員因一生可能只有一次擔任審判者,致時時提醒自己必須堅持無罪推定,有著天壤之別。若果如此,誰能說,專職法官就一定比一般民眾更能勝任審判職務呢?也因此,面對真實與模擬陪審的比較,台灣引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似乎屬於必然,惟有如此,才能讓法官產生競爭者,並回到刑事司法與正義的初心。畢竟,無罪推定,不能只停留在書本與模擬審判,而應是於每個案件中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