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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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達人內線交易案,日前第二審宣判,除小S老公維持一審無罪外,所有被告刑期全數減輕,亦皆以緩刑對待。凡此結果,再次暴露出現行內線交易罪於適用上的大問題。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內線交易罪,其法定刑為三到十年,並得併科一千萬至二億元罰金,甚至根據同條第二項,若不法獲利超過一億元,還可處以七到十五年徒刑,及得併科二千五百萬至五億元罰金。故若能對內線交易採取重刑,必能產生一定的威嚇效果。
只是重刑、重罰的嚇阻效果,乃是以有效率的訴追與高定罪率為前提。惟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必須是企業經營者或與其關係密切者,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更須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為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才足以該當內線交易罪。由於法條所謂實際知悉、重大影響或消息明確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易成為涉案者得以爭執與狡辯的空間。如被告動輒可以消息已經媒體披露或來自市場傳聞,甚或對於股價無重大傷害等,來為免除罪責之理由。
此外,由於此等內線情事,大多涉及企業內部的營業機密,實難為外人所知,再加上現行法條又有訊息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的沉澱期間限制,若檢察官未能迅速為證據搜索,相關人等就可輕易為串供或滅證,甚至為脫產或洗錢等行為,致使證據的找尋陷入困境,即便起訴,恐也難於定罪。
更糟的是,就算犯罪行為已經證實,但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四項,只要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就算非屬真心誠意,被告亦可獲得輕判或緩刑,則欲利用重刑來防制內線交易的刑事政策,必將因此落空。
也因此,胖達人案的判決不過是反映出,現行內線交易難以定罪、難以重判的冰山一角,立法者如何讓犯罪要件明確化,勢必為當務之急。又檢察官面對此等案件,不僅得迅速為證據保全的動作,更得利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來與涉案不屬重大的內部從業者進行認罪協商,以使其吐露真實,才能有效訴追坑殺眾多小股東且獲取暴利的不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