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4.04.12
藍白立委以「國會改革之名」,擬增訂「藐視國會罪」,對拒絕到立法院或說謊的官員及人民課予刑責,但藍白的「藐視國會罪」不但不符美國法精神,更有違憲疑慮。
現行憲法的五權設計,已經把彈劾官員等究責機制劃分給監察權,因此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文就揭示「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因此,立法院若強化調查權,並取回究責官員之權,筆者支持修憲廢除監察院,否則立法院擅自修法擴權,恐生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問題。
尤其甚者,藍白的「藐視國會罪」是要對「官員及人民」都加諸刑責,但大法官解釋第五八五號解釋已明白指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大法官解釋憲法明確指出立法院僅有「科處罰鍰」手段,但藍白「藐視國會罪」卻擅自上綱到對人民「判刑入獄」,當然違憲。
再者,藍白提出「藐視國會罪」,立法理由都引用美國法例,卻刻意忽略美國「正當法律程序」與「大陪審團」制衡的民主要求。
美國國會聽證的偽證處罰,究責對象確實包括官員和人民,但藐視國會罪並非國會決議就成立。民主國家要求「權力制衡」與「正當法律程序」,因此美國國會若認定行為人藐視國會,法定程序「需移送司法部大陪審團」,由「大陪審團」把關並制衡國會的判斷。
公民隨機選任組成的「大陪審團」,可以否定國會藐視國會罪的認定,決定不起訴行為人,這就是「權力制衡」,也是民主美國賦予人民「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但藍白版「藐視國會罪」只見擴權,刻意忽略美國「正當法律程序」及「大陪審團」制衡的民主要求,顯不符美國法精神,更有違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