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
呼籲檢方莫上訴,貫徹人民抵抗權
永 社
2017.03.31
為了抗議立法院草率審查《服貿協議》, 2014年3月18日黃國昌、林飛帆、 陳為廷等人與群眾佔領立法院二十餘天,退場後遭檢方起訴22人, 今(03/31)日上午11時,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被訴的黃國昌等人全部無罪。此案北院採納德國「 抵抗權」的精神,首次使用「公民不服從」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作出帶有相當進步價值的無罪判決, 讓台灣司法進一步落實民主轉型和對於人權的積極保障, 對此永社表達高度肯定與認同。
然而觀察台灣社會抗爭與司法訴訟的歷史,解嚴至今、 台灣簽署兩公約已經施行近十年,海內外學界倡議已久, 卻要到今天這個案件,司法才首次對於人民抗爭和表達意見採用「 公民不服從」作為判決基礎, 可見台灣司法直到如今方對此一進步價值有足夠體認, 此一見解是否能夠在後續「323行政院事件」、「 411中正一事件」乃至於更多的「公民不服從」 案件審判當中被一體適用,尚待台灣社會共同檢驗, 也需各司法機關的堅持和努力落實。
這項進步見解能否被維繫的一個重要指標, 就是檢察體系面對此類案件的態度究竟為何,據聞北檢表示, 收到此案判決書後要「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永社對此鄭重呼籲, 除法院應當後續維持此一進步見解的適用之外,亦盼台北地檢署、 邢泰釗檢察長能夠充分體認上開抵抗權及公民不服從之進步價值, 對於此案以及相關案件「不要提起上訴」。
回顧本案訴訟過程,蒞庭公訴檢察官在辯論庭論告時, 雖主張被告有罪,亦希望法官考量其動機與侵害程度,「 於重要議題的多元表達,應予最大限度的維護與尊重, 建議從輕量刑」── 可見檢察體系並非對於人民意見充分表達的基本權利和「抵抗權」 毫無認識,因此永社強烈建議,檢方對於此類案件,從偵查、 起訴階段乃至於判決後上訴與否, 應該秉持保障人權與捍衛民主的原則, 儘可能避免濫行起訴或草率上訴,以免無謂浪費司法資源, 並且讓當事人因為檢方上訴續遭受訴訟程序的拖磨與勞累, 反而使上開進步價值蒙上塵埃。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自相矛盾的司法讓人難以信服, 貫徹人民抵抗權,落實司法民主轉型, 就從檢方對於公民不服從的案件不要再濫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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