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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1日 星期六

羈押法制出了什麼問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0142f2d-1a64-487c-af1e-db57bdfd36b5

立法院應檢討羈押法制的相關弊端與缺陷,更應將律師強制辯護延伸至羈押庭,免讓濫權情事再次發生。(圖片來源:民報取自pixabay
程姓兇嫌涉及殺害女模命案,被檢警懷疑是共犯的梁姓模特兒,同遭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後,又經撤銷羈押。如此的峰迴路轉,引發社會議論,也讓人思考,到底是哪個環節出問題?

由於羈押乃屬侵害人權最深的強制處分,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一定要被告的犯嫌重大,且無其他手段足以防止其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才得動用此等最嚴厲的手段。而為了避免羈押變成偵查者押人取供的工具,檢察官於聲押時,既要提出相關卷證,更得由法院開庭為實質審理。而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從今年一月一日開始,為了使強制處分的決定趨於公平與一致性,各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更得設置專庭,以來為偵查中強制處分之審核。如此看來,目前的刑事司法,似有完備的機制來防止羈押權被濫用。

惟關於羈押之審查,重點並非在判定有罪與否,而是在考量有否保全被告與證據之必要,加以偵查的急迫性,不僅證據法則較為寬鬆,亦不會要求檢方提出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的有罪證據,而僅要有相當理由的證據即可。只是如此的門檻,到底為何,卻又陷入抽象與模糊。

以此次案件來說,檢察官只根據程姓被告的陳述,即來認定有共犯存在,確實有其草率之處。但於命案發生時,檢察官只能接收來自警方所提供之資訊,再加上民眾殷切破案的壓力,即便證據有所欠缺,在不押會面臨指責,更可能錯失找尋真實的良機下,也只能走向聲押一途。原本寄望檢察官能監督警察權的作用,也就因此喪失。

程姓兇嫌涉及殺害女模命案,被檢警懷疑是共犯的梁姓模特兒,聲押獲准後,又經撤銷羈押。(圖片來源:民報取自中央社
更讓人詬病的是,只要是重大或受矚目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所明文的偵查不公開,早已形同虛設。由於偵查階段,所有證據仍處於找尋與摸索的階段,且行為人更可能仍在找尋,所以過早的將偵查資訊與進度公開,不僅會使相關證據遭湮滅或隱匿,更可能使犯罪人有所防備,而使檢方難於還原真實。又在此階段,既然事實尚處於混沌不明,若將資訊公開,即可能對當事人、被害人或證人等的隱私、名譽權等造成侵害,更易形成輿論審判。不過此原則也非絕對,如犯罪人尚在逃逸,為避免大眾受害,或尋求全民協助逮捕的偵查考量,亦可例外為偵查資訊的公開。

只是法律的應然,往往與現實面有落差。因若檢警洩漏偵查資訊,雖會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但在多數情況,難以期待自己人查自己人下,觸犯此罪而被訴追的機率,實在不高。即便有執法者查出洩密來源,但其未嘗不可以是基於公益或為保護大眾等等,來為免責之藉口。而就算這些例外得公開的理由不存在,但在此罪法定刑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有很大的可能,也會被以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為終。凡此種種,就使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刑罰,僅具有聊備一格之作用。

尤如本次案件,在程姓兇嫌遭逮捕後,關於咬出梁姓模特兒亦在場一事,竟大肆被媒體與網路社群所傳播,在這樣的輿論氣氛下,就易使形成司法機關非得羈押的沈重壓力。雖然,士林地檢將徹查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事,惟以過往經驗,有很大可能性,又會是不了了之。

而若檢察官無法有效把關,致應將希望寄託在法官身上。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羈押的檢察官要否在場,竟委由其自由裁量,就易使羈押決定流於書面審理。又因現行法制,於羈押審理並不採律師強制辯護,就使檢察官與被告的地位落差,更為加大。即便有律師在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法官也僅能告知其事實,而無法親自閱覽卷證,就等同是種空白辯護,致使法官僅能依據檢方所提供,皆為有罪且屬片面之詞的資訊為判斷,也使羈押庭流於形式、形骸化。

於去年四月,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737號解釋裡,為了彌補被告方在羈押的弱勢地位,要求一年內,必須完成羈押審查的律師閱卷權之修法。也因此,立法院於此修正時,實應一併檢討羈押法制的相關弊端與缺陷,更應將律師強制辯護延伸至羈押庭,免讓濫權情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