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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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姓男子及梁姓女子涉嫌殺害陳姓女模被羈押,檢方調查梁的涉案程度降低,撤銷羈押。 (圖片來源:聯合報記者李奕昕翻攝) |
由於案件偵查階段,仍處於找尋證據與行為人的階段,過早將偵查資訊與進度公開,不僅會使證據遭湮滅或隱匿,更可能使犯罪人有所防備,而使檢方難於還原真實。
在此階段,既然事實尚處於混沌不明,若將資訊公開,即可能對當事人、被害人或證人等隱私、名譽權等造成侵害,更易形成輿論審判。不過此原則也非絕對,如犯罪人尚在逃逸,為避免大眾受害,或尋求全民協助逮捕的偵查考量,亦可例外為偵查資訊的公開。
故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檢警辯等依法執行職務之相關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將偵查所得資訊,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司法院也制訂有具體辦法,讓偵查者有所遵循,並有效保障人權。
只是法律的應然規定,往往與現實面有落差。因若檢警洩漏偵查資訊,雖會觸犯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但在多數情況,難以期待自己人查自己人下,被訴追的機率實在不高。即便有執法者查出洩密來源,但其未嘗不可以基於公益或為保護大眾等等,來為免責之藉口。就算這些例外得公開的理由不存在,但此罪法定刑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有可能以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為終。凡此種種,使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刑罰,僅聊備一格。
此次女模被殺事件,被媒體與網路傳布之事,應儘快追查與追訴洩密者,即便難以期待,卻也是檢察官必須向各界交代的義務與責任。主事者當務之急,儘速修正相關法制,若不如此作為,只會讓偵查不公開,繼續停留在法條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