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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4日 星期三

對老蔣噴漆 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3.0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5809

律師黃帝穎(見圖)認為,人民對老蔣銅像噴漆、砸雞蛋或變裝行為,
是具有政治意義的「象徵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慧萍攝

南投市中興新村的蔣介石銅像,228前夕遭人噴漆,警方循線找到噴漆的石姓講師,石姓講師坦承不滿蔣介石是228事件的元凶,卻被神格化,才會破壞銅像表達不滿;去年10月底他也以同樣手法毀損銅像,負責管理的中科管理局提告,警方訊後依毀損罪嫌移送法辦。

事實上,每年228,都有民眾對老蔣銅像噴漆、砸雞蛋,以表達對獨裁者屠殺人民的不滿,今年也不例外,從中正紀念堂、北一女到全國各大專院校,只要有蔣介石銅像,幾乎都被民眾及學生噴漆、砸雞蛋或變裝,暫且不論民主國家樹立獨裁者銅像的荒謬問題,回到現行法律,對老蔣銅像噴漆、砸雞蛋或變裝行為,是具有政治意義的「象徵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當權者不應動輒以刑法毀損罪究辦。

依據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刑法第345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換句話說,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很清楚,必須要造成他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才能成立。而民眾及學生的「噴漆、砸雞蛋或變裝」行為,並未造成老蔣銅像的「敗壞」,只需稍加清理,即可回復原狀,根本無從構成毀損罪。

更明確的案例是,前台北市議員莊瑞雄等人對景福門的黨徽塗漆,遭台北市政府依毀損古蹟等罪函送法辦,而2009年10月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台北府城東門上的黨徽圖案,雖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應保護古蹟的範圍,但被告等人為表達政治訴求,僅以白漆塗刷,而非敲打破壞,且古蹟修復尚未完工,仍可回復原狀,不具毀損古蹟犯意,行為也未達毀損古蹟程度」,足見噴漆不構成刑法毀損罪,執政者切勿浪費司法資源,應確實尊重人民「反對獨裁者」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