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報/專欄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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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層級法官的任命所存有的高度政治性,更反映出人格的複雜與可變性致難以預測。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
法務部推薦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引起公民團體質疑,當事人也發表聲明,陳述自己在美麗島事件時,擔任軍事檢察官所扮演的角色,如此的聲明是否能釋各界之疑,不得而知。惟從美國著名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華倫(Earl Warren)的事蹟,或可給予我們一些啟發。
華倫早年,因擔任鐵路工的父親遭強盜殺害之故,自小即存有嫉惡如仇的個性。而在其取得柏克萊大學的法律學位後,即進入檢察體系工作,並以訴追組織犯罪而聞名,也因此得以爬上加州檢察總長的位置。而在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美國國防部以日裔可能配合母國從事間諜行動為由,而提出隔離日裔美人的計畫。華倫身為檢察總長,對於此等帶有族群歧視的作法,不僅未為反對,還挺身支持,甚至配合執行此政策,雖得以成就競逐加州州長之目的,卻也留下反人權的烙印。
二次大戰結束後,即便有人不斷質疑,華倫卻不曾對其過往種族歧視與隔離的作為有所道歉。而在1952年,華倫準備更進一步,角逐美國總統大位,卻因在共和黨初選,遭遇聲望比他還高的戰爭英雄艾森豪,其即以退出初選來換取將來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位置。而在艾森豪當選後不久,因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台灣習稱院長)出缺,即依照此協議來為任命。而因華倫在二戰時所展現的極端保守氣息,似能符合共和黨的理念與政策,所以艾森豪也認為此等交易,絕對是最正確的選擇。惟就在華倫上任後不久,最高法院即推翻了「隔離且平等」(Separation but Equality)這個著名的判決,也從此開啟了華倫法院所代表的自由、人權與前衛傾向,致與之前的保守作風截然不同。艾森豪也因此感嘆,任命華倫乃其人生所犯的最大錯誤。從此歷程,既凸顯出最高層級法官的任命所存有的高度政治性,更反映出人格的複雜與可變性致難以預測。
而觀台灣過去的戒嚴時代,不僅言論自由受到嚴密的管制,更完全否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權。若有如美麗島事件般,敢於衝破如此的枷鎖,亦被以強盜、匪徒視之,致得依懲治盜匪條第2條第1項處以極刑。甚至根據戒嚴法第8條第1項,於戒嚴時期,若觸犯此等罪名,就算是一般民眾,亦是由軍事機關來起訴與審判。而以林輝煌於警總擔任的軍事檢察官來說,對於案件的偵查、起訴或於法庭的論告,必是基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則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的行為不罰,似不應對其有所究責。
不過,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對於違法的上級命令,下級公務員並無服從義務,若不拒絕而仍執行,是不能因此阻卻行為的不法性。而此依違法命令執行不得排除違法的原則,也為1998年,國際社會所簽訂的羅馬規約第33條所確認。依此而論,林輝煌雖僅是擔任位階極低的軍事檢察官,但面對迫害人權的違憲法律與命令及本於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理應慨然拒絕,若仍聽命行事,實就得負起一定的法律責任。只是法的應然,有時只是個理想,致與實然面有很大的落差。
尤其是以美麗島事件當時的軍事審判體制,任何案件的訴追,皆須由上級長官來核准與掌控,軍檢能有多少獨立辦案的自由,實得打個大問號。甚且於其個人,亦會面臨拒絕服從所可能帶來的不利風險,致陷入嚴重的義務衝突下,林輝煌於美麗島案,恐只能以棋子或工具視之,要說是殘害人權的共犯或劊子手,顯也太過。
只是不能對林輝煌為法律究責,卻不代表其必能適任大法官一職。尤須特別關注的是,因其長期服務於司法行政部門,是否太習慣於官僚體制,致已養成一種唯命是從的威權性格,而與大法官須絕對超然與公正的本質相扞格,肯定得受到最嚴格與嚴厲的檢視。此外,由於台灣未曾有過轉型正義,故也不知有多少司法人員曾服膺於獨裁者的意志而非法律。也因此,如此以放大鏡般的檢驗標準,也應適用於其他被推薦為大法官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