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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宗教王國 法外之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c5799e8-8f8d-45b5-8e09-f13d01a9da37

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不是一件簡單任務。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從內湖開發案爭議為契機,有關慈濟基金會特權辦學、施壓媒體等諸多爭議,近來廣受社會關注,尤其是財務黑箱、勸募資金流向不透明的質疑,更是成為輿論聚焦話題。

若從收入面加以觀察,營利事業與宗教團體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係依賴提供消費者商品或服務而取得對價,獲取利潤;至於後者,則常透過傳講者要求或鼓勵信眾履行「有利教務發展之行為規範」,並獲得宗教發展所需的財物或利益。

蘇銘翔律師在其2002年所著《「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以社會利益說及政教分離為理論基礎》碩士論文即舉例指出,如佛教則常透過法師傳講六道輪迴及三世因果論要求信徒供養法師、興建佛寺以於今生獲得福報,來生轉世成為智慧富貴之人。若干新興宗教亦販賣蓮座、靈骨塔或發光照片等具有使親人亡靈超生的法力,以使信徒出資購買。

至於基督教,則常透過牧師傳講聖經瑪拉基書第3章第10節「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要求信徒必須將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獻給所屬教會。無可諱言,透過來自於信眾無對價關係的勸募,乃所有宗教團體的帳本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

目前規範宗教的相關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而且是1929年在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略,也僅規範佛、道兩教,其他宗教類別尚不包括在內,有違宗教平等及國家中立原則。部分條文更於2004年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顯見我國有盡速制定一部全新宗教團體法之必要。遺憾的是,無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大抵對宗教團體法的制定一向抱持消極曖昧態度。於本屆立法院完成審議相關草案的可能性,恐怕也微乎其微。

持平而論,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這本來就不是一件簡單任務。尤其在台灣「三步一廟」、「五步一堂」、「大師滿街跑」的特殊東方風土環境下,有關宗教團體資金捐募、管理乃至透明化,更是超高難度的挑戰。

誠如已故公共政策學者孫本初教授2004年所著〈我國非營利組織未來初探:以慈濟功德會發展為例〉(人事月刊,第39卷第3期)一文深入剖析,在西方基督教之性惡論傳統,使得政治結構設計多採取分權制衡體制,以限制獨裁者出現。而非營利組織的出現,雖然給予免稅等待遇,但同時也將其透過法令納入政府的管理中。

在東方,宗教型非營利組織扮演著神聖化的角色,在人民厭惡政府管理的傳統中,非營利組織常常挾其神聖性而試圖脫離政府的管理,形成自己的宗教王國。承此,為何宗教團體法長期陷入立法怠惰困境?答案恐怕與宗教團體強大的「政治遊說力」脫不了關係。

孫本初教授語重心長提醒:慈濟在證嚴法師指引下,確實扮演福國利民角色,惟其畢竟需要主事者高度道德情操。針對類似組織實不能仰仗人治之慈悲,而應將其導入政策規範當中才是,否則恐怕難以杜絕假宗教之名行詐騙之實者。大哉斯言矣!沒有一部規範完善的宗教團體法,類似爭議只會繼續滋生,直到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