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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抵抗權應入憲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0482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太陽花學運已屆一週年,惟在農曆年前,北檢卻起訴了參與此運動的上百位學生,致突顯出人民對抗不公、不義政策的無奈。也因此,現正興起的修憲熱潮,肯定不能忽略將抵抗權入憲的議題。

將抵抗權(Widerstandsrecht)入憲的顯例,即是德國於二次世界大戰後,鑑於納粹對於威瑪憲法的破棄,於法律體系上竟無任何機制足以為反抗,故在《基本法》第20條第4項,即明文對於毀棄德國民主自由體制者,所有人皆可對之實行抵抗權。 只是關於抵抗權的實施,在客觀上,往往易與所謂革命、政變等非法制的權利產生混淆,故其發動也必須有一定的要件限制。

抵抗權的行使要件
首先,只在有抵抗情狀,也就是對《德國基本法》第20條所揭示的民主、社會福利等憲法基本原則之破毀行為出現時,才得為抵抗權的行使。至於為此破毀行為,雖以政府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為常見,但此條文所明示的抵抗對象,卻不僅於此。故若有團體或組織為毀憲行為,人民仍有對之行使抵抗之權利。其次,由於抵抗權的實施,必然會衝撞現有的法律體制,甚至帶來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故其發動就必須基於補充性原則,即最後手段性。這也象徵,即便有抵抗情狀出現,若仍有合法的途徑為反制,仍不得實行抵抗權,以免有人動輒以抵抗權之名,而來行奪權之實。

市民不服從亦應列入抵抗權中
而與抵抗權相近者,即是所謂市民不服從(ziviler Ungehorsam)。此概念乃來自於美國小說家梭羅,於美墨戰爭時,為抗議此不義戰爭而拒絕繳稅,並因此入獄所發表的一篇短文,之後,並為甘地、金恩等人所發揚光大,而成為公民運動反抗體制的典範。而此種權利所對抗者,僅是為單一法律或政策的不公、不義,且強調以和平、非暴力方式為之,這就與抵抗權不限定是溫和的行為有很大的不同。不過此種區分,於現實面,卻非可截然兩分,甚且在兩者皆來自於天賦人權之想法下,於考量抵抗權入憲化的同時,亦應將市民不服從列於其中。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擷取自維基百科


而將抵抗權及市民不服從入憲,不僅是在宣示此等人權的天賦性,也會帶來實質的法律效果。這主要是因,在公民運動的場合,如太陽花學運所針對的服貿協議,竟於立法院以粗暴且倉促的手段通過,在民主機制已然失能的情況下,學生以衝入立法院的方式為制衡,已屬於一種最後手段,致應屬抵抗權或市民不服從的範疇。只是在現行法律並無明文如此的權利下,法官若以超法規事由來阻卻此等行為的不法性,肯定會受到質疑,也必然會遭保守的上級法院所撤銷。因此,若將這樣的權利入憲,就算行動者被檢方所起訴,法官亦可名正言順的引用憲法條文,來阻卻觸犯下位法行為的不法性。

人權,既然是與生俱來,自無庸任何的法律規定才能擁有。只是於現實世界,往往有野心者利用國家機器與法制來否定人權,也因此,憲法自有將抵抗權明文以為對抗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