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日 星期一
2025年10月7日 星期二
「趁災造謠」罪大惡極 應速告發究辦
羅承宗(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5.10.06
花蓮災變上了國際版面,在國人攜手救災、共譜舉世動人故事之際,各種悖離事實、臭不可聞的謠言卻在大量孳生,經由網路快速蔓延,煽惑國內人心,影響國際觀瞻,政府不宜輕忽。
就法而論,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謂年久失修、法律效果難有痛癢,而「趁災造謠」則是完全不同量級的惡行。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025年10月1日 星期三
✨強化民主韌性✨ 2025永社感恩募款餐會
✨強化民主韌性✨2025台灣永社感恩募款餐會
時間:11 月 9 日 (週日) 中午11:30入席、12:15開席
地點:晶宴民權館 B1(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2號)
基於對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的追求與關懷,「台灣永社」(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TFA)由律師、學者及理念相近的各界人士共同創立,十三年來,永社持續參與及推動憲政民主、國家安全及人權等議題。目前,永社設有論述暨國際委員會、究責委員會、制憲與人權工作小組;秘書處則由永社社員與專職組織工作者組成,針對當前國家的重大決策與社會議題舉辦記者會、座談會及相關倡議行動。
2025年,台灣所處的地緣政治壓力日益緊張,內部的民主憲政體制亦面臨挑戰。
2025年9月30日 星期二
【 面對中國灰色地帶行動:台灣的民主防衛|系列座談三|面對敘事戰:言論自由的防線】
【 面對中國灰色地帶行動:台灣的民主防衛|系列座談三|面對敘事戰:言論自由的防線】
過往戒嚴時期,國民黨政府嚴格管控二二八事件相關、台灣主體為內容的出版品,所有關於二二八事件的論述與台灣獨立的主張都是重大禁忌內容。
1980後,台灣陸續經歷解嚴、通過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法等,這是言論自由在台灣最初萌芽的階段,但針對台灣獨立的言論,國民黨政府仍動輒以叛亂罪進行偵辦。
1989年,鄭南榕以自焚行動抗議政府對《自由時代週刊》的查禁、表達對言論自由的主張;1992年,刑法100條修正,大幅限縮叛亂罪的適用範圍。彼時台灣的言論空間雖仍不算開放,但在蓬勃的民間行動與政治力呼應下,已然跨進言論自由的新里程碑。
如今,言論自由已成為台灣公民社會的核心價值。但在中國對台灣灰色地帶行動張力節節升高的今日,出現一個新的挑戰
2025年8月12日 星期二
|永社系列座談|面對中國灰色地帶行動:台灣的民主防衛|
|面對中國灰色地帶行動:台灣的民主防衛|系列座談|
面對當前中國對台灣的灰色地帶行動,台灣現行法制顯不足以完全應對。本次永社舉辦系列座談,嘗試透過具體事件分析,討論我國目前國安法制在法律適用、執法機制、跨部門協作、資訊治理、人權爭議上的困境,並試著納入國際間民主國家立法經驗比較,探討台灣未來能否建立起常態治理的、跨域整合的、以自我治理為核心的防衛性民主法制體系。
這些討論的重要性不只在於我們希望取得「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的積極立法與平衡;同時希望絕不再現台灣過往威權統治的陰影。
2025年6月26日 星期四
民主遭受中共打壓 紅漆、拳頭、辣椒水與藏鏡人
羅承宗(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5.06.26
二○○八年十月,民進黨籍台南市議員王定宇(現為立委)遭台灣黑幫捶胸恐嚇,令他須用錄影方式,為中國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來台期間被推倒一事道歉,否則「一槍打死你」。
二○一七年一月,力抗中共、爭取民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香港三位立法會議員應邀來台,卻在桃園機場險遭毆打,警方逮捕涉案的四海幫海巨堂成員。
二○一九年九月,香港歌手何韻詩在台北參與挺香港遊行時遭潑紅漆,涉案的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理事長胡志偉等人,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等罪起訴。
二○二○年四月,銅鑼灣書店林榮基在台北市街頭遭人潑紅漆。經警檢調查起訴乃至法院判決,動手的鄭姓嫌犯等三人遭判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徒刑定讞。三被告雖供稱「政治理念與林榮基不同」、「幕後並無任何組織或團體策劃」,惟按經驗法則,此為製造犯罪斷點託辭的可能性甚高。可惜的是,教訓林榮基的藏鏡人究竟是誰?隨著輕罪判決定讞落幕,永無答案可尋。
2025年4月15日 星期二
大學生罷免活動 不違反教育中立
莊國榮(作者為北社社員、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常務監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5.04.15
教育基本法第六條規定「一、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二、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從文義清楚知悉,這個規定禁止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特定政治團體服務。以大學而言,這個規定乃是為了禁止大學及教育部利用公權力及行政資源,違法限制學生及教師的基本人權。為特定政治團體服務。
立委明顯誤解教育基本法
翁曉玲立委質疑「大罷免連署進入校園,教育部管不管?」實則嚴重誤解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教育中立的含意。為了真正維護教育中立原則,教育部及各大學,不應被翁委員錯誤見解誤導,而違法限制大學生的罷免連署活動。
2024年12月30日 星期一
【會後新聞稿】12/30「行政、司法應盡其所能阻止違憲法律施行 化解憲政僵局」永社會後新聞稿
行政、司法應盡其所能阻止違憲法律施行 化解憲政僵局
台灣永社會後新聞稿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指出, 最近以多數暴力且未經討論通過的財劃、憲訴、選罷法,理論上已經違憲且應屬無效。對於違憲的法律,行政院長基於守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義務,有權不副署。如果藍白對於行政院長的決定無法認同,則應該基於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的權力,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行政院長下台並觸發國會改選,讓人民出手化解憲政僵局。
【新聞稿】12/30「導正違憲惡法 守護民主體制」記者會
台灣永社記者會新聞稿
2024年 12月20日,台灣國會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法》(下稱:選罷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修正案。在立法過程中,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聯手以絕對多數席次進行輾壓式表決,一路從一讀闖關至三讀通過。其中,《憲訴法》、《財劃法》、《選罷法》未有任何議事環節進行實質討論,而《憲訴法》及《選罷法》通過三讀的法案內容於議事過程更從未公開。除上述立法程序存在一望即知的重大瑕疵,前述三法實體內容亦存有違憲疑慮,一旦施行,將對台灣人民罷免權利、憲法機關之憲法法庭、中央政府財政產生危害。
立法程序:重大瑕疵已喪失其程序合憲性,三法均不應生效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理由書指出,立法程序違憲以「重大明顯瑕疵」為必要。而其中「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重大」指嚴重違反憲法公開透明及討論原則,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 然而,即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稱:立職法)已經部分宣告違憲且被指出其立法程序之瑕疵,藍白立委仍視上開原則為無物。
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大法官挺官員說謊?又一場公民試讀考驗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評論 2024.10.31
10月25日,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為中心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作成。由於本案事涉權力分立憲政秩序的維繫,針對判決結果的讚否兩論固屬民主社會的正常能量發揮。只是,諸多看似俗又有力,卻完全悖離事實的批評,頗欠格調。在此之中,尤其指稱本號判決乃允許、縱容、鼓勵官員說謊、給說謊者免死金牌之說,堪稱箇中的經典誤謬。
首先,只要受過大學二年級以上法律系的基礎訓練,便知所謂「說謊」是常民通俗用語,並非精確的法律概念。而在現有法律體系裡,真的用到「謊」字者,也僅止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測謊」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消防法、海岸巡防法、護照條例裡的「謊報」而已。一般正常法院判決書裡都不會出現的不專業用語,當然也不會出現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裡,這部分可以請公民大眾可自行檢索對比,區辨真偽。
有關備詢的官員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分際,憲法法庭真正說了什麼呢?個性慎重的公民,建議直接去司法院網站直接閱覽判決書內容,就可以找到「…行政首長之答詢義務,係基於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要求,其就質詢所為答詢之方式、內容、範圍或不為答復,均屬其行使職權之具體表現,於符合憲法規定之前提下,享有一定自主形成空間,亦須就此承擔政治責任。
2024年8月22日 星期四
林郁婷事件餘波盪漾:台灣政府提告?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永社監事)
中時新聞網/言論 2024.08.15
巴黎奧運拳擊金牌林郁婷,台灣的驕傲,受盡網路各種屈辱詆毀,仍昂揚屹立,令人感動敬佩。在同捲入所謂性別風波之阿爾及利亞Imane Khelif,已向巴黎檢察官辦公室提起告訴後,不少國人在問:台灣政府不能也控告JK羅琳等人嗎?
如果是幫忙林郁婷、甚至中華奧會去提告,不論民刑事,自有幾分道理,兩者權利受侵害,問題不大,但如是指「作為國家的台灣,名譽也受損呢」?國家,性質為法人,所謂國家法人,是否擁有名譽權?學理上確實爭論不小。
2024年7月12日 星期五
總統賣海狗丸?打詐新四法亟待通過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4.07.12
本月四日,數位發展部與與Meta(臉書母公司)共同研商防詐措施,會中Meta表示將全力支持打詐行動,落實網路廣告平台防詐義務,同時也會與數發部建立溝通管道,優先移除高風險詐騙帳號、廣告等語。歷經數年周旋,賴政府於執政的第二個月,便能讓Meta一同坐下來面對社群平台詐騙對台灣社會造成的負面效應,並做出以上宣誓。殊屬不易,這個階段性政績,值得嘉許。
只是當這則宣誓性新聞稿露出後,再回頭端詳社群平台的日常,卻又遺憾地赫見社群平台上推陳出新的大量詐騙廣告。所謂台綜院創辦人劉泰英在臉書秉持「授人以魚 不如授人以漁」情懷,送書結緣,要教大家投資(放餌釣魚),這還算是平台詐騙老梗。晚近在名為「XX堂專門店」的贊助粉專裡,更離譜地張貼賴清德總統與蔡英文前總統一起推薦「XX堂海狗丸」、三罐賣八八八元的弔詭合成照。
2024年6月7日 星期五
「國會改革」修法為何被批濫權?該如何把法案修得更好?
關鍵評論/政治 2024.06.05
5月17日、21日及24日、28日四次立法院院會中,朝野黨團爆發抗爭與肢體衝突,起因是中國國民黨及台灣民眾黨聯手,以多數優勢欲逕付二讀、如今已通過三讀的「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及《刑法》修正案。
在立法院外,超過五十個民間團體聯合發起抗議行動,並有數萬人民自發聚集,要求國民黨及民眾黨實踐程序正義,應對外公布表決的條文內容,並應針對有爭議條文進行討論、實質審查。
若暫且不談立法過程的程序正義,回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及《刑法》修正案,國、眾兩黨標榜的「國會改革」法案,究竟對政府官員及人民有什麼影響?
2024年6月5日 星期三
2024年3月27日 星期三
迷因野蠻生長 凱特證明社群平台的瘋狂
江雅綺(作者為台灣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永社常務理事)
上報/世界局勢 2024.03.26
凱特王妃日前透過影片宣告罹癌,立刻成為全世界的頭條。她自今年1月進醫院手術之後,久久沒有任何公開活動,這對向來是「全世界被拍照最多的女性」(one of the most photographed women)極不尋常,網路上充斥各種未經證實的猜測。
2024年3月19日 星期二
「撤資法案」是拆解TikTok威脅的新路徑
江雅綺(作者為台灣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永社常務理事)
上報/世界局勢 2024.03.18
美國眾議院以懸殊的比數,高票通過「保護美國人免受境外敵對勢力控制之應用程式威脅」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該法案直接點名所謂「境外敵人勢力控制之應用程式」就是被中國公司字節跳動或TikTok直接或間接控制的app,或任何總統經一定程序認定受境外敵對勢力控制並具重大國安威脅之app,規定除非該app於一定期間內執行合格的「資產剝離」手續,否則禁止於美國網路服務上架。
2024年3月12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03/12 「大型境外網路平台應在台落地」座談記者會
「大型境外網路平台應在台落地」座談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會後新聞稿
台灣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共同主辦
本日(3/12)永社及台灣教授協會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行「大型境外網路平台應在台落地座談記者會」,邀請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律師、台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教授、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王鼎棫講師及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教授共同談論當下網路平台衍生問題,及跨境網路平台落地之必要性。
【新聞稿】03/12「大型境外網路平台應在台落地」座談記者會

新聞稿
近年,不特定使用者透過 Facebook、Line 等網路平台所進行的犯罪,如柬埔寨人口販運、投資詐騙事件,凸顯了台灣政府及使用者面對大型網路平台缺乏有效溝通和處理機制。此外,台灣缺少針對網路平台的法律規範與合作框架,也使得政府管理跨境不實資訊或詐騙活動變得更加困難。
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社維法條文落伍 難擋虛假訊息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4.02.18
當代民主開放國家,飽受各種虛假訊息的侵擾肆虐。虛假訊息不僅對憲政民主秩序、甚至對民生經濟都產生莫大負面影響。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榮譽教授彭惕業(Jean-Marie Pontier)於二○一九年來臺演講時,即提出法國學者創造單字「有毒的訊息 infotox」(結合「訊息」information 和「有毒」toxique)用以形容遭操縱的資訊。
以「晚安小雞案」為例,誠如日昨吳景欽教授投書貴報所示,本案僅能以社維法第六十三條
2023年10月30日 星期一
疑似深偽案,凸顯立法缺漏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台灣國家聯盟決策委員、台灣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3.10.28
數位影像技術突飛猛進,連帶促使虛假訊息的產製品質大幅提昇。虛假訊息從往昔的文字、聲音,迅速地進化至當前真假難辨的視覺影像。在總統與立委大選將屆之際,幾段影射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疑似剪輯過的模糊影片,刻意掀起輿論熱議,再度驗證這是「眼見不一定為憑」的混亂時代。
就法而論,今年六月,我國已相當積極地將「深度偽造」條款分別納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九十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之三、第一百零四條。前揭條文採取重罰思維,規定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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